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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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秦皇岛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编制目的
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供水事故,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和减少供水事故发生,并在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有效的控制和处理,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缩小由事故造成的停水范围,保证全市范围的正常用水。
2.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营造“关注城市供水安全、关注城市人民生产生活”的氛围。
3.编制原则
在保证出现影响供水的事故时,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分别处理”的原则,实施有效快捷的抢险抢修和处置,尽快恢复正常供水状态,确保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秦皇岛市境内由于液氯泄漏、电气设备、水质、供水管网出现故障导致供水事故时的应急抢险抢修。
5.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氯气安全规程》 GB11984-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206-2005
《秦皇岛市供水管理办法》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94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秦皇岛市自来水总公司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及供水企业特点,制订本预案。
二、事故应急救援的预防
1.供水企业基本概况
承担全市供水任务的为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县级自来水公司。市自来水总公司其所属五个地表水厂分别是:北戴河水厂、山海关水厂、海港水厂、柳村水厂、汤河水厂。
两个地下水源地:枣园水源地、柳江水源地;洋河水库和石河水库为主水源。
汤河水源为备用水源。山海关水厂、柳村水厂原水取自石河水库;海港水厂原水取自洋河水库和石河水库;北戴河水厂原水取自洋河水库;汤河水厂原水主要取自洋河水库和汤河水。
总公司所辖DN75以上供水管网长度为682千米,服务面积为76.8平方千米,服务人口73.9万人。山海关区供水管网自成体系,目前没有与市区联网,北戴河区和海港区的供水管网已联网,供水时可以相互调剂。
城市供水是城市正常运行的保障,供水企业取用原水,经过加药反应、沉淀过滤、加氯消毒、泵站加压、水质检验,将合格的水通过地下供水管网送到用户,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如果原水供应、加氯系统、电气设备、水质、供水管网等方面出现故障或事故,将直接影响制水生产,影响全市的正常供水。
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王进勤(市公用事业局局长)
副总指挥:刘国锋(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程 贵(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市自来水总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
成 员:部 庆(市公用事业局安保科科长)
王志林(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马福成(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马超群(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杨静华(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苏 魁(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张香玉(市自来水总公司党委副书记)
杨 青(市自来水总公司纪委书记)
韩子峰(市自来水总公司工会主席)
其他成员为市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全处处长、生产技术处处长、能源设备处处长、经理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供应处处长、行政处处长、水质检测中心主任、武装部部长、社会服务承诺办公室主任、人事劳资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宣教部部长、工会生活部部长、各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
执行指挥: 程 贵(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市自来水总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
执行副指挥:王志林(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马福成(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马超群(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杨静华(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苏 魁(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
张香玉(市自来水总公司党委副书记)
杨 青(市自来水总公司纪委书记)
韩子峰(市自来水总公司工会主席)

