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在部分城市银行实行电子联行试运行的通知”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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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在部分城市银行实行电子联行试运行的通知”的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转发“关于在部分城市银行实行电子联行试运行的通知”的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沈阳市、大连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广州市分行、齐齐哈尔市分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1)43号“关于在部分城市银行实行电子联行试运行的通知”文件转发你行。
银行系统实行电子联行划拨资金,是使用卫星通信和计算机网络相结合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在银行划拨资金业务的具体应用,对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社会使用效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是联行制度的一项重大革命性变革。参加试运行的行处要组织好学习,认真执行制度,积累有关资
料,对试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把试运行工作搞好。
以上请立即转知所属。

附件:关于在部分城市银行实行电子联行试运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辽宁省、吉林省、广东省、哈尔滨市、沈阳市、大连市、长春市、广州市、齐齐哈尔市、丹东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为了加速联行资金划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卫星通信专用网的通知》精神,1989年开始建设以卫星为通信手段的全国电子联行网络。目前该网络的建设初具规模。现已建成主站和81个小站,有40个城市卫星小站联调成功,基本上具备了在
部分城市实行电子联行清算的条件。为此,总行决定从1991年4月1日起首先在哈尔滨等7个城市实行电子联行试运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40个城市。现就7个城市银行电子联行试运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为哈尔滨市、沈阳市、长春市、大连市、广州市、齐齐哈尔市、丹东市。由当地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电子联行往来制度(试行本)》(见附一,以下简称制度(试行本)),组织电子联行试运行工作。
二、试点范围:上述7个城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试运行的业务范围是7个城市人民银行之间的异地划收业务;7个城市专业银行及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之间异地跨系统划收业务。以上业务均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转汇。划
付业务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三、人民银行增设会计科目和启用部分电子联行行号:
(一)增设“0267电子联行往帐”、“0268电子联行来帐”、“0269电子清算资金往来”(三个科目的使用说明详见附件一),顺序排列在人民银行会计科目第四类“0266汇出汇款”科目后面,归并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九类“0261人民银行联行往来”科目
中。
增设“0349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凡异地汇入未在本行开户的单位的待解付款项,及囿临时需要而存入本行的款项,用本科目核算。排列在人民银行会计科目第八类“0338暂付款项”科目后面,归并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七类“0599其他业务”科目中。
(二)启用部分“全国电子联行资金清算中心代码”作为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收、发报行行号,各汇出、汇入行行号暂沿用现行全国联行行号(行号簿待发)。
四、为保证电子联行顺利稳妥地进行,试运行工作分为四个阶段。从1991年3月5日至9日为一期模拟试验阶段;3月11日至25日为总结修整阶段;3月26日至30日为二期模拟试验阶段;4月1日正式投入人机并行。
