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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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的决定
国税发[200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文明单位和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优秀税务工作者。
为了表彰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的突出业绩,弘扬他们的优秀品质和崇高精神,进一步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为税收事业的发展建功立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授予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等200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顾淑萍等199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开拓进取,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在税收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把学习先进的活动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牢记“两个务必”,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艰苦奋斗,团结拼搏,为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全面推进税收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北京市

崇文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怀柔区国家税务局、东城区地方税务局、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稽查所

天津市

西青区国家税务局杨柳青二经路税务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蓟县分局马伸桥税务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河东区分局管理一所


河北省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满城县国家税务局、抚宁县国家税务局、磁县国家税务局、张家口市宣化国家税务局沙岭子税务所、承德市双滦区地方税务局建安运输税务所、霸州市地方税务局胜芳分局、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任丘市地方税务局石门桥税务所


山西省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平定县国家税务局、怀仁县国家税务局城镇分局、泽州县国家税务局金村分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局办税服务厅、潞城市地方税务局、垣曲县地方税务局、孝义市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

托克托县国家税务局、包头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察哈尔右翼后旗国家税务局、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宁城县地方税务局、伊金霍洛旗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河分局、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抚顺市国家税务局望花分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收管理分局、本溪市地方税务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石桥市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珲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公主岭市地方税务局、长春市南关区地方税务局、辉南县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香坊分局、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铁锋分局、肇东市国家税务局、七台河市国家税务局茄子河分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南岗分局、大庆市地方税务局龙凤分局、绥化市北林区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第一税务所


江苏省

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分局、宿豫县国家税务局顺河管理分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安县国家税务局海安管理分局、宿豫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东海县地方税务局浦南分局、溧阳市地方税务局南渡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江都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浙江省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杭州市余杭国家税务局计统征收科、长兴县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管理局、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管理分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路桥中心分局城区征管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征管局、象山县地方税务局丹城分局


安徽省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太湖县国家税务局、泗县国家税务局、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宿州市桥区地方税务局、池州市地方税务局、九华山风景区分局


福建省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诏安县国家税务局、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南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古田县地方税务局、莆田市涵江区地方税务局、漳州市芗城区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

彭泽县国家税务局、萍乡市湘东区国家税务局、浮梁县国家税务局、石城县国家税务局、南昌市西湖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分宜县地方税务局、宜春市袁州区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桓台县国家税务局、蓬莱市国家税务局、肥城市国家税务局、乐陵市国家税务局、胶南市国家税务局、日照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邹城市地方税务局、临清市地方税务局、滕州市地方税务局木石分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

荥阳市国家税务局、洛阳市涧西国家税务局、西峡县国家税务局、辉县市国家税务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清丰县地方税务局、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安阳县地方税务局水冶分局

湖北省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昌分局、襄樊市国家税务局、石首市国家税务局、荆门市国家税务局掇刀分局、宣恩县国家税务局、咸宁市咸安区地方税务局、云梦县地方税务局、天门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

湘乡市国家税务局、桑植县国家税务局、双峰县国家税务局三塘铺税务所、龙山县国家税务局红岩税务所、韶山市地方税务局、衡阳市地方税务局雁峰分局、桃江县地方税务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第一征收分局

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梅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茂名市茂港区国家税务局、开平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遂溪县国家税务局北坡分局、阳江市江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丰顺县地方税务局、普宁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电白县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象州县国家税务局、横县国家税务局、龙州县地方税务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象山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新城分局


海南省

文昌市国家税务局、琼海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

荣昌县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南岸区地方税务局、江北区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

成都市成华区国家税务局、夹江县国家税务局、射洪县国家税务局、彭山县国家税务局、广安市广安区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筠连县地方税务局、泸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宁南县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

贵阳市云岩区国家税务局、遵义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贵阳市小河区地方税务局、水城县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

玉溪市红塔区国家税务局管理一处、宾川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瑞丽市国家税务局勐卯分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楚雄彝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丽江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大理市地方税务局、思茅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

西藏自治区

聂拉木县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商洛市国家税务局、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南郑县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延安市地方税务局宝塔分局、南郑县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

白银市国家税务局、清水县国家税务局、合水县地方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地方税务局崔家崖税务所

青海省

互助土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西宁市城西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海南藏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吉县国家税务局、中宁县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国家税务局、鄯善县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地方税务局、哈密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2:


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名单
北京市

顾淑萍(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处处长

郭立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第三税务所所长

秦德海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二龙路税务所所长

刘宝忠 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天津市

张树清 津南区国家税务局小站税务所干部

陈楠(女) 河东区国家税务局管理一所干部

胡凤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静海县分局管理所所长

李文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武清区分局汊沽港税务所所长


河北省

徐利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个体税务二所所长

李树 霸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鲍志博 饶阳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张光泽 南和县国家税务局总经济师