2.2分工
名 称 救援组 组 长 负责部门 组成部门
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处置组 马福成 苏 魁 生产技术处 能源设备处管网维修部门水质检测中心 生技处、能设处、安全处、武装部、管网维修部门、水质检测中心、供水工程公司
安全警戒组 杨 青 保卫处 保卫处、各相关单位保卫科
安全疏散组 杨 青 保卫处 保卫处、各相关单位保卫科
环境监测组 马福成 安全处 安全处、水质检测中心、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
伤亡抢救组 赵炳新 行政处 行政处
信息发布组 张香玉 宣教部 宣教部、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
物资供应组 杨静华张立宏 供应处 供应处、财务处 、经理办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
善后处置组 韩子峰 人劳处工  会 人劳处、工会、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
通讯联络组 母景章 经理办公室 经理办公室 、生产技术处、承诺办 、管网处
2.3指挥部工作职责
负责制(修)定供水行业《供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训练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供水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指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报告和向事故现场周边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指令;组织事故调查,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2.4指挥部人员分工
2.4.1总 指 挥:组织指挥供水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4.2副总指挥:按照分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工作;
2.4.3成员
2.4.3.1市公用事业局安保科长部庆协助总指挥负责事故救援过程中的总协调工作;
2.4.3.2市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和各基层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按公司内部预案规定负责供水事故的一般处置和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2.5各专业组职责
2.5.1各组组长
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分工负责本组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2.5.2事故处置组
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抢修工作。
2.5.3安全警戒组
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工作。负责疏散人员集结地的治安、警戒工作,配合市应急指挥小组进行交通管制,严格控制进入事故中心区域、波及区域及影响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同时协助灭火、洗消和抢救现场人员。
2.5.4安全疏散组
组织搜救现场中毒人员、并将受伤人员送往救护组;按照指挥部下达的疏散路线,组织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所有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2.5.5环境监测组
负责液氯泄漏事故中心区域、波及区域及影响区域环境中氯气浓度检测,确定事故危害区域,并通报危害程度和范围。
2.5.6伤员抢救组
负责中毒、受伤人员的分类、现场救治及转院工作;负责液氯泄漏事故抢修人员的医学安全监护工作;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5.7信息发布组
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情况的报道,确保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与安全疏散组配合进行疏散路线的广播和稳定民心的宣传。
2.5.8物资供应组
负责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等;负责伤员、中毒人员的生活用品发放、应急生活安排等任务;负责事故所需资金的支持。
2.5.9善后处置组
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抚恤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伤员救护组做好伤亡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
2.5.10通讯联络组
负责各相关单位的通讯联络工作。
3.接警、预警
3.1接警信息平台
应急工作接警中心设在市自来水总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电话:3063859)、社会服务承诺办公室“晓静”热线值班室(电话:3622110)和管网处110值班室(电话:3637110),对各类供水事故统一接警;值班人员记录接警情况,并问清报警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法等相关内容。
3.2处警
接警值班人员应迅速做出判断,快速通知相关负责单位,组织必要的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情况核实,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对经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接警人员立即将接警内容及现场勘察情况上报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执行指挥。
3.3预警
由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令,指挥部成员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
预警信息包括供水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4.应急响应
由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王进勤发布启动《秦皇岛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行动开始,并上报市政府。
公用事业局96116值班室将情况迅速报告主管市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自来水总公司及相关部门。
5.现场处理
供水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根据指挥部指令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保护财产。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简易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三、供水事故应急措施
影响供水企业正常供水的供水事故一般为液氯泄漏事故、电气设备事故、水质事故、管网爆漏事故,针对以上四类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液氯泄漏事故应急措施
1.基本情况:市自来水总公司所属五个地表水厂均常年使用杀毒灭菌剂——液氯。另外,北戴河公司河东寨加压站和海港水厂海阳末端加压站,也季节性使用液氯。
地理位置
北戴河水厂:东临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南临北戴河广电局、商业用房、苗圃、居民区、联峰北路;西临电厂、加油站、崔各庄。
加氯间位于水厂的东南部,东侧为蓄水池和三产生产车间,西侧为厂区大门和办公楼,北侧为反应池、沉淀池和供水泵站、滤站。
山海关水厂:东临正大肉鸡厂;南临罗城居民区;西临长城、山海关一中、山海关区委党校;北临一仓储站和刘道庄村、北环路。
加氯间位于水厂的西南部,东侧为水厂的清水池,南侧为山海关老水厂,西侧为老水厂北陡峰储水池,北侧为加药间和药库。
海港水厂:地处海港区民族路231号,东临民族路,四O八医院、海后干休所和红警里、新风里等住宅小区,有9路、16路公共汽车通过;南临港成大街,交建里小区、交建里小学,有14路公共汽车通过;西临文化路,市中级法院、北大营加油站和八三东里小区,有33路、34路公共汽车通过;北临燕山大街,桃园宾馆、华飞练歌城,有8路公共汽车通过。
加氯间位于水厂的北部,东侧有氯化铁和活性炭投注车间,南侧有反应池和平流沉淀池,西侧有小斜板沉淀池、虹吸滤池和四阀滤池。
汤河水厂:地处先锋路原电机厂北侧,东临先锋路、先锋里、冶金总厂,有9路公共汽车通过;南临原电机厂、廉庄小区、张庄小区;西临汤河带状公园、河堤路;北临北方玻璃集团、棉织厂、新立庄。
加氯间位于水厂的中部,东侧有宿舍、食堂,南侧有泵站和配电室,西侧有滤站和办公楼,北侧有反应池和沉淀池。
柳村水厂:地处海港区东部柳村,东临徐庄储运站、国家粮食储备库;南临徐庄;西临渤海中学、崔庄;北临木材公司、102国道,有33路公共汽车通过。
加药间位于水厂的东部,东侧是总公司氯库,西南侧有供水泵站、配电间、办公楼,西北侧有滤站。
市自来水总公司氯库处在柳村水厂院内东部,平时储存约20吨液氯,供各生产单位使用,是重大危险源。
2.使用状况
各水厂制水生产时,通常24小时连续使用2只充装量为500kg的液氯钢瓶,通过加氯系统对清水进行消毒。同时,还备存5—7只相同规格,未使用液氯钢瓶。目前各水厂最大危险源是液氯,如果使用、运输、储存和管理不当,都极有可能使液氯大量泄漏而无法控制,造成供水事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制水厂加氯间和加药间为同一生产岗位,都制定了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实行24小时2人值班。该岗位工人均经过了安全培训,掌握了基本的操作要领,通常能够确保了加氯设备安全运行。
液氯泄漏后,迅速挥发成剧毒气体,因浓度的不同对人体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详见下表:
氯气的剂量——效应关系 (1ppm=3mg/ m³)
氯气浓度(ppm) 效 应
0.2—3.5 闻到气味(可产生一定的耐受性)
1—3 轻微的粘膜刺激,可忍受1小时
5—15 中度上呼吸道刺激
30 立即产生胸痛、呼吸困难、咳嗽、恶心呕吐
40—60 中毒性肺炎和肺水肿
430 30分钟以上死亡
1000 数分钟内死亡
3.安全设施、防护用品及用具
3.1安全设施:山海关水厂、汤河水厂安装了液氯泄漏报警装置,出现泄漏,能够及时报警;北戴河水厂、海港水厂安装了液氯泄漏自动回收装置,柳村水厂和总公司氯库共用一套液氯泄漏自动回收装置,出现一般性泄漏,能够及时回收、中和,确保安全。
3.2防护用品和用具:北戴河水厂和山海关水厂有正压式氧气呼吸器和多套过滤式防毒面具,海港水厂、汤河水厂、柳村水厂加氯岗位各设有2套过滤式防毒面具、2只长管自供式空气呼吸器,同时岗位职工还按规定发放了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正常情况下完全能够满足生产操作、维护维修的需要,防护工具目前保持完好,出现少量氯气泄漏时可随时使用。除此之外,按规定加氯间还常备一定数量的抢修器材,见下表:
加氯间常用抢修器材表
器 材 名 称 常 备 数 量 器 材 名 称 常 备 数 量
易 熔 塞 2—3个 克 丝 钳 1把
六 角 螺 帽 2—3个 竹签、木塞、铅塞 5个,Φ6
专 用 扳 手 1把 铁 丝 20M
活 动 扳 手 1把 铁 箍 2个
手 锤 1把 橡 胶 垫 2条
密 封 用 带 1盘 浓度10%氨水 200ml
4.事故现场通讯联系
发生事故后,现场联系除能够利用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外,可采用市自来水总公司所属的供水工程公司、管网处在用的对讲机。发给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组成人员及事故现场抢险的有关人员使用。对讲机总发射台设在管网处110值班室,覆盖范围为15千米。如果市自来水总公司某一地表水厂发生液氯泄漏事故,一般可以满足事故现场通讯联系的需要。
5.企业内部应急响应
5.1市自来水总公司全体职工都负有事故应急救援的义务,要自觉服从指挥部的统一协调和指挥,接警后要迅速到达指定地点,积极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2市自来水总公司各专业抢险组织,按照企业内部预案规定分工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援工作。
6.人员疏散
依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和范围,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安全疏散组按职责分工,组织人员疏散。
7.危险警戒区的确定及警戒
救援指挥部按泄漏地点上风500米,下风1000米的范围确定危险警戒区;事故现场警戒区以液氯泄漏点为中心,半径100米划定;事故波及区域应根据当时的气候条件和具体的监测结果划定。事故现场警戒区域由安全警戒组负责警戒,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危险警戒区的警戒工作。警戒人员要佩有明显的标志。如果危及周边的居民群众,及时通知公安、消防、安全监督、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按所划定的范围进行必要的封锁。
8.液氯泄漏应急处置
8.1一般情况下液氯钢瓶存放在加氯间,其泄漏量由于漏点的不同而不同,泄漏又可因季节、风向等因素波及范围也不一样。事故的原因也很多,如操作失误、设备失修、腐蚀或设备本身的原因而引起。最严重的是氯瓶破裂、氯瓶阀门断开而引起的大量液氯泄漏。
如果出现液氯微量泄漏,由自动报警系统、岗位操作人员巡检等方式及时发现,并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可以避免事故范围扩大,减少环境污染。
如果出现出氯瓶阀门断开或瓶体开裂,出现大量液氯溢出,自动报警系统或值班人员虽然能及时发现,但一时难以控制和处置,液氯泄漏后以456倍的体积进行蒸发扩散,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并波及厂区周边范围。市自来水总公司北戴河水厂、海港水厂、柳村水厂和氯库可关闭门窗、打开液氯回收装置进行吸收中和,尽量减少氯在空气中的残留量;各水厂应确定职工紧急疏散点,由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按照指挥部的指令,随时参加救援工作。
8.2液氯大量泄漏的处置
处置原则:现场人员应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至上风500米外,应急处置人员配戴正压式呼吸器,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迅速将泄漏的氯瓶放置于事故水池中,进行分解中和,市自来水总公司北戴河水厂、海港水厂、柳村水厂和氯库打开液氯回收系统,进行强制中和,待液氯浓度降低至安全排放标准后,进行强制通风,进一步消除操作间内的余氯。
8.2.1值班人员发现加氯间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周围布满了黄绿色烟雾时,应立即佩戴呼吸器,检查具体的泄漏地点,并向市自来水总公司报告。
8.2.2值班人员视泄漏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如果是氯瓶瓶体泄漏,应带防毒面具或呼吸器,将泄漏处转至上方,使之处于气态空间;易熔塞处泄漏,应用竹签、木塞做堵漏处理;瓶阀泄漏时,拧紧六角螺母;瓶体焊缝泄漏时,应用内衬橡胶垫的铁箍箍紧。
8.2.3市自来水总公司有关部门要迅速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下达企业内部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同时通知各指挥部成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8.2.4事故发生单位将液氯的泄漏程度及危害范围报市自来水总公司,由总公司决定如何进行处置。
