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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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54号


  《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规定》业经2011年2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供水调度管理,保证防洪和供水安全及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库供水调度,是指以水库为调蓄中枢,根据水资源的丰枯变化,为实现水库供水、防洪和保护生态等功能,有计划地控制水库蓄水、泄水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供水调度工作。
  汛期、旱灾时必须采取的水库供水应急调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水库供水调度工作。
  第五条 水库供水调度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调度、综合利用、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资料编制防洪调度、兴利调度和生态环境用水调度计划(以下统称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
  (一)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
  (二)水库规划设计报告;
  (三)水库运行状况和主要技术参数及指标;
  (四)当年来水量预测结果;
  (五)水库管理单位编制的年度用水计划;
  (六)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的生态环境保护用水计划。
  水库管理单位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应当以与用水单位签订的用水合同为依据。
  有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用水计划应当以科学的技术数据和基础资料为依据。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用水需要。编制生态环境用水调度计划,应当充分考虑水库下游河道最低水位和生态环境用水流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用水量变化情况调整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
  第八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编制灌溉供水期、汛期、枯水期的水库供水调度实施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供水调度实施方案,做好水库供水调度准备工作。
  第九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及供水、防汛、抗旱等实际情况,下达水库供水实时调度命令。防汛期的水库实时调度命令,由防汛指挥机构下达。
  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水库供水实时调度命令实施水库供水调度运行,并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库供水调度命令执行情况。
  第十条 水库管理单位实施水库泄水,必须提前向受影响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泄水量及泄水期,并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受影响地区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工程设施养护,监测水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对水库库区范围内的取水口控制设施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水库管理单位向下游地区供给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未依法编制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未依照年度调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下达实时调度命令、未向受影响地区公告泄水量、泄水期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水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不执行实时调度命令,或者泄水前未向受影响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泄水量、泄水期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水库供水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责令其按照截留的水量缴纳水利工程水费;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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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河北省政府


河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河北省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广告业健康发展,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张贴、散发(以下统称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各级市容、城建、规划、公安和交通等部门,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区域,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市容、城建、规划、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统一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在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条 经营户外广告和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除已经办理经营登记的广告经营者外,在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和订货会的会场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以上会议的组织机构不得从事垄断性的广告经营活动,不得委托未办理经营登记的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户外广告业务。
