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市区封闭道路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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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市区封闭道路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市区封闭道路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
[2000-09-21]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员,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在我市城区封闭式丹东路、东西一路道路上,发生的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人不准跨跃隔离带,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违者罚款,因违反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非机动车与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行为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条 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人行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须停车让行;因抢行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按原通行信号在人行横道内继续通过的行人,应主动避让;违者,发事故,由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人行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减速避让行人。因未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因转弯及进出小区开口、单位大门、绿篱开口时,不避让行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行人通过有人行信号控制或没有人行信号控制但有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遵守信号的规定,因行人违反信号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在设有人行天桥和人行横道的路段上,行人须走人行天桥及横道,学龄前儿童通过须有成年人带领,因违反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行人走路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路边行走,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机动车专用道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等道路上,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着标志服装的道路维护和清扫人员在正常作业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行人必须在停车站点搭乘招停出租车或小客车,出租车或小客车也必须在停车站点停车,放行乘客,如因下车或搭乘,停车逗留等妨碍其它机动车通行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招停的出租车或小客车负全部负责。

第十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涉及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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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的意见



教高会厅〔2004〕1号


  我国地方和高等学校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20多年来,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为高等教育的决策和决策实施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服务,在推动高等教育科学的理论建设和指导实践、推动教育观念的转变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并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研究成果,出版了大量的研究著作和论文资料,培养了一大批教育研究和管理人才。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应该有一个更大的发展,这就使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必须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建设,更广泛地开展群众性的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促进高等教育创新。

  但是,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建设和研究工作的开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领导对高等教育研究在教育决策、管理和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还缺乏正确认识,不太注重运用高等教育的理论和研究成果指导实践,对高教研究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有些学校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任务不明确,致使研究人员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些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研究条件比较差,研究人员的职称、待遇等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影响了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作用的发挥,甚至造成人才流失;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之间缺乏交流、合作,有些研究课题存在低水平重复、与实际脱离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亟待改变。

  为了使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更好地发挥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应有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高等教育研究重要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建设。

  一、充分重视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教育科学研究单位,担负着从事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推动干部和教师开展群众性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等任务。其中,水平较高、力量较强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还担负着培养高等教育研究和管理的专门人才,建设和发展高等教育学科的任务。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具有研究高等教育和高校自身的特殊性,与一般科研机构有所不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高等学校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在高等教育深化改革特别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新形势下,如果没有高水平的教育科学研究,仅凭经验办学,将很难建设高水平的高等学校,更难在高等教育发展中有所创新;有远见、有创新、成熟的教育领导者,必然重视教育思想、教育理论、教育理念的先导作用。

  二、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组织建设。应当根据各地方、各高校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必要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

  三、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队伍建设。高等学校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应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素质较高的精干研究队伍。研究人员应具有高等教育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科学研究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对国内外高等教育有比较广泛的了解。为了提高研究水平和能力,对专职研究人员以及比较固定的兼职研究人员,应当安排必要的培训进修,创造学习提高的条件。

  四、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使研究机构和研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发展。这些制度,主要包括研究机构的组织、领导,研究规划和计划的制订、实施,研究工作过程的监督、检查,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研究人员的职责、考核,与校内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合作,研究经费的使用、管理,研究资料的建网、建库等等。

  五、各地方、各高校应保证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必要的研究工作条件。同时,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也要利用本身的优势,逐步创造更好的研究工作条件。例如,积极争取各级教育科研课题、校内外的相关研究项目和经费,开展有偿的教育咨询和培训服务,编撰出版相关教材和书刊,和文化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研究等。

  六、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建的“全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协作组”,应发挥学术性社团的优势,担负起推动各地方、各高校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之间互相联系、加强交流、开展合作等方面的任务,以解决分散孤立研究所带来的信息闭塞、低水平重复、效率不高等问题;可以积极研究和探讨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自身如何进一步发展、提高以及更好发挥作用等方面的共同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办法;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评估、成果鉴定、评奖和国际交流活动。

  七、加强高等教育研究的人才培养工作。有高等教育学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要加强学科和课程建设,充实师资力量,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都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创造条件,在学校教师和干部的上岗培训、岗位培训以及继续教育中,担负起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教学管理和教育研究等方面的培训任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所(室),还应积极参与大学生的学习指导、文化素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等方面的任务。


人事部关于坚决杜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坚决杜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努力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证了人才流动工作的正常开展。但是,也有少数地方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在档案管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最近,湖南省永州市等市、县人才流动服
务中心在向福建省惠安县等地输出教师过程中,出现了假文凭、假档案材料以及乱收费的现象。湖南省人事厅正在查处此事,涉及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已被责令停业整顿。此外,还有个别地方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现了丢失档案,审查把关不严,甚至伪造、涂改档案等严重问题。为了进一步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出现,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干部人事档案是历史、全面地考察了解、正确评价和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逐渐增多,搞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对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保证人才队伍素质,具
有重要意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等问题,不仅影响了人才流动工作的正常发展,扰乱了人才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才市场声誉,而且严重违反了干部人事工作的职业道德规范,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各级人事部门及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要从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切实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二、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各级人事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专门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人才引进、输出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无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等
弄虚作假的问题,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是否严格审查把关,有无默认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的问题;二是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是否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与保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档案转递是否符合程序;三是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管理档案的物质条件是否具备
;四是档案管理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要通过这次检查,坚决纠正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和乱收费等突出问题,严禁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严肃处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违纪违法行为
各级人事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在档案管理中不认真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伪造档案材料、出具假档案的人员,要坚决查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
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等不适合做档案管理工作的,要坚决调离或予以辞退。同时,对出现上述问题的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要追究领导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马上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吊销许可证或勒令停止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业务。对在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中乱收费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所收费用要限期如数退还。对社会
上制假贩假人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打击。
四、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审核制度和管理责任制,严格收费管理
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业务,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法规,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抓紧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审核制度和管理责任制。对每一份档案的进出,都要明确审核管理的内容、程序和责任人,建立登记制度。要严
格遵照“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执行国家和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收费标准,绝不允许以赢利为目的,高额收取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要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认真倾听各方面意见反映,建立办事公开、举报等群众监督制度。要把档案管理作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单位自查和逐级抽查相结合,专人分管,分级负责。对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管理流动人员人
事档案的业务资格,逐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
六、加强对人才流动工作的领导
要认真履行人事部门的管理职责,保证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要精心组织好这次检查工作,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措施。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选择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同志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同时要开展业
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要依照有关的法规,加强对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广告审批、人才招聘、举办人才交流会等市场活动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的秩序,树立人才市场的良好形象,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
各地要从湖南永州等地发生的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通过对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查处,对全系统进行一次遵纪守法的教育,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及人才市场的管理。各地要将落实此通知的情况,于今年底报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



199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