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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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48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 1995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4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痢疾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地区以及城镇地区以外的机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西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市除四害管理工作。
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本市除四害密度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做好除四害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除四害责任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落实除四害所需经费。
(二)实行卫生综合治理,实施消除四害孳生、繁殖场所、直接杀灭等防治措施。
(三)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五条 居民住户有做好除四害的义务,并应积极参加本地区的除四害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在除四害工作中行使下列权利:
(一)有权要求除四害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除四害工作进行指导。
(二)有权自行实施除四害工作或委托有营业执照的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承包本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三)有权终止与无明显杀灭效果的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签订的承包合同。
(四)有权要求承包本单位的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全额赔偿因四害超标所受到的经济罚款。
第七条 从事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的人员,须经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除四害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颁发的《除四害监督检查证》。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取消执法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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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拟定的《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 2009年1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08〕30号)精神,强化责任,完善机制,促进长效综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努力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特制定《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城市环境的主要矛盾,以考核体现鲜明的工作导向;坚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奖惩激励制度,以考核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坚持管理标准,逐步形成一套比较科学的长效管理体系,以考核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充分考虑各区的工作特点,以考核调动各个方面积极性。

  第三条:考核实行市区分层,条块结合,城乡双轨。区、县层面考核对象为13个区、县政府,其中,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为城区组;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为郊区县组,两组分别采取相应考核办法实施。湖南路、新街口、中央门、夫子庙和南京火车站五个窗口地段列入城区组考核。市级层面考核对象为市市容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建工局和市公安局等涉及城市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城区组考核内容为:街巷、居民区(含城中村)市容环境卫生、环卫行业管理、建筑渣土、控违拆违、户外广告、举报整改共六大项,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街巷、居民区市容环境卫生为区各街道平均得分,权重占60%,其余五项考核权重占40%。郊区县组考核内容为:清扫保洁和环卫设施管理、市容市貌和市容秩序、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居民区市容环境卫生、结合部(自然村)以及问题整改共6大项。市级部门考核内容为:各部门涉及城市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整改率。

  第五条:考核全部采用随机暗查方式进行。城区组实行“一周两查”,窗口地区实行“一周一查”,郊区县组实行“一月两查”,对市相关部门的考核采取交办问题菜单,统计当月整改率的方式进行。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民意测评,综合反映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每月公布考核成绩,并定期组织讲评。区、县全年平均得分率和市相关部门全年平均整改率高于90%(含90%)的为优秀等次,高于70%(含70%)的为达标等次,低于70%的为不达标等次。对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年度城市管理成效突出的单项工作评选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创优奖;对城市管理工作进步明显的区(县)、街道评选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进步奖;在城区组评选20个、郊区县组评选10个城市管理优胜街道,由各区(县)根据全年考评成绩,按照参评街道数的50%比例向市推荐申报,由市综合择优评定。继续实行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责任保证金制度,考核结果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奖惩。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在年度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为不达标等次:凡在省级以上综合考评、国家级创建以及重要活动保障中出现重大责任问题的;在日常管理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未能及时完成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

  第八条:省城管创优、市“金陵市容杯”考评采用本考核办法一并实行。

  附件:1、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城区组考核表

     2、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郊区县组考核表

     3、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市相关部门考核表

     4、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一:

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城区组考核表(含窗口地区)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标准

环境卫生
100
1、无零散、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河道水面无垃圾漂浮物。绿化带无积存零散垃圾。2、公厕、垃圾中转站设施完好,管理规范。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外观整洁完好。

违法建筑
100
辖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

建筑渣土
100
1、负责管理的建筑工地管理规范,有冲洗设施和措施。2、建筑渣土实行密闭运输,无扬尘、无抛洒滴漏。渣土抛洒污染路面的及时清理,建筑渣土按指定地点处置。3、严格按照许可程序和权限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户外广告

和景观亮化
100
1、无违规审批和设置户外广告。无违章重复设置店招店牌。2、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在规定时限内整改。3、各种户外广告、店招、美化亮化等设施完好、安全、无破损。4、景观照明设施按规定时间开启。亮化保障亮灯率90%以上。

举报整改
200
举报经查实,整改率90%以上,反馈率100%。

街巷、居民区(含城中村)

市容环境卫生
400
1、街巷、居民区无零散、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无破损,垃圾不散落、不漫溢。2、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市容整洁,无乱摆乱放、乱设摊点、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3、无倚门出摊、占道经营和流动摊点。疏导摊点管理规范,报亭无乱披挂、乱出摊等现象。4、居民区卫生状况、公共秩序良好,无乱堆放、乱贴写、乱搭建等现象。无违章饲养禽畜、种植蔬菜现象。居民装潢垃圾清运及时。5、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洁,无店外店、占道经营、乱搭建现象。车辆停放整齐。6、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无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旱厕、露天粪坑。市容整洁,无马路市场、无新的违法搭建。


