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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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资产的合法权益,节约、有效地使用各类资产,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5]国资事发第17号)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8]国管财字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本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经财务部门同意,按审批权限,由本部门或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六条 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的资产处置,均需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七条 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十万元以下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二十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处置单位价值原值在十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二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 各部门后勤企业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二十万元以下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一百万元以下的各类资产,由各部门审批;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二十万元以上、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一百万元以上的资产和其它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 各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应按季度填报《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季度汇总报表》(附后),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各部门及其后勤企事业单位撤消、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在文件下达后三十日内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
  第十一条 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处置申请函;
  (二) 国务院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的批准文件;
  (三) 资产原始价值凭证;
  (四) 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
  (五)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六) 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情况;
  (七) 申报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八)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附后)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除国家规定上缴财政外,一律作为各部门及机关后勤事业单位重新购置各类资产的专用基金,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5]国资事发第1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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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签发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签发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务〔1992〕106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检办联字(1991)309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规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仍由国家商检部门承担。各地海关在监管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口时仍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有关单证验放。

  为进一步做好对出口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出证放行工作,现对出证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检疫协定、合同、信用证没有注明分证条款的,动物性出口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兽医/卫生/检疫抬头合一的检验证书。证书的证明部分必须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畜(禽)来自安全非疫区;

  (二)经兽医宰前宰后检疫健康无病(如合同、信用证要求注明某些疫病名称的应在证书上逐一列明检疫结果);

  (三)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等合乎卫生要求;

  (四)适合人类食用。

  如合同、信用证要求单独出具证书的,应按要求分别出具兽医证书、卫生证书、检疫证书。

  二、凡出口到与我国签有双边检疫协定的国家的动物产品,签证时应在“经兽医宰前、宰后检疫后注明协定中列明的疫病”(检疫结果见附件1、2、3)。

  附件:中朝、中罗、中南兽医防疫、检疫合作协议(摘录)

 

附件:

        中朝兽医、防疫、检疫互助合作协定(摘录)

 

  协定双方规定的家畜,家禽疫病检疫对象如下:

  (一)炭疽(牛,羊、马)

  Anthrax

  (二)布鲁氏杆菌病(牛、羊、猪)

  Brucellosis

  (三)巴氏杆菌病(牛、羊、兔)

  Pasteurellosis

  (四)狂犬病

  Lyssa

  (五)口蹄疫(牛、羊、猪)

  Aphatc Epizooticae

  (六)牛肺疫

  Pleuropneumonia contagiosa bovum

  (七)牛瘟

  Pestis bovum

  (八)气肿疽

  Gangraena emphysomatosa

  (九)牛结核

  Tuberculosis bovum

  (十)奶牛地方性白血病

  Bovine Ieucosis

  (十一)猪瘟

  Pestis suum

  (十二)猪传染性水疱病

  Swine inpfectiosa vesicular disea-se

  (十三)猪丹毒

  Erysipelas suis

  (十四)伪狂犬病

  Morbus Aujeszkyi

  (十五)钩端螺旋体病(猪)

  Leptospirosis(suis)

  (十六)日本乙型脑炎

  Japanese B encephalitis

  (十七)羊痘

  Variola caprina ovina

  (十八)兰舌病

  Bluetongue

  (十九)马鼻疽

  Malleus

  (二十)马传染性贫血

  Anaemia infectiosa equorum

  (二十一)鸡瘟

  Pestis avium

  (二十二)鸡马立克氏病

  Marek’s disease of chickens

  (二十三)鹦鹉病(鸟类)

  Psittacosis(Ornithosis)

  (二十四)鸭传染性肝类

  Duck virus hepatitis

  (二十五)鹅病毒性肠炎

  Goose virus enteritis

  (二十六)螨病(羊、马)

  Scabies

  (二十七)焦虫病(牛)

  Piroplasmasida

  (二十八)球虫病(鸡、鱼)

  Isosporosis

 

  附件2:

        中罗关于牲畜疾病防疫技术合作协议(摘要)

 

                 第三条 

 

  双方同意对进出口的牲畜和牲畜产品进行下列疫病的检疫:

  1、炭疽(牛、绵羊、山羊、马)

  Anthrax (bovine, ovine, caprine si 

equorum)

  2、布鲁氏杆菌病

  Brucellosis(bovine, ovine, caprine)

  3、口蹄疫(牛、绵羊、山羊、猪)

  Aphtae Epizooticae (bovine, ovine, 

caprine siporcine)

  4、巴氏杆菌病(牛、绵羊、山羊、猪)

  pasteurellosis(bovine, ovine, cap-rine siporcine)

  5、狂犬病

  Lyssa

  6、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Pleuropneumonia contagiosa bovum

  7、牛瘟

  Pestis bovum

  8、气肿疽

  Gangrena emphysomatoza bovum

  9、牛结核病

  Tuberculosis bovum

  10、猪瘟

  Pestis suum

  11、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12、羊痘(绵羊、山羊)

  Variola ovina(ovine si caprine)

  13、鸡新城疫

  Pseudopestis avium

  14、鸡瘟

  Pestis avium

  15、鼻疽

  Malleus

  16、猪丹毒

  Erysipelas suum

  17、非洲马瘟

  Pestis africana equorum

  18、马传染性盆血病

  Anemia infectiosa equorum

  19、兔热病(土拉伦斯菌病)

  Tularemia

  20、螨病

  Acariasis

  21、猪水泡病

  Exanthema vesiculosa suum

  22、鸡传染性喉头气管炎

  Laryngotracheitis infectiosa avium

  23、白血球组织增生(牛、鸡)

  Ieucosis bovum si avium  

  24、媾疫

  Exanthema coitale paralyticum

  25、伪狂犬病

  Pseudohydrophobia

  26、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Bronchitis infectioca avium

  27、猪传染性脑脊髓炎

  Encephalomyelitis enzootica suum

  28、沙门氏菌病

  Salmonellosis

  本条规定的疫病清单,经双方授权机关共同协商,可补充或减少。

 

  附件3:

          中国南斯拉夫兽医合作协定(摘录)

 

  (一)缔约双方兽医主管机关将交换以下关于动物疫病情况月报表:

  1、炭疽

  Anthrax

  2、布鲁氏杆菌病

  Brucellosis

  3、口蹄疫

  Aphtae Epizooticae

  4、巴氏杆菌病

  Pasteurellosis

  5、狂犬病

  Lyssa

  6、鼻疽

  Malleus

  7、牛瘟

  Pestis bovum

  8、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Pleuropneumonis contagiosa bovum

  9、牛结核病

  Tuberculosis bovum

  10、猪瘟

  Pestis suum

  11、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12、猪丹毒

  Erysipelas suum

  13、羊痘

  Variola ovina

  14、鸡新城疫

  Pseudopestis avium

  15、鸡瘟

  Pestis avium

  16、非洲马瘟

  Pestis equorum

  17、猪水泡病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二)缔约双方兽医主管机关,如果确认有下述疫病流行时,应尽快就其出现和扑灭情况通知双方:

  1、口蹄疫

  Aphtae epizooticae

  2、牛瘟

  Festis bovum

  3、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4、猪水泡病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六日

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有效地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韶关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是以政府信用,政府未来收入能力向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用于我市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专户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资金管理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应在财政部门设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用途要逐笔审核,确保资金用于建设项目。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审批制度,即项目批准后,先由施工单位提出进度用款计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再由财政部门(包括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支付款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韶府[2000]123号)执行。
第八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项目的管理,按照《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府[2001]135号)和《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不能用于支付拖欠税费、其他债务等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

三、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进入专户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资金实行地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和财务分析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四、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