(一)模拟试验办法:由各试点的人民银行假设60笔汇划业务,循环使用。模拟试验期间,第一天向每个行划拨10笔(可分若干份转汇代收清单),由清算中心发送1-2次,每二天向每个行划拨20笔(假设的10笔业务,使用2次)逐日递增。模拟试验结束日,总中心应向各
试点行电传对帐表,核对电子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模拟试验期间不拍发手工电报。
(二)人机并行的办法采取以电为主,手工核对为辅的方式。即通过卫星网络和拍发电报双线传输汇划款项信息;收报行收到电子联行信息后,先列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中“电子联行应解汇款”帐户存储,俟收到手工电报核对相符后再办理解付手续。电子联行纳入帐内核算
,手工折发的电报仅起核对作用列入帐处签记处理(具体核算手续详见附二)。
(三)制度(试行本)中规定收报行收到来帐信息,可采取打印“电子联行来帐清单”或逐笔打印“电子联行来帐补充报单”两种做法。在人机并行阶段,为了便于逐笔对帐和解付款项,宜采用打印“补充报单”的做法。
五、专业银行及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办理转汇时,应及时清算资金,提交原始汇划凭证和转汇清单时应一并向人民银行提交划款凭证,一般不宜轧入同城票据交换差额内。人民银行向汇入行划拨解付款项时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办理清算。
六、专业银行及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必须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留足备付金,如发行资金不足,应主动调拨资金或向他行拆借,或事先向人民银行申请日拆性贷款。人民银行发放的日拆性贷款,要包括在总行下达的人民银行贷款限额之内。
七、其他有关试运行的几个问题。
(一)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广州市等四个分行卫星接收站要加快建设,按时参加试运行,如确有困难,可先使用省分行的卫星小站及清算分中心代码。具体办法由各有关省、市分行商定,报总行会计司、金融电子化公司备案。
(二)试运行期间使用的会计凭证,其中“电子联行转汇代收清单”、“电子联行往帐代收清单”、“电子联行来帐代收清单”、“电划代收补充报单、以及手工核对部分采用计算机填制的往帐报单及电稿,暂由总行统一印制,各试点人民银行可向总行指定印刷单位订购。汇出行使用
的“转汇代收清单”暂由人民银行按业务需要分发各专业银行试点行使用。其余各种凭证,由各行自行印制使用。
(三)试点城市参加电子联行转汇业务的各汇出、入行行名、行号、电报挂号、邮政编码及详细通信地址,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编辑成册后下发各有关银行使用。
(四)有关电子联行密押的规定,另行通知。
(五)人机并行阶段,各试点行应根据现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邮电费及手续费。各家银行通过电子联行转汇的业务收取的电报费及50%的手续费应按月计算,定期由人民银行向各行收取。
八、各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应及早组织人民银行内部和专业银行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务必掌握新办法和试运行的要求。
试办电子联行是关系联行改革的一件大事,成功的试运行是今后逐步推广、全面实施电子联行的关键。各级行要加强对这次试运行工作的领导,会计、科技、营业部、清算中心等有关部门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并组织各专业银行共同搞好试点工作。

附一: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往来制度(试行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运用现代化的电子计算机网络和卫星通信技术,处理全国联行往来业务,以加速社会资金周转,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的基本规定和电子计算机网络以及卫星通信系统的特点,结合联行资金清算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国电子联行往来(以下简称电子联行)是指发有电子联行行号的行与行之间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异地资金划拨的帐务往来。
第三条 电子联行的基本做法
根据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严密联行监督,简化业务手续的原则,电子联行采用星形结构、纵向往来、随发随收、当时核对、每日结平、存欠反映的基本作法。
一、电子联行在总行设立资金清算总吣,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一级分行和地(市)分行设立资金清算分中心。各分中心受理的联行汇划业务,直接发送总中心。各分中心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横向关系,由总中心负责各分中心之间汇划业务的转收转发;总中心和各分
