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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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你局《关于呈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
案的报告》(兵劳社发〔2002〕6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从2002年7月1
日起,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要按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进行分档。

你们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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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今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总局等


关于切实做好今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今年中秋、国庆节将至,现就“两节”期间有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节日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近几个月来,猪肉、食用植物油等副食品价格上涨较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偏高,对群众生活影响较大。做好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为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供应工作,努力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为广大人民群众过好“两节”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精心组织,确保“两节”期间市场商品供应

各地对粮油、猪肉、禽蛋、水产品、月饼等重要商品的生产量、消费量、库存量等要做到心中有数,组织好相关商品的采购和调运,增加节日期间重要商品的市场投放,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要适时动用生猪活体储备和冻肉储备,满足群众节日消费的需要。要加强产销衔接,与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合作,组织好粮油、肉禽蛋奶、蔬菜、食糖等重要商品的调运。产地与销地、调出与调入地区,运输与生产、销售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

三、严明纪律,年内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政府提价措施

今年内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政府调价措施。凡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越权定价或擅自提价。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内的价格,因特殊原因确需提高的,要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四、加强监测,防止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各地要加强粮油、肉禽蛋菜、电力、液化气等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医药、运输、参观游览景点门票、月饼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供应和价格的监测。要严格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对可能引起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预警预报。要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发现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和断档脱销,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蔓延,确保市场和价格稳定。

五、强化执法,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节日市场监管。各地要继续抓好粮油、猪肉、月饼等重要副食品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加大监管力度,切实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及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副食品进入市场,确保群众节日消费安全。要严格价格执法,组织开展节日专项价格检查,规范粮油、猪肉、月饼等节日期间群众生活必需品和游览参观景点门票、医药、运输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秩序,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乱加价和价格欺诈行为,严肃查处串通定价、合谋涨价、操纵价格,以及囤积居奇、造谣惑众、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价格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确保24小时全天候畅通。

六、落实政策,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7]22号文件、国发明电[2007]1号电报要求,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尽快落实提高低保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切实安排好低收入群体生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副食品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要切实做好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七年九月二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7〕5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成都市人民政府督学(以下简称市政府督学)是指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聘任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遵循原则)
  聘任市政府督学坚持德才兼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聘任条件)
  市政府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应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其他系统工作人员应热爱教育工作,并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担任或曾经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或者具有教育教学领域内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六)须有保证履行市政府督学职责和任务的时间与精力,身体健康,初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1周岁,续聘不得超过63周岁。
  第五条(推荐程序)
  推荐市政府督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教育局根据市政府督学的专业分类要求,向有关单位发出市政府督学推荐人选提名通知;
  (二)各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推荐市政府督学人选,被推荐人选须填写推荐表格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各有关单位审查同意后,将推荐的本单位市政府督学人选名单、推荐表和推荐意见报市教育局。
  第六条(核准程序)
  聘任市政府督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教育局对各单位推荐的市政府督学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聘任后,颁发市政府督学聘任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任期规定)
  市政府督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续聘,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三届。
  市政府督学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八条(督学职责)
  市政府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统一组织的各项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依法履行教育督导职责;
  (二)撰写教育督导报告和专项调研报告;
  (三)参与教育督导文件的制订;
  (四)对全市中等及其以下教育工作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意见或建议;
  (五)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相关培训;
  (六)每年应当完成一篇督导调研报告;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督学权利)
  市政府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实地调查、测试和个别访谈,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奖惩的建议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对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要求得到执行;
  (五)市政府督学可接受邀请,参加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六)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七)获取教育督导相关的文件、报刊和资料;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督导办职责)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制定市政府督学参与督导活动的计划和组织工作,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及时召开全体会议,通报情况,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相关要求)
  区(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市政府督学开展工作,为市政府督学开展教育督导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监督职责)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接受并受理对市政府督学履职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辞聘规定)
  市政府督学可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提出辞去市政府督学的书面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推荐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解聘规定)
  市政府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其实行解聘:
  (一)不履行市政府督学职责的;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同意,一年内拒不参加教育督导活动两次以上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四)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解聘市政府督学,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推荐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机构设置)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教育督导评估专业委员会。
  第十六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