李敬岩 冀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薛云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吴岩峰 临城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孙特 高碑店市地方税务局白沟税务所所长


山西省

梁永明 晋中市榆次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李日清 大同市南郊区国家税务局云冈分局局长

张彦林 翼城县国家税务局里砦分局局长

谢静萍(女) 侯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张碚 青忻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一科副科长

陆宏宇(女)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人教科科长


内蒙古自治区

张有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李军梅(女) 阿拉善左旗国家税务局局长

王晓辉 奈曼旗国家税务局职工

王茂林(蒙古族)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崔德义(满族) 磴口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辽宁省

张启广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金州分局查管二科科长

李海博 北宁市国家税务局高山子中心税务所所长

王玉坤(女) 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综合科副科长

陈铁军 辽阳市国家税务局太子河分局干部

李杰(女) 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连山分局虹螺岘中心税务所副所长

宫本君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甘井子区征收管理分局局长

罗仲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新抚分局站前税务所所长

许世德 东港市地方税务局前阳中心地税所所长

王建华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孙迅(女)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兴隆台分局办公室副主任


吉林省

唐刚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征收核算科科长

马天相 双辽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崔香峙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副处长

张秀莲(女) 敦化市地方税务局综合征管科科长

刘希欢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分局管理二科科长

王国平(女) 松原市宁江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黑龙江省

王丽君(女) 漠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执行股股长

任秀杰(女)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一分局局长

周树宽 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主

任从艳(女、回族) 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科科长

张相峰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道里分局信息管理科科长

王德礼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王喜臣 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郭捷 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前进分局干部


上海市

杨春青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稽管科科长

陈凤江 虹口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所长

董理(女)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

张忠平 太仓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葛元力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王景义 铜山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夏国平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戚墅堰区管理分局局长

李新敏(女) 赣榆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茅炜炜(女) 海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干部

仇勇 盐都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张连静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基层工作处干部

陈长根 昆山市地方税务局玉山分局局长


浙江省

张秀珠(女) 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局第一管理股股长

张来富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刘朱法 义乌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裘剑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局长

林燕萍(女)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征收二科副科长

张军南 东阳市地方税务局吴宁征管局局长

王晓丹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干部

管学明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科长

陈和军 嵊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方国庆 余姚市地方税务局马渚分局局长


安徽省

陶守玉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三分局安铜征收组组长

肖远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夏斌贤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个体集贸组组长

杨海 巢湖市居巢区地方税务局城关分局副局长

苏自勤(回族) 枞阳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蒋敏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福建省

黄志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科长

王振堂 福安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张耕 闽侯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邱大南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处长

张锦宏(女) 厦门市开元区地方税务局开禾管理分局副局长

施明碳 石狮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何青 长乐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蔡玲(女) 漳平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江西省

谢润斌 黎川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童凤春(女) 上饶市信州区国家税务局干部

赵水财 余江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黄幼玲(女) 萍乡市安源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陈超华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局局长

刘云萍(女)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业务股股长


山东省

于光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刘志刚 枣庄市台儿庄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杨玉法 诸城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郑舒东 莒南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沈德合 临清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陈子孟 滨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段家骏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分局局长

肖培海 荣成市地方税务局斥山分局局长

薛永明 博兴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陈书海 宁津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林庆表 临沂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相公征收局副局长

于晓燕(女)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科长


河南省

梁天红 郏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李寒冬 焦作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科科长

李桂珍(女) 浚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所干部

钱金培 许昌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王正强 潢川县 国家税务局黄岗税务所所长

崔成京 新乡市新华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赵国良 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局长

胡青海 平顶山市湛河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科科长

张克科 新安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张宝安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局长


湖北省

娄永欢 黄冈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夏象国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汉阳分局局长

韩宗文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王福大 悟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李晓刚 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分局局长

陈家文 广水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局长

熊学斌 江陵县地方税务局普济分局局长

胡绪斌 潜江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局长

詹祖武 鄂州市地方税务局东城分局副局长

兰桃云(女) 仙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干部


湖南省

欧阳铁军 永州市国家税务局芝山分局局长

袁剑鹏 怀化市鹤城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梁涛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长

万厚林 石门县国家税务局壶瓶山税务所所长

陶佼如 宁乡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肖玉强 洞口县地方税务局第一征收分局副局长

秦惠芳(女) 安仁县地方税务局第二征收分局局长

张云峰(白族) 桑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广东省

龙萍(女)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冯海星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长

