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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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年修正)

国家工商行管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修正)
国家工商行管局


1993年12月11日国家工商局令第17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规定
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当前走私贩私行为的处罚作如下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
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经销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
二、对为经销走私物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走私贩私行为,除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立案而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处罚的幅度从轻处罚。

国家配额管理进口商品目录(48种)
一、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18种)
汽车、计算机、电视机(含显像管)、摩托车、录音机(含音响、汽车用收录机)、录像机、电冰箱(含压缩机、箱体)、洗衣机。照相机(含镜头、快门)、手表、空调(含压缩机)、复印机、录音录相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CT机和?
舜殴舱馦RV
二、原材料(30种)
粮食、钢材、废钢、废船、木材、胶合板、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原油、燃料油、成品油、聚脂切片、ABS树脂、氰化钠、汽车轮胎、棉花、涤沦(涤沦长丝、涤沦短丝)、晴纶(棉型晴纶、毛型晴纶)、羊毛、聚碳酸酯、钢坯、木桨、化肥、农药、南药、食糖、烟草、烟滤嘴、丝
束、化纤布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
改。
第一条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
、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经销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改为“对为经销走私物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中的“发布”改为“公布”。



199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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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类初等、中等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省教育委员会统筹管理全省、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并协同计划、经济、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专业人员和劳动力的需求,共同制定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
技工学校发展规划,由省劳动人事部门制定。
第四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都应采取自办、联办或委托培训的方法,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对有条件而不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招工用人单位,劳动部门不予下达招工指标,银行不予办理新增职工提取工资业务。

第二章 招生对象和培养目标
第五条 职业初中招收小学毕业生,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结合进行,培养具有初级中学文化水平、有某种初步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人、农民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 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职业高中(含农业高中)培养中、初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农民)和从业人员;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中等专业学校培养牢固掌握必需的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中
等专门人才。
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特殊专业,经省教育委员会或省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七条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可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并优先对口招收一定比例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职技术人员。

第三章 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应统筹安排,逐步形成一比一的布局。应有计划按比例地改一部分普通高中为职业高中。对普通高中不愿升学的学生,经教育部门批准,可从二年级或三年级开始举办职业班。职业中学所设专业要与社会需要衔接,由教育部门与劳动人事部门协商确定。高
考落选的高中毕业生,可参加半年到一年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九条 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人才培训计划要与基本建设计划同步进行。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工种所需的从业人员,可委托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定向培训。
第十条 职业技术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业技术学校建立、撤销、裁并、改办、搬迁的审批权限是:职业大学、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职业高中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报省教育委员会备案;职业初中和培训班,由县(市)人民政府审
批,报省辖市(地区行署)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承揽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广告时,必须依据其审批机关发给的开办证书,否则不得予以刊登或播发。

第四章 考核和证书颁发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考核,由办学(班)单位或联办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考核标准,按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没有标准的,按各级地方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补充制定的标准执行。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修业期满成绩不合格和修业期限未达到规定学制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 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由有关部门监制并验印。
技术等级证书仅证明毕业生达到的技术水平,供招工用人单位录用时参考。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所属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水平,每三至四年评估一次。评估标准,由省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职业技术学校应建立健全评估档案,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七条 对教育质量低的职业技术学校,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可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招生整顿;逾期达不到要求者,可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停办。

