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刘成江
一、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特点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9、130、131条的规定是我国现行缺席判决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这几条可以归纳出我国的民事缺席判决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时,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制度有以下特征:
1、我国现行法规定,缺席判决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在一方辩论主义下缺席判决一般是经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的。
2、原告缺席与被告缺席的法律后果不同。对于原告缺席的处理,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可以按撤诉处理”,而对于被告缺席的处理,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可以缺席判决”。但在一方辩论主义下,原告和被告任何一方缺席都可能引起缺席判决。
3、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缺席判决的条件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此外,经法院公告送达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到庭也可以缺席判决。
4、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建立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上,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受当事人的主张限制,人民法院调查了解的事实也可作为判决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的缺席审理程序中,“缺席的消极影响不是直接对缺席的当事人,而是针对法院”。
5、我国对缺席判决未设立异议制度,适用缺席判决制度做出的判决同对席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而在缺席判决主义中缺席判决可因缺席方的异议而失去效力,并使诉讼恢复到判决前的状态。
(二)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缺陷
“由于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借鉴了国外通行的两种模式,但在立法内容上又与两大模式有本质的区别,在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影响下,既要借鉴国外在立法中奉行的当事人主义至上原则,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清况,兼顾职权主义的诉讼习惯,追求实体公正。这种逻辑上的不协调,导致了我国缺席审判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违背了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石。但就缺席判决而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待原、被告当事人缺席的处理方式与平等原则相违背:对原告的缺席是“按撤诉处理”,对此原告既不失去诉讼权利又不失去实体权利,缺席后原告还可以再行起诉;被告缺席则适用缺席判决,而判决后的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被告如有异议,只能通过二审程序来加以救济,缺席判决中被告失去的是一次审级利益。这种规定违背的是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对原告缺席按撤诉处理,在立法理念上,是借鉴的国外在立法中奉行的当事人主义至上原则,以体现我国法律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但事实上这仅仅是对原告单方面诉讼权利的尊重,而严重忽视了被告的诉讼权利。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当事人一方撤诉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是通例。但在我国,是否准许由法院依职权裁定,完全不考虑被告的意思和利益。因原告的起诉而成为被告的一方当事人,其参加诉讼及追求胜诉本身就是其诉权的内容,而且为了抗辩原告的指控参加诉讼,必然在财力、时间、精力上有所付出,如果原告为避免败诉而故意缺席,法院又按撤诉处理,被告的利益必然要受到损害。当事人地位平等,表现为相同或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有撤诉权,被告无对应权利,这给了原告通过规避法律达到逃避败诉的机会,这对于被告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同时也造成了原告通过缺席来逃避败诉的立法漏洞。
(2)我国缺席审判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存在疏漏
首先我国法律在立法理念上受前苏联民诉法理论的影响,主张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把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规定为权利和义务的共同体,到庭是权利,不到庭则不是权利,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则是一种应尽的义务。有的学者还认为,“当事人按时出庭,参加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开庭审理,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义务。”被告缺席,“不仅没有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而且破坏了法庭秩序”。因此缺席判决已成为对当事人的一种制裁手段。将缺席判决的功能作为对缺席方的制裁,这种认识与现代以民主、公正为主题的诉讼理念不相适应。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是行使诉讼权利,不到庭是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而不是对国家审判权的否决。其次,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过于强调法官职权,缺乏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必要尊重,没有体现当事人至上原则。在当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被认为是推动诉讼进行的主体。这一理念体现在缺席判决制度中,就要求缺席判决原则上应由到庭当事人提出请求方能作出。”而在我国,缺席判决是由法院依职权作出,并不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司法理念上的不明确,导致了我国法律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疏漏,人民法院在缺席判决时出现的诸多法律尴尬和难于解决的问题,也体现了这方面的情况。
(3)适用缺席判决的法律要件缺乏