8.2.5市自来水总公司根据事故状态,命令应急救援队伍立即展开救援工作。如果自身力量难以完成救援工作或救援时有可能会出现更大的人员伤害时,市自来水总公司应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总指挥发布启动应急救援指令,进行救援。通讯联络组向市公安、安监、卫生、环保等部门进行报告和求援。
8.2.6当外部救援人员到达后,事故处置组应全力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详尽地提供出泄漏地点的基本情况,以便救援人员做出快速判断,制订、实施救助方案。消防救护人员佩戴好呼吸器,首先查明现场有无中毒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将中毒人员脱离现场,同时由消防队员身着防化服对现场泄漏的液氯钢瓶进行挖坑掩埋、投石灰、放水等紧急处理,严禁向泄漏的液氯钢瓶直接喷水。应向泄漏点周围喷雾状碱液(氢氧化钠和氢氧化钾溶液)或水,吸收已经挥发到空气中的氯气,防止其大面积扩散,导致隔离区外人员中毒。处在下风向区域内职工立即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或以湿毛巾、口罩等物品捂口鼻,到集结地点,按统一安排,协助抢险抢修队进行工作,一定要注意对自身眼睛和面部的防护,以免造成新的伤害。
8.2.7伤员抢救组在120急救人员未到达前,应根据现场人员中毒情况,对严重的中毒者,要设法迅速将其移至空气新鲜处;如果呼吸、心跳停止,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术;雾化吸入5%碳酸氢钠溶液;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0.9%NaCl溶液)洗眼、鼻和口;对粘膜皮肤损伤者,应及时大量清水冲洗患处等治疗措施,来赢得最佳的救护治疗时间。待120急救人员到达后,积极协助配合救护人员做好抢救工作,提供详细的病人资料,重伤员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8.2.8环境检测组应根据当时风向、风速,判断毒气扩散的方向和速度,进行监测尽快查明氯气浓度和扩散情况,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安全疏散组根据指挥部决定通知扩散区域内的居民群众撤离,事故处置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面的扩大,将环境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8.2.9安全警戒组按指挥部指定地点集结人员,在事故现场周围设岗,划分禁区并加强警戒和巡回检查,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当氯气扩散波及周边安全时,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按指挥部确定的路线、集结点安全疏散、撤离,同时周边街道由交警进行管制。
8.2.10事故处置组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对氯气漏点进行抢修。无法抢修时,拨打119报警电话,配合专业消防人员进行有效处置。
8.2.11当事故得到控制,事故处置组对设备系统进行详细检查,确认事故隐患已消除,总指挥根据环境监测组的监测结果,发布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恢复生产,解除交通管制的指令。
8.2.12氯气大量泄漏时安全疏散组组织职工及周边群众,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按逆风方向撤离。
9.注意事项
9.1物资供应组做好物资器材的准备。如必要的指挥通讯、报警、洗消、消防、抢险抢修等器材和交通工具,并定期检查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根据防护等级应配备防护服和防护面具。见下表:
级别 形式 防化服 防护服 防护面具
一级 全身 内置式重型防化服 全棉防静电内外衣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全防型滤毒罐
二级 全身 封闭式防化服 全棉防静电内外衣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全防型滤毒罐
三级 呼吸 简易防化服 战斗服 简易滤毒罐、面罩或口罩、毛巾等防护器材
9.2染毒区人员撤离现场的注意事项
9.2.1做好防护再撤离。染毒区人员撤离前应戴好合适的防毒面具,同时穿好防护服或雨衣(大外套),尽可能少的将皮肤暴露在毒气中。
9.2.2 迅速判明事故当时风向。可利用风标、旗帜、风向袋等辩明风向,向上风撤离。
9.2.3听从指挥。染毒区人员在撤离时,不要慌乱,要听从指挥部的指令和安全疏散组的安排,按指定路线,向指定的集结点撤离。
9.2.4防止继发伤害。尽可能向侧、逆风向转移,并避免横穿毒源中心或危险地带。
9.2.5发扬互帮互助精神。染毒区人员在自救的同时要帮助同伴一起撤离染毒区域。
9.2.6掌握一些简单的防护方法。在氯气泄漏而无防护器具时,用湿手巾等物捂住口鼻撤离染毒区。
9.3救援人员进入染毒区域及实施救援的注意事项
9.3.1救援人员进入染毒区域前必须清楚了解染毒区域的地形、建筑分布、有无爆炸和火灾的危险、毒物种类及大致浓度,佩带好各种防护器材,做好自身的防护工作。
9.3.2避免单独行动,应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以便互相监护照应,所用的救护器材应具有防爆功能。
9.3.3进入染毒区的救援人员必须明确负责人,指挥协调在染毒区域内的救援行动,利用对讲机等随时与指挥部及其他救援队伍取得联系,同时所有参加救援人员必须听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9.4开展现场急救工作时的注意事项
9.4.1做好自身防护。伤员抢救组在救护过程中要随时注意风向的变化,及时迅速做好现场急救医疗点的转移及伤员的防护工作。
9.4.2分工合作。当事故现场有大批伤员的情况下,伤员抢救组应分工合作,做到任务到人,职责明确,团结协作。
9.4.3急救处理程序化。为了避免现场救治工作杂乱无章,医务人员应事先设计好液氯泄漏时所应采取的现场急救程序。
9.4.4注意防护好伤员眼睛。在为伤员作医疗处置过程中,尽可能地保护好伤病员的眼睛,切记不要遗漏对眼睛的检查和处理。
9.4.5当人员发生冻伤时,应迅速复温,复温的方法是采用40—42℃恒温热水浸泡,使其温度提高至接近正常,在对冻伤的部位进行轻柔按摩时,应注意不要将伤处的皮肤擦破,以防感染。
9.4.6处理污染物。要注意对伤病员污染衣物的处理,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特别是对某些毒物中毒的病人做人工呼吸时,要谨防救援人员再次引起中毒,因此不宜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
9.4.7交接手续完备。对现场急救处理后的伤病员,应做到一人一卡,将基本情况初步诊断、处理措施记录在卡上,并挂在伤病员的胸前或手腕上,便于识别及下一步的诊治,移交伤病员时要手续完备。
9.4.8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应做好现场急救工作的统计工作,做到资料准确、数据准确,为日后总结经验教训积累第一手资料。
9.5转送伤员的注意事项
9.5.1合理安排车辆。在救护车辆不够用的情况下,对危重伤病员应在有医疗监护的情况下,安排急救型救护车转送,对轻度伤病员可安排大型客车集体转送。
9.5.2合理选送医院。转送医院时,应根据伤病员的情况以及附近医院的技术力量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转送,避免再次转院。但是必须注意避免发生一味追求高标准的医疗条件而延误伤病员的抢救时机。
电气设备事故应急措施
1.基本情况
市自来水总公司所辖五个地表水厂和两个季节性调节水源地都设有10千伏高压配电室和380伏的低压配电室。其中五个地表水厂均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制。
2.电气设备故障引起的供水事故处置措施
电源断电故障、电气设备故障、电气故障引起火灾或爆炸都可能导致供水事故的发生,故其处置措施分述如下:
2.1电源断电故障
2.1.1水厂一路电源断电
2.1.1.1水厂变配电室工作人员,应按照配电室倒闸操作规程进行倒闸操作,使用另一路电源,尽快恢复制水生产。
2.1.1.2倒闸操作完成后,配电室值班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故障情况,企业应迅速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2.1.2水厂两路电源断电
2.1.2.1水厂配电室工作人员经过验电操作确认两路电源均断电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2.1.2.2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安排人员查找电源断电原因,尽快恢复正常供电。如重新恢复正常供电所需时间较长,应及时向总经理和总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报告水厂停产情况,同时关闭水厂原水进水阀门和滤池进、出水阀门。
2.1.2.3市自来水总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进行供水调度,确保市区正常供水。
2.2电气设备故障
2.2.1供水泵房机电设备发生故障
2.2.1.1泵房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配电室工作人员切断故障机电设备的供电线路,同时开启备用水泵供水,并向上级报告。
2.2.1.2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组织维修人员对故障机电设备进行维修。
2.2.1.3如果供水泵房的备用机泵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被迫停止供水生产时,水厂负责人应立即上报总经理和总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请求进行供水调度,并指挥水厂维修人员进行快速抢修。
2.2.2配电室配电系统发生故障
2.2.2.1某一条配电线路发生故障后,泵房工作人员应开启备用机泵进行供水生产。
2.2.2.2水厂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维修电工对发生故障的配电系统进行维修。
2.2.2.3当配电系统全部发生故障,造成停电而停止供水时,水厂负责人应及时向总经理和总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报告,总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供水调度。
如果由于电源断电和电气设备故障造成较长时间水厂停产,市自来水总公司应立即将情况上报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市自来水总公司有关单位和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生产。在停产期间要加强供水调度,尽量缩小停水范围。
2.3电气事故引起火灾或爆炸
2.3.1现场人员立即将事故简单情况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快捷的方式上报市自来水总公司,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将伤亡人员移至安全区域,进行事故初期的救援处置;
2.3.2市自来水总公司根据事故危害程度上报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拨打110、119、120等报警电话,请求支援和协助抢险救灾。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向市应急救援委员会报告。
2.3.3市应急救援委员会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发布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指令,指派专业现场救援、工程抢险、医疗卫生、治安保障队伍,进行事故抢险救援。
2.3.4当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水厂停产时,市自来水总公司要立即启动生产事故调度预案,尽量保证正常供水生产。
3.现场处置注意事项
3.1触电的现场自救
3.1.1迅速脱离电源
3.1.1.1如果电源的闸刀开关或插头等电源控制设备就在附近,应迅速断开。一般的灯开关、拉线开关只控制电源的一根线,它控制的不一定是相线,还应将闸刀开关拉开。
3.1.1.2如果闸刀开关或插头等电源控制设备离触电地点较远,则应用干燥的木棒、竹竿、木条等物迅速将电线拨离触电者。拨离时要特别注意安全,能拨的不要挑,以防电线甩到别人或滑到自己身上。
3.1.1.3如果现场附近无任何适用的绝缘物,而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则可用包有干燥的毛巾或衣服的一只手去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若救护人员未穿鞋或鞋已潮湿,则不能这样去抢救。
3.1.1.4如果事故发生在高压设备上,为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或采取正确的方法切断电源。如果触电者在高处,在使其脱离电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摔伤、坠落等二次伤害。
3.2对症救治
当触电者脱离了电源以后,应迅速根据具体情况就地进行抢救。
3.2.1如果触电人的伤害并不严重,神志清醒,只是有些心慌、四肢发麻、全身乏力,或虽曾一度昏迷,但未失去知觉,可让他就地安静休息一段时间,不要走动,并作仔细观察。
3.2.2 如果触电者伤害情况较严重,无知觉、无呼吸,但心脏有跳动(头部触电者出现这种症状),应采用口对口人工呼吸方法抢救。如有呼吸,但心脏停止跳动,则应采用人工胸外心脏挤压法抢救。胸外心脏挤压速度要均匀,每分钟80次左右。
3.2.3如果触电者的伤害情况很严重,心跳和呼吸都已停止,则需要同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人工胸外心脏挤压。如现场只有一人抢救时,可交替使用这两种方法,先进行口对口吹气两次,再做心脏挤压15次,如此循环连续操作。
用两种方法抢救时,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必须耐心地进行。
触电急救应尽可能就地进行,只有在条件不允许时,才能将触电者抬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在转送途中,不要停止抢救工作。
抢救过程中不要轻易注射强心针。因为不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及相当的医疗水平,注射强心针可能使触电者心室作纤维性颤动,导致心脏跳动停止而死亡。
3.3电气灭火
着火后电气设备可能带电,如不注意可能引起触电事故,另外,有些电气设备本身充有大量的油,可能发生喷油,造成火势蔓延,因此,扑灭电气火灾应注意以下几点:
3.3.1切断部位应选择得当,不得因切断电源影响疏散和灭火工作。
3.3.2在可能的条件下,先卸去线路负荷,再切断电源。
3.3.3因火烧、烟熏、水浇,电气绝缘性能大大降低,切断电源应配用绝缘的工具。
3.3.4应在电源侧的电线支持点附近剪断电线,防止电线断落下来造成电击或短路。
3.3.5带电灭火应采用干粉、二氧化碳、1211等灭火器。禁止使用泡沫灭火器带电灭火。
3.3.6人及所带器材与带电体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干粉、二氧化碳、1211等灭火器喷嘴至10千伏带电体的距离不得小于0.4米。
3.3.7如有带电体导线断落下来,应在落地点周围画警戒线,防止可能的跨步电压电击。
3.3.8充油设备外部着火时,可用干粉等灭火器灭火。如火势较大,应切断电源,并可用水灭火。充油设备内部着火时,除应即使切断电源外,可用喷雾水、泡沫等灭火。应注意防止燃着的油顺电线蔓延。
水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基本情况
市自来水总公司实行三级水质检测制度,即班级检测、水厂化验室检测和中心化验室检测,共有各级各类水质检测专业人员50人,其中高级职称4人,中级职称3人,拥有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引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低本底α、β放射性测定仪等大型检测仪器设备。除按国家《GB5749—85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完成35项检测项目外,目前,检测项目已达55项,是一个检测仪器设备比较齐全,技术力量较为雄厚的水质检测机构,能够满足供水企业水质检测的需要。因原水水质的变化和其它隐患都有可能造成水质事故,直接影响城市供水。
2.水质异常的处置措施