  【注】街巷居民区市容环境卫生每次抽查不少于4条道路和街巷、4个居民区(含城中村)、1个农贸市场、1处结合部。无结合部的街道抽查其他考核点1处。举报点核查不在数量规定之列。



附件二:

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郊区县组考核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标准

清扫保洁和

环卫设施管理
25
1、无零散、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

2、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外观整洁完好,周边无散落垃圾和大量积存垃圾。垃圾池实行密闭。

3、河道水面无垃圾漂浮物,岸坡无积存暴露垃圾。

4、渣土抛洒清理及时,无乱倾倒、乱处置现象。

市容市貌和

市容秩序
25
1、城区市容整洁,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

2、道路两侧无倚门出摊、占道经营现象,无乱摆乱放、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现象。

3、占道施工应设置规范围挡。

4、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规范,设施完好。

农贸市场

周边环境
10
1、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洁,无零散、暴露垃圾。

2、市场周边无店外店、占道经营、乱拉乱挂、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现象。

3、车辆停放整齐。

居民区市容

环境卫生
10
1、居民区卫生状况良好,无零散、暴露垃圾。

2、公共秩序良好,无乱堆放、乱设摊、乱贴写、乱搭建等现象。

3、居民区配备必须的环卫设施,无旱厕、露天粪坑。

结合部(自然村、城中村)
10
1、无暴露垃圾、露天粪坑。

2、无马路市场

问题整改
20
每轮检查中随机抽查上次反馈菜单中的4个问题,考核整改情况


  【注】郊区县组每次抽查不少于3条道路和街巷、1个农贸市场、1—2个居民区、4个整改点。另抽查街、镇所属的1个自然村。举报点核查不在数量规定之列。



附件三:

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市相关部门考核表

部门
考核内容

市市容管理局
1、督促落实清扫保洁制度,路面、街巷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积存暴露垃圾。加快环卫设施建设,按照标准加强环卫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2、加强建筑渣土管理,依法查处沿路抛洒、乱倒偷倒渣土行为;

3、加强占道经营管理的检查监督,及时指导、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组织整治,取缔违章占道、店外店;

4、强化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的管理,取缔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按规定正常开启。主要道路无乱贴乱画等“牛皮癣”现象;

5、加强对“拆违”工作的督促检查,有效防止和控制新搭违建。

市环保局
1、及时督促和调查处理烟尘、油烟、固定噪声源超标排放污染扰民行为;

2、依法监督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依法监督产生工业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特种废弃物的单位采取特种废弃物和一般垃圾分类收集、存贮和处置措施。

市市政

公用局
1、保持市政道路路面平整完好,市政道路雨水、污水管道畅通,无垃圾堵塞、漫溢和窨井盖损坏丢失现象。新建、改建道路隔离护栏以及公交站台、路灯等公共设施完好;

2、市政公用建设工地管理规范,场内整洁有序,无堆积渣土和杂物,工地和渣土管理做到“四有两不”。即有工地围挡、有硬质地面,有冲洗设施,有门前保洁措施,渣土运输车辆后档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

3、市政管辖的城市河道干净清洁,无漂浮物,岸坡无垃圾。

市园林局
1、建成区范围内道路、广场游园绿地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公园、游园水面无漂浮物;

2、草坪、绿篱修剪及时,绿化养护工完场清,不污染路面;

3、绿化地带无缺株,无枯死枝干,无裸露地面,无扣绳挂物。缺株和死株应适时补植。

市交通局
1、长途客运站、码头、公路收费站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乱停放、乱堆放现象,无违章户外广告;

2、环卫设施齐全,保洁制度落实;

3、交通道路管养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违法建筑。

市水利局
1、所辖河道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

2、所辖河道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无违法建筑。

市工商局
1、依法加强农贸市场监管,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完善环卫设施,搞好场内环境卫生,无积存暴露垃圾,无污水漫溢,无溢摊;

2、强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业务培训,监督经营者守法经营,严格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3、对无合适经营场所、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户进行查处纠正。

市公安局
1、各类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有序;

2、建成区内各类交通设施整洁完好,无破损;

3、经批准设立的停车场环卫设施齐全,无积存暴露垃圾,无违法搭建;

4、强化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运输行为;

5、加强外来人口管理,重点地段、窗口地区、商业街区、风景区等公共场所行乞、算命、拉客、散发小广告等扰乱公共秩序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市建工局
1、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材料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2、施工现场整洁,物料堆放整齐,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有效防止渣土运输抛洒。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水污染周边环境;

3、工地食堂、厕所符合卫生要求,“四害”不超标。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做到工完场清。

市卫生局
浴室、美发美容、歌舞、旅馆、饮食单位等符合卫生要求,清洗、消毒等各类卫生措施落实。

市房产局
1、加强拆迁工地管理,督促拆迁施工单位做到“四有两不;

2、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约定履行物管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职责;

3、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能,对破墙开店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强化监督管理。



