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并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21:38   浏览:9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并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并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外经贸机电发(2001)220号




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2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为做好有关行业机电产品进出口协调、服务工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决定授予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委托承担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有关行业协会的职能
(一)促进、协调本行业机电产品出口工作。
(二)参与本行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行业一般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及相关工作。
(四)负责提供本行业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分析材料,建立监控预警机制。
二、委托有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一)宣传、落实国家机电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促进本行业机电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维护正常出口秩序,为扩大出口提供咨询服务。
(二)做好本行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和年度审核的初审工作。
(三)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和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产品的转报工作。
(四)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工作的要求,做好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分析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五)做好本行业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的信息收集工作,反映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三、有关规定
(一)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委托工作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严格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及各项法规,做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
(三)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1419号)文件的精神收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工本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机电产品进出口文件、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开。
(五)有关行业协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委托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被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名单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001年6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查缴盗版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查缴盗版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通知

国权办[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近日,法律出版社等单位向我局投诉,反映法律出版社等单位近期出版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3年版)》等有关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在北京、安徽、江苏等地发现盗版,请求进行查处。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是司法部等有关单位为适应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需要,根据应试人员的要求组织编写的系列辅导用书。由于每年应试人数众多,需求量大,因此此类考试辅导用书成了不法分子谋取非法利益的侵害对象。特别是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因被国家指定为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被侵权盗版现象更加严重。这不仅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专有出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扰乱了出版发行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干扰了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及出版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的图书市场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盗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3年版)》及《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等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一律收缴,并对侵权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在查处中,要注意深挖线索,追根溯源,查找盗版的源头。对盗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非法制作者,给予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各地版权部门在打击侵权盗版制品,净化市场环境的同时,要加强打盗维权的宣传力度,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请将执行本通知的结果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正版、盗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3年版)》特征差异

2、法律出版社等单位提供的有关销售盗版图书发行点线索

3、法律出版社等单位联系方式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正版、盗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3年版)》特征差异

1、正版书,书号ISBN7-5036-4224-6/D?942,一套三卷,定价240元,封底有法律出版社独角兽标识暗纹,第一卷配有配套光盘,封面和正文均文字清晰,图片层次鲜明。

2、盗版书,外部标识与正版书相同,但封底无法律出版社独角兽标识暗纹,第一卷无配套光盘,封面模糊,用纸粗糙,销售折扣较低,通常以低于七折销售,甚至以三折销售。





附件2

法律出版社等单位提供的有关销售盗版图书发行点线索

1、安徽省合肥市大学书店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270号

电话:0551-3651564

2、江苏南京弘图图书销售公司

地址:南京市正洪街18号东宇大厦

电话:025-3607545 13023405229

3、江苏泰州众旺考试书店

电话:0523-6235786

4、山东烟台文坛书店

地址:烟台三站图书批发市场306室

5、山东淄博杨林华

电话:1391105386613911073350

6、江西叶建明

电话:0791-8522842

7、河南郑州

电话:0371-39270530371-7938457

8、广西南宁市江南书店、正联书店、沪联书店等

地址:南宁市图书市场

9、湖北宜昌市精品书店

电话:0370-2529379

10、河南商丘学苑图书城

电话:0370-2529379

11、河南商丘财经书社

地址: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对面

12、河北廊坊博教书店

地址:廊坊市新华路北附件3



法律出版社等单位联系方式

1、法律出版社联系电话:010-63939796

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联系电话:010-62224074

3、中国检察出版社联系电话:010-68650021

2003-5-29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的管理,使城市雕塑的建设布局与艺术水平适应特区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特区内的街道、广场、公园、庭院、公共绿地、居民住宅区、风景名胜区、各类建筑所在地的室外雕塑作品。
前款所列各项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和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是特区城市雕塑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下设深圳市城市雕塑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雕塑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深圳市城市雕塑总体规划;
(二)指导编制城市雕塑区域规划;
(三)审查城市雕塑报建项目;
(四)核准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等单位或个人资格,并颁发有关证书;
(五)组织城市雕塑竣工验收;
(六)拟定有关城市雕塑的维护及管理细则。
第四条 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应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美化城市、文明健康的原则。
市政府鼓励城市雕塑创作和建设的繁荣发展,对优秀城市雕塑作品的创作者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五条 深圳市城市雕塑总体规划由城市雕塑办公室编制完成,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雕塑集中的广场、雕塑公园、大型雕塑园地与雕塑群落密集的区域,由所在地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雕塑区域规划,经城市雕塑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雕塑项目由建设单位首先向城市雕塑办公室申请建设。申请建设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雕塑项目申报书;
(二)规划布局与环境效果图;
(三)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
(四)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五)配套工程施工图;
(六)其他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资料。
第七条 城市雕塑办公室应于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项目的审查。对于通过审查的,发给《城市雕塑建设许可证》。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办理其他手续的,申请人应持该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未经取得《城市雕塑建设许可证》的城市雕塑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建设。
第八条 未经审查,擅自建设城市雕塑项目的,限期自行拆除或搬迁。逾期不自行拆除或搬迁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或搬迁,所需费用由擅自建设该雕塑项目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凡持有国家文化部、建设部、中国美术家协会联合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或《深圳市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临时资格证书》的个人,以及拥有持有上述资格证书人员的创作设计单位,方可在特区内承担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创作和设计委托,但根据需要由主管部门决
定公开向社会征集创作设计方案的除外。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城市雕塑办公室申领《深圳市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临时资格证书》:
(一)须有二名以上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专家推荐;
(二)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雕塑创作设计的实际工作经历;
(三)有五件以上自己创作设计的雕塑作品。
城市雕塑办公室应自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并颁发《深圳市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临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应订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建成的城市雕塑项目应由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署名。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城市雕塑艺术造型质量,城市雕塑作品应按如下比例定稿送审:
(一)高度(长度)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为五分之一;
(二)高度(长度)十米以上的为二米。
对不按报批审定的定稿制作的城市雕塑,责令其返工重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城市雕塑的题材、定点、名称、规格、材料等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在制作、施工或安装十五日前报经城市雕塑办公室批准。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作品应保证艺术质量和施工质量,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由城市雕塑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施工安装完成后,由城市雕塑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竣工证书;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修改或重作。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限期拆除或搬迁,其费用由责任人负担。
第十六条 完成竣工验收的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建成后的城市雕塑的维护与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整洁与周围环境的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爱护城市雕塑的义务。
毁坏城市雕塑的,责令负责维修,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建成的城市雕塑的拆除、迁移、改建等,须报城市雕塑办公室批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