2.1当原水水质出现异常,藻类含量猛增,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时,水厂化验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加强水质检测的频率,及时向水厂领导及供水企业主管领导汇报水质情况,并上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等部门。
2.2当供水水源水质或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供水企业应立即查明污染原因,及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同时上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等部门。
2.3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爆发事件时,供水企业应立即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2.3.1加强对该水源水质的监测,增加检测频率和检测项目,会同环保局、引青局、卫生监测部门尽快查明原因。
2.3.2合理调配水源,在管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他水源作为该水厂的原水,在管网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停止使用该水源的水厂供水。
2.3.3提高水厂的液氯投加量,增强杀毒效果,如果原水浑浊度较高时,可投加净水剂配合杀毒。
2.3高藻期原水藻类含量高,处理难度大,沉淀后水和出厂水难以达到标准要求。水厂应根据自身工艺条件,采取如下措施:
2.3.1在原水处于高藻水期间,藻类含量达到1000万个/升时,水厂应立即在原水中投加液氯,并适当提高加氯量,提高预氯化效果,工艺上采取多点投加方式。在单存依靠预氯化达不到理想灭藻效果时,可投加氧化剂高锰酸钾以提高灭藻效果。
2.3.2原水藻类含量很高,严重影响水厂生产时,应在洋河水库投加硫酸铜,采取多种药剂综合灭藻的方法杀死藻类。
2.3.3海港水厂、北戴河水厂在使用高藻原水时,应当及时启用气浮工艺,在原水PH值偏高(达到8.5以上时),净水剂硫酸铝不能满足适用条件时,及时改投三氯化铁,投加量以控制沉后水浊度在2.2—3.5NTU为准。
2.3.4如果净水剂投加量过大,造成出厂水PH值在7.0以下,应在沉淀后水中投加碱,使出厂水PH值达到规定要求。
2.3.5以硫酸铝作为净水剂的水厂在原水高藻时加液氯除藻效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投加高锰酸钾的方法提高混凝效果。
2.3.6原水水质恶化,藻类含量爆发性增殖,给制水生产造成很大影响时,可根据洋河、石河原水水质情况,合理调配,选择最佳的分质供水方案。
2.3.7当原水由于藻类爆发,水体产生异臭、异味时,预加氯及混凝沉淀不能将其有效去除时,即出厂水仍有异臭、异味,或色度大于15度时,应及时投加活性炭或投加高锰酸钾的去除异臭、异味。
2.4由于大量降雨,原水含有大量泥沙和悬浮物质,造成原水浑浊度增高时,可通过合理调整净水剂投加量的方法来达到满意的净水效果。
2.4.1在原水处于浑水期,均可使用净水剂硫酸铝。
2.4.2在投加硫酸铝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投加量,以防造成PH值偏低。
当水质事故造成水厂供水停产时,市自来水总公司应立即启动生产事故调度预案,确保正常供水生产。
供水管网事故应急措施
1、基本情况:
市自来水总公司承担供水管网抢修任务的共有六个专业队伍,通常情况下,按属地管辖原则,各自负责区域内的供水管网抢修工作,但遇特殊情况,在指挥部统一调度下,实现维修力量、设备、器材共享,从而达到快速、高效的抢修目的,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抢险抢修任务。
2、管网抢修专业队伍组成及职责
市供水管网抢修队设队长1 人,由自来水总公司主管管网工作的副总经理苏魁担任;下设六个供水管网抢修分队,各单位设立抢修办公室,均设在本单位“110”值班室。
海港区抢修分队:负责海港区域内供水管网和石河通向海港区原水管线的抢修。
队 长:杜惠利 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网处处长
副队长:李 强 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网处副书记
时俊涛 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网处副处长
抢修办公室电话:3637110 3660110
队员共计27人
北戴河公司分队:负责北戴河区域内供水管网的抢修。
队 长:马超群 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戴河公司经理
副队长:门国华 市自来水总公司北戴河公司副经理
张会生 市自来水总公司北戴河公司科长
抢修办公室电话:4186902
队员共计10人
山海关公司分队:负责山海关区域内供水管网和石河通向水厂的原水管线的抢修。
队 长:刘志强 市自来水总公司山海关公司经理
副队长:赵玉舒 市自来水总公司山海关公司副经理
刘洪浩 市自来水总公司山海关公司科长
抢修办公室电话:5051864
队员共计16人
市开发区公司分队:负责市开发区区域内供水管网的抢修。
队 长:宋忠海 市自来水总公司市开发区公司经理
副队长:石存福 市自来水总公司市开发区公司副经理
洪伟光 市自来水总公司市开发区公司科长
抢修办公室电话:8051865
队员共计8人
山海关开发区公司分队:负责市开发区东区区域内供水管网的抢修。
队 长: 马重群 市自来水总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公司经理
副队长: 付立国 市自来水总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公司副经理
王韵枫 市自来水总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公司科长
抢修办公室电话:5085198
队员共计6人
供水工程公司分队:负责所铺设安装的供水管网保修期间内的抢修
队 长:李会生 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工程公司经理
副队长:韩兆忠 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工程公司副经理
抢修办公室电话:3660185
队员共计40人
以上各抢修分队要根据管网抢修需要,随时增加抢修力量。
3、抢修机械与设备和材料
北戴河公司:8吨吊车一台,0.3立方米挖掘机一台,50KW发电机一台,污水泵10台
山海关公司:50KW、10KW发电机各一台,污水泵4台。所需吊车、挖掘机已与租用单位达成协议,按需要准时到位。
市开公司:30KW发电机一台,污水泵3台,所需吊车、挖掘机已与租用单位达成协议,按需要准时到位。
山开公司:30KW发电机一台,污水泵3台,所需吊车、挖掘机与租用单位达成协议,按需要准时到位。
管网处:8吨吊车一台,污水泵10台,40KW发电机一台,所需挖掘机与租用单位达成协议,按需准时到现场。
供水工程公司:16吨吊车一台,0.8立方米挖掘机一台,40KW发电机二台,3—4寸污水泵15台。
各抢修单位,在日常管理中,配备足量的各种规格、型号的抢修用材料和工具,完全能满足管网抢修的需要。
4、抢修程序和措施
4.1当接到群众报漏或“晓静热线”或上级值班室报警电话后(DN100以下管线),110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通知抢修人员携带抢修工具和材料,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抓紧抢修。
4.2当接到群众报漏或“晓静热线”或上级值班室报警电话后(DN100—DN200管线),110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同时派出抢修队员携带抢修车及相应的抢修工具,30分钟内到达现场,勘察漏情,研究制订抢修方案,组织人员按方案进行抢修,关闭截门,按安全操作规程实施现场抢修。
4.3当接到群众报漏或“晓静热线”或上级值班室报警电话后(DN300—DN400管线),110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主管副总经理,值班领导和主管副总经理应立即赶到现场,派出抢修队员携带抢修车及相应的抢修工具、材料,30分钟内赶到现场,勘察漏情,研究制订抢修方案,组织人员按抢修预案进行抢修,关闭截门,按安全操作规程实施现场抢修。根据现场抢修情况,做好为停水用户送水准备工作和对停水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4.4当接到群众报漏或“晓静热线”或上级值班室报警电话后(DN500以上管线),110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值班领导、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通知抢修人员,备好各种抢修材料、工具,携带抢修车辆、设施,30分钟内赶到现场,及时勘察漏情,制订抢修方案和停水方案,组织人员按方案进行抢修,关闭截门,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抢修作业。根据抢修情况,做好为停水用户的送水准备工作和对停水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4.5在实施停水过程中,如果压力过高,现场指挥人员与生产技术处调度室联系,通过调度指令,使水厂停下部分水泵泄压,便于停水,等停水完毕后,再通过调度开启水泵,以保证其他用水户用水。
4.6管网修复后,通知停水户,徐徐打开关闭的截门,恢复对用户的正常供水,同时将恢复供水信息及时反馈到“晓静热线”和上级值班室。维修部门按规定时间及时修复、恢复破损的路面及建筑物。
4.7发现管网爆漏,对供水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时,各管网维修部门,要采取快捷的方式报告总公司主管领导,直至总经理,总公司领导视情况决定上报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生产调度事故应急措施
由于源水管线爆漏、重大液氯泄漏、电气设备故障、供水管线爆漏、水质事故而引起水厂停产,不能正常供水时,应按以下方案执行:
1、原水故障调度预案
石河水库到海港区的原水管线有两条,任意一条管线出现故障,另一条管线仍能保证供水。而郭高马坊到北戴河水厂、海港水厂、汤河水厂的引青管线,都有一定长度的单线输水,其水源供应的可靠性较差,任何一处出现故障都会影响相关水厂供水,应按如下措施处置。
1.1当北戴河水厂所用引青管线出现故障时,应短时间内抽取事故水池的水进行补充,如仍不能满足原水供应时,立即启动枣园水源地各井,同时开启沙窝泵站由海港区向北戴河区供水。
1.2当汤河水厂所用引青管线出现故障时,汤河水厂开启一泵房抽取汤河水做为原水。
1.3海港水厂所用引青管线出现故障时,增大石河水库原水来量;同时柳村水厂、汤河水厂多供水;仍不能满足供水需求时,上报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开启柳江水源地各井向市区供水。
2、水厂出现故障时调度预案
目前我市的5个地表水厂,除出现紧急事故时,通过合理调度都能保证市区供水。如某一水厂出现故障时,应按如下措施进行处置:
2.1山海关水厂
由于山海关水厂配水管网未与市区供水管网联通,自成体系,供水可靠性相对较差,因而必须加强水厂生产管理,经常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2.2北戴河水厂
当北戴河水厂出现故障时,首先开启枣园水源地各井,并开启沙窝加压站,由海港区向北戴河区供水,同时北戴河水厂还可以抽取事故水池中的水予以补充。
2.3汤河水厂、海港水厂、柳村水厂
这三个水厂分别位于海港区的西部、中部、东部,主要负责海港区用水,管网相互联通,任何一个水厂发生故障,其他水厂尽最大可能多供水。必要时由北戴河水厂向海港区供水;其次,经市政府批准开启柳江水源地各井向海港区供水。
3、原水水质变化,藻类增殖时预案
由于近年来,我市洋河水库水源水体发生变化,藻类增殖现象时有发生,给常规处理工艺的地表水厂生产带来很大困难。当原水水质变化,藻类增殖时,应按如下措施进行处置:
3.1水厂及调度
根据供水状况,合理调配原水,尤其是有两个水源的海港水厂,当水质藻类高时,多使用石河水,少用洋河水;同时可根据水质状况,适时启用气浮、原水分质处理和投加三氯化铁、粉末活性炭工艺。汤河水厂、北戴河水厂可采用投加高锰酸钾工艺,且根据需水状况调整供水量。
3.2加强水质监测
水质检测中心和各水厂化验室加强水质检测力度,增加检测频次,密切注意水源、水质变化,做好突发性水质变化的准备,把住检测关口,以便及时调整净水工艺。
3.3定点排淤、放水
当水质不好时,管网部门根据市自来水总公司安排,定点对主要干线进行排淤放水,冲洗管内积垢和铁锈,以保证出厂水质合格。
4、需加强协调的工作
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安全供水,应做好以下工作:
4.1生产技术处调度室应经常与石河水库、引青局联系,把引青管线压力和进厂水量调节到最佳状态,确保原水管线安全运行,保证原水供应。
4.2各水厂要控制好清水池水位,合理调整原水进量,尽量做到衡量进水,避免频繁调整进水阀门,有利于工艺处理,防止出现原水管道事故,减少资源浪费。各水厂原水阀门启、闭必须按市自来水总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操作结果和压力情况及时向生产技术处调度室反馈。北戴河水厂进厂阀门调整情况由北戴河公司调度室与市自来水总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联系。
4.3市自来水总公司各单位、部门要充分发挥“96116”联动作用,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单位主要领导要立即到现场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4.4凡遇有管道施工、碰头等需停产、停水情况,各单位需按规定及时上报计划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4.5各水厂要加强巡查,做好机电设备检修工作,保证供水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四、停、供水的通知
1.停水的通知
因发生供水事故造成停水面积较大、时间较长时,信息发布组根据总指挥指令,采取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派人到停水区域内告知、到重要企业通知的方式,发布停水令,告之其停水地点、范围、可能时间和临时取用水的地点路线等,尽量满足用户的需要。
2.供水的恢复
当供水事故处置完毕,可以恢复正常供水时,信息发布组将恢复正常供水的通知告知用户,并将通知情况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反馈。
五、应急救援行动结束 关闭预案
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供水事故状态解除报告后,经确认抢险救援、抢修完毕且现场环境处置合格,由应急救援总指挥发布关闭预案指令,应急救援行动结束。
六、组织落实、人员培训
1.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和抢修人员应按照专业分工,本着“专业对口、便于领导、便于集结和便于抢修”的原则,建立组织,落实人员。要根据人员岗位变化随时进行组织调整,确保救援组织的落实。
2.市自来水总公司常年实行24小时值班值岗制度,故其全体值班值岗人员为各类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突击队,做好事故现场的初期抢险抢修处置。
3.组织应急训练和培训。各级应急救援组织要按照专业分工每年要进行专业技能培训、训练和演习,不断提高组织、指挥和救援能力。
七、预案演习与维护
1.为了迅速、准确、有条不紊地实施供水事故抢险抢修,尽量减少由供水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亡,定期组织预案演习。应急救援人员按职责和专业分工每年进行1—2次的供水事故模拟演练,对全体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事故救援常识教育,使大家具备自救、逃生和互助的能力。不断提高指挥人员的指挥水平和应急救援组织的整体能力。
2.市公用事业局必须对本应急预案进行反复演习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主要提高以下几种能力:
2.1检查通信系统是否畅通无阻;
2.2演习抢险现场人员是否能快捷实施抢险;
2.3有关的抢险人员、器材能不能准确到位;
2.4能否及时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3.市公用事业局要根据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预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市自来水总公司各基层单位抢险专业分队领导通讯录