  【注】每月由考评办公室下发整改问题菜单,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予以书面回复,有疑义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情况说明。整改结果由考评办公室组织核查。已整改的件数除以应整改的件数得出该部门的整改率。当月未能解决的问题转入下月度问题菜单,继续计算整改率。



附件四:

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分类
编号
考核内容
扣分值

环境卫生管理
1—1
道路、街巷有零散垃圾
1分

1—2
绿化带内有零散垃圾
1分

1—3
河道水面有漂浮物、垃圾
1分

1—4
积存暴露垃圾
2分

1—5
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收集容器未及时清理,垃圾漫溢、散落
1分

1—6
公厕内部环境卫生管理不达标
1分

1—7
公厕周边乱堆放、乱搭建
1分

1—8
公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
1分

1—9
中转站垃圾散落或污水漫溢
1分

1—10
中转站站容不整洁
1分

1—11
中转站周边乱堆放、乱搭建等
1分

1—12
中转站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
1分

1—13
果壳箱、垃圾桶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
1分

1—14
果壳箱、垃圾桶不整洁、垃圾污水污染地面未及时清理
1分

1—15
公厕未按规定时间开放
2分

控违、拆违
2—1
建成区出现新的违法建筑
10分

2—2
发现违法建筑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整改
5分

2—3
连续未整改每月连续扣分
5分

建筑渣土管理
3—1
建筑工地围挡不规范,门口未硬化、无冲洗设施
3分

3—2
建筑渣土未实行密闭运输,车身带泥,后挡板超高。
1分

3—3
建筑渣土在禁运时段或路段运输出土、出现路面污染未及时清理
2—6分

4—4
偷倒乱倒建筑渣土未及时清理
5分

3—5
未按照许可程序和职责权限办理渣土处置手续
10分

3—6
未及时处理渣土管理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3分

3—7
建筑渣土管理档案资料不全
2分

户外广告与景观亮化管理
4—1
违规审批户外广告
10分

4—2
未经审批违章重复设置店招店牌、店招店牌设施不符合标准
2分

4—3
违章户外广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10分

4—4
户外广告牌面空置或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
2分

4—5
亮化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启
5分

4—6
在主次干道违规设置临时广告条幅拱门等宣传物品
1分

4—7
户外广告发生安全事故
10分






举报整改
5—1
举报经查实按问题分类扣分


5—2
举报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
5分

5—3
举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
5分

5—4
举报整改延期每月实行连续扣分
5分

街巷居民区(含城中村)市容环境卫生
6—1
街巷、居民区有零散垃圾
1分

6—2
绿化带保洁不及时,有零散或积存垃圾
1分

6—3
积存暴露垃圾(含积存暴露的装潢垃圾)
2分

6—4
环卫设施不全、管理不达标,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容器垃圾漫溢散落
1分

6—5
有倚门出摊或占道经营、流动摊点
1分

6—6
主干道两侧出现占道经营
2分

6—7
经批准设立的摊点不能保持环境卫生
1分

6—8
沿街沿路乱摆乱放、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搭乱建
1分

6—9
未经批准占道施工,乱堆放物料
1分

6—10
违章设置占道洗车点(场)
2分

6—11
单位自管区域环境脏乱差、责任区制度不落实
1分

6—12
报亭乱披挂、出亭经营
1分

6—13
违章饲养家禽、种植蔬菜
2分

6—14
街巷、居民区有自发马路市场
5分

农贸市场周边环境
7—1
市场周边环境卫生脏乱差
1分

7—2
市场沿街摊位外溢、占道经营
1分

7—3
市场外车辆乱停乱放、货物乱堆放影响市容
1分

城郊结合部市容环境卫生
8—1
道路、街巷有零散垃圾
1分

8—2
绿化带、水面有垃圾漂浮物
1分

8—3
发现暴露垃圾、卫生死角
2分

8—4
有露天粪坑、旱厕
2分

8—5
沿街沿路有自发马路市场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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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违规、走私企业,系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规,经海关认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走私行为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加工贸易企业、边贸企业、旅游小额贸易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等)。
第三条 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前提是:违规、走私行为事实成立,已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且该行政处罚已经生效;或构成走私罪,法院已作出判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接到海关或法院书面通知后,有权对违规、走私企业作出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可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规、走私企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在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警告处罚并予以通报。
(二)对在两年内出现三次违规行为,或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暂停其6个月单项商品或单项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或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
(三)对在两年内出现两次走私行为,或走私偷逃应缴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3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暂停其6个月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
(四)对走私偷逃应缴税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多次走私应合并计算)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
(五)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
(六)对伪造、变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件或进出口许可证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
(七)对构成走私罪、司法机关已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
第五条 对能自查自纠的企业,或在案件查处中能主动配合海关、积极挽回或避免国家损失的企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海关总署后,可减轻或免予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对违规、走私企业作出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企业,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听证情况,最终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于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企业;无法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八条 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比照本《规定》第四条,对违规、走私外商投资企业分别给予警告、通知海关暂停或停止其办理进出口业务的行政处罚,并通知外方母公司。
第十条 本《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