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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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省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04年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置吉林省省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局。省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局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离退休干部各项政治、生活待遇,承担所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经费管理。

(三)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有关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管理工作。

(四)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五)负责离退休党员干部的组织管理工作。

(六)承办省政府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省委老干部局的业务指导。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局内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文秘、综合、信息、财务和对外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主要工作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管理一处。

  负责省级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做好省级离退休干部有关集体活动的组织安排,生活福利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等具体工作;负责活动场所及活动器材的管理工作;负责学习刊物的订阅;协调解决生活方面的有关问题;协调省级离退休干部秘书日常工作。

  (三)管理二处。

  负责厅级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做好重大节日、纪念日等集体活动的组织安排,生活福利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等具体工作;负责活动场所及活动器材的管理工作;负责学习刊物的订阅;协调解决生活方面的有关问题。

  (四)管理三处。

  负责处级及其以下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做好重大节日、纪念日等集体活动的组织安排,生活福利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等具体工作;负责活动场所及活动器材的管理工作;负责学习刊物的订阅;协调解决生活方面的有关问题。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党员的组织活动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24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处长(主任)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四、其他事项

  (一)省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局目前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包括: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管理的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原省政府冶金、轻工、石化、纺织、建材等行管办机关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人员。

  (二)省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局机关的干部人事工作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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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投保协议》何时生效?
------论两岸协议签署的生效时点
✽戴世瑛
tai0910@seed.net.tw

媒体报导,2012年8月9日第八次江陈会所签署《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以下简称《两岸投保协议》),如今是否已生效,似有疑问。2013年1月9日台北市企业经理协进会于公布“2012年两岸经贸十大事件”同时,该会名誉理事长姜志俊律师也提出质疑,谓该投保协议应在2013年1月5日正式生效,但究竟有无生效,要请主管机关尽快宣布(注1)。
若按《两岸投保协议》第18条《生效》第1项约定,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协议则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从字面来看,固无疑义,亦符合”平等互惠”的协商原则。但问题在于,本条所谓”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其意具体云何?实践上有无窒碍?又?一方或双方,因不能或不愿,未能或迟延”完成相关程序”时,解释上,此际《两岸投保协议》是否可能陷于无从生效的困境?
回顾两岸签署的多项协议,范围至广,生效日期与方式却各有不同。根据笔者整理,概可区分为以下四类---
一、不定期自动生效:如1990年9月12日签署《金门协议》第5条第1项《其他》约定”本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应尽速解决有关技术问题,以期在最短期间内付诸实施”;
二、自签署之日起定期自动生效:该定期长则30、40日,如1993年4月29日签署《辜汪会谈共同协议》第5条第1项《签署生效》约定”本共同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实施”; 2008年11月4日签署《海峡两岸空运协议》第13条第1项《签署生效》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短则7日,如2008年11月4日签署《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第9条第1项《签署生效》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三、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定期自动生效:如2009年4月26日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24条第1项《签署生效》约定”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
四、签署后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再以书面通知对方并自收到通知后次日起生效:如前揭《两岸投保协议》第18条《生效》第1项之约定。
为何前后有如此差异,笔者尚不明所以,猜测或与坚持”平等互惠”原则有关。惟照签署过程来看,似乎自2009年起,两岸协议的生效,即开始与所谓”完成相关准备”,或”完成相关程序”等积极条件,紧密连结。并且相较之下,最后第四种,即近期协议所采取的生效方式,尤其严格。一改过去”自动生效”的模式,不仅必需”完成相关程序”,还需将落实情况,彼此以书面互相通知,俟双方收到后次日,协议始告生效。
至于何谓完成”相关准备”或”相关程序”?考察台湾方面,应系指为应”国会”监督,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第2项所特设”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的法制化程序。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论, 2009 年 4 月 30 日(台)”行政院”第 3142 次会议核定协议,同日并以院台陆字第0980085712 号函送(台)”立法院”备查。在” 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的约定下,按(台)”法务部”的看法,该协议业于2009 年6 月25 日生效(注2)。嗣该部据以颁布《海峡两岸犯罪情资交换作业要点》、《海峡两岸送达文书作业要点》、《海峡两岸罪犯接返作业要点》、《海峡两岸缉捕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作业要点》、《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及罪赃移交作业要点》等,以贯彻协议。
如以相同标准,审视《两岸投保协议》。台湾方面系经2012年 8 月 16 日(台)”行政院”第 3310 次院会核定,同日以院台法字第 1010141035 号函送立法院备查。按照惯例与《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61条第1项”各委员会审查行政命令,应于院会交付审查后三个月内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视为已经审查”之规定,按理说,《两岸投保协议》应于2012年11月间,即已单方地”完成相关程序”。
然而,反观大陆方面,在其内部现阶段对两岸协议法律定位不清(注3),又无类似前开《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第2项专门条款(注4),亦欠缺明确惯例可循下,《两岸投保协议》第18条之”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如何切实履行,颇值商榷。易言之,因大陆对于两岸协议法制化的规范缺位,故欲将《两岸投保协议》第18条所设,严格的”双方签署?〉各自完成相关程序?〉书面通知”生效程序,套用于其现行法制,恐不无?I格之处。
基上,扬弃了”自动生效”模式,似又无法期待一方能否顺利完成协议法制化,并实时通知他方的情况下,《两岸投保协议》何时生效,显难预估,连带地可能影响该协议的正式上路实施。顾虑两岸关系和谐,复面对亟待协议保障,众多台商的申诉,有关当局,实不可不察!(定稿日2013/1/30)
注释
✽(台)执业律师、(台)政治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大陆国家司法考试及格
注1:参照《两岸投保协议没着落 姜志俊:要给说法》。中国评论新闻。网址: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23/9/5/1/102395175.html?coluid=3&kindid=12&docid=102395175&mdate=0109140812(浏览日2013/1/11)。
注2:参照2009年12月25日、2010年10月26日(台)”法务部”新闻稿。
注3:关于两岸协议的法律定位,各界见解不一,约有民间协议、部门规章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政协议(合同)、国际条约、准国际条约等说。
注4:在缺乏法制化明文下,两岸协议历来在大陆的生效方式,似为在签署后,由其相关部门内部制定行政规章,或透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之方式,将协议援引纳入,使其转化为具拘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1993年4月29日《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签署后,大陆司法部于1993年5月11日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该通知(司发[1993]006号)开首表明” 海峡两岸共同商谈达成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已于4月29日在新加坡正式签署。根据协议约定,该协议将于5月29日生效实施。为便于各地正确履行该协议,我们制定了《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又如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后,大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前言规定”为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新乡市区别低保群体不同情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的有关规定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区别低保群体不同情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3〕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区别低保群体不同情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的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五日