表一: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职务 姓 名 手 机 办公电话 宅 电
总指挥 王进勤 13785917999 3267998
副总指挥 刘国锋 13803358685 3202245 3618506
副总指挥 程 贵 13603230808 3258466
成 员 部 庆 13933660884 3038093 5156418
成 员 王志林 13903342388 3063575 3602886
成 员 马福成 13803381169 3088184 3028909
成 员 马超群 13313338666 4047666 3051366
成 员 杨静华 13903351062 3610928 3629696
成 员 苏 魁 13803357777 3660006 3622886
成 员 张香玉 13603231656 3607200 3205668
成 员 杨 青 13653356877 3660168
成 员 韩子峰 13903350817 3061523 3215818
成 员 赵炳新 13930399166 3065266 3233008
成 员 母景章 13903337801 3660009 3603516
成 员 张立宏 13933512633 3601842 3061362
成 员 李绍和 13803354382 3660100 3087338
成 员 赵连栋 13803357072 3601843 3077560
成 员 韩佳良 13903355916 3638227 4044055
成 员 厉凤琴 13933555590 3660059 3215463
成 员 刘振清 13903349628 3066501 3601699
成 员 张永良 13933667734 3062553 3258893
成 员 张宝珍 13933600171 3660080 3609455
成 员 贾晋莉 13223388886 3632520 3218345
成 员 张 伟 13603353981 3660098 3089368
成 员 王 平 13903357796 3660066 8090256
成 员 李韶雯 13313339982 3660076 3083305
成 员 孙毅敏 13031860020 3660075 3076268


