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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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180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税减免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减免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请各区县局将本办法传达贯彻到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和村委会,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本办法在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税减免机动数,2003年各区县局暂按当年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的5%(含5%)以内掌握。
三、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税减免机动数暂不与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挂钩。
四、考虑到2003年我市将要全面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本办法规定的灾歉减免标准暂按《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农业税社会减免申请审批表
2.农业税灾歉减免申请审批表
3.农业税政策减免申请审批表
4.农业税社会减免申报审批汇总表
5.农业税灾歉减免申报审批汇总表
6.农业税政策减免申报审批汇总


二ОО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正确贯彻农业税收政策,规范我市农业税减免税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下同)社会减免、灾歉减免和政策减免管理。
第二条 农业税附加随农业税正税一同减免。
第三条 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实行市与区县地方税务局分级管理。各区县局农业税减免机动数由市局按当年收入计划统一核定,区县地方税务局在确定的减免机动数限额内办理农业税减免税,超过减免机动数限额的须报市局核定。
第四条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全市农业税减免税政策的制定及减免税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区域内农业税减免税的调查、核定、审批、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农业税减免事项
第五条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税纳税户,可给予农业税社会减免,减征或免征当年的农业税:
(一)人均收入在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贫困线以下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农户;
(二)革命烈士家属、残疾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
第六条 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可给予农业税灾歉减免。按照歉收程度,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当年的农业税。减免额的计算以户为单位。歉收二成以上不足五成的,减半征收农业税;歉收五成以上(含五成)的,免征农业税。
第七条 凡是符合下列规定的,可给予农业税的政策减免:
(一)对因自然等因素造成消失或者不能耕种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免征农业税;
(二)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税收入,从有收入起,免征农业税一至三年。
(三)纳税人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上取得农业特产税收入的,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一至三年。
(四)纳税人在宅旁隙地零星种植农作物取得的收入,免征农业税。
(五)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农业试验(不包括繁殖良种)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进行科学实验取得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六)国有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不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七)市地方税务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第三章 农业税减免程序
第八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农业税减免,由农村承包经营户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核实情况、组织调查评议后,按减免类型分户填写农业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报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审核后,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外的纳税人(指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农业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报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审核后,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农税所直接征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农业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社会减免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家庭人口、年人均收入、困难原因等。
灾歉减免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歉收成数、歉收产量等。
申请农业税政策减免的,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区县地方税务局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包经营合同。
第九条 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应在接到减免税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减免类型填写农业税减免申报审批汇总表,并附书面报告,将分户及汇总的审批表及书面报告一并上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农业税社会减免和政策减免汇总上报区县地方税务局的期限为每年的纳税期结束前;灾歉减免本着“有灾即报”的原则,及时上报区县地方税务局。
第十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接到农业税减免申报材料后,应按规定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对申请减免农业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外的纳税人应逐户进行调查,对灾歉减免的应认真核定受灾程度。
对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区县地方税务局须在本区县农业税减免机动数范围内进行审批,并向有关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下达减免税批复通知。当超出市局规定的农业税减免机动数时,须将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汇总材料书面上报市地方税务局,由市地方税务局核实后重新核定农业税减免机动数。
除特殊情况外,对农业税减免税申请,区县地方税务局在4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第十一条 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在接到减免税批复后的5日内,将批准减免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姓名、应征税额、减免税额、实征税额和减免类型及原因等以村为单位在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10天。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村委会反映或直接向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反映。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意见,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定,并再次张榜公示。
第十二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在审批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的农业税减免申报审批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属灾歉减免还要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第四章 其他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农业税减税、免税决定无效,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对本地区发生的影响农业税收入的自然灾害,区县地方税务局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必须于受灾后24小时内赶赴受灾现场,对农作物的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取得减免税的第一手资料。对较大灾情,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及时上报市地方税务局。
第十五条 农业损失程度由市、区县地方税务局依据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和农业、统计、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在办理农业税减税、免税、退税时,要严格按照计划、会计、统计的有关规定及《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税收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应有专人负责农业税减免税工作。应建立农业税减免税台帐及文件档案,并根据条件逐步建立文字、图片的电子文档。
第十八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对农业税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市地方税务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不据实减免税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减免税事项按《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实施办法》(京财税[2001]192号)执行,具体减免程序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农业税减免税的数据资料是指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记录、受灾现场的录象、照片以及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数据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 4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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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的办法

