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申报及评选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申报及评选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申报及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六日
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
申报及评选办法
(市建委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为了巩固深化“联合国人居奖”和“中国人居环境奖”的成果,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评选活动。具体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按照建设部《关于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通知》精神,积极实施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和环境立市战略,通过大力开展最佳人居环境评选活动,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杭州生活、休闲、创业、居住人间天堂的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成立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评选委员会(简称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具体负责“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杭州市人居奖”日常创建活动和评选管理等工作。市评选委员会与市“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合署。
三、参加评选的范围和对象
各区、县(市)和各乡镇、街道政府以及与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对改善人居环境作出突出贡献者,均可报名参加。
四、评选方法
评选采用申报制和推荐制的办法,每年举办一次。由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和推荐参评,市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考评小组,通过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提出候选单位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评选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申报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时间由市评选委员会确定后书面通知。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文字材料(3000字左右的申报内容介绍);
3、照片或图片资料;
4、音像资料(时间不超过10分钟)。
申报表以书面形式、文字材料以软盘形式、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分别以光盘形式上报,一式3份。
(三)申报程序
由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整理申报材料,并将材料按时上报到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初审上报材料,并整理送考评小组评选。考评小组评选后,由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评选委员会审定。
六、奖项设立
评选活动设立两个奖项:
(一)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针对政府类的评选奖项);
(二)杭州市人居奖(针对企业及个人的评选奖项)。
每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工作重点,由市评选委员会确定主题,增设特别奖项。
附件:1、“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考核指标和标准
2、“杭州市人居奖”考核指标和标准
附件1
“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考核指标和标准
一、定量指标和标准
1、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3平方米
2、燃气普及率≥92%
3、供水普及率≥98.5%
4、污水集中处理率≥45% 各区按截污纳管≥70%
5、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0平方米
6、绿地率≥30%
7、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65%
(注:除住宅建筑面积外,其它指标乡镇、街道可相应降低2—3个百分点)
二、定性指标
1、县(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依法编制、审批并公布;
2、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乡镇“一书一证”);
3、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制定土地使用计划,合理安排土地使用,无违法用地行为;
4、城市建设投资力度逐年加大,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5、保证用水有效供给,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6、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完善、结构合理,通行能力好;
7、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
8、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有效的社区和物业管理,老住宅小区社区管理完善;
9、采取切实可行的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
10、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11、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治理城市噪声污染;
12、有效控制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13、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循环利用;
14、全面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15、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16、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完好;
17、本级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健全;
18、市民广泛参与城市发展的重大决策;
19、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20、社区内治安情况良好,公益性活动开展较好;
21、减灾防灾工作各类预案齐全,成效显著;
22、积极开展改善人居环境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
23、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推广和示范效果显著。
三、相关条件
已获得省级以上园林、生态、环保、卫生、绿化等荣誉称号。
附件2
“杭州市人居奖”考核指标和标准
一、企业评选标准
(一)定量指标和标准:
1、项目竣工时间:2002年1月1日以后
2、项目开发面积≥4万平方米(县市>3万平方米)
3、住宅建筑绿化覆盖率≥35%
4、住宅小区绿地率≥30%
5、社区配套用房≥30m2/百户
6、物业管理用房≥7‰总建筑面积
7、自行车库≥3.6m2/户(乡镇≥3.3m2/户)
8、居住建筑节能≥50%
9、汽车停车位100m2以上户型一户一辆(乡镇125m2),100m2以下户型二户一辆(乡镇125m2)
(二)定性指标:
1、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等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
2、绿化配置符合基本生态法则,乔、灌、草搭配得当,达到生态、保健、美观的三重效果;
3、先进的设计理念(如人车分流、共享景观等)支撑高品质的环境空间,社区活动场所的设计及老人、儿童设施考虑周全;
4、注重人文关怀,设有符合国家标准化的无障碍设施;
5、注重生态环保技术的应用包括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等;
6、房地产业新技术,包括建筑结构、建筑节能、建筑防水及饰面建筑施工、管网及环境质量保障成套技术的应用;
7、积极开展一次性装修的试点和推广工作,物业管理智能化、专业化、市场化;
8、住宅布局合理、空间组合富有特色;
9、住宅周边绿化、小品、围墙、路灯等配置美观、精巧、合理、使用方便;
10、建筑造型、色彩协调统一并注重地域文化特色;
11、户型平面设计紧凑、流线清晰、功能分区合理、设施齐全、面积分配恰当;
12、各项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立面设计有特色,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4、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注重节约。
特别奖指标和标准:根据每年不同主题另行设定。
二、个人评选标准
(一)被授予“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的各级政府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对人居环境的改善作出突出贡献、有创新且成绩显著者。
(三)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有重要理论成果和科研成果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4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城镇公共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转,引导城镇照明节约用电,提高使用效率,规范收支管理,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量入而出”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以下简称公用事业附加费),是指结合海南实际按一定范围和标准,随电价收取,用于保障城镇公共照明的费用。