表二:市自来水总公司各基层单位抢险专业分队领导通讯录
职 务 姓 名 手 机 办公电话 宅 电
北戴河公司经理 马超群 13313338666 4047666 3051366
山海关公司经理 刘志强 13903349139 5027088 3059818
市开发区公司经理 宋忠海 13903355295 8055918 4043060
山海关开发区公司经理 马重群 13333338666 5085666 3068168
海港水厂厂长 林国斌 13903337956 3660656 3216656
汤河水厂厂长 张永利 13833561739 3064583 3605699
柳村水厂厂长 杨万和 13933561003 3011022 8871351
管网处处长 杜惠利 13313351666 3660188 3212168
供水工程公司经理 李会生 13503356999 3660166 3252973
供应处处长 刘振清 13903349628 3066501 36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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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6年12月14日)
深交〔2006〕1035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1号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五、申请材料第(二)项中“5.车辆新度系数证明(原件1份);6.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证明(原件1份);”内容,调整为:
  (二)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
  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货运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5.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6.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二、删除“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中“深圳市交通局。”内容,调整为:
  (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市交通局。
  (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
  特区内受理机关:市交通局;
  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
  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
  三、删除“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中“深圳市交通局。”内容,调整为:
  (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市交通局。
  (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
  特区内:市交通局;
  宝安区:宝安区交通局;
  龙岗区:龙岗区交通局。
  四、本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第135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业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王阳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抚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职责是:  