我国民诉法规定,原、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或中途未经许可退庭,可以适用缺席判决。由此可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可以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形,却未能对缺席判决具体的审理方式和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由于立法的粗糙,法律要件的缺乏造成实务中出现大量的问题。办案人员如果缺席判决,担心案件事实未全部查清,判决生效后如缺席一方申诉,原判可能会被认为是错判;如果不缺席判决,又担心延误审限,导致超审限。于是在实践中产生了反复传唤与劝当事人撤诉的怪现象,导致诉讼公正与效率大打折扣。从根本原因上说,除了受旧立法的影响外,立法的疏漏以致可操作性弱必然会导致实务中的低效甚至偏差
(4)缺席判决的效力不稳定
我国缺席审判制度借鉴一方辩论主义的基本模式,当事人缺席时仍要采用抗辩式的庭审方式进行案件审理,要求法官在对庭审材料进行核实后,做出正确的判决。这种一味追求实体公正接近真实的立法理念,导致法官在缺席判决时很难操作,尤其在一方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交任何诉讼材料的情况下,法院对缺席方的情况一无所知,法官单凭一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辞,难以充分地掌握证据或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要做出正确的裁判实属不可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为了尽可能地弄清案件事实,被迫陷入主动调查证据的境地,从而使审判程序的公正性难于体现。而我国的缺席判决是由法院依职权行使,不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所作出的裁判效力又等同于对席判决。对缺席判决,当事人虽不能提出异议,但可以通过上诉、申诉、提请检察院抗诉的方式,对缺席判决的公正性加以质疑;而且一个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难以把握的缺席判决,在上诉和再审程序中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
(5)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缺席裁判缺乏必要的法律救济。法院作出缺席裁判的前提是“推定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事实上,缺席方提出正当理由及证据往往在法院已作出裁判之后,法律并未赋予缺席方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的权利。因而缺席方只能通过上诉、重复申诉、上访等方式寻求对自己的权利保护,有时被告干脆直接抵制判决的执行,但这些方式往往费时又费力且很难有效的维护他们的权益;而缺席原告连上诉申诉途径也没有,只能默默承担诉讼费再次起诉,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对于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当事人而言,缺席判决对他们是不公平的,而且由于有效法律救济手段的缺乏,他们的权益往往很难得到救济。
三、完善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构想
完备的缺席审判制度应实现三方面的功能:“1、鼓励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并完成包括出庭辩论等各种诉讼行为,有效地控制缺席情形的发生;2、在相对意义上尽可能地实现客观真实;3、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赋予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手段和机会。”通过对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与缺席判决主义的立法比较和对我国现行缺席审判制度的剖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贯彻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缺席判决是实体的处理结果。参照国外的成熟立法,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原告于言词辩论期不到场,应依法申请为缺席判决,驳回原告之诉”。对原告缺席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对被告缺席适用“缺席判决”,可体现当事人地位平等。因为撤诉直接指向人民法院的审判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诉讼行为。诉权包括程序上的诉权和实体上的诉权,程序上的诉权产生于实体上的诉权。实体权利不存在撤回与否,撤诉撤回的是原告处分程序的诉权,是一种对诉讼权利的主张,撤诉后还可以重新起诉。诉讼请求则是原告通过法院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上的要求。原告缺席视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原告既处分了程序上的诉权,又处分了实体上的诉权。从程序上讲,当事人放弃的诉讼请求不得重新提请法院裁决。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既要以发现真实为目标,又要追求程序的公正。无论是原告缺席,还是被告缺席,都应平等对待。
(二)完善立法理念,可采取一方辩论主义为主体、缺席判决主义为补充的缺席审理制度
缺席审判制度的模式,国际上一般分为: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主义,缺席判决主义指“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原告的请求做出支持其请求的判决,但对该判决缺席一方得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自异议提出之日,该判决视为未作出,诉讼恢复到作出判决之前的状态。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则是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法院综合到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以及缺席一方曾提供的资料,依申请作出判决,对该判决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制度,针对缺席的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审理模式:对送达后当事人缺席的,应适用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因为缺席一方经法院传票传唤,已经收到起诉书副本,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该判决,当事人不能提出异议,但有上诉权。对公告式缺席判决应适用缺席判决主义,设立申请撤销缺席判决的异议制度,否则不利于保护被告的权益。因为在公告送达中,不能确保被告知悉诉讼的存在。因此,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应当采取一方辩论主义为主体缺席判决主义为补充的模式。
(三)严格明确缺席的认定标准
纵观国外对缺席含义的界定,无外乎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到庭,二是到庭但不做防御性辩论。通常情况下不到庭和不做防御性辩论均被视作缺席。而我国只将不到庭和中途退庭作为缺席,到庭后不做防御性辩论不认为是缺席,同时还排除了有正当理由的不到庭。由此可见我国缺席判决制度中缺席的含义并不广泛,没有体现出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自主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为了解决实务上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在借鉴有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时,应当将缺席界定为:“当事人一方于言词辩论期日未到庭;当事人到庭但不进行辩论或者未作任何答辩即擅自退庭,视为未到庭。如果当事人虽然进行了辩论,但辩论不充分或只进行部分辩论的,不得认定为缺席。”对于辩论不充分或者只进行部分辩论的情形,可据情分别认定为对方的主张得以成立,或者就不予辩论的部分,视为该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不存在争议。另外,根据案情的需要,凡采用审前准备程序的,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应诉的,视为缺席。法院可根据原告的申请,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作出缺席判决。