第三条 公用事业附加费主要用于公共照明电费支出,结余部分可适当用于补助城镇绿色照明示范项目建设、征收手续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符合国家基本建设标准建设的城镇街道、开放性广场、不售门票的公园、街头公共绿地、开放式小游园以及经省政府核准的其它公共场所的公共照明设施所发生的电费。
(二)用于城镇公共绿色照明、节能技术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
(三)用于附加费征收手续费。手续费安排不超过年度结余资金(即足额安排年度城镇照明电费使用计划后所结余的资金)的0.05%。
第四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公共照明设施建设,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新增和改建公共照明列入附加费使用计划,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下拨附加费,省审计管理部门负责对附加费的上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条 大力推广、使用各类成熟的节能、节材、节地等资源节约型照明技术和产品,从政策和资金上积极扶持太阳能、风能等绿色照明能源技术和产品应用于公共照明,构建科学、高效、环保的公共照明体系。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以合同能源、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绿色照明工程建设与改造。
第二章 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征收
第七条 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范围:除农村居民、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各类用电户。
第八条 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随电价收取。
第九条 公共照明设施所产生的电费核定标准:按居民生活用电的电价标准执行,供电部门不得随意加价或附加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条 省物价主管部门可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结合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收支状况,对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进行调整,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公用事业附加费及其银行利息,按照“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原则,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由省、市县财政部门开设专用帐户,实行专项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以全省电网销售总电量的80%作为除农村居民、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各类用电户的用电总量,由省供电部门按规定的标准缴交公用事业附加费,并在每月10日前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各代征单位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费,应当按规定及时上缴省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坐支或挪用。省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代征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本办法,督促各代征单位及时、足额解缴。
第三章 公共照明项目的建设与用电核定
第十四条 城镇公共照明设施建设要优先发展和建设城市功能照明,严格限制发展和建设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和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优先建设城镇居民密集区的公共照明,保证人民群众夜间出行的安全和方便,禁止在无人活动的地段或郊外的公路上安装公共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 新建或大型改(扩)建公共照明设施项目(小街小巷除外),要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实行施工图专项审查制度,建设单位要将施工图送具有图审资格的单位进行专项审查后才能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严格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未经施工图审查或未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实施的照明设施建设项目,不予电费核定或按审查要求进行核减。
第十七条 新增公共照明用电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县公共照明设施主管部门将有关资料报省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用电核定。
第四章 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省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建设用电核定的新增照明项目,以市、县为基本单位,按照“多收多用、适当调剂”的原则,核定全省公用事业附加费年度使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公用事业附加费年度使用计划,按照省财政专户的收入进度,向各市、县财政专户拨付计划内款项,拨完为止,缺口不补。
第二十条 各市、县公共照明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达的公用事业附加费年度使用计划,按月层层分解到具体的街道和公共照明线路,并制定本地区公用事业附加费使用方案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分解计划时应当重点保证人口密集地段和重要节假日公共照明需要。各市、县供电部门应当协助公共照明主管部门合理安排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使用,量入为出。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公共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地区公共照明设施的用电量和发生的电费,由供电部门按月将经公共照明主管部门确认的用电量报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时向当地供电部门核拨公共照明电费。
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建设的照明设施,不予安排公用事业附加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电费来源未落实的公共照明设施,供电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停止供电。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照明设施上搭接商业广告用电和其他非公共照明设施用电。
第二十五条 对实行定额补助的乡镇和华侨农场按属地原则,将其补助资金统一下拨到市、县政府,农垦农场则统一下拨到省农垦总局,由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统筹安排。
定额补助标准可根据附加费总额的增加及乡镇、农场的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增,具体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省建设、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对定额补助的乡镇和农场进行统计排序,内部调剂后,仍存在较大缺口的,可经审核,将部分规模较大的乡镇和农场逐步列入核准分配。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市、县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公共照明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城镇公共照明节约用电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等绿色能源方面的新技术及产品,禁止在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能电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对存量公共照明设施所使用的电费指标,将按公共照明节能管理目标实行分年度逐步核减。
第二十八条 对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及产品的项目,将按普通光源核定的照明电费拨付给市县或对节能技改减少部分不核减电费,作为应用绿色照明的投资和维护经费的补助。
第二十九条 符合生态省及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要求,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目录》,项目资本金落实的太阳能、风能路灯、庭院灯等新建或改造绿色照明试点示范项目,经省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根据项目投资性质及规模,从全省公用事业附加费年度电费使用计划外的余额资金中以投资补助或补贴方式给予扶持。
第三十条 各市、县政府公共照明主管部门通过应用节能新技术及产品,或者主动采取集中监控、分时控制等节能控制措施,加强对公共照明节约用电管理,降低电能消耗,所节约的公用事业附加费年度使用计划资金余额,可由各市、县政府公共照明主管部门向当地财政局提出申请,由财政局划拨到公共照明管理专户,作为公共照明设施养护经费。
第三十一条 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物价)、建设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琼府办〔2004〕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