中心之间的信息交换,必须经过当时确认之后才作为有效信息;每日营业终了,总中心和各分中心核对无误后,结平当日电子联行帐务,以上存或借用反映各行资金存欠关系。
二、办理电子联行往帐的行称电子发报行(以下简称发报行);办理电子联行来帐的行称电子收报行(以下简称收报行);清算总中心称电子联行转发行(以下简称转发行)。
三、各金融机构受理异地汇划业务,发出汇划业务的行称汇出行,收到汇划业务的行称汇入行,汇出、汇入资金由人民银行当即清算,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进行。
四、电子联行的帐务处理以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传递的资金收付信息为依据,但必须经过计算机确认和会计部门审核,切实防止差错和可能产生的弊端。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会计凭证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四条 为了正确进行电子联行核算,设置以下电子联行科目:
一、电子联行往帐
发报行通过转发行向收报行进行资金汇划业务时用本科目核算。余额双方反映,不得轧抵,在正常情况下与转发行核对后,当日结平。
二、电子联行来帐
收报行收到转发行转来发报行的资金汇划业务时用本科目核算。余额双方反映,不得轧抵,与转发行核对后,当日结平。
三、电子清算资金往来
各清算分中心和总中心之间清算电子联行资金存欠时用本科目核算。每日电子联行往帐、来帐科目余额分别对清后全额转入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本科目不按年度分设。在人民银行会计报表全国汇总后,本科目收、付余额应相等。
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五条 电子联行使用的凭证有以下四种:
一、电子联行转汇代收(代付)清单一式三联(见附式一、二)。
第一联 发报依据。发报行录入员凭以录入后交事后核查员核查留存。
第二联 发报行会计部门记帐后,与其他相关凭证一起作有关金融机构的往来科目传票附件。
第三联 回单由发报行加盖转讫章后作为回单退汇出行。
二、电子联行往帐代收(代付)清单一式二联(见附式三、四)。
第一联 与相关凭证及转汇单一起作有关金融机构的往来科目传票附件。
第二联 代电子联行往帐卡片帐。
三、电子联行来帐代收(代付)清单一式三联(见附式五、六)。
第一联 收报行代电子联行来帐卡片帐。
第二联 收报行作有关金融机构的往来科目传票附件。
第三联 交汇入行凭以填制转帐传票后作人民银行往来科目传票的附件。
四、电划代收(代付)补充报单一式三联(修改格式见附式七、八)。
第一联 收报行转帐后,作电子联行来帐卡片帐。
第二联 交汇入行代转帐传票。
第三联 汇入行交开户单位作为收(附)款通知。

第三章 帐务处理
第一节 汇出行帐务处理
第六条 汇出行根据开户单位提交应转汇的汇划凭证,按规定审核无误,并确认开户单位存款帐户足够支付时,分别划收、划付每10笔一份,按要求逐笔填制转汇清单各一式三联,并汇总填制两联划款凭证(划收或划付),以一联划款凭证作转帐收入传票,一联原始汇划凭证作转帐
付出传票进行帐务处理。
对于代收业务,其会计分录是:
(收) 人民银行往来
(付) ××科目
如系代付业务,其会计分录相反。
转帐后,将一联划款凭证连同三联转汇清单和相关原始汇划凭证一并提交开户的发报行。
第二节 发报行帐务处理
第七第 电子联行往帐业务发生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报行收到汇出行提交的划款凭证、三联转汇清单及原始汇划凭证,经审核无误并确认汇出行帐户中存款足够支付时,在第三联转汇清单上加盖转讫章退汇出行。将划款凭证代转帐传票(转汇清单第二联及原始汇划凭证作附件)进行帐务处理。
对于往帐代收业务,其会计分录是:
(收)电子联行往帐
(付)××银行往来
如系代付业务,其会计分录相反。
二、在转汇清单第一、二联上逐笔加填收报行行号和加编密押。第二联作有关传票附件留存。将第一联用签收簿提交录入员签收后凭以逐笔输入电子联行计算机系统。输入后按每同样十笔打印出一份电子联行往帐代收(或代付)清单一式二联交帐务部门,分别作传票附件和卡片帐。凭
以发报后的转汇清单第一联交核查员用于事后监督,核查后由核查员妥善装订保管。
三、汇出行在发报行的存款帐户不足支付时,发报行对能够支付的金额,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不足支付的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一)全部清单均不能转汇的。转汇清单、划收凭证、原始凭证发报行专夹保管。一日之内(指发报行处理此笔业务的次日营业终了前。以下同)待汇出行筹足资金后,处理手续与一、二同。
(二)部分清单可转汇,部分清单不能转汇的。根据可转汇清单,填制二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一联记汇出行存款帐户(原划收凭证、转汇清单第二联及原始汇划凭证作附件);另一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与已转汇清单第三联均加盖转旋章交汇出行,第一联转汇清单送录入员签收。对不