第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提供有关的广告证明。广告证明禁止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户外广告业务,必须查验有关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不得设置。
第十条 严禁设置下列户外广告: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有中国国旗、国徽标志的;
(三)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十一条 设置路牌、霓虹灯、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户外广告,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广告设计图;占用其他单位、个人的场地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场地使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在统一规划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在未经统一规划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市容、城建、规划、公安和交通等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广告,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凡广告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
第十四条 张贴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统一张贴于《公共广告栏》或者指定位置。
《公共广告栏》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统一设置。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供电或者破坏园林绿化。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更新、拆除。
第十七条 城镇繁华区域的多层建筑,应当在修建时预留安装户外广告的位置。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用字应当规范,禁止使用已经简化的繁体字、不符合规定的简体字以及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
户外广告使用汉语拼音的,拼写及字母的书写应当准确,提倡分词连写。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场地或者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广告经营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支付户外广告场地费或者建筑物占用费。收费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场地,不得擅自遮盖或者损坏其他单位和个人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期限内,不得随意拆迁。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的,应当提前通知广告经营者或者有关单位、个人,并由占用户外广告场地的单位、个人重新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按照广告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并限期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没收非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
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办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20日
浅谈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泛滥现象与控制

钟钰发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许多娱乐场所出现了滥用新型毒品现象的问题,主要包括冰毒、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由于社会转型期引发新型毒品问题、社会对新型毒品宣传、认识不够等。面临如此多的困难,公安机关应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堵源截流,强化查缉吸、贩毒工作力度;各级部门应协作配合,落实具体措施等对策。公安机关还是加大力度去打击控制新型毒品的流通,使得娱乐场所远离毒品。

关键词: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泛滥;控制


当前,在广西诸多娱乐场所中滥用新型毒品问题日益严重。所谓新型毒品是相对海洛因、大麻和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合成的精神类毒品,“新型毒品”的滥用多发生在娱乐场所,所以又被称为“俱乐部毒品”等。如何去打击控制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泛滥现象,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泛滥现象
(一)娱乐场所滥用新型毒品现状
1、娱乐场所新型毒品的历史性
新型毒品最早滥用于20世纪60年代欧美一些国家,主要在酒吧、夜总会、迪厅中使用。90年代后期在全球范围形成流行性滥用势头,滥用群体主要是早期的摇滚乐队、流行歌手群体,但是目前,吸食新型毒品的群体已由过去以社会无业青年为主,逐步向以青少年群体为主,并向其他社会各阶层如公司职员、演员和国家公务员等扩散。在我国许多大城市的歌舞娱乐场所,吸食“冰毒”、“摇头丸”K粉的现象相当普遍,蔓延、传播速度之快令人吃惊。[1]
2、娱乐场所经营者对新型毒品的错误认识
诸多娱乐场所经营者为了招揽生意、刺激消费和凝聚人气,对毒品交易和消费置若罔闻、视而不见,甚至包庇、纵容贩卖和吸食毒品行为。在某些娱乐场所,购买摇头丸、K粉就像买啤酒一样容易,一些迪厅、夜总会还会出现从事着“陪嗨”(陪客人吸食摇头丸、K粉)职业的女孩,在“钱”和“毒”的双重诱惑下,她们给所谓的客人“助兴”,客人给什么药就吃什么药,并且保证服务到位。[2]甚至有些经营者安排保安人员对公安部门排查工作进行阻碍、通风报信等,例如笔者在崇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实习期间,随支队领导到凭祥市对某家娱乐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时,有一名保安人员见民警立刻转身背着民警通过对讲机把民警来意通知老板,当民警冲入包厢时,现场只有零碎的毒品残留物,而吸食者逃之夭夭了。使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打击非法吸食毒品违法行为,这进一步导致了吸食新型毒品现象的泛滥。