(一)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和部分公安交通占道、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法规、规章草案;

(三)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调研、协调与管理;      

(四)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二、第五条修改为:“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接建露台、偏厦、门斗,改变建筑物造型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擅自变更、修改或者未按批准要求变更、修饰建筑物的外部立面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 并按违法变更或者修饰立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的罚款。”  

三、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广告牌匾破损未及时整修的, 每平方米处以50元的罚款。”  四、第六条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合并作为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应按城市景观灯饰设置规定设置景观灯饰设施,在规定时间内未设置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二)景观灯饰未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景观灯饰设施残损, 在规定时间内未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灯饰广告未设置灯饰设施的,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残损或者失亮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整改或者强制拆除;  

(五)未按规定的位置、形式、 设计要求安装景观灯饰设施,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  

(六)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饰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破坏城市景观灯饰设施,影响景观灯饰设施正常运行的,除责令按原价值两倍予以赔偿外,并处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广告牌匾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强制拆除或者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擅自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  

(三)应当组织验收的户外广告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影响市容市貌、危及他人安全的;  

(五)不及时更换被污染、损坏或者有碍市容市貌观瞻的户外广告的;

(六)未按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等内容设置户外广告的;

(七)设置户外广告期满未取得延期许可又未自行拆除的;

(八)因城市建设、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而拒不拆除的。”

六、第八条删除第(十三)项,第(十四)项修改为第(十九)项:“运输建筑施工残土和垃圾的车辆违反规定,未向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卫生准运手续,取得准运证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批准的线路、时间、地点运输和卸倒或者不随车携带准运证的,对驾驶员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增加七项,分别为:“(一)未经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

(二)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建;

(十五)拒不履行除运雪义务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未能按时限要求除运雪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除运雪质量不达标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十六)不按指定地点排卸积雪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十七)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龙路面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向冰雪路上抛撒沙石、渣土及有害融雪剂;在交通站点及设施、垃圾容器、公厕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或者将积雪堆压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向污水井内或者路面倾倒、抛撒冰雪;违反除运雪规定,损坏交通标识和市政、交通等公用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未佩戴市再生资源回收员证的,回收使用车辆未挂统一标识的,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七、删除第九条、第十条。  

八、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五条的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的第(六)项。  

九、第十二条删除第(六)项,增加一项:“(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带和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工程未按期完成或者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建设或者达到设计标准。”  

十、第十三条中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修改为“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依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依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并处赔偿费用1至2倍的罚款: 

(一)未购票进入收费公园或者收费景点的; 

(二)机动车擅自进入公园的; 

(三)将动物带入公园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杂物的; 

(五)故意制造噪音或者乞讨、拾荒的; 

(六)在公园内设施上乱贴、乱涂、乱刻的; 

(七)跳水、游泳和在非指定场地溜冰、滑冰的; 

(八)损坏围栏、步道、照明设施、亭廊、假山、雕塑、装饰山石等设施的; 

(九)打草、采集植物种子及标本、药材、野果的; 

(十)捕鱼、垂钓、捕捉其它野生动物的; 

(十一)挑逗、恐吓、击打动物或者随意向动物投掷食物的; 

(十二)擅自举办展览、开辟健身场地或者组织各类健身娱乐活动的; 

(十三)其他损害公园设施、设备及公共秩序的。”  

十二、第十四条中的“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缴应收费用,并处损失额或应收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修改为:“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者追缴应收费用,并处损失额或者应收费用3至5倍的罚款。”  

十三、删除第十五条。  

十四、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排水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工程造价1%至5%的罚款。”  

十五、第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排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排水单位强行排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第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动、占用或者超越批准的范围、期限占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直接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因意外事故致使水量突然增大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未及时报告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直接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排水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未及时修复堵塞的排水设施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和修复丢失、损坏的排水设施,致使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并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直接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  

(一)未经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未按照保护措施施工的;   

(二)擅自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直接或者间接连接的;

(三)排放施工废水造成设施堵塞未予疏通的。”  

二十一、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附道路照明设施修建构筑物、堆放物品的;

(二)利用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吊装、搭设通讯广播线路及其他设备的; 

(三)过失损坏道路照明设施,未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也未向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报告的; (四)其他有损于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拆迁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在道路照明地下电缆上部施工以及利用道路照明电源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铺装的路面上排放残渣废液、打砸硬物、 焚烧物品、进行电(气)焊和混凝土、沙浆搅拌作业的;

(二)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的人行道上行驶或者停放的;

(三)车辆载货拖刮路面,机动车碾压道路边石或者在非指定路段上试刹车的;   

(四)建设永久性的妨碍道路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履带车在铺装的路面上行驶的;

(六)其他损坏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十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十六条 在城市桥涵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占用桥涵设施的;

(二)机动车在桥面上试刹车、停车的;

(三)摆摊设亭、堆放物料、排放废弃物的;

(四)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引、吊装的;

(五)采掘沙、石、土的;  

(六)修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进行危及桥涵安全的爆破性作业的;  

(八)其他损坏桥涵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十五、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直接损失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或者排放垃圾、残土、积雪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堵塞排水管渠、拦渠筑坝、设障阻水,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的;

(三)在排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埋设线杆、设置广告牌的; 

(四)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十六、第二十四条中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拒不服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拆除,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拒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拆除,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强制拆除或者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予以强制拆除”。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二十九、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所依据的法规、规章修改时,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和涉及城市管理的其他法规、规章未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可依法办理委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十、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恢复原状;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扣押其工具和物品。”  

三十一、删除第三十九条。  

三十二、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均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辽宁省抚顺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复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

第三条 抚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职责是:

(一)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和部分公安交通占道、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法规、规章草案;

(三)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调研、协调与管理;    

(四)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方面

第五条 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接建露台、偏厦、门斗,改变建筑物造型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擅自变更、修改或者未按批准要求变更、修饰建筑物的外部立面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 并按违法变更或者修饰立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临时设施、堆放物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的罚款;

(二)临街施工和拆迁现场不设围挡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围挡的,按应设置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20元的罚款;渣土、废水、泥浆随意排出施工、拆迁场地的,处以 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竣工场地未按规定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场地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占路市场未按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的,对开办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设施不整洁的,对开办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置在城市地上的各类设施不进行维护和更新,影响城市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广告牌匾破损未及时整修的,每平方米处以50元的罚款。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应按城市景观灯饰设置规定设置景观灯饰设施,在规定时间内未设置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二)景观灯饰未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景观灯饰设施残损,在规定时间内未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灯饰广告未设置灯饰设施的,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残损或者失亮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整改或者强制拆除;   