(四)完善缺席审理程序
由于缺席判决的特殊性,如果缺席审理案件照搬对席审理的普通程序,显然不合时宜。笔者认为缺席审理的有些操作程序可以省略,如,需要双方均到庭方可进行的质证程序、辩论程序、调解程序等。因为上述程序是以相对方的存在为前提的,一方不存在而拟制其存在所进行的庭审实际是一种形式主义。但凡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到庭方能进行的程序则应当进行。如举证、当事人陈述和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等。因为举证是法院依证据判断事实作出实体处理的前提,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是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的,而当事人的陈述是其对缺席方诉讼材料的意见,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可以对庭审的结果进行最后的确认,这也是法院最后判决的依据。在庭审认证方面,由于缺席审理一方缺席,不能进行质证和辩论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更多的困难,因此,在缺席审理中,法官应仔细审查非缺席方所举证据的来源、形式、证明力,并结合其他证据包括缺席方在出庭前或退庭前提出的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认定,确信诉讼已达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方可做出缺席判决。
(五)在程序方面应引入异议制度和当事人申请缺席判决制度
当事人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但是,不排除当事人确实有客观理由没出庭,而法院又没有查明的“缺席判决”,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一是可以对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缺席情况纳入缺席的范围,可以解决我国缺席判决制度中在启动缺席判决程序时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也体现了法律程序面对原、被告在客观上的公正性,更是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和运用,从而提高了缺席判决程序的完整性;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是为缺席判决程序设定的救济程序,以适应我国的国情、民情,从程序上体现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条件应严格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正当理由的缺席,应当包括天灾人祸、重大疾病、意外情况、不可抗力等方面原因;2、法律缺陷和司法弊端的原因造成的缺席,包括采用公告、留置、单位转交、邮寄方式送达的开庭传票,本人有可能或有证据证明确实没有收到传票的情况。3、由当事人申请法庭审查后认为依法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况,包括缺席方向法庭提交了能够推翻庭审事实的证据、当事人因违法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不能到庭、受对方当事人的威胁和阻挠不便出庭的情况等。
此外,我国的缺席判决还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做出。我国的缺席判决现在是由法院依职权做出,这种司法理念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也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认为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凡当事人任何一方缺席,只要没有正当理由,到庭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做缺席判决,一旦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就应根据进行缺席审判,作出判决。
总之,在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中引入异议制度和当事人申请缺席判决制度,可以使法律程序更加完善,体现公正、高效、便捷的法律特征,在运用上也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自主的原则,符合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要求。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省长 杨传堂
2004年7月20日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147项)
┏━━┯━━┯━━━━━━━━━━━━━━━━━┯━━━━━━━━━━━━━━━━━┯━━━━━━━━┓┃部 │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门 │ │ │ │ ┃┠──┼──┼─────────────────┼─────────────────┼────────┨┃省发│1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性认证(法律、│《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国发[2004]16号┃┃展和│ │法规规定的除外) │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 │ ┃┃改革│ │ │ │ ┃┃委员│ │ │ │ ┃┃会(│ │ │ │ ┃┃省粮│ │ │ │ ┃┃食局│ │ │ │ ┃┃) │ │ │ │ ┃┠──┼──┼─────────────────┼─────────────────┼────────┨┃ │2 │粮食加工设施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国发[2004]16号┃┃ │ │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 ┃┃ │ │ │知》(国办发[1999]96号) │ ┃┠──┼──┼─────────────────┼─────────────────┼────────┨┃ │3 │粮食批发企业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 ┃┃ │ │ │实施方案》(青政[1998]55号) │ ┃┠──┼──┼─────────────────┼─────────────────┼────────┨┃省经│4 │省内建设大、中型黄金开采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省内金│ ┃┃济委│ │ │矿地质勘查和矿山建设计划管理的通 │ ┃┃员会│ │ │知》(青政[1991]94号) │ ┃┃(省│ │ │ │ ┃┃安全│ │ │ │ ┃┃生产│ │ │ │ ┃┃监督│ │ │ │ ┃┃管理│ │ │ │ ┃┃局)│ │ │ │ ┃┠──┼──┼─────────────────┼─────────────────┼────────┨┃ │5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 ┃┃ │ │ │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5条(国经贸 │ ┃┃ │ │ │[1993]第261号) │ ┃┠──┼──┼─────────────────┼─────────────────┼────────┨┃ │6 │重要工业品进出口配额 │《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 ┃┃ │ │ │通知》(计经贸[1998]第2568号) │ ┃┠──┼──┼─────────────────┼─────────────────┼────────┨┃ │7 │食盐运输计划 │《盐业管理条例》第24条(国务院令第│ ┃┃ │ │ │51号1990.2.9) │ ┃┠──┼──┼─────────────────┼─────────────────┼────────┨┃ │8 │民族贸易用品生产企业技术和项目审查│无依据 │ ┃┠──┼──┼─────────────────┼─────────────────┼────────┨┃ │9 │电力设备入网许可证 │《青海省电力设备入网许可证管理办 │ ┃┃ │ │ │法》《第一批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 ┃┃ │ │ │设备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国经贸电│ ┃┃ │ │ │力[1998]第844号) │ ┃┠──┼──┼─────────────────┼─────────────────┼────────┨┃ │10 │社会投资非限制类的技术改造项目 │《青海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 │ │管理试行办法》(青政办[2002]第124 │ ┃┃ │ │ │号) │ ┃┠──┼──┼─────────────────┼─────────────────┼────────┨┃ │11 │节能检测机构资格 │无依据 │ ┃┠──┼──┼─────────────────┼─────────────────┼────────┨┃ │12 │自营出口纺织品被动配额 │《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 ┃┃ │ │ │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 ┃┃ │ │ │[1998]2号) │ ┃┠──┼──┼─────────────────┼─────────────────┼────────┨┃ │13 │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 │无依据 │ ┃┠──┼──┼─────────────────┼─────────────────┼────────┨┃ │14 │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4]16号┃┃ │ │ │令第344号) │ 改为告知性备案 ┃┠──┼──┼─────────────────┼─────────────────┼────────┨┃ │15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煤炭工业│国发[2002]24号┃┃ │ │ │部令第3号) │ ┃┠──┼──┼─────────────────┼─────────────────┼────────┨┃ │16 │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青海省全民│ ┃┃ │ │ │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 │ │ │的报告》(青政[1993]1号) │ ┃┠──┼──┼─────────────────┼─────────────────┼────────┨┃ │17 │白酒销售登记和报检 │《关于加强我省白酒市场规范管理的意│ ┃┃ │ │ │见》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 ┃┃ │ │ │(青经贸易[2003]534号) │ ┃┠──┼──┼─────────────────┼─────────────────┼────────┨┃省教│18 │境外组织在本省高校设立奖学金和有条│《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 ┃┃育厅│ │件捐赠项目审核 │助学和合作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 │ ┃┃ │ │ │条(国家教委教外港[1995]第325号) │ ┃┠──┼──┼─────────────────┼─────────────────┼────────┨┃ │19 │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录取 │无依据 │ ┃┠──┼──┼─────────────────┼─────────────────┼────────┨┃ │20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计划│《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国发[2004]16号┃┃ │ │审批 │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学│ ┃┃ │ │ │[1995]19号) │ ┃┠──┼──┼─────────────────┼─────────────────┼────────┨┃ │21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国发[2004]16号┃┃ │ │等活动审批 │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 ┃┃ │ │ │知》(教外综[1999]31号) │ ┃┠──┼──┼─────────────────┼─────────────────┼────────┨┃ │22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国发[2004]16号┃┃ │ │单位资格审核 │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 ┃┃ │ │ │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 │ ┃┃ │ │ │170号) │ ┃┠──┼──┼─────────────────┼─────────────────┼────────┨┃ │23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国发[2004]16号┃┃ │ │批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 │ ┃┃ │ │ │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 ┃┃ │ │ │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 │ ┃┠──┼──┼─────────────────┼─────────────────┼────────┨┃省公│24 │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安装使用前的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 │国发[2002]24号┃┃安厅│ │量复检 │号) │ ┃┠──┼──┼─────────────────┼─────────────────┼────────┨┃ │25 │消防产品审核发证 │《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逐步实施认证│国发[2002]24号┃┃ │ │ │的通知》(公消[1993]29号) │ ┃┠──┼──┼─────────────────┼─────────────────┼────────┨┃ │26 │焰火晚会烟花燃放员资格 │公安部《焰火晚会爆竹燃放安全规程》│ ┃┃ │ │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CA183-1988) │ ┃┠──┼──┼─────────────────┼─────────────────┼────────┨┃ │27 │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行许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国发[2002]24号┃┃ │ │ │安部令第16号) │ ┃┠──┼──┼─────────────────┼─────────────────┼────────┨┃ │28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及个体│《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国发[2003]5号 ┃┃ │ │工商户核准 │安部令第16号) │ ┃┠──┼──┼─────────────────┼─────────────────┼────────┨┃ │29 │房屋租赁登记核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国发[2003]5号 ┃┃ │ │ │第24号) │ ┃┠──┼──┼─────────────────┼─────────────────┼────────┨┃ │30 │公共汽车站、电车和长途车路线及站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条、第12条│ ┃┃ │ │设立 │(国发[1988]19号) │ ┃┠──┼──┼─────────────────┼─────────────────┼────────┨┃ │31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国务院令第44号1998) │转环保部门管理 ┃┠──┼──┼─────────────────┼─────────────────┼────────┨┃ │32 │道路施工占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国发[2004]16号┃┃ │ │ │32条(主席令第8号 2003. 10. 28) │转建设部门管理 ┃┠──┼──┼─────────────────┼─────────────────┼────────┨┃ │33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国家、公安部(行业标准CA/T75-94)│ ┃┃ │ │质 │《安全防范工程与要求》 │ ┃┠──┼──┼─────────────────┼─────────────────┼────────┨┃ │34 │挖掘道路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国发[2004]16号┃┃ │ │ │19号) │转建设部门负责审┃┃ │ │ │ │批 ┃┠──┼──┼─────────────────┼─────────────────┼────────┨┃ │35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国务院令第44号) │转环保部门管理 ┃┠──┼──┼─────────────────┼─────────────────┼────────┨┃ │36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25号) │转环保、卫生部门┃┃ │ │ │ │审批 ┃┠──┼──┼─────────────────┼─────────────────┼────────┨┃ │37 │守库押运人员审查培训资格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印发〈邮电局 │国发[2002]24号┃┃ │ │ │(所)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邮部│ ┃┃ │ │ │联〔1997〕794号) │ ┃┠──┼──┼─────────────────┼─────────────────┼────────┨┃ │38 │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和保卫机│《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国发[2002]24号┃┃ │ │构负责人任免审批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公通字〔1997〕55号) │ ┃┠──┼──┼─────────────────┼─────────────────┼────────┨┃ │39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行许│《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8条(国 │国发[2002]24号┃┃ │ │可 │务院令第307号2001.6.16) │ ┃┠──┼──┼─────────────────┼─────────────────┼────────┨┃ │40 │停车库建设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国发[2004]16号┃┃ │ │ │号) │ ┃┠──┼──┼─────────────────┼─────────────────┼────────┨┃ │41 │设立音像复制企业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国发[2004]16号┃┃ │ │ │341号) │ ┃┠──┼──┼─────────────────┼─────────────────┼────────┨┃ │42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设一年过渡期 ┃┠──┼──┼─────────────────┼─────────────────┼────────┨┃ │43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设一年过渡期 ┃┠──┼──┼─────────────────┼─────────────────┼────────┨┃ │4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转省经委、安全生┃┃ │ │ │ │产监督管理部门 ┃┠──┼──┼─────────────────┼─────────────────┼────────┨┃ │45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批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发[2004]16号┃┃ │ │ │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 ┃┃ │ │ │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 ┃┃ │ │ │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 ┃┃ │ │ │[1999]102号) │ ┃┠──┼──┼─────────────────┼─────────────────┼────────┨┃ │46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发[2004]16号┃┃ │ │ │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转安全生产监督部┃┃ │ │ │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门实行安全生产许┃┃ │ │ │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可证管理 ┃┃ │ │ │[1999]102号) │ ┃┠──┼──┼─────────────────┼─────────────────┼────────┨┃省民│47 │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售额度审批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国发[2004]16号┃┃政厅│ │ │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 ┃┃ │ │ │[1998]第12号) │ ┃┠──┼──┼─────────────────┼─────────────────┼────────┨┃ │48 │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发[2004]16号┃┃ │ │ │令第1号) │ ┃┠──┼──┼─────────────────┼─────────────────┼────────┨┃ │49 │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号) │ ┃┠──┼──┼─────────────────┼─────────────────┼────────┨┃省司│5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9 │国发[2004]16号┃┃法厅│ │ │条、第46条、第50条(司法部令第60号│ ┃┃ │ │ │ 2000.3.31) │ ┃┠──┼──┼─────────────────┼─────────────────┼────────┨┃ │51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9条 │国发[2004]16号┃┃ │ │ │(司法部令第59号 2000.3.31) │ ┃┠──┼──┼─────────────────┼─────────────────┼────────┨┃ │52 │公证员资格认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国发[2004]16号┃┃ │ │ │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 │ ┃┃ │ │ │号) │ ┃┠──┼──┼─────────────────┼─────────────────┼────────┨┃ │53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可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第20条、第│国发[2004]16号┃┃ │ │ │23条(司法部令第63号2000.8.14) │ ┃┠──┼──┼─────────────────┼─────────────────┼────────┨┃ │54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国发[2004]16号┃┃ │ │ │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 ┃┃ │ │ │(国办发[1985]82号) │ ┃┠──┼──┼─────────────────┼─────────────────┼────────┨┃ │55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56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省财│57 │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 │无依据 │ ┃┃政厅│ │ │ │ ┃┠──┼──┼─────────────────┼─────────────────┼────────┨┃省人│58 │用人单位刊播人才招聘信息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 │ ┃┃事厅│ │ │[1996]11号) │ ┃┠──┼──┼─────────────────┼─────────────────┼────────┨┃ │59 │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资格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仲裁员管│ ┃┃ │ │ │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99号)│ ┃┠──┼──┼─────────────────┼─────────────────┼────────┨┃省劳│60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考评员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6条(劳部发 │ ┃┃动和│ │ │[1994]98号) │ ┃┃社会│ │ │ │ ┃┃保障│ │ │ │ ┃┃厅 │ │ │ │ ┃┠──┼──┼─────────────────┼─────────────────┼────────┨┃ │61 │城镇劳动就业农民工使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就│ ┃┃ │ │ │业工作的通知》(青政[1990]76号)│ ┃┠──┼──┼─────────────────┼─────────────────┼────────┨┃省国│62 │土地勘测审批 │《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 │国发[2004]16号┃┃土资│ │ │[籍]字[1990]第182号) │ ┃┃源厅│ │ │ │ ┃┠──┼──┼─────────────────┼─────────────────┼────────┨┃省建│63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 ┃┃设厅│ │ │法》第19条(建设[2000]41号) │ ┃┠──┼──┼─────────────────┼─────────────────┼────────┨┃ │64 │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无依据 │ ┃┠──┼──┼─────────────────┼─────────────────┼────────┨┃ │65 │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 │国发[2004]16号┃┃ │ │系统连接审批 │号) │ ┃┠──┼──┼─────────────────┼─────────────────┼────────┨┃ │66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116号) │ ┃┠──┼──┼─────────────────┼─────────────────┼────────┨┃ │67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 │ │合验收 │务院令第248号) │ ┃┠──┼──┼─────────────────┼─────────────────┼────────┨┃省交│68 │试验检测资质和临时工地试验室资质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 ┃┃通厅│ │ │办法》 │ ┃┠──┼──┼─────────────────┼─────────────────┼────────┨┃ │69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公路养护市场准入规定》 │ ┃┠──┼──┼─────────────────┼─────────────────┼────────┨┃ │70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 │无依据 │ ┃┠──┼──┼─────────────────┼─────────────────┼────────┨┃省农│71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审核 │《兽药管理条例》第8条 (国务院令第│ ┃┃牧厅│ │ │325号2001.11),《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 │ │ │管理办法》第8条(农业部令第22号) │ ┃┠──┼──┼─────────────────┼─────────────────┼────────┨┃ │72 │研制兽药制剂及新制剂审批 │《兽药管理条例》第18、23、24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25号 2001修正) │ ┃┠──┼──┼─────────────────┼─────────────────┼────────┨┃ │73 │地方种畜禽场建立审批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令│国发[2004]16号┃┃ │ │ │第153号 1994) │ ┃┠──┼──┼─────────────────┼─────────────────┼────────┨┃ │74 │开展可可西里地区探险考察、旅游、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可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 │山、狩猎等活动的审批 │西里地区管理>的通知(青政[1990]39│法审批 ┃┃ │ │ │号) │ ┃┠──┼──┼─────────────────┼─────────────────┼────────┨┃ │75 │乡镇企业登记 │ │ ┃┠──┼──┼─────────────────┼─────────────────┼────────┨┃ │76 │卤虫销售证 │《青海省卤虫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15│ ┃┃ │ │ │条(省政府令第28号2003.6.16) │ ┃┠──┼──┼─────────────────┼─────────────────┼────────┨┃省水│77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审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国发[2004]16号┃┃利厅│ │ │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1997]339 │ ┃┃ │ │ │号) │ ┃┠──┼──┼─────────────────┼─────────────────┼────────┨┃ │78 │水利行业造价咨询单位资格(乙级)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国发[2004]16号┃┃ │ │批 │部令第74号) │ ┃┠──┼──┼─────────────────┼─────────────────┼────────┨┃省商│79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务厅│ │ │业务意见的通知》(外经字[1999]第│ ┃┃ │ │ │17号) │ ┃┠──┼──┼─────────────────┼─────────────────┼────────┨┃ │80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9 │国发[2004]16号┃┃ │ │ │条(外贸部令第5号 1995.6.29) │ ┃┠──┼──┼─────────────────┼─────────────────┼────────┨┃ │8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报审及年检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4 │ ┃┃ │ │ │条(外经贸部令第5号1995.6.29) │ ┃┠──┼──┼─────────────────┼─────────────────┼────────┨┃ │82 │进出口经营资格(代码) │《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核准程│ ┃┃ │ │ │序的通知》第4条(商贸发[2001]254 │ ┃┃ │ │ │号) │ ┃┠──┼──┼─────────────────┼─────────────────┼────────┨┃ │83 │加工贸易业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办法》第4条、第 │ ┃┃ │ │ │12条(外经贸发第314号1999.5.27) │ ┃┠──┼──┼─────────────────┼─────────────────┼────────┨┃ │84 │内地赴港澳招商办展活动审批 │《关于对赴港澳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国发[2004]16号┃┃ │ │ │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41 │ ┃┃ │ │ │号) │ ┃┠──┼──┼─────────────────┼─────────────────┼────────┨┃ │85 │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国务院关于管理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 ┃┃ │ │ │代表机构的有关规定》第5条(外经贸 │ ┃┃ │ │ │政发第230号1997.5.4) │ ┃┠──┼──┼─────────────────┼─────────────────┼────────┨┃ │86 │外国企业在青设立代表机构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 ┃┃ │ │ │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第3号 │ ┃┃ │ │ │1995.2.13) │ ┃┠──┼──┼─────────────────┼─────────────────┼────────┨┃ │87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车辆、设备、物│《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车辆管│ ┃┃ │ │料 │理办法》第6条(外经贸资发[2000]第 │ ┃┃ │ │ │376号) │ ┃┠──┼──┼─────────────────┼─────────────────┼────────┨┃ │88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审批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 │国发[2004]16号┃┃ │ │ │部、海关总署、质监检验检疫总局第10│ ┃┃ │ │ │号令2001) │ ┃┠──┼──┼─────────────────┼─────────────────┼────────┨┃ │89 │出料加工业务审批 │《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署监一│ ┃┃ │ │ │字[1989]第811号) │ ┃┠──┼──┼─────────────────┼─────────────────┼────────┨┃ │90 │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国办发[2001]第49号), │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边销茶销售管理│ ┃┃ │ │ │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第46│ ┃┃ │ │ │号) │ ┃┠──┼──┼─────────────────┼─────────────────┼────────┨┃省文│91 │个体演员申领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化厅│ │ │229号) │ ┃┠──┼──┼─────────────────┼─────────────────┼────────┨┃ │92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229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 ┃┠──┼──┼─────────────────┼─────────────────┼────────┨┃ │93 │省级文物经营单位资格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33条(国务│ ┃┃ │ │ │院批准、文物局2号令1992.5) │ ┃┠──┼──┼─────────────────┼─────────────────┼────────┨┃ │94 │文化经营许可证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10条 │ ┃┃ │ │ │(政府令第14号 1994.11.15) │ ┃┠──┼──┼─────────────────┼─────────────────┼────────┨┃ │95 │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发[2004]16号┃┃ │ │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相关活动审批 │(国务院令第363号) │ ┃┠──┼──┼─────────────────┼─────────────────┼────────┨┃省卫│96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市场│《消毒管理办法》第26条(卫生部令第│ ┃┃生厅│ │备案 │27号 2002.7.1) │ ┃┠──┼──┼─────────────────┼─────────────────┼────────┨┃ │97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国发[2004]16号┃┃ │ │ │2002.7.1) │ ┃┠──┼──┼─────────────────┼─────────────────┼────────┨┃ │98 │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国发[2004]16号┃┃ │ │ │2002.7.1) │ ┃┠──┼──┼─────────────────┼─────────────────┼────────┨┃ │99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第7条(国务院令第44号 │转环保部门管理 ┃┃ │ │ │1989.10.24) │ ┃┠──┼──┼─────────────────┼─────────────────┼────────┨┃ │100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核发│《大型医药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卫生部令第43号) │ ┃┠──┼──┼─────────────────┼─────────────────┼────────┨┃省人│101 │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注册登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 ┃┃口与│ │ │(试行)》(国家计生科[1995]40号)│ ┃┃计划│ │ │ │ ┃┃生育│ │ │ │ ┃┃委员│ │ │ │ ┃┃会 │ │ │ │ ┃┠──┼──┼─────────────────┼─────────────────┼────────┨┃ │102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内容审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13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09号 2001.6.13) │ ┃┠──┼──┼─────────────────┼─────────────────┼────────┨┃ │103 │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12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09号 2001.6.13) │ ┃┠──┼──┼─────────────────┼─────────────────┼────────┨┃ │104 │米非司酮药物终止早期妊娠应用 │无依据 │ ┃┠──┼──┼─────────────────┼─────────────────┼────────┨┃ │105 │避孕药具零售经营 │无依据 │ ┃┠──┼──┼─────────────────┼─────────────────┼────────┨┃省国│106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家税│ │ │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务局│ │ │(人发[1996]116号) │ ┃┠──┼──┼─────────────────┼─────────────────┼────────┨┃ │107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 │ │ │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 ┃┃ │ │ │知》(人发〔1999〕4号) │ ┃┠──┼──┼─────────────────┼─────────────────┼────────┨┃省地│108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方税│ │ │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务局│ │ │(人发[1996]116号) │ ┃┠──┼──┼─────────────────┼─────────────────┼────────┨┃ │109 │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国发[2004]16号┃┃ │ │ │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 │ ┃┃ │ │ │号) │ ┃┠──┼──┼─────────────────┼─────────────────┼────────┨┃省环│110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审查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国发[2004]16号┃┃境保│ │ │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 │ ┃┃护局│ │ │ │ ┃┠──┼──┼─────────────────┼─────────────────┼────────┨┃ │111 │污染物达标排放合格证 │无依据 │ ┃┃ │ │ │ │ ┃┠──┼──┼─────────────────┼─────────────────┼────────┨┃ │112 │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暂贮存、转移、│无依据 │ ┃┃ │ │处理 │ │ ┃┠──┼──┼─────────────────┼─────────────────┼────────┨┃ │113 │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 │无依据 │ ┃┃ │ │ │ │ ┃┠──┼──┼─────────────────┼─────────────────┼────────┨┃省广│114 │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 ┃┃播电│ │活动 │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第│ ┃┃视局│ │ │1项(广发外字[1999]518号) │ ┃┠──┼──┼─────────────────┼─────────────────┼────────┨┃ │115 │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认定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第│国发[2004]16号┃┃ │ │ │2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 │ ┃┃ │ │ │ 2001) │ ┃┠──┼──┼─────────────────┼─────────────────┼────────┨┃ │116 │设立有线电视台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6条(原广电 │ ┃┃ │ │ │部令[1994]12号) │ ┃┠──┼──┼─────────────────┼─────────────────┼────────┨┃ │117 │小功率电视转播台许可 │《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广发│ ┃┃ │ │ │术字[1981]681号) │ ┃┠──┼──┼─────────────────┼─────────────────┼────────┨┃ │118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5条(国务院│国发[2004]16号┃┃ │ │准 │令第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