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7:50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

(2003年6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准确、及时地做好水文测报,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水资源调查与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实施指导。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关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水利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水文事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水文机构编制水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水文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意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第六条 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组织建设,省水文机构管理。地方水文站网,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省水文机构组织建设和管理。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改级、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电站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兴建水文测验、报汛设施或者设立专用水文站,经省水文机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兴建的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应当设置向有指挥调度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文机构传递水文信息的通道。

第八条 水文机构、水文测站和有水文观测业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准确、及时地进行水文监测,保证监测成果质量。水文机构设立的水位、雨量、地下水观测点,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管。受委托者应当遵守水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水文机构、水文测站监测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九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查、汇编工作。水文测站和有水文观测业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整编水文水
资源监测资料,按年度报省水文机构汇编。未经省水文机构汇编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条 水文机构、水文测站和有水文观测业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根据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报送水文信息与预报。水文机构参与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调度工作。

第十一条 水文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通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确保水文通信网络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送水文信息与预报。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市州的流域或者区域水文水资源调查与评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甲级资格证书的水文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审查涉水工程规划和设计时,应当通知水文机构参与涉水工程水文部分的会审。

第十四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做好经常性的水文分析和水文计算工作,并确保水文计算成果质量。全省或者流域性水文计算任务,由省水文机构承担,其水文计算成果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审定。

第十五条 水文测验河段、测验设施、气象观测场的保护范围,由水文机构根据下列标准和实际需要提出方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予以公告,并设立标志:

(一)测验河段保护范围:从测验河段上比降水尺断面的上游20米起,至下比降水尺断面下游
河道宽度1倍止的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区域;未设比降水尺断面的,从上浮标测流
断面的上游20米起,至下浮标测流断面下游河道宽度1倍止的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
区域。
(二)测验设施和气象观测保护范围:测验设施周围10米;气象观测场周围15米。

第十六条 水文测验河段、测验设施、气象观测场保护范围内,禁止影响水文测验的下列行为:
(一)种植乔木、高杆作物;
(二)修造建(构)筑物、堆放物料;
(三)取土,挖沙,采石,淘金,倾倒垃圾废物,排放污水;
(四)停靠船舶、排筏;
(五)架设线路。

第十七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文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设施的义务。禁止侵占或者毁坏水文仪器、标志、缆道、通道、测船、码头、场地、通讯设施。禁止挤占或者干扰水文无线专用频道、信道。

第十八条 在水文测站的上下游确定的范围内不得修建对水文测验有影响的工程。确因国家或者地方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报建)前与省水文机构或者其指定的直属机构协商处理方案,未协商处理方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设计;需要拆迁水文测站或者对水文测站采取补救措施的,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水文测验人员在通航河道中作业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规则,悬挂示警标志,过往船只、排筏应当避让。

第二十条 水文机构、水文测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从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文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设立、迁移、改级、撤销水文测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兴建水文测验报汛设施
、设立专用水文站的;
(二)未整编或者拒不报送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
(三)在水文测验河段、测验设施、气象观测场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测验行为的;
(四)设计未经批准,强行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

第二十二条 侵占或者毁坏水文仪器、标志、缆道、通道、测船、码头、场地、通讯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水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水文经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法制机构:

  2000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将于10月14日、15日举行,目前考试的报名工作已陆续展开,为确保这次考试及相关工作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此次考试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工作任务重,而且又适逢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因此,各级经贸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精干人员做好这项工作。

  二、做好考试的宣传工作。各级经贸委要利用各种媒体和会议,宣传普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意义、有关规定和具体做法。有关考试考务和考试教材的信息应在当地主要报刊上登载或发布公告。

  三、做好同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工作。各地经贸委应主动与人事、司法部门联系,配合人事考试部门做好各项考务工作。要保证通畅的联系渠道,有关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工作的情况、要求和建议,应按照分工,及时向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司法部反映。

  四、做好考前培训工作。要积极筹备师资,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机构,统筹安排培训工作。培训坚持自愿原则,不强制培训,不得乱收费。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摘要:小额信贷公司在近几年发展迅速,成为金融业发展势不可挡的趋势,它主要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创造了机会,有利于金融制度的创新和风险的分散。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仍旧处于探索的阶段,存在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制度研究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的。

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专门提供小额贷款的特殊机构,他主要是以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额度、持续性和制度化的信贷服务方式。这项业务的发展壮大起源孟加拉国吉大港大学经济学家尤努斯的一项扶贫实验,即给贫困农民提供无需担保的信用贷款,帮他们脱贫致富。目前孟加拉农村银行的小额信贷模式已经成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典范,为世界小额信贷产业和人类扶贫事业做出了极大贡献。


一、小额公司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1994年,小额贷款被引入中国,主要作为国际援助和中国政府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由于成效显著而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国务院在2004—2006年间连续三年通过三个一号文件为农村小额信贷提供政策支持,并与2005年6月开始了“商业性小额信贷”的的全新阶段。 为了更好地指导小额贷款的工作, 使小额贷款步入正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5月4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 明确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另外《意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资金来源、资金应用以及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贴近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的实际情况,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金融服务需求, 而且对于缓解小额融资需求, 引导民间融资具有积极意义。小额贷款公司不仅是民间资本金融进入金融行业的第一个跳板, 为封闭的民间资本金融打开了一条出路,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 表明政府对纯私人性质的金融组织持认可态度, 预示着小额信贷的发展有了较宽松的社会和制度环境。从目前情况看,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很快, 民间投资热情非常高, 由于其服务目标明确、手续简便、效率高, 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对帮助我国中小企业和三农企业渡过困境, 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法律制度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的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央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只进行业务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性是普通公司而非金融机构,但是实际上从事的却是金融类的业务,从中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又不同于普通的金融机构。这种身份定位的模糊性阻碍了小额公司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不明同时也导致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小额贷款身份不明导致其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和保护。目前,对小额公司的规定只是停留在金融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身份的不明确导致了监管主体的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的不明确使其缺乏长期的战略规划,使它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手段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收益和可持续发展。


(二)、资金问题制约其可持续发展


《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坚持“只贷不存”, 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这样规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由投资人承担,即使运作失败或者倒闭,也不至于造成大的社会问题,但是随之带来的问题是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单一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因其贷款操作比较简便,比传统的商业银行更有市场,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资金来源问题已经凸显,尽最大限度的发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功能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商业角度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机构很难长期存活,它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投资公司,要承担巨大的风险,付出很高的操作成本,但回报则仅仅是利息。小额贷款机构如果不能吸收存款,就不可能成为真正可赢利的商业模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后续资金严重不足,资金来源问题成为了束缚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键。


(三)、小额贷款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金融监管是国家通过法定的机构依法对金融交易的主体和行为进行规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优化金融资源。《意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并没有做出明确额规定,直接导致了小额贷款供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确,进而导致了监管的无序和缺位。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一般都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做出规定,造成了各地监管主体的混乱和多头监管的现象。目前这种情况的出现根源在于没有确立一个真正的监管主体。现行的各地政府对小额贷款进行的监管操作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在监管的程序上和操作性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没有有效的监管体系,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和发展就会处于无序化的状态,容易导致系统性的风险和违法事件的发生。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金融服务竞争来缓解目前农业生产资金缺乏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而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上的竞争,提高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率,最终实现从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过度。因此,可以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划为金融服务业,并根据其特殊性设置准入条件、经营范围和退出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