上海市革委会


关于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的办法
上海市革委会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以下办法:
一、燃料的统一管理。
本市的燃料(包括煤炭、焦炭、重油、烧用原油、石油液化气、煤气以及其他可燃资源),均由市计划委员会、市工业交通办公室①综合平衡、统一分配。具体管理工作由市物资局(煤炭供应公司)、公用局(煤气公司)、商业一局(石油煤炭公司)负责。
注①市工业交通办公室现分为市经济委员会和市交通办公室,此项工作划归市经济委员会。
本市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和各炼焦、制气厂都要严肃执行国家分配计划。自用的油、气要纳入分配计划,严格按计划使用,不得擅自动用。
二、实行凭证定量制度。
凡工业生产用的燃料,包括季节性用燃料,按核定的平均先进消耗定额确定定量,分别由市煤炭供应公司、市石油煤炭公司、市煤气公司发给燃料供应证,凭证定量供应。燃料供应证一年核发一次。
各企业对所属分厂、车间、工段、班组,也要实行定量供应制度。
三、供应定量的核定和执行。
所有企业都要发动群众,制定先进的消耗定额,经市、区、县主管局和燃料供应部门共同审查,报市计委、市工交办①、县革委会②批准下达。定额每年核定一次。
注①市工交办现分为市经济委员会和市交通办公室,此项工作划归市经济委员会。
注②县革委会现为县人民政府。
对企业的供应定额,可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几种:按单位产品核定;按主要原材料的投料量核定;按万元产值核定;按炉核定;按厂核定。
煤炭一般按供应原煤计算,有些企业按标准煤计算的,可从惯例,作为检查依据。
定量确定后,根据超耗不补,节约用于生产的原则。企业节约下来的燃料,可留一部分增加库存,用于生产;一部分由燃料供应部门统一调度,并作出节约记录。超耗的企业,应检查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期限,经主管局批准,燃料供应部门按不同情况,酌情补助;对严重浪费而又

不改进的企业,要追究领导责任。属于燃料供应部门供应的品种、质量影响企业超耗的,企业可作为一个因素分析;但剔除这种因素仍然超耗的,其超耗部分仍应按超耗处理。
燃料供应部门在每月二十日左右,根据企业预计完成生产情况,会同生产主管部门调整月度供应计划的安排。对没有完成生产计划,按定额多供的燃料,要扣回来或抵作下月的供应计划。
四、燃料的核销。
燃料消耗要按照定额和生产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核销。核销工作由燃料供应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所有企业应按月向燃料供应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填报燃料核销报表。对于节约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一切浪费现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
五、严格控制烧油。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控制烧油的报告》规定。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基建和技措等项目,都不准采用重油、原油作燃料,如确有特殊原因,必需烧油的,需经市计委审查,报国家计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准设计、施工。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现有烧油单位进行

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对烧油合理的,燃料供应部门实行定户、定设备、定量发证供应;对不合理的,要分批限期改炉,改烧煤炭。
六、市场民用煤炭的管理。
市场民用煤炭,资源由市物资局(煤炭供应公司)负责。对市场民用煤炭的分配、供应、管理和煤球、煤饼的生产,由市第一商业局(石油煤炭公司)负责。各区、县燃料供应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凭证定量供应的工作。
对居民生活用煤,实行“划片定点,凭证记数,限量供应,多购不供”的办法。对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商店和工厂企业等炊事和茶水、浴水用煤,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办法,严格按定量供应。对饮食服务行业,对郊区县、社、队工业用煤,也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办法。
七、煤气的管理。
工业用煤气必须严格实行计划用气。煤气的具体分配、供应和管理,由市公用局(煤气公司)负责。工厂对下达的用气指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用;煤气公司要逐日考核,超用的应限下来。工厂不得擅自增加和安装用气设备。
对工厂企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饮食服务行业等的炊事用煤气,也要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办法。
八、石油液化气的管理。
上海石油化工总厂、上海炼油厂、上海合成橡胶厂、高桥化工厂的石油液化气,都要按规定时间上报资源,纳入计划。工厂自用要提出申请,纳入分配计划,严格按计划使用。石油液化气由市煤炭供应公司统一管理,居民用的石油液化气,由市煤气公司经营和管理。
九、加强消耗燃料的设备管理。
企业的热能一定要和生产规模相适应。为此,要对现有消耗燃料的设备(如炉、窑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核定,凡设备能力超过生产能力的,超过部分都应作合理调整或封存,燃料供应部门应按实际生产核拨燃料。凡新增炉、窑等设备,除国家和市批准的建设项目外,均应经有关主

