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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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实施意见》(肇发〔2007〕23号),充分发挥经济类社会组织服务企业、服务农户、行业自律、市场监管的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类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批准登记成立的工商产业类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两大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政府对新组建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属于重点或新兴产业领域的工商产业类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其会员规模、运作情况,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费扶持标准:市、县级1万元,镇级0.5万元,村级0.2万元;工商产业类的行业协会(商会)3万元。

  第四条 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

第五条 申请经费扶持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领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给的《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

(二)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商会),属于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

  (三)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合法的办公场所,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有合法经费来源、开设有独立的银行帐户;

  (四)机构制度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五)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能带动产业化和当地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六)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且无现任公职;

  (七)在筹备成立、申请经费扶持过程中没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

  (八)按时年检并年检合格。

第六条 申请经费扶持的期限为登记成立后两年内。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经费扶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肇庆市市直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或《肇庆市县(市、区)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四)由银行出具的本协会开立的银行帐户证明;

  (五)协会的章程。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先到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送同级政府审批。

第九条 发放程序

  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后,扶持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核拨到同级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核拨到社会组织的帐户上。

第十条 使用范围

扶持经费必须用于经济类社会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扶持经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济类社会组织扶持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扶持经费发放后发现经济类社会组织有以下行为的,追回全部已发放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筹备成立、申请经费扶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扶持经费的使用超出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获政府经费扶持的经济类社会组织不得再提出申请。本办法公布前已登记成立,尚未申请经费扶持,且成立时间未超过两年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肇庆市市直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略)

2、肇庆市县(市、区)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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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因工致残后退休费和护理费支付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因工致残后退休费和护理费支付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福建省劳动局:
你省转来福州市劳动局《关于短期投资的外资企业中方职工因工伤致残后的保险待遇如何支付的请示》(榕劳仲〔93〕25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国发〔1980〕199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劳人计〔1986〕44号),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应按照中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
行。因此,对外资企业中方职工因工致残的退休费和护理费的支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及你省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1993年11月1日

商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试行办法

1987年6月17日,商业部

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与管理,严肃财经法纪,合理使用资金,保护国家资财,贯彻勤俭节约原则,根据审计署《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范围
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内、外的各项财务收支,均属定期审计范围。
二、审计内容
(一)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报表和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二)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经费来源是否合理、合法;应上交财政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截留挪用情况;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和标准,有无滥发奖金、补贴等情况;有无弄虚作假,化预算内为预算外,收入不纳入决算,私设“小钱柜”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
(三)有关经济合同是否合规合法,合同中双方经济责任是否明确。
(四)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有无损失浪费等现象。
(五)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等。
三、审计时间和分工
(一)各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要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审计方式,实行半年审和年度审的定期审计制度;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组织力量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写出审计报告,报送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审计部门。半年审的审计报告,要于二季度报表报出后二十天内上报;年度审的审计报告,要于年度报表报出后二十天内上报;重大案件的审计,要随时报送专题审计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可采取送达审计或就地审计方式进行抽审。被审单位要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
门、主管单位及本单位内审机构或专职审计员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定期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办法
各科研所的定期审计由本单位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员负责审计。
大专院校、商科院、设计院、商业经济研究所、电子计算中心、中国制冷协会、中国商业报社、《商业会计》编辑部等单位的定期审计,均由各该单位的审计机构或专兼职审计人员负责审计。
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的内审机构,要选择财务收支大,经营管理水平低或违纪问题多的单位进行抽查或复审。
四、审计处理
本单位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审查出的问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写出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告的内容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宽严适度。本单位领导要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分别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审计决定在报送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时,要抄报商业部。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有关规定
(一)各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决算应经内审审查后,才能上报有关部门。
(二)各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内审机构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三)各被审单位报送审计资料要保证质量,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达不到审计要求的,应限期改正,达到标准后再予审计。
(四)各单位内审机构应于年初向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内审机构报送定期审计工作计划;半年、年度定期审计结束后,要填制并报送《定期审计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
(五)建立审计档案制度,做到一案一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六)各单位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加工厂、印刷厂等集体性企业的定期审计,由各单位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六、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起试行。
定期审计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