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公告
第9号
为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规范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称《国际海运条例》)、《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将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
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公司和船舶,应当依法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以下称“两证”)。未取得“两证”的公司和船舶,不得从事经营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输。
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经向交通部备案后,可以通过联合派船、互租或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未经交通部批准,严禁取得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向不具备经营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出租舱位或者用两岸班轮航线的舱位与其它航线的舱位进行互换,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经营资格转让他人使用,包括:
(一)将经营权以隐匿方式出让,由其他经营者以原经营者名义从事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
(二)以公开或者隐匿方式将全部舱位包给其他经营者。
交通部2003年对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航线进行了清理,现将具备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公司和船舶予以公告(附后),未在公告中列明的航运公司或船舶,不得经营两岸间接班轮航线。对原经交通部批准但尚未投入运营的船舶,暂时保留其资格,待正式投入前再予公告;对涉嫌违规的船舶,暂时取消其经营资格,不予公告,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后,再予恢复并公告。
交通部将在其政府网站上及时更新从事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及船舶名单。
二、国际集装箱班轮在同一航次中直接挂靠两岸港口
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可以在同一航次中直接挂靠两岸港口,但不得运输海峡两岸间贸易货物,也不得运输海峡两岸外贸中转货物。同时,按照《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提前15天予以公告,并在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部备案。
三、船舶代理
除在福州、厦门口岸为海峡两岸试点直航船舶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需经交通部批准外,凡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均可为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及不定期船舶运输提供船舶代理服务。
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交通部或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航线船舶运力投入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四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台湾海峡 集装箱 班轮 公告
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航线船舶运力投入情况表 (2004年6月23日更新)
序号 船舶经营人 运输许可证编 号 船舶名称 载箱定额 经营航线 船舶编号
1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ML0061 ZIYAHE(子牙河) 764 宁波-上海-东京-横滨-基隆-石垣-宁波 JZ00249
YONGDINGHE(永定河) 764 宁波-上海-东京-横滨-基隆-石垣-宁波 JZ00250
DAQINGHE(大清河) 764 青岛-天津-大连-石垣岛-基隆-台中-高雄-石垣岛-宁波-连云港-青岛 JZ00454
CHAO SHAN HE(潮汕河) 836 上海-石垣-高雄-基隆-石垣-宁波-上海 JZ00248
2 福建省轮船总公司 ML0050 海峰山 283 福州-厦门-香港-高雄-基隆-石垣岛 JZ00480
吉祥山 200 福州-厦门-香港-高雄-台中-石垣岛 JZ00423
3 福州市马尾华荣海运有限公司 ML0015 OSG ARGOSY(华星) 585 福州-泉州-厦门-香港-高雄-台中-基隆-石垣-福州 JZ00327
盛达2 574 福州-厦门-香港-高雄-台中-基隆-石垣岛 JZ00461
4 民生轮船有限公司 ML0095 WAN HAI 215(兆春) ### 上海-宁波-石垣岛-台中-基隆-石垣岛-上海 JZ00376
龙门(RIVER STAR) 494 上海-石垣岛-台中-基隆-高雄-石垣岛-上海 JZ00469
5 山东海丰航运有限公司 ML0084 BELUGA SENSATION 750 上海-石垣-高雄-基隆-石垣-上海 JZ00490
6 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 ML0083 晓峰 614 上海-香港-台湾 JZ00345
晓星 614 上海-香港-台湾 JZ00346
YUE DA 28 327 上海-香港-台湾 JZ00493
7 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 ML0059 MILD LIN 754 上海-石垣岛-台中-基隆 JZ00306
MILD SUN 443 上海-石垣岛-台中-基隆 JZ00324
8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ML0067 SKY SUCCESS(天达) 372 天津-大连-青岛-石垣-高雄-基隆-石垣-上海-天津 JZ00484
SKY FORTUNE(天发) 301 天津-大连-青岛-石垣-高雄-基隆-石垣-上海-天津 JZ00474
9 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 HK0124 CSCL JAKARTA(中海雅加达) 300 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高雄-香港-上海-赤湾-香港-悉尼 JZ00486
CSCL FOS(中海福斯) 300 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高雄-香港-上海-赤湾-香港-悉尼 JZ00488
CSCL KELANG(中海巴生) 300 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高雄-香港-上海-赤湾-香港-悉尼 JZ00489
10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 HK0063 OOCL OSAKA 300 东京-横滨-名古屋-神户-大阪-高雄-香港-蛇口-香港-厦门-东京 JZ00349
OOCL XIAMEN 300 东京-横滨-名古屋-神户-大阪-高雄-香港-蛇口-香港-厦门-东京 JZ00350
BLUE MOON 614 青岛-新港-大连-石垣岛-基隆-台中-高雄-石垣岛-青岛 JZ00271
OOCL MELBOURNE 300 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高雄-香港-上海-赤湾-香港-悉尼 JZ00471
OOCL SYDNEY 300 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高雄-香港-上海-赤湾-香港-悉尼 JZ00472
11 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TW0051 MING CHUN 738 福州-厦门-蛇口-香港-高雄-台中-马尼拉-宿雾-高雄-台中-基隆-石垣岛-福州 JZ00373
SHIN CHUN 734 福州-厦门-蛇口-香港-高雄-台中-马尼拉-宿雾-高雄-台中-基隆-石垣岛-福州 JZ00394
12 台湾航业股份有限公司 TW0034 YE LAN(宜兰) 926 上海-大连-烟台-青岛-香港-蛇口-香港-高雄-基隆-石垣岛-上海 JZ00374
13 台湾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TW0120 TAO YUAN(桃园) 926 上海-大连-烟台-青岛-香港-蛇口-香港-高雄-基隆-石垣岛-上海 JZ00375
4 羲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TW0122 GOLDEN CLOUD(景云) 518 厦门、福州至台湾海峡两岸间接航线集装箱班轮货物运输 JZ00475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佳木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佳木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推动节约型政府建设,监督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城市公共资源,企业转制中财政部门收回的资产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政府所有、财政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五条 购买固定资产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程序申报、购买:
行政事业单位拟购买固定资产等,由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依据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产权登记数据和资金情况进行审批,购买大额资产需报政府审批。按《政府采购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六条 资产配置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间按《佳木斯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三十日内,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新增资产审批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对购建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帐目及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要定期清查,做到资产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资产时,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必需、可能、够用”的原则,在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仪器设备等资产,提出调剂处置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报损、报废、核销等。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不得随意处置。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函;
(二)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批准文件;
(三)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及产权登记证;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五)以报废方式进行资产(车辆、设备、房屋)处置的,必须持有法定鉴定权的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六)资产评估报告;
(七)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情况;
(八)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必须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办理资产的产权过户转籍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用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清册,在改变隶属关系文件下达后三十日内报送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 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政府所有。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一) 未经批准,擅自购建、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 把国有资产产权落成个人产权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
(四) 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收益上缴财政部门的;
(五) 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七) 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
(八) 增加国有资产,不履行新增资产审批手续的;
(九) 增加国有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十) 土地、房产、车辆等产权管理部门擅自办理产权转籍过户手续的;
(十一) 其他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