新乡市区别低保群体不同情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城市低保对象再就业和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培养低保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充分扩大低保资金的社会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低保对象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差别化保障标准。按无劳动能力(一般包括18岁以下未成年人、女50周岁、男55周岁以上和残疾多病等)、低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三类划分,并分类执行保障标准。无劳动能力者执行143元的基本保障标准;有劳动能力(含低劳动能力)并自谋职业或经政府介绍就业者,按高于基本保障标准执行;有劳动能力经政府介绍却不就业者,视具体情况按低于基本保障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有劳动能力应参加就业的人员范围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同时身体健康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
  第五条 低保对象自就业之日起,提高低保标准,就业所得收入3个月内不计入家庭收入。从第4个月起,就业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若到未缴纳保险费的单位就业,计算个人收入时将保险费扣除。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并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的,按家庭人均180元的标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在中心的国有企业职工实现再就业,但没有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家庭人均160元的标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二)国有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时未获取经济补偿,同改制后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按家庭人均200元的标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 有劳动能力,并由政府帮助介绍或安排就业岗位但不就业者,相应降低家庭保障标准。第一次介绍不就业者,执行家庭人均143元的低保标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二次介绍仍不就业者,执行110元的低保标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三次介绍仍不就业者,对家庭无劳动能力人员,按家庭人均110元的低保标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本人不再享受低保待遇,并视为有收入,收入标准按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
  第七条 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优抚对象等,在当地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本人享受部分上浮20%。属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保留者所在家庭的上述人员,可上浮30%。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做好低保对象就业工作。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主动在本辖区内介绍就业,同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
  第九条 城市低保对象经政府介绍再就业后凭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就业证明(自谋职业者,凭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变更保障标准的手续。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完有关变更手续,并报(区)民政局批准施行。
  第十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按《新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应当参加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劳动服务。社区居委会可根据每户享受低保金的数额和社区的劳动任务确定公益性服务劳动时间。
  (一)建立制度化公益性劳动服务制。有劳动能力,但未自谋职业也未实现再就业的低保对象,义务参加公益性劳动服务时间,原则上每月不低于3个工作日,不高于6个工作日;低劳动能力者,原则上每月不低于2个工作日,不高于4个工作日。
  (二)不参加公益性劳动服务,且时间累计超过两个月规定应参加劳动服务时间的,取消其低保资格。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的,必须持有当地指定鉴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建立社区负责管理公益性劳动考勤制度机制。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将低保对象再就业及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情况,作为核发低保金和认定是否享受低保待遇资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开具虚假医疗证明、就业证明、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新乡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新政〔2003〕5号)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本人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无理上访人员和非法上访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取消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低保标准为新乡市市区标准,县(市)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相应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新乡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新乡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