第五章 录用和待遇
第十八条 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录用和调配工作,由教育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组织学校和招工用人单位共同进行。
第十九条 各招工用人单位必须优先录用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不足部分再从经过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就业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第二十条 联办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根据当年招工指标由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职业中学有关专业毕业生按规定应录用为干部的,所需招干指标,必须报计划和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录用后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职业高中毕业生被录用为合同制工人的,其工资待遇与技工学校毕业生相同;被录用为干部的,其工资待遇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相同。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者,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并帮助学生就业。对于回乡的毕业生,应在技术、优种、贷款、购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教师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制定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七五”期间基本解决师资数量不足问题;再用十年时间,使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教师达到《条例》规定的学历标准。
师资培养、培训的分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由省教育委员会制定职业技术学校专业教师考核标准,市(地)教育部门组织考核。对于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师,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颁发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技工学校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由省劳动人事部门颁发。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学生,忠诚职业技术教育事业。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
(三)能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组织教学,熟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和规律。
(四)能独立钻研教材,掌握教学必备的基本功,教学效果较好;能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教学、科研和技术推广任务。
第二十七条 各高等院校培养、培训职业技术学校师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从其它部门调入职业中学任专业课教师的,原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不得减少;农林院校毕业生分配到农职中任专业课教师的,同分配到县以下(不含县)从事农林工作的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章 教学、教材和实验实习基地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坚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改进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学,密切联系当地生产、生活实际,认真搞好教学、科研和技术推广,并使三者紧密地、有机地结合起来。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职业技能技巧的训练,提高学生文化
、专业技术素质,增强学生广泛就业的适应能力。
第三十条 职业技术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上好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课和形势任务课,对学生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纪律教育、法律常识和有关法规、规章的教育,使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遵纪守法,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门和办学单位,要加强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成绩考核制度和教学质量检查制度,使教学管理科学化、制度化。
市(地)教育部门应健全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研究室,有计划地进行教学研究和实验,总结先进经验,探索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规律。
第三十二条 在积极安排使用统编教材的同时,要采取自编与引进相结合的办法,加速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逐步建立教学、实验、科研、生产实习基地。
(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农学、林果专业实习基地,一般每个学生平均不少于一分地;
(二)建立与专业相适应的实习工厂、车间和模拟实验室,或与联办对口单位建立固定的实习挂钩联系。
(三)文化课、专业课的教学演示仪器应设备齐全,能进行分组实验。
(四)高等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逐步建立教学、科研、生产推广相结合的教学体制。
第三十四条 相同或相近专业比较集中的地方,教育部门应确定建立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习中心。其任务是:
(一)举办示范性的职业高中,为同类学校提供办学经验;
(二)为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教学、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提供专业课师资、仪器设备及实验、实习场所:
(三)为其它同类学校培训实习指导教师;
(四)举办就业前短期训练班和专业技术训练。第八章经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职业技术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从机动财力中抽出一定比例支持职业技术教育。
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时,职业技术教育基建经费应单列项目。
第三十六条 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城乡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十七条 普通中学改办的职业中学,除原普通教育经费开支渠道不变外,参照开办费按每个学生三十元,专业教育费按每个学生每年六十元至八十元的标准,由各市(地)、县财政拨给。
第三十八条 教育部门与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所需经费由联办单位合理分担。
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费,可用于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对职业技术教育投资进行审计检查,以不断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十条 企事业单位录用委托培养学生和有偿分配的学生,应按每个学生五百元至七百元交纳代培费。收入归学校所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截留。
第四十一条 利用校办厂(场)、站、实习车间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生产的产品,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收产品税。剩余产品,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定点销售,按学校勤工俭学规定纳税。
学校应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并可按规定实行有偿技术转让。
勤工俭学的纯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余用于师生劳保福利费用。
第四十二条 科技管理部门应为职业中学进行应用性及开发性科学、技术研究提供条件,并将其科研成果应用到经济建设中去。