(二)新型毒品违法犯罪呈上升的态势
根据“中国国家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和“国家药物滥用测中心”发表的2001年监测和研究数据,我国“摇头丸”的滥用人群主要集中在16—25岁之间,占总数的73%,初次服吸的平均年龄是22.5岁,比阿片类初吸者年龄低4岁。[3]从80年代后期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青少年吸毒的人数急剧增加。我国1988年首次公布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者为5万人,1989年增至7万人,1991年上升到14.8万人,1992年为25万人,1994年为37万人,1995年为52万人,1997年为54万人。据广东省公安部门统计,1980年至1990年,全省共查获吸毒人员3000多名。1991年后大幅度增长,每年呈成倍递增趋势。1991年为5000余名,1992年为8000余名,1993年为16,000余名,1994年为28,000余名,1995年为60,000余名,1996年约为10万余名,1997年估计高达20万人之多。在上述吸毒人员中,80%以上是青少年。如果根据惯例按"每发现1例显性吸毒者,实际上就有10例隐性吸毒者"计算,数量更加惊人。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吸毒人数急剧增长的趋势已波及几乎全国所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尤以西南、东南、西北地区最多。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有吸毒问题的县、市已占全国县、市的70%。[4]由于现在吸食新型毒品以青少年为主,这些不良的社会现象使得很多意志不坚定的青少年效仿,其社会经验等欠缺,往往会由于某些情绪的波动等因素导致本不该发生而事实存在的违法犯罪现象,这些人群的增加无形中引发很多因毒品而违法犯罪的事件。
二、我国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泛滥现象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期引发新型毒品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人们的物质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物质上的满足触发了精神的空洞,在加上如今网络的发达,给很多人提供了崇拜西方资本主义遗留的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很多人不能正确的判断好差,现在许多人爱慕虚荣、赶潮流、奔时尚等思想,蒙蔽了很多人的双眼,给年轻人提供了寻找人间幸福与满足的虚幻感觉,不知不觉中使人们掉入新型毒品的深渊之中。
(二)社会对新型毒品宣传、认识不够
由于我们广西地处边疆,地方财力在禁毒方面的支持不是很大,综合治理毒品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有效形成,禁毒宣传的覆盖面还不广、深度也不够,导致一些地方对吸毒高危人群缺乏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帮助,戒毒出所人员回到社会后因就业、生活等问题无法得到安排解决又重新吸毒甚至犯罪,从而引发种种社会问题。很多人认为新型毒品的毒性比传统毒品弱,道听途说其能使人找到幸福的归宿,这样很多人都以身试毒,以为吸食新型毒品只是使人快乐,忘去烦恼、时尚等错误认识,导致很多人不惜一切陷入毒潭。
(三)新型毒品易合成且价格便宜
该类毒品作用大而快,合成简单,原料价格便宜而极易获取,是造成该类毒品快速蔓延的主要原因。新型毒品可以再传统毒品的基础上再提炼则成,也可以运用易制毒化学品,再通过化学反应也能合成。由于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方面存在许多漏洞,因此为很多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新型毒品在合成的过程中所消耗的成本不大,因此在贩卖时价格自然不是很高,这样的价格在毒品市场上,让一些吸食者提供购买新型毒品的平台。
(四)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法律法规滞后
2004年11月,我国将氯胺酮列为一类管制精神药品,加大了管制力度,氯胺酮流入非法渠道明显减少。但是受毒品暴利和消费市场的刺激,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通过各种非法渠道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相对于层出不穷、日新月异的新型毒品,国内相关打击处理新型毒品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对于近年来流行的毒品氯胺酮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还存在着一定真空。如对吸食氯胺酮行为的处理,目前的规定认为鉴于氯胺酮等精神药物与阿片类毒品在成瘾机理、诊断和治疗原则方面不同,有关部门还尚未对其制定出明确的成瘾标准,因此,对滥用氯胺酮等精神药物的违法人员,只能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不宜参照阿片类毒品成瘾标准强制戒毒;对贩卖、走私氯胺酮的犯罪行为,量刑标准无法可依,审判定罪也明显偏轻,这样间接导致了新型毒品问题的泛滥。[5]
三、打击娱乐场所新型毒品违法犯罪的对策
(一)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堵源截流,强化查缉吸、贩毒工作力度
当前我们广西新型毒品犯罪形势十分严峻,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而且严重威胁广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制止新型毒品泛滥,减少毒品犯罪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打击毒品犯罪就成了公安机关面临的严峻任务。只有加强对新型毒品流通的路线进行查缉,堵截流向我们广西的毒源,并结合群众的力量宣传禁毒人民战争的理念,为控制毒情打下基础。做好禁毒情报工作,强化吸、贩的工作力度。
(二)各级部门应协作配合,落实具体措施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禁毒主力军作用,禁毒、治安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级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好国务院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重点学习《条例》及《广西禁毒条例》等禁毒法律法规,不定期对娱乐休闲场所营业主及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由党委、政府牵头,公安、工商、经营业主等多方层层签订防范责任书,让各方都清醒认识到自己责任,这样才能为责任倒查制度提供依据,也为把禁毒工作和地区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为禁毒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保障,不断推进地区禁毒工作的新发展。