能转汇的清单及所附原始汇划凭证专夹保管。一日之内汇出行筹足款项后,再填两联转帐付出传票按上述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三)一份清单中部分款项可转汇。部分款项不能转汇的,按不能转汇的清单保管和处理。
上述三种情况,汇出行一日之内均不能筹足款项,发报行将转汇清单及原始汇划凭证一并退交汇出行(全部退回的,还应退还划款凭证)。对于汇出行的划付凭证仍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录入计算机的往帐信息,经审核无误后,通过通信网络发往转发行,并根据转发行发回的收电回执,由电子计算机累计已发妥往帐收、付报笔数、金额。
五、每日营业终了,发报行发出往帐结束包与转发行对清当日往帐笔数及金额累计数,收到对帐正确回执后,即打印电子联行往帐日结表(见附式九),核对无误后,根据表中转帐数填制转帐传票,办理转帐。将电子联行往帐科目余额转入电子清算资金往来科目。
对于往帐代收业务,其会计分录是:
(收)电子清算资金往来
(付)电子联行往帐
如系代付业务,其会计分录相反。
六、如当日系统对帐不正常,则应使用电话主动向转发行对帐,如仍不可能,则在日结表中手工填入未对帐数。待次日使用电话与转发行及时对清后,在原日结表备注栏中注明对清日期。
第八条 汇出行提交的原始汇划凭证与转汇清单中审核出的差错应及时查明纠正。如果当日未能查清,则转列暂收(或暂付)款项科目待发往帐户,待查清后再做处理。
当日因设备故障,线路不通或超过等原因录入后未能发妥的电子联行往帐,暂保留在电子联行往帐科目内,作为该科目当日余额,待次日向转发行发妥对清后,再按第七条四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转发行帐务处理
第九条 转发行办理电子联行转发业务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发行收到发报行送来的往帐信息,经确认无误后,向发报行发送收电回执,然后再按收报行行号清分,分批将其连同收付报笔数、金额的合计数转发收报行,并验证收报行的收电回执。
二、每日业务终了,通过来(往)帐结束包转发行与收、发报行对清帐务,轧平之后即打印电子联行往来平衡表(见附式十)。电子联行的上存、借用资金余额合计数每日应当相等。
三、转发行收到发报行电子联行往帐信息,当日因故无法将该信息转达收报行时,转发行通过待转发户过渡,但该户余额年终决算日必须查清结平。
第十条 核对电子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
一、电子清算资金往来各帐户的余额每月由转发行与各收、发报行使用电传或邮寄对帐表(见附式十三)的方式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应立即查明更正。
二、每季联行结息日,转发行应将各行当季电子联行计息积数及利息数送交总行会计司营业处,由营业处核对无误后办理利息收付。
第四节 收报行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电子联行来帐业务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收报行收到来帐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向转发行发送收电回执。并按汇入行打印电子联行来帐清单一式三联或逐笔打印来帐补充报单及汇总单(见附式十二)各一式三联。
二、打印后,经逐笔核押无误,即按总数填制两联划收(划付)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对于代收业务,其会计分录是:
(收)××银行往来
(付)电子联行来帐
如系代付业务,其会计分录相反。
转帐后,将来帐清单第一、二两联分别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和卡片帐,在第三联上加盖转旋章及有关人员名章后连同一联划款凭证交汇入行。如果打印来帐补充报单及汇总单,则将汇总单第一联作有关金融机构的往来科目传票附件,补充报单第一联作电子联行来帐卡片帐,汇总单第
二联作电子联行来帐科目传票附件,汇总单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及有关人员名章后连同一联划款凭证和补充报单第二、三联转交汇入行。
(三)每日业务终了,收报行通过转发行来帐结束包对清当日来帐后,即根据当日电子联行来帐累计收到数(即本日发生额)及转帐数打印电子联行来帐日结表(见附式十一),凭表中转帐数编制转帐传票,将电子联行来帐科目余额转入电子清算资金往来科目。对于代收业务,其会计
分录是:
(收)电子联行来帐
(付)电子清算资金往来
如系代付业务,其会计分录相反。
四、如当日系统对帐不正常,则应使用电话主动向转发行对帐。如仍不可能,则在日结表中手工填入未对帐数,待次日使用电话与转发行及时对清后,在原日结表备注栏中注明对清日期。
第五节 汇入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汇入行接到收报行转来的电子联行代收(代付)来帐清单第三联及划款凭证,经审核后,自行编制进帐凭证和收(付)款通知(或以本行电划代收(代付)补充报单第二、三联代用)进行帐务处理。如系接到收报行送来的汇总单第三联、电划代收(代付)补充报单第二、三
