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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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0〕85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充分发挥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中心)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移交给使用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建设方式。

第三条 由市建设中心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技术等用房,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项目,以及市建设局承担的市政、园林、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市政府指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

市建设局负责对市建设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具体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评审。

市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条 代建方式分为“阶段管理”和“全程管理”两种。

(一)“阶段管理”是指由市建设中心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委托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建设、验收至移交等工作。适用范围为市级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项目。

(二)“全程管理”是指由市建设中心从项目受理函后开始,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工作。适用范围为市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市建设局承担的市政、园林及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除上述两项外,确需市建设中心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由使用单位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在项目受理函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代建方式。

第七条 市建设中心代建的项目须签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协议》,明确代建管理的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实行“阶段管理”方式的使用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功能和使用要求,办理项目立项和筹措建设资金;

(二)负责项目的规划、土地、环评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报批手续;

(三)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等相关建设条件和政策的协调处理;

(四)参与项目建设中设计、设备(材料)变更,专用(专业)设备采购、竣工验收,接收竣工资料;与市建设中心共同做好项目财务核算和竣工决算;与相关单位共同做好工程结算、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 实行“阶段管理”方式的,市建设中心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指导使用单位做好项目报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环评等前期工作;

(二)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项目设计招标,协助做好初步设计(概算),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负责委托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及时送市评审中心评审;

(三)负责项目的勘察、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等招标和采购;

(四)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承担造价、工期、质量、安全方面的控制和经济责任;

(五)严格按照审查后的施工图组织实施,并负责项目建设中设计、设备(材料)变更,工程联系单的审核和报批;

(六)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做好工程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七)做好项目财务核算和竣工决算,协助做好工程结算、审计等工作;

(八)做好与使用单位的资产移交工作;

(九)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办理保修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 实行“全程管理”方式的,市建设中心履行第八条中(二)、(三)、(四)项职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筹措的建设资金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及时划入“市财政集中支付专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衢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建设中心签订的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市建设中心应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提出资金拨付联系单送市评审中心评审,市评审中心应在10日内提出评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0日内核准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建设中心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严格控制各类管理性质的开支。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的监管。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因开展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需发生相关费用的,应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开设基本建设专户(专账),实行专人负责、专账核算。

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停止使用基建专户。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并在市财政局的监督下注销基建专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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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
泰安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土地开发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核验。
  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管理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土地检查核验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高新区管委、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按照《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确定的管辖区域和监管职责负责相关土地检查核验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款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实施情况;
  (二)投资强度、投资总额等情况;
  (三)土地出让金(含补缴)、划拨成本、土地闲置费、违约金等价款交付情况;
  (四)用地位置、面积;
  (五)土地使用权变动情况;
  (六)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五条 土地检查核验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后申请土地检查核验,向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申报表》;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核实意见;
  3、建设项目投资情况说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给予申请人明确的指导意见。
  (三)审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进行审核。
  (四)核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检查,对用地位置、面积等双方有争议的,可先期进行测绘。
  (五)结论。土地检查核验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时间不计算在内),检查核验合格的,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合格意见书》。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出具《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合格意见书》。
  没有《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合格意见书》的,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七条 建设用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核验结果应为不合格:
  (一)项目建设情况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相符的;
  (二)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相符的;
  (三)土地出让金(含补缴)、划拨成本、土地闲置费、违约金等价款未足额缴纳的;
  (四)建设项目实际用地的位置、面积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五)违规违约转让土地的;
  (六)存在其它违规违约用地行为的。
  检查核验不合格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和要求。整改后达到规定条件的,应当进行土地检查核验。
  检查核验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当另行立案处理。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检查核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征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集、管理、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审计、税务和商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办公室的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均应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少于5000元的按5元缴纳。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每月15日前交财政部门专项储存。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预决算由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报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扶持重要副食品的生产基地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二)重要商品储备费用的补贴;
  (三)“菜篮子”工程补贴;
  (四)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临时补贴;
  (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必要费用。


  第八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11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附项目方案、用款计划、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调控目标与重点,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年度收支计划,对申请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初审意见,综合平衡后,报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立专门会计科目,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项目工程进度向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使用情况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条 有偿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按用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偿还本金,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标准参照同期同档次的银行贷款利率。逾期不偿还的,加收20%的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跟踪监督,定期检查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投入的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审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征收、管理价格调节基金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