第九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认真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调,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积极维护学校正当权益的。
(四)在教学、科研、生产和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不按规定优先录用对口或相近专业的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取得县以上对业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者,除责令退回非法录用的人员外,并追究录用单位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非法录用一人,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二)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班,滥发学历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者,除责令停止办学、追回全部所发学历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外,对非法颁发的学历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每份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
(三)以举办职业技术教育为名,欺骗群众,非法牟利者,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按每个学生一百元计算罚款。
所罚款额,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省教育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87年4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教委、广播影视部、文化部、国家体委、新闻出版署、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指出,“关心和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要把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密切结合起来,形成全社会关心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舆论和风气。”为落实《通知》精神,创
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文化、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广播影视等部门,群众团体和学校,要不断提高认识,从培养接班人的高度,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关心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把为中小学生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提到重要议事
日程,因地制宜,制订长远规划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并逐步形成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社会各方面从不同角度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二、国家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千方百计地为中小学生组织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要创造和利用一切条件,尤其是利用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等,对中小学生加强中国近代、现代史教育、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纪念馆等要
定期免费或低费接待中小学生集体参观。有关部门要定期举办有中小学生参加的艺术节、电影节及歌舞、戏剧、音乐、美术、书法等项活动。要经常组织专业演出团体为中小学生举办专场演出。要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举办科普讲座、科技月(周)、科技夏令营、科技影视放映活动。
全国定期举办青少年创造发明和科学论文评比。要在中小学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组织参观体育比赛,举办体育夏令营等。公共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体育场(馆),每年要面向中小学生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开放项目,并给予优惠服务。各单位
每年至少要面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1至2次。
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科技等一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部门,要努力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为鼓励更多的作家、艺术家、科学家、教师为中小学生创作教育性强、格调高尚的优秀作品,由新闻出版署、国家教委、文化部等单位主办,全国每三年评
选一次优秀少儿读物,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设立的中国儿童少年读物奖励基金会对获奖者予以奖励;全国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少儿影片,由国家教委、广播影视部、文化部等单位主办,委托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组织“童牛奖”评选活动,对优秀影片及其创作、生产人员等给予奖励;国
家教委、共青团中央、文化部和新闻出版署每年“六一”前向全国少年儿童推荐“红领巾读书读报奖章活动”阅读书目,每五年表彰一次“红领巾读书读报活动”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以后还将组织优秀少年儿童广播节目、电视片和优秀少年儿童歌曲等项评选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
要逐步组织一支以退(离)休文艺、教育工作者和老干部为骨干的兼职评论队伍,定期对各种精神产品进行评议,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要重点扶植1至2部少年儿童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
四、要继续认真整顿文化市场,严禁编写、制作、出版、发行、销售、播发、租借对青少年有害的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凡属已定性应取缔的,有宣扬反动政治观点、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要坚决销毁,对虽不属于取缔范围,但是格调低下,对青少年健康
成长不利的图书报刊,要进行评论和批评,以抵制其消极影响。这类书刊不得向中小学传播。对少数经批准出版供研究使用但不适宜中小学生阅读的资料,应按照规定严格内部控制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这类书刊销售、租借给中小学生阅读。文化、电影电视部门要对国产和进口的
影视片、录像带和激光视盘实行严格的审查。对有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但有夹杂色情内容和容易引起少年儿童恐怖感的和不良行为的作品,或表现现实社会畸形现象的作品,应定为“少儿不宜”,对这类片、带、盘,要严格限制观看范围,不允许向中小学生租售,不许组织中小学生专场
放映,不向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出售门票,不允许进场观看;这类影片不缩制16和8.75毫米拷贝,这类录像节目,在社会上发行时,应标明“儿童不宜”,这类影视片也不提供给农村放映队和电视台播放。对有一定认识作用和艺术价值但不易为少年儿童理解,并可能对他们产
生不良影响的影视片,电视台应安排在22时以后播放。
五、文化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文化教育娱乐场所的管理,严禁对少年儿童有害的演出、展览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营业性的电子游戏、台球等活动摊点的管理要定点定人,设点要尽量远离学校。营业性的舞厅、酒吧及其他中小学生不宜入内的场所,要禁止中小学生进入。各
种营业性的民间文艺团体举办的演出、展览,必须经过文化和工商管理部门审批。对在公共场所宣扬封建迷信的看相、测字、算命、销售迷信物品者的摊点,公安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坚决取缔。
六、各地要重视青少年活动场所设施的建设。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依靠社会力量,把青少年活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努力使中等以上城市都建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少年宫(家、站)、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儿图书馆、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儿童公园和剧院等少年儿童校
外教育活动基地。各县、镇也应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挤占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校外教育机构与活动场所的领导,不断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普及和提高的关系,组织各种活动时要注意把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结合
起来,挖掘潜力,扩大容量,更好地为中小学生服务,对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人力、物力应尽力给予保证。要定期评选先进校外教育机构,表彰优秀校外教育工作者。
七、重视家庭教育工作。帮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纠正错误的教育方法。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家庭教育咨询机构,举办“家长学校”,积极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研究家庭教育理论和编写有关家庭教育的参考材料,举办各种家庭教育培训班和讲座、展览、咨询等
活动,总结交流办好家长学校的经验,表彰优秀家长。
八、各地要充分发挥各条战线先进单位、先进人物、退(离)休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教育工作者、老工人的作用。除举办先进人物报告会、先进事迹展览会等活动外,还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引导中小学校与当地先进单位、先进人物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所在的单位要
热情接待中小学生参观访问,共同举办各种有教育意义的活动。中小学校应邀请当地先进人物到校讲故事、作报告,参加学校活动,并可聘请先进人物做中小学的校外辅导员或兼职教员。
九、要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各地要加紧制订保护青少年的法规。公安、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和有关部门配合,搞好社会治安和文化市场的整顿工作,消除诱发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因素。学校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做好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十、公安、司法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对滋扰学校,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
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是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工作部署,扎扎实实、持续地将这项工作做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