联(即转帐传票和收(付)款通知)和划款凭证,经审核后,凭以进行帐务处理。
对于代收业务,其会计分录是:
(收)××存款
(付)人民银行往来
如系代付业务,其会计分录相反。
转帐后,将收(付)款通知盖转讫章送交收(付)款人。

第四章 事后监督
第十三条 各清算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电子联行往来业务的事后核查监督工作。这项工作应针对业务处理全过程和每一笔业务,于业务发生日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进行,尤其重点核查往帐录入文件中带有修改标记的业务。核查时,应将转汇清单第一联与存在计算机中的日志文件进行逐笔
核对,具体核对方式由各行自定。
每日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核查结果作简要的核查记录(格式由各行自定)。如未发现问题由核查员签章;发现问题时,核查员须及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反映,由该负责人处理后,在核查记录中填写处理结果,并同核查员共同签章。所有核查记录均事后由清算分中心有关负责人保管。


各清算分中心须建立严格的凭证内部交接制度,以明确责任,便于核查。

第五章 电子联行查询
第十四条 电子联行系统应采取多种措施,尽量避免出现差错。凡是当日收报、发报、小计、累计等技术问题,应由转发行和各收、发报行之间进行查询,凡属原始汇划凭证中的差错造成不能转帐的应直接由汇出、汇入行查询。如当日发报行发现汇出行提交的转汇清单中有差错时,应
即查明更正后才能进行电子联行往帐处理;转发行发现往帐差错时,一律不予受理,由发报行更正后重新发送;收报行发现来帐差错时,电子联行来帐不做更改,重新划回发报行处理;汇入行发现汇入单位帐号、金额等项差错时,可以直接向汇出行查询。被查询行收到查询后,应尽快给予
明确签复。
第十五条 电子联行业务处理要作到准确及时,一旦发生差错或设备线路出现故障,各有关行及有关人员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统一规定,加强相互协作和服务,及时进行处理(详见附表:《电子联行差错和故障类型及处理方法一览表)。
第十六条 电子联行提供12个月内查询的功能。

第六章 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机器设备管理
为保证电子联行系统的可靠运转,各清算中心必须按技术要求保持良好的设备运行环境。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供电,通信及信息处理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并备有良好的、易切换的替换设备。计算机网络的机房,线路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各清算分中心对上述设备要建立切实可行
的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第十八条 操作和程序管理
根据系统管理开发和业务运行操作分别管理的原则,各清算中心对开发、运行、会计帐务三个部门要严格分别管理。建立切实有效的运行管理制度,严禁开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直接操作终端,处理会及帐务;严禁非操作人员操作机器和编程;严禁操作人员参加开发和修改程序工作及会计
帐务处理。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源程序由总行统一编制和管理,运行计算机不得装入源程序,各清算分中心的程序副本要指定专人密封管理。未经总行批准,严禁修改程序。
信息传递过程中必须有经过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加密措施。
第十九条 磁介质和数据管理
各清算分中心对电子联行往来帐磁介质信息,必须经事后监督检查后,指定专人按有关技术要求妥为保存,以便随时调阅检查。电子联行数据信息的保存期与《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同类会计档案的保存期相同。
第二十条 密押管理
本系统采用的全国电子联行密押编制办法及密钥代码由人民银行总行制订,由清算总中心负责管理,颁发及通知启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汇出、汇入行与收、发报行之间也可用磁记录或计算机直接联网方式交换往来业务信息,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银行汇出、汇入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电子联行行号的颁发、撤销、变更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集中审批并通报全辖。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式一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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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联行转汇代收清单