(五)未按规定的位置、形式、设计要求安装景观灯饰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饰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破坏城市景观灯饰设施,影响景观灯饰设施正常运行的,除责令按原价值两倍予以赔偿外,并处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破损、剥蚀、不洁,产权人未及时维修、粉饰、清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门前、窗外、平台、阳台和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以及在各类设施和树木搭挂、晾晒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停车场未设立明显界限、标志,车辆停放无序的,对开办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批准设置的摊点未在规定的地点经营或者擅自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城市道路两侧开办露天加工、维修、清洗场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露天屠宰禽类的,每只处以10元的罚款;屠宰畜类的,每头(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城市道路上运行的各类车辆明显不洁的,每辆处以20元的罚款;

(七)临街商业牌匾、橱窗、广告栏、阅报栏等破损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户外广告、牌匾、公共场所使用的各类文字用语不准确、内容不健康、书写不规范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擅自设置或者超期设置大型宣传标语、标志的,标语、标志残损未及时撤除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涂写、刻画的,每处处以50元的罚款;擅自张贴各类宣传品的,每张处以10元的罚款。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广告牌匾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强制拆除或者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擅自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

(三)应当组织验收的户外广告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影响市容市貌、危及他人安全的;

(五)不及时更换被污染、损坏或者有碍市容市貌观瞻的户外广告的;

(六)未按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等内容设置户外广告的;

(七)设置户外广告期满未取得延期许可又未自行拆除的;

(八)因城市建设、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而拒不拆除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

(二)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建;

(三)未经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的,责令限期清理,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补建或者恢复其使用性质,对责任单位处以设施造价2倍的罚款;

(五)擅自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或者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排放的,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范围内或者作业场所挖掘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易燃易爆或者剧毒物质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的罚款;

(七)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0 元以下的罚款;

(八)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对责任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九)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随地填埋、焚烧垃圾的,对责任人处以20元的罚款;

(十)畜力车撒落粪便或者其它杂物的,对责任人处以5元的罚款;

(十一)宠物在室外排泄粪便,饲养人未清除的,处以20元的罚款;  

(十二)垃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责令限期清运,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的罚款;   

(十三)建筑垃圾、自管住宅的生活垃圾和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垃圾,未到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排放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生活垃圾、生产经营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生活垃圾未实行袋装化的,责令限期清除,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暂扣其运输工具,处以每立方米垃圾200元的罚款;

(十五)拒不履行除运雪义务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未能按时限要求除运雪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除运雪质量不达标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十六)不按指定地点排卸积雪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十七)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龙路面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向冰雪路上抛撒沙石、渣土及有害融雪剂;在交通站点及设施、垃圾容器、公厕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或者将积雪堆压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向污水井内或者路面倾倒、抛撒冰雪;违反除运雪规定,损坏交通标识和市政、交通等公用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运输建筑施工残土和垃圾的车辆违反规定,未向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卫生准运手续,取得准运证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批准的线路、时间、地点运输和卸倒或者不随车携带准运证的,对驾驶员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车辆运输泄露、遗撒或者车辆轮胎、厢板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的,责令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处污染路面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污染长度每延长米处以2 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处驾驶员50元的罚款,拒不接受管理的,可停止车辆运行,待其接受处理后放行;  

(二十一)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未佩戴市再生资源回收员证的,回收使用车辆未挂统一标识的,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城市绿化方面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带和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工程未按期完成或者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建设或者达到设计标准;  

(二)违反规定,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经批准临时占用期满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者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处以20元的罚款,逾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清退;  

(三)违反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责任者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树种、树龄和地点栽活3倍的树木,并按所砍树木价值处以3至5倍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稀有珍贵树木或者管理单位因养护管理不善,致使稀有珍贵树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对责任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擅自在公园设置临时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并对管理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视其损坏程度,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依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一)在城市绿地内践踏草坪、采摘花卉、穿行绿篱、攀树、折枝、剥树皮,在树木上刻画、钉挂物品、拴系牲畜的,对责任者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倚树搭棚建房,在绿地内排放废弃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荒种地、倾倒有害污水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绿地内放牧、捕猎、埋坟、用火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筑施工对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造成损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造成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损毁的,由责任者按损失价值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在公园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依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并处赔偿费用1至2倍的罚款:  

(一)未购票进入收费公园或者收费景点的;  

(二)机动车擅自进入公园的;  

(三)将动物带入公园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杂物的;  

(五)故意制造噪音或者乞讨、拾荒的;  

(六)在公园内设施上乱贴、乱涂、乱刻的;  

(七)跳水、游泳和在非指定场地溜冰、滑冰的;  

(八)损坏围栏、步道、照明设施、亭廊、假山、雕塑、装饰山石等设施的;  

(九)打草、采集植物种子及标本、药材、野果的;  

(十)捕鱼、垂钓、捕捉其它野生动物的;  

(十一)挑逗、恐吓、击打动物或者随意向动物投掷食物的;  

(十二)擅自举办展览、开辟健身场地或者组织各类健身娱乐活动的;  

(十三)其他损害公园设施、设备及公共秩序的。

第四章市政设施、公安交通占道方面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者追缴应收费用,并处损失额或者应收费用3至5倍的罚款: 

(一)未取得《临时占道许可证》占用道路或者未按《临时占道许可证》规定范围、时限占用,擅自改变占用性质以及出租、转让的;  

(二)未取得《道路挖掘许可证》挖掘道路或者超过《道路挖掘许可证》规定范围、时限挖掘以及未按要求施工和申请验收的。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铺装的路面上排放残渣废液、打砸硬物、 焚烧物品、进行电(气)焊和混凝土、沙浆搅拌作业的;  

(二)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的人行道上行驶或者停放的;  

(三)车辆载货拖刮路面,机动车碾压道路边石或者在非指定路段上试刹车的;   

(四)建设永久性的妨碍道路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履带车在铺装的路面上行驶的;  

(六)其他损坏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城市桥涵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占用桥涵设施的;  

(二)机动车在桥面上试刹车、停车的;  

(三)摆摊设亭、堆放物料、排放废弃物的;  

(四)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引、吊装的;  

(五)采掘沙、石、土的;  

(六)修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进行危及桥涵安全的爆破性作业的;  

(八)其他损坏桥涵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附道路照明设施修建构筑物、堆放物品的;  

(二)利用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吊装、搭设通讯广播线路及其他设备的;  

(三)过失损坏道路照明设施,未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也未向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报告的;

(四)其他有损于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迁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在道路照明地下电缆上部施工以及利用道路照明电源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排水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工程造价1%至5%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排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排水单位强行排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停止,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动违法行为、占用或者超越批准的范围、期限占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直接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因意外事故致使水量突然增大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未及时报告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直接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排水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未及时修复堵塞的排水设施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和修复丢失、损坏的排水设施,致使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并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直接损失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或者排放垃圾、残土、积雪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堵塞排水管渠、拦渠筑坝、设障阻水,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的;  

(三)在排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埋设线杆、设置广告牌的;  

(四)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直接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  

(一)未经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未按照保护措施施工的;   

(二)擅自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直接或者间接连接的;  

(三)排放施工废水造成设施堵塞未予疏通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拒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拆除,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强制拆除或者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予以强制拆除:  

(一)压占和依附市政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妨碍市政公用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以及擅自利用桥涵敷设管线的;  

(二)压占地下管线,妨碍其使用、维修和养护的;  

(三)经批准临时占用市政设施,占用期满或者占用期间因设施维修、养护、交通管理需要应自行撤出而拒不撤出的。

第二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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