焦彤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科科长

蔡攀贤(女) 揭阳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佘文洪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监控所副所长

李建新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韶钢征收分局局长

揭晔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陈汉钗 陆丰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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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2〕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各有关能源企业,水电水利规划总院,各可再生能源学会、协会:
为促进太阳能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组织编制了《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指导,优化建设布局。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划要求,完善本地区太阳能发电规划目标、布局和开发时序,有序推进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
二、立足就地消纳,优先分散利用。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要综合考虑太阳能资源、承载物(或土地)资源及并网运行条件等,所发电量立足就地消纳平衡,优先发展分布式太阳能发电。
三、加强电网建设,落实消纳市场。电网企业要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优化电网运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建立太阳能发电综合技术支持体系,提高适应太阳能发电并网运行的系统调节能力,保障太阳能发电并网运行和高效利用。
四、加强建设运行管理,提高技术水平。项目单位要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和运行的主体作用,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全面加强项目建设运行管理,鼓励开展多种技术和运营方式的创新。
五、加强规划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开展太阳能发电规划评估,根据发展形势对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附: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
http://zfxxgk.nea.gov.cn/auto87/201209/P020120912536329466033.pdf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七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融资资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融资资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融资资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日



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融资资金归集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投融资行为,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有效化解财政性资金风险,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投融资,是指市政府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配套项目(以下简称城市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建设项目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化解财政性资金风险是指由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资金归集,按期支付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化解因城市建设发展可能导致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城投中心)是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原则;

(三)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归集

第六条 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中计划用于城市建设部分;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及城市水资源费等各种与城市建设相关的法规政策性收费;

(三)除国务院、省政府明文规定用于其他方面支出之外的土地出让收益;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经营收入(含停车场,地下管网使用权,城市公交线路牌,城市出租车牌照,城市街道、广场、游园冠名权等的拍卖、经营收入);

(五)用于城市建设项目的上级拨款和财政专项资金;

(六)防洪保安资金中用于城市防洪部分;

(七)国有资产经营中心的经营收入;

(八)用于城市建设项目投资的借、贷款;

(九)用于城市建设项目的捐赠收入;

(十)市政府决定用于城市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市城投中心设立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专户。属于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归集后全额拨入市城投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专户,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额度由市城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城投中心每2个月结算一次,结算后将各项收入专户资金拨入到市城投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专户,以保证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按计划和额度及时归集到位。年度内,相关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减免规费,造成应当归集的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未按年度计划足额归集的,由市财政局将未按年度计划足额归集的部分从上级和市本级安排给该单位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中予以扣回,并将资金拨付至市城投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专户。



第三章 融资与偿还

第九条 市城投中心依法组建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市城投公司属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市政府城市建设投资主体和融资平台履行相关职责。市城投公司根据市政府授权,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筹措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弥补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配套项目财政性资金直接投入的不足,并承担作为投资业主的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和融资还本付息等相关职责。市城投公司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由市城投中心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市城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市本级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年度可用于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融资项目,制定年度融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年度融资计划落实融资额度,制定具体项目融资方案,并将融资方式、偿还期限、资金到位额度等报市城投中心、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二条 市城投公司按照融资债务偿还渠道、数额、时限,拟定融资债务偿还资金需求计划报市城投中心、市财政局审核。市城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情况,综合平衡,将融资债务偿还资金列入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支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投资与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配套项目建设。年度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城投中心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依据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投资项目安排情况进行编制。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当前,兼顾长远,量入为出,尽力而为;

(二)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市本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充分考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需求;

(四)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建设,优先安排扫尾竣工项目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配套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适度安排新开工项目投资。

市城投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市城投中心根据用款单位的付款申请,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程序审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等相关批复文件;

(二)经审批的项目工程预决(结)算;

(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或协议;

(四)经项目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五)经市城投中心审核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

(六)需提供的其他与资金拨付相关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在未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预留不少于30%的工程款。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城投中心会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工程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后予以结算。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城投中心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筹安排、额度匹配、综合平衡、控制风险、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融资效益,确保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户核算、专款专用。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城市建设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使用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工程应当严格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属于《市政府重大事项法律复核和审查规定》中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合同文本,应当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第二十条 市城投中心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制定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规范资金拨付申报手续,制定工程进度审核标准、资金拨付控制比例、竣工决算与验收审计、工程资金结算审批程序等操作规程。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履行对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职能,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发改、财政、监察、审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和行政执法、房产、城投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投中心。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提高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归集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或挪用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应责令限期归还。逾期不归还的,由市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扣回上级和市本级安排给该单位的各种财政性资金,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损失的,由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投中心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