(业务公章) 编号:×××××
汇出行行号 年 月 日 共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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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收报行┃汇入行┃收款人┃收款人┃金┃密┃付款人┃付款人┃事 由
┃行 号┃行 号┃帐 号┃名 称┃额┃押┃帐 号┃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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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6┃7┃ 8 ┃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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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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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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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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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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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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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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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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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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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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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发报行编押: 核押:
━━━━━━━━━━━━━━━━━━┻━┻━━━━━━━━━━━━━
汇出行复核: 经办: 发报行录入: 核查:
须知:1.本清单一式三联。第一、二联第2、7栏由发报行编押人员填写,第三
联第2、7栏不填故加斜线划销;其余栏次内容均由汇出行经
办人员填写。
2.填写时必须字迹清析,内容完整、准确。
3.如某项内容字数较多,格内一行不够,可在格内填写两行。
4.填写方须承担责任,如有差错必须由填写方修改并加盖修改人名章。
5.每一汇出行使用的转汇清单,其编号(清单右上角)一日内不得重复。
说明:1.转汇清单编号五位数加序号一位数(0~9)形成凭证提交号,为查询
检索之用。
2.第一联:发报依据联,发报行录入员凭以录入后交事后核查员核查留存
(格式如上)。
第二联:发报行会计部门记帐后,与其他相关凭证一起作有关金融机构
的往来科目传票附件(基本格式如上,但不印发报行
录入,核查签章处)。
第三联:回单联:由发报行加盖转讫章后作为回单退汇出行(基本格式
如上,但下端不印发报行有关人员签章处)。
附式二
银行
━━━━━━━━━━━━
电子联行转汇代付清单
(业务公章) 编号:×××××
汇出行行号 年 月 日 共 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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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收报行┃汇入行┃付款人┃付款人┃金┃密┃收款人┃收款人┃事 由