(三)强化管理,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整治力度
1、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检查、暗访工作力度
禁毒部门应主动会同工商、文化、治安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对各种娱乐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和定期检查,对容易滋生毒品问题的歌舞娱乐休闲场所开展的公开检查行动,对群众反映存在毒品问题的娱乐场所要及时通过暗访、清查等手段进行查处,收集线索和资料,既不被一些娱乐场所的假象所迷惑,也可防止阵地控制实施不当而加大工作的难度。例如笔者在崇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实习期间,随支队领导到宁明、大新等县城进行检查娱乐场所时,大部分都是通过暗访等方式,对宁明县“壹百度”、“美音美KTV”等娱乐场所清查中,虽然我们发现很多娱乐场所在包厢构造方面的不合理,给我们清查制造很多假象,但是我们的工作做到位,暗访力度加强,识别这些假象,最后还是对违法者给予相应的法律惩罚。
2、坚决整治涉毒娱乐休闲场所
公安机关应严厉打击寄生在娱乐休闲场所的吸、贩毒分子,挖出一批隐藏在幕后的毒贩,破获一批毒品案件,摧毁一批贩毒网络,捣毁一批贩毒、吸毒窝点。对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吸贩毒活动的不法经营业主要严厉处罚,对涉毒问题严重的娱乐休闲场所,要坚决停业整顿或依法取缔,深挖和打击涉毒娱乐休闲场所的后台老板和保护伞。
3、加大娱乐场所特情力量建设
禁毒部门对娱乐场所安排特情,尤其让特情对娱乐场所内发现的禁毒情况进行布置行动计划,在外的特情实施阵地控制等方面任务,但在选择特情人员方面要考虑周密,在任务分工方面合理,对特情定期进行教育。尽量做到信息的准确性、安全性等,这样做法让我们民警掌握违法犯罪证据方面提供一个比较好的时机,这对打击娱乐场所新型毒品起到关键作用,同时也对整治其他涉毒娱乐场所起到震慑作用。
4、建立娱乐场所涉毒问题举报奖励制度
在公共娱乐场所广为张贴禁绝新型毒品的宣传画,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悬赏征集涉毒线索,发动群众检举吸、贩新型毒品线索,广泛开展新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活动。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娱乐场所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形成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共同抵制新型毒品的良好氛围。对举报线索,各地要及时调查、严格保密,对查证属实的要予以奖励。
(四)加强社会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新型毒品危害的认知度
加强社会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新型毒品危害的认知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如媒体传播、讲座、开办禁毒课程等;要科学地开展宣传教育,以新型毒品极易严重危害健康乃至生命,极易产生暴力行凶行为而殃及他人和社会,也会形成强烈心理依赖的科学道理和典型事例开展以理服人的宣传教育,使公众充分认知新型毒品的严重危害及成瘾机理;要重点针对青少年开展相关的法制教育,学校要经常组织学生进行毒品教育与宣传,让青少年领会到“要做好首先要从自己做起”的良好思想。加强青少年对新型毒品危害的认知教育,防毒拒毒的技能教育,切实提高并不断强化他们的禁毒意识。[6]
(五)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禁毒业务执法水平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贯彻落实“三基”工程,开展岗位大练兵,组织全体缉毒执法民警学习禁毒法律法规、基本业务知识,加强对民警的毒品识别查缉、警务技能、信息化应用等培训,通过业务培训和实战锻炼,不断提高全体民警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同时,要抓住禁毒人民战争的有利契机,发动刑侦、治安、基层派出所民警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将他们纳入禁毒民警的培训计划之中,使其了解掌握新型毒品的基本知识及办理毒品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以形成合力,重拳打击各种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还广西一片净土。
(六)完善禁毒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对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没有明确规定,公、检、法三个部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犯罪存在着不同意见,造成毒品犯罪分子被抓获到案后,往往量刑偏轻。毒品犯罪分子正是看到了这个法律上的漏洞,转而以从事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的贩卖、走私活动来替代原来的贩卖海洛因犯罪活动,一旦“东窗事发”被抓,定罪量刑明显要轻,而获取的利润不比贩卖海洛因少。法制的滞后,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毒品犯罪活动的泛滥。因此,应尽快制定关于氯胺酮、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应对当前禁毒斗争的需要。[7]这样才能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以至于净化我们的社会,让我们早日步入法治社会.
(七)建立现代化的缉毒体系
尽快完善和加强我国的缉毒体系,建立专业化的缉毒队伍,用现代化的手段和工具打击毒品犯罪尤为重要。为了有效的禁毒,我国政府专门成立了由政府25个部委组成的国家禁毒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管理。这样的禁毒体制要求禁毒体制要求禁毒工作由各级政府领导、公安缉毒、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加快缉毒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和一体化的建设,加强情报、侦查和控制工作以及网上的缉毒斗争,并逐步建立我国的禁毒评估体系,对禁毒工作进行监督并作出正确的评价。[8]这样建立现代化缉毒体系能更好的完善大禁毒系统,也为广西缉毒体系进一步完善提供宝贵的经验,为广西的发展提供一个理想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