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黑龙江省饶河县等地为第三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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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黑龙江省饶河县等地为第三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8]351号




关于批准黑龙江省饶河县等地为第三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你局申报,经研究,现批准黑龙江省饶河县等5县、1基地为第三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请组织上述试点地区按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尽快成立以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同时,要严格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当地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特此批复。

附件:第三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第三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黑龙江省 饶河县

  江苏省 宝应县

  安徽省 岳西县

  贵州省 湄潭县 荔波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广夏征沙渠种植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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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

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
http://www1.customs.gov.cn/Portals/0/2011web/11公告6fj.doc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


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2月3日收到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间苯二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间苯二酚产量在2010年和2011年1-9月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间苯二酚,又称1,3-苯二酚、雷琐辛。英文名称: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呈白色针状结晶体,暴露于空气当中会逐渐变红, 易溶于水、乙醇、乙醚,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不溶于苯。

  主要用途:间苯二酚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合成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主要用于橡胶黏合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生产。此外,间苯二酚还可用于生产木材黏合剂、阻燃剂和各种医药、农药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519787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12年3月2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3年3月2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3年9月23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6 65198747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76 65198053
    传真:86-10-65197586

  附件:间苯二酚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203/2012030803263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