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49:25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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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专项资金安排的透明度,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级各教育事业单位专款项目及市政府批准的专款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收支统管的管理要求,本着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原则,属年度预算安排的,应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给予安排,属临时追加的,主管部门先根据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然后汇总各单位申请报告,按要求
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向市财政部门写出专项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
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对项目的内容、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研究,重点应体现行业发展的阶段性任务和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发挥,按照“集中资金办大
事”的原则给予审定,同时,根据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大项教育专项资金,应探索引入“政府采购”的管理方法。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完不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专项资金因不同原因而形成结余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单位事业基金。
(五)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9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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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使临时工老有所养,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含郊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使用非农业人口临时工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立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条 市劳动局负责本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日常工作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
第五条 临时工退休养老基金,单位按临时工月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临时工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缴纳。
第六条 投保单位必须在每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填报《临时工工资月报表》,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核定应缴金额后,委托银行划拔。
第七条 投保的临时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以及在职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以及在职期间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放。
第九条 投保的临时工在转换其它用工时,投保年限与转换用工后的投保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临时工,不到退休年龄离开投保单位时一律不退养老保险金,待其再做临时工时,可继续投保,投保年限合并计算。
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临时工,未到退休年龄离开本市工作单位,其养老保险金中个人投保部分一次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银行设立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款利息计入养老保险基金额中。
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支或挪做他用。
第十二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可在收缴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3%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手续费、业务费、宣传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等项支出。
第十三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收缴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四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必须建立退休养老保险的卡片和手册。卡片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存档。保险手册在临时工工作期间由用工单位保存。待业期间由本人保管。
卡片和手册作为计发养老保险金的凭据。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逾期不缴纳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市劳动局按日征收应缴额的5‰的滞纳金。经三次催促仍不缴纳的,处应缴额的2%罚金。
第十六条 各县(市)的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1989年8月18日
  近日,有媒体报道,“两会”将至,百余位同性恋者的父母致信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尽早修改婚姻法,实现同性恋情侣的婚姻权利。此消息一出就有评论者跟进支持,认为法律应当赋予同性恋者结婚的权利。

  看到持此类观点的人如此之多,而且敢于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让人欣慰。我们的社会真是越来越开放,也越来越包容了,只有社会中更多的人保持如此的心态,才能杜绝一切由于歧视而带来的野蛮和不公正。但是,要不要以立法的形式保护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这倒是一个需要冷静和理性思考的问题,这里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要对法律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明白法律究竟是什么。

  首先,我们得承认,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同性恋者的生存环境越来越宽松,两个同性者相爱,长期同居,只要不影响到他人权利的实现,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压力,除非是来自他们的父母。但是从这些致信全国人大的家长们来看,这种压力也会不断减小。那么,既然社会已经很宽容了,为什么同性恋者还会要求结婚呢?这是由于婚姻法所调节的社会关系决定的。

  虽然婚姻的产生是源于双方的感情,但是婚姻法从来不管感情的事,婚姻法调节的是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比如家庭财产问题、子女父母的抚养和赡养问题等。同性恋者要求结婚,他们要求的并不仅仅是社会的宽容,而是要求法律解决在他们长期同居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性恋者的关系和异性恋没有什么区别,有好的时候也会有感情破裂的时候,一旦分手就会有财产纠纷,而且他们希望能够领养子女,希望能够保证相互尽到义务,比如生病住院时为对方签字等。这些要求都并不过分,是所有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人都渴望得到的保证。

  这些东西法律可以给,因为这些并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但是问题并不那么简单。我们首先要明白法律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法律是建立在整个社会文化基础上的,换言之,法律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不可能超越社会文化而独立存在,或者先于社会文化而存在。

  我们的社会确实对同性恋有了很大的包容,但是什么叫包容,包容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一种非歧视性的态度,包容的是一种非主流的事物。千百年来,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同性恋都是一种社会主流文化的禁忌,人们可以做到承认并尊重同性恋者,但还没有到把同性恋作为一种爱情去公开颂扬的地步,这就是禁忌的含义。

  著名华人导演李安拍摄了讲述同性爱情故事的《断臂山》,并因此而荣获了奥斯卡奖。于是有人就认为同性恋不再是文化禁忌,但是恰恰相反,《断臂山》正是李安站在先锋主义立场上对禁忌文化的一种描述,它正说明了同性恋是禁忌。禁忌并不是法律,触犯了禁忌也并不是触犯了法律,但是禁忌作为一种文化力量,它的影响是无形的,往往比法律更强大。

  世界上确实有一些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但这毕竟是少数和个别的国家,大多数国家还不愿意以法律去挑战文化的禁忌。其原因就在于法律是文化的产物,而不是反过来文化是法律的产物。

  现代社会强调民主法治,法律在国家的地位空前提升,这很容易让一些人产生法律可以战胜一切的错觉,其实法律的力量也是有限的。如果我们坚持认为法律可以改造文化、塑造文化的话,那我们真的高估了法律,患上了法律幼稚病。

  事实上,我们不能抱着一种看时尚秀的心态来看待法律,逼着法律去赶潮流,只要是前卫的、新潮的、流行的、热闹的,或者是能让人们“嗨”起来的东西,就都要求法律去接受、去规范、去管理,这是违反法律基本常识的态度。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社会保守的一部分,适度超前是先驱,过度超前法律就会成为先烈。时尚有权挑战社会主流文化,但法律永远植根于社会主流文化。

  最后回到同性恋者婚姻合法化的问题上来,前文已经说了,他们的要求是合理的,在法律上也不存在什么根本性的难题,但是我们只能把这个问题留给时间,让时间来解决。文化是在不断演变、发展和进步的,我们相信在文化演进的历史长河中,一些不合时宜的观念会自我修正、自我颠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