┃行 号┃行 号┃帐 号┃名 称┃额┃押┃帐 号┃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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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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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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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8 ┃ ┃ ┃ ┃ ┃ ┃ ┃ ┃ ┃
━━╋━━━╋━━━╋━━━╋━━━╋━╋━╋━━━╋━━━╋━━━
9 ┃ ┃ ┃ ┃ ┃ ┃ ┃ ┃ ┃
━━┻━━━┻━━━┻━━━┻━━━╋━╋━┻━━━┻━━━┻━━━
合 计 ┃ ┃发报行编押: 核押:
━━━━━━━━━━━━━━━━━━┻━┻━━━━━━━━━━━━━
须知:1.本清单一式三联。第一、二联第2、7栏由发报行编押人员填写,第三
联第2、7栏不填故加斜线划销;其余栏次内容均由汇出行经办人员填
写。
2.填写时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准确。
3.如某项内容字数较多,格内一行不够,可在格内填写两行。
4.填写方须承担责任,如有差错必须由填写方修改并加盖修改人名章。
5.每一汇出行使用的转汇清单,其编号(清单右上角)一日内不得重复。
说明:1.转汇清单编号五位数加序号一位数(0~9)形成凭证提交号,为查询
检索之用。
2.第一联:发报依据联,发行行录入员凭以录入后交事后核查员核查贸存
(格式如上)。
第二联:发报行会计部门记帐后,与其他相关凭证一起作有关金融机构
的往来科目传票附件(基本格式如上,但不印发报行录入,核查签章处)

附式三
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
━━━━━
电子联行往帐代收清单
统编页号
━━━━━━
汇出行行号 日期 打印时间 共 页 第 页
━━━━━ ━━━ ━━ ━━ ━━
━┳━━━┳━━━┳━━━┳━━━┳━┳━┳━━━┳━━━┳━━┳━
序┃收报行┃汇入行┃收款人┃收款人┃金┃密┃付款人┃付款人┃业务┃事
号┃行 号┃行 号┃帐 号┃名 称┃额┃押┃帐 号┃名 称┃种类┃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第一录入员 第二录入员 复核 经办
说明:第一联蓝色,发报行与相关原始汇划凭证一起,作有关金融机构的往来科目
传票附件。
第二联桃红色,发报行代电子联行往帐科目卡片帐。
附式四
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
━━━━━
电子联行来帐代收清单
统编页号
━━━━━━
汇出行行号 日期 打印时间 共 页 第 页
━━━━━ ━━━ ━━ ━━ ━━
━┳━━━┳━━━┳━━━┳━━━┳━┳━┳━━━┳━━━┳━━┳━
序┃收报行┃汇入行┃付款人┃付款人┃金┃密┃收款人┃收款人┃业务┃事
号┃行 号┃行 号┃帐 号┃名 称┃额┃押┃帐 号┃名 称┃种类┃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第一录入员 第二录入员 复核 经办
说明:第一联橘红色,发报行与相关原始汇划凭证一起,作有关金融机构的往来科
目传票附件。
第二联黑色,发报行代电子联行往帐科目卡片帐。
附式五
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
━━━━━
电子联行来帐代收清单
统编页号
━━━━
收报行(盖章) 汇入行行号 日期 打印时间 共 页第 页
━━ ━━ ━━ ━━ ━━ ━━
━┳━━┳━━┳━━┳━━┳━┳━┳━━┳━━┳━━┳━━┳━━┳━
序┃发报┃汇出┃收款┃收款┃金┃密┃付款┃付款┃业务┃录入┃凭证┃事
┃ 行 ┃ 行 ┃ 人 ┃ 人 ┃ ┃ ┃ 人 ┃ 人 ┃ ┃ ┃ 提 ┃
号┃行号┃行号┃帐号┃名称┃额┃押┃帐号┃名称┃种类┃日期┃交号┃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发报行核押
━━━━━━━━━━━━━┻━┻━━━━━━━━━━━━━━━━━━
收报行复核 经办 汇入行复核 经办
说明:第一联绿色,收报行代电子联行来帐科目卡片帐。
第二联紫色,收报行作有关金融机构的往来科目传票附件。
第三联红色,交汇入行,作人民银行往来科目传票附件。
附式六: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
━━━━━
电子联行来帐代付清单
统编页号
━━━━
收报行(盖章) 汇入行行号 日期 打印时间 共 页第 页
━━ ━━ ━━ ━━ ━━ ━━
━┳━━┳━━┳━━┳━━┳━┳━┳━━┳━━┳━━┳━━┳━━┳━
序┃发报┃汇出┃付款┃付款┃金┃密┃收款┃收款┃业务┃录入┃凭证┃事
┃ 行 ┃ 行 ┃ 人 ┃ 人 ┃ ┃ ┃ 人 ┃ 人 ┃ ┃ ┃ 提 ┃
