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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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农业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农办(2003)86号


各区、县(市)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农口有关部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发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了加快我市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进程,促进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现将《杭州市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杭州市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现就杭州市都市农业专业村的建设,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都市农业专业村的基本要求

  都市农业专业村是指农业产业特色明显、示范辐射作用强、经济和生态效益好,并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的村。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要重点围绕我市农业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加快产业集聚,推进产业升级,提升我市农业生产水平,使都市农业专业村成为我市效益农业的典型、都市农业的样板。

  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采取市县联动,分批推进。从2003年开始,至2006年,全市共新建各级各类都市农业专业村1000个,其中:建设市级都市农业示范村200个,每年建成50个左右。各区、县(市)要根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制订区、县(市)级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实施意见,实行两级联动,整体推进我市的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

  二、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的主要内容

  ——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生产环境。沟、渠、路配套,排灌设施完善,生产环境符合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

  ——具有较高的机械化应用水平。在种植业、养殖业等主要生产环节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农业机械化的综合应用程度达到70%。

  ——开展统一的服务工作。要组建村级产业协会或统一服务的组织,对产前、产中、产后的主要环节开展统一服务,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建设。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灌溉、养殖用水要符合标准,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防疫和防治,产品要有品牌,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提高科技应用水平。全面推广和应用良种、良畜、栽培管理、植保、机械、饲养、防疫、农副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积极示范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和现代农业设施等农业高新技术。提高科技含量和技术到位率。

  ——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积极开展对农民的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的宣传培训和科普教育,使农业主要生产者和经营者能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使用先进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商品生产经营管理能力。

  ——有一定的产业规模。种植业类型示范村,要求规模50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或者示范产业的产值占该村农业总产值的60%以上;养殖业类型的示范村,要求示范产业的产值占该村农业总产值的70%以上。

  三、都市农业示范村的申报和验收

  市级都市农业示范村实行申报制,由产业所在村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委托当地产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级产业主管部门,经市组织抽查合格,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按以奖代补办法联合下达资金。

  四、都市农业示范村建设的扶持政策

  通过验收列为市级都市农业示范村的,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命名,采用以奖代补给予2万元奖励。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开始施行,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市都市农业市级示范村建设验收标准》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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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准则》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准则》的通知

2003-05-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连接高效的政府。

三、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四、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习,与时俱进;牢记宗旨,执政为民;恪尽职守,敢于负责;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廉洁自律,艰苦奋斗;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五、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及时作出通报。


第二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六、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项目、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 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广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不相适应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十二、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或市政府制定。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十三、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行政执法错案情况,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第四章 行政监督

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认真落实审议意见;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十六、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地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十七、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

二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交流沟通情况,研究确定市政府阶段性工作。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二十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市长或秘书长确定。会议纪要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出席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


第六章 报告通报制度

二十五、市政府坚决维护市委的领导,及时向市委报告重大问题,包括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等,坚决贯彻和落实市委作出的各项决策。

二十六、市政府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主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十七、市政府在同市政协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就有关国际民生的重大问题、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征求意见,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证的职能。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二十八、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保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由行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经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后,按规定呈送市政府领导审批。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单位不得直接向市领导个人保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不直接审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登记的公文。

二十九、保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事先主动协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在保送的公文中一并明确说明。

三十、对需要请示市政府或需要市政府转报上级政府批准的事项,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保送、给市政府留有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需要部门会签的公文,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十一、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市长签发。

三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再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送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文件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其他审批人也应签署具体意见。

三十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相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需送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市长签发。。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三十五、市政府领导要加强学习,努力学习理论、科技、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丛。市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每年要有2至三个月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并建立基层调查研究联系点。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做好处理工作。

三十八、为集中经理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领导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组织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提前一周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掌握,统筹安排。

三十九、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离开温州外出,应事先向上级部门领导报告。

四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部门和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本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及近年来独立董事备案实践发现的问题,对原《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本所2004年9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与2005年5月20日发布的《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同时废止。

此外,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在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三个交易日内,本所将在本所网站(www.szse.cn)上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本所网站、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电话等多种渠道就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两个方面的情况(如独立性、专业能力、以往任职期间诚信勤勉情况、是否受过各类处分等)向本所反馈意见。本所将结合所反馈的意见,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在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三个交易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仍可通过以上方式反馈意见,本所将在持续监管中予以关注。

意见反馈者应该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本所对其反映的问题作进一步核实和沟通,本所将对意见反馈者身份严格保密。

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反馈至:

电子邮箱:info@szse.cn

传 真:(0755) 82084014

电 话:(0755) 25918114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邮编:518010)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反馈至:

电子邮箱:smepublic@szse.cn

传 真: (0755) 82083194

电 话: (0755) 25918268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审监管部(邮编:518010)



附件一: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附件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三: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训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根据《公司法》第六章、《指导意见》和《培训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本所还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以下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五)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

(七)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八)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中规定的有关情形;

(九)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进行核实,并做出说明。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按照《指导意见》及《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以传真的形式报送本所,同时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将上述材料原件报送本所。

在向本所报送上述材料前,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前款的要求,检查报送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在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三个交易日内,本所在本所网站(www.szse.cn)上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向本所反映。

第八条 本所在收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在本所备案审核期内,相关材料原件未送达本所的,本所将根据材料传真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如出现材料传真件与原件不一致性的,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本所补充有关材料。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未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补充有关材料,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或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所关注意见。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或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人员,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和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姓名)现就提名(姓名) 为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届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

(盖章)

XXXX年XX 月XX日





附件三: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姓名),作为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届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签署)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