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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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1990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2月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2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晋祠泉域保护区范围:东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的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折向三给村沿汾河至汾河二坝。
  南边界:从汾河二坝经清徐县西高白村沿古交市与交城县行政分界线至郭家梁村。
  西边界:沿娄烦县、古交市、静乐县的交界处往南牛头山、罗家曲村、白家滩村、康庄村到郭家梁村。
  北边界:古交市与静乐县的行政分界线。
  第三条 凡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进行采矿排水和水文地质勘探、开山采石、排放工业废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泉域范围内水资源的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晋祠泉域保护区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一级保护区为地下水补给和集中开采区,是重点保护区,其范围:
  古交重点保护区:从西向东经罗家曲、古交、寨上、河口的汾河河谷。
  西边山断裂带重点保护区:西铭、大虎峪、上冶峪、店头、马坊、南峪、李家楼、西梁泉以东;闫家沟往南沿铁路至罗城、北大寺、姚村、清源镇、水屯营以西;西铭、北寒、闫家沟以南;西梁泉、水屯营以北。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矿井直接排放岩溶水;禁止新开凿岩溶水井;禁止擅自挖泉截流;禁止兴建影响泉水出流的工程;禁止倾倒、排放工业废渣;禁止将已污染的含水层与未污染的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严格控制河谷地带孔隙水的开采;工业生产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二级保护区为后山径流补给区和前山径流排泄区,其范围:庙前山、石千峰分水岭至王封村以西地区和以东地区。
  在二级保护区内,应当搞好水土保持,植树造林,涵养水源,进行地下水回灌;对现有开采岩溶水的单位,限量取水,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开山采石和开采岩溶水;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矿井直接排放岩溶水。
  第八条 三级保护区为冲积洪积平原区,其范围:西边山沿线以东汾河以西地区。
  在三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打新井,对泉水和城乡自备井,实施定量取水,总量控制。
  第九条 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泉域水资源的评价和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设施。
  第十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取水许可证。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年度开采计划由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开凿岩溶水井的,开采单位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进行水文地质勘探的单位,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勘探设计报告,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勘探孔作为或者扩为生产、生活用井。
  第十三条 晋祠泉域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和其他取水、排水、堆存垃圾废渣的工程项目,除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建设单位还须提出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有关部门方可立项。
  第十四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需降压排水采矿的,生产单位须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文地质勘探成果和水资源论证报告,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各类矿井,不得在坑道内打水井,不得向奥陶系地层排水。采矿排水须到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对采矿排水应当逐步做到处理回用,凡年平均吨煤排水大于一吨者,限期进行治理。
  第十五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开山采石,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
  经批准开山采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山采石后须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进行勘探、采矿、兴建工程、排放污水、堆存垃圾废渣等活动,不得污染水资源和影响晋祠泉出流;凡造成泉域水体污染或者影响晋祠泉出流的,须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直接影响晋祠泉域水资源的采矿工程,采取限采、停采或者封闭措施;对直接影响晋祠泉域水资源的取水工程,采取限量取水、停止取水或者封闭措施。
  未经原决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用已封闭的矿井和取水工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取水单位对泉域水资源的使用权:(一)影响晋祠泉域水资源环境的;(二)地下水严重超采的;(三)水井分布过密的;(四)遇特大干旱时;(五)国家建设需要时;(六)有替代水源时。
  第十九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采矿排水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由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或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煤矿排水超过吨煤吨水指标的,超出部分按照累进制加价收费;采矿排水经处理回用的部分,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取水权、井权,不得私自买卖水资源和改变取水用途。取水权、井权、取水用途确需变更时,应当到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凡经批准堆存工业废渣、废弃物的单位,或者日取水、排水500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地下水位、水质、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或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年度取水计划或者擅自超指标取水的;
  (二)将已污染的含水层与未污染的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的;
  (三)擅自将勘探孔作为或者扩为生产、生活井取水的;
  (四)擅自降压排水采煤或者在坑道内打井或者向奥陶系地层排水的;
  (五)擅自启用已封闭的矿井和水井的。
  第二十三条 采矿排水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不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登记手续,缴纳水资源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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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原材料及技术改进方案等,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第三条 鼓励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参与收益分配。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额一般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者应对该项技术成果合法享有作价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应保证受让方对该项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第五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技术成果使用的范围、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作价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具有技术成果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须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并办理确认手续。
第七条 作价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属于国家和省颁布的高新技术并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八条 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高新技术成果,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认定:
(一)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申请书,需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二)技术成果作价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三)技术成果入股协议书