管部门审查,同时报燃料供应部门审定后,始得设计和建造。
十、充分利用燃料。
所有使用燃料的企业、单位,都要发动群众,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大搞增产节约,每年制订降低消耗、节约燃料的具体规划和措施,狠抓落实,做到消耗定额年年有降低。要加强炉、窑运行管理,定期维护,搞好水质处理,提高热效率。要管好输油、输气、输热管道,杜绝跑、

冒、滴、漏。要加强对司炉工人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
各企业、单位要做出计划,积极利用各种余热资源。把煤矸石、煤渣等可燃资源充分利用起来,把煤渣和烟道灰的含炭量降低到百分之十以下。要认真实行《上海市煤渣、烟道灰管理利用实施办法》。
郊县要大力发展人工沼气,解决农村的燃料不足问题。
十一、燃料供应部门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燃料供应部门要努力为生产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要加强调度调剂工作,组织服务队深入企业、用户、上门服务,送货上门,方便生产、促进生产。要合理搭配供应煤种。要经常总结和交流推广节约燃料的经验,紧密配合企业、单位不断降低消耗,达到“三赶超”的要求,做生

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好后勤。
十二、生产部门要加强燃料的管理。
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燃料使用管理制度。使用燃料要有计量、有核算、有考核,班班有记录,月月有评比,努力挖掘节约潜力。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考核。
十三、本办法经市革命委员会①批准后执行。各有关部门可据此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注①市革命委员会现为市人民政府。



1978年4月10日

关于印发泰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森林覆盖率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森林覆盖率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1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绿色泰州建设,加快我市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步伐,市政府根据《江苏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要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林业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泰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森林覆盖率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希在今后工作中,依照《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泰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森林覆盖率达标考核验收办法



一、总则

1、为全面推进“绿色泰州”建设,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江苏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要指标体系》和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小康社会建设森林覆盖率考核指标为《江苏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要指标体系》所确定的20%,本办法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实施。

二、技术标准

3、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及四旁树的覆盖面积)/土地面积×100%。[l1]

4、有林地:附着有森林植被(包括乔木林和竹林)、郁闭度大于0.20、连续面积大于0.067公顷的林地。

5、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厘米的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连续面积大于0.067公顷的林地。其中灌木型经济林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6、农田林网及四旁植树折算面积:是指达不到有林地标准的农田林网及在路旁、水旁、村旁、宅旁栽植的零星植树折合面积。具体折算标准参照省里统一规定。

7、主要林业术语概念、技术标准等根据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三、森林资源测算

8、市级森林覆盖率基础数据以江苏省2005年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为依据,以后各年的数据根据年度森林资源消长情况测算;各市(区)森林覆盖率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2005年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结合分类区划界定数据、历年造林实绩、采伐情况等数据进行测算;乡镇森林覆盖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自行组织森林资源二类普查的基础上测算,各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普查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督查考核。

9、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覆盖率的测算需在以下条件下进行: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基础资料,分地类、林种、树种统计各种森林资源面积;绘制1:1万比例尺的森林资源现状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绘制),图中标示森林资源分布位置、林种、树种、小班号等。

10、各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核乡镇森林覆盖率时严格把握乡镇森林覆盖率加权平均应等于市公布的各市(区)森林覆盖率的总体原则。

11、乡镇测算的森林覆盖率基础数据经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2、森林覆盖率不达标的乡镇需以20%的森林覆盖率为目标,制定台帐式年度造林计划,与基础数据一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3、各乡镇组织植树造林的新增造林面积,必须及时完善档案资料和图片绘制;所有林木采伐必须登记备案,其中纳入限额采伐管理的林木资源应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据此绘制年度森林资源消长动态图表。

四、考核验收

14、乡镇通过全面普查认定森林覆盖率达到20%,可向各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验收申请书、全部森林资源基础资料、森林资源分布现状图。

15、各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验收申请后15日左右组织专门工作组开展实地验收。验收达标的由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附森林资源基础资料、森林资源分布现状图和市(区)验收卡片、验收成果报告,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确认,并对森林覆盖率达标乡镇适时公布。

16、乡镇人民政府在森林覆盖率建设达标后,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森林资源的抚育管理;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长期监测资源消长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监测验收,对各种原因造成的森林覆盖率低于20%的乡镇,重新纳入不达标乡镇,按程序重新实行考核验收。

五、附则

17、森林覆盖率达到20%的指标为省小康社会考核指标,如有变化,仍以省定标准为准。县(市)城镇按照城市绿化覆盖率40%的标准执行,不在本办法考核之列。

18、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由泰州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