,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出资入股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入章程。
第十条 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者在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出协议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规定,持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证和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
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评估人员、有关审核和登记人员应当为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对作价出资入股技术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享有不高于该技术成果所占股份中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第十四条 股份制科技企业的股权可向本单位职工有偿转让,向高层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有偿转让的股权视其对企业的贡献,可高于普通职工的三至十倍。
第十五条 科技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对原企业的创办和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起着不可替代作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职工大会通过,国有科技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享有不低于原企业净资产中无形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人员为自己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本单位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寻求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单位可将转让收入或股份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奖励给寻求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的科技人员。
第十七条 鼓励省外、境外、国外单位或个人以技术成果向我省内企业入股,股份比例由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商定。
第十八条 以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以技术成果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1998年4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2〕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重大节假日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收费公路政策的实施,拓宽了公路建设投融资渠道,对加快我国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土资源开发,优化产业布局,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公路交通拥堵现象逐步加剧。重大节假日期间,部分公路收费站因车流量大、排队缴费而导致拥堵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假日出行、度假旅游的通行效率,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是调整和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成果,对于适应人民群众出行的新要求,发挥公路交通的比较优势,提高重大节假日收费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降低公众节假日出行成本,进一步加快发展城镇郊区游、农家乐等旅游业,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统一思想,树立全局观念,站在事关更好地服务民生、更好地推动公路交通科学发展、更好地健全和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高度,认真办好这件顺民心、促发展的好事,严格按照省(区、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全面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实施工作
  根据《通知》规定,今后每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及其连休日期间,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将免费通行。部决定,从今年国庆节假日起开始实施《通知》要求。作为第一个实施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国庆节假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方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强路网运行监测,确保假日期间公路交通安全畅通。
  (一)切实加强收费站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对公路收费站现有收费车道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在重大节假日期间,要按照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要求,在适当地点提前设立明确清晰的引导标识,合理布置、统筹安排和利用现有收费车道和免费专用通道。特别是交通流量较大的收费站,要设置专门的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道,避免收费车辆与免费车辆混合通行。实施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省(区、市),要抓紧调整完善ETC收费系统,确保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快速通行。出现交通拥堵和通行高峰时段时,收费公路管理机构要有专人负责,靠前指挥;各收费站要增派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和交通疏导,及时处置拥堵问题。对收费道口严重不足的收费站,要抓紧调查论证,研究制定扩宽改造方案,增加收费道口,满足车辆通行需求,确保车辆分类分车道有序通行,切实提高收费站通行能力和效率。
  (二)切实加强收费公路出行信息服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重大节假日期间要通过高速公路信息情报板、交通广播、电视、网站、手机短信等多种媒体,及时发布重大节假日期间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提前告知并引导公众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和路线,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导致收费公路拥堵或行驶缓慢。
  (三)切实加强收费公路服务设施运行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9〕31号)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创建活动。要把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其他服务设施的运行管理,作为提升行业服务能力、体现精细化管理水平、展示交通发展成就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弘扬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良好行业道德风尚。要坚持以人为本,规范工作程序,切实保障公路服务区及其设施干净卫生、安全有序,服务温馨、方便实用。要加强重点区域和部位如餐饮食品,卫生场所,加油站点等的监管力度,确保设施功能完好、油料供应充足、车辆维修便捷、应急措施有力、环境整洁有序,让人民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去。
  (四)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是国家规范收费公路管理,促进公路交通科学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服务为本、畅通主导的要求,但也会对现有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正常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深入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解疑释惑。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强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意识,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全面了解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的重要意义和实施内容,全力支持和保障实施工作的平稳顺利推进。要通过该项政策的实施与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现阶段我国坚持收费公路政策的必要性,为公路交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与条件。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与部公路局沟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确保实施工作顺利推进。


                            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