号┃行号┃行号┃帐号┃名称┃额┃押┃帐号┃名称┃种类┃日期┃交号┃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发报行核押
━━━━━━━━━━━━━┻━┻━━━━━━━━━━━━━━━━━━
收报行复核: 经办: 汇入行复核: 经办:
说明:第一联紫红色,收报行代电子联行来帐科目卡片帐。
第二联墨绿色,收报行作有关金融机构的往来科目传票附件。
第三联天蓝色,交汇入行,作人民银行往来科目传票附件。
附件七1-3
1 中国人民银行电划代收补充报单第一联
收报 年 月 日 凭证提交号
┏━━━┳━━┳━━━┳━━┳━━━┳━━┳━━━━━┳━━━┓
┃发报行┃ ┃汇出行┃ ┃收报行┃ ┃ 汇入行 ┃ ┃
┃行 号┃ ┃行 号┃ ┃行 号┃ ┃行号或行名┃ ┃
┣━┳━┻━━┻┳━━┻━━┻━┳━╋━━╋━━━━━┻━━━┫
┃收┃帐号或地址┃ ┃付┃帐号┃ ┃
┃款┣━━━━━╋━━━━━━━┫款┣━━╋━━━━━━━━━┫
┃人┃ 名 称 ┃ ┃人┃名称┃ ┃
┣━┻━━━━━┻━━━━━━━┻━╋━━┻━━━━━━━━━┫此
┃ 金额 ┃ 金额 ┃联
┃(大写) ┣━━━━━━━━━━━━┫转
┃ ┃ ┃帐
┣━━━━━━━━━━━━━━━━━╋━━━━━━━━━━━━┫后
┃ 事 由 ┃密押 核押 ┃代
┣━━━━━━━━━━━━━━━━━╋━┳━━━━━━━━━━┫联
┃备注: ┃收┃转帐日期 复核 记帐┃行
┃ ┃报┣━━━━━━━━━━┫来
┃ ┃行┃对帐日期 对帐 ┃帐
┗━━━━━━━━━━━━━━━━━┻━┻━━━━━━━━━━┛
电脑打印 手工无效
附件七2/3
2 中国人民银行电划代收补充报单第二联
收报 年 月 日 凭证提交号
┏━━━┳━━┳━━━┳━━┳━━━┳━━┳━━━━━┳━━━┓
┃发报行┃ ┃汇出行┃ ┃收报行┃ ┃ 汇入行 ┃ ┃
┃行 号┃ ┃行 号┃ ┃行 号┃ ┃行号或行名┃ ┃
┣━┳━┻━━┻┳━━┻━━┻━┳━╋━━╋━━━━━┻━━━┫
┃收┃帐号或地址┃ ┃付┃帐号┃ ┃
┃款┣━━━━━╋━━━━━━━┫款┣━━╋━━━━━━━━━┫
┃人┃ 名 称 ┃ ┃人┃名称┃ ┃
┣━┻━━━━━┻━━━━━━━┻━╋━━┻━━━━━━━━━┫此
┃ 金额 ┃ 金额 ┃联
┃(大写) ┣━━━━━━━━━━━━┫给
┃ ┃ ┃汇
┣━━━━━━━━━━━━━━━━━╋━━━━━━━━━━━━┫入
┃ 事 由 ┃ 应解汇款编号 ┃行
┣━━━━━━━━━━━━━━━━━╋━┳━━━━━━━━━━┫代
┃备注: ┃收┃科目(收) ┃转
┃ ┃报┃对方科目(付)联行 ┃收
┃ ┃行┃来帐 复核 记帐 ┃传
┗━━━━━━━━━━━━━━━━━┻━┻━━━━━━━━━━┛票
电脑打印 手工无效 附件 张
附件七3/3
3 中国人民银行电划代收补充报单第三联
收报 年 月 日 凭证提交号
┏━━━┳━━┳━━━┳━━┳━━━┳━━┳━━━━━┳━━━┓
┃发报行┃ ┃汇出行┃ ┃收报行┃ ┃ 汇入行 ┃ ┃
┃行 号┃ ┃行 号┃ ┃行 号┃ ┃行号或行名┃ ┃
┣━┳━┻━━┻┳━━┻━━┻━┳━╋━━╋━━━━━┻━━━┫此
┃收┃帐号或地址┃ ┃付┃帐号┃ ┃联
┃款┣━━━━━╋━━━━━━━┫款┣━━╋━━━━━━━━━┫给
┃人┃ 名 称 ┃ ┃人┃名称┃ ┃收
┣━┻━━━━━┻━━━━━━━┻━╋━━┻━━━━━━━━━┫款
┃ 金额 ┃ 金额 ┃人
┃(大写) ┣━━━━━━━━━━━━┫代
┃ ┃ ┃收
┣━━━━━━━━━━━━━━━━━╋━━━━━━━━━━━━┫帐
┃ 事 由 ┃应解汇款编号 ┃通
┣━━━━━━┳━━━┳━━━━━━╋━┳━━━━━━━━━━┫知
┃ 上列款项已┃(银行┃ 已上列款项┃收┃科目(收) ┃或
┃代进帐如有错┃盖章)┃照收无误 ┃ ┃对方科目(付) ┃取
┃误,请持此联┃ 年┃证件名称: ┃报┃解汇日期 ┃款
┃来行面洽 ┃ 月┃证件号码: ┃ ┃ 年 月 日 ┃收
┃此致(开户单┃ 日┃收款人盖章 ┃行┃ ┃据
┃位) ┃ ┃ 年 月 日┃ ┃复核 记帐 出纳┃
┗━━━━━━┻━━━┻━━━━━━┻━┻━━━━━━━━━━┛
电脑打印 手工无效
附件八1/3
1 中国人民银行电划代付补充报单第一联
收报 年 月 日 凭证提交号
┏━━━┳━━┳━━━┳━━┳━━━┳━━┳━━━━━┳━━━┓
┃发报行┃ ┃汇出行┃ ┃收报行┃ ┃ 汇入行 ┃ ┃
┃行 号┃ ┃行 号┃ ┃行 号┃ ┃行号或行名┃ ┃
┣━┳━┻━━┻┳━━┻━━┻━┳━╋━━━━━┳━━┻━━━┫
┃收┃帐号或地址┃ ┃付┃帐号或地址┃ ┃
┃款┣━━━━━╋━━━━━━━┫款┣━━┳━━┻━━━━━━┫
┃人┃ 名 称 ┃ ┃人┃名称┃ ┃
┣━┻━━━━━┻━━━━━━━┻━╋━━┻━━━━━━━━━┫此
┃ 金额 ┃ 金额 ┃联
┃(大写) ┣━━━━━━━━━━━━┫转
┃ ┃ ┃帐
┣━━━━━━━━━━━━━━━━━╋━━━━━━━━━━━━┫后
┃ 事 由 ┃密押 核押 ┃代
┣━━━━━━━━━━━━━━━━━╋━┳━━━━━━━━━━┫联
┃备注: ┃收┃转帐日期 复核 记帐┃行
┃ ┃报┣━━━━━━━━━━┫来
┃ 代付 ┃行┃对帐日期 对帐 ┃帐
┗━━━━━━━━━━━━━━━━━┻━┻━━━━━━━━━━┛
电脑打印 手工无效
附件八2/3
2 中国人民银行电划代付补充报单第二联
收报 年 月 日 凭证提交号
┏━━━┳━━┳━━━┳━━┳━━━┳━━┳━━━━━┳━━━┓
┃发报行┃ ┃汇出行┃ ┃收报行┃ ┃ 汇入行 ┃ ┃
┃行 号┃ ┃行 号┃ ┃行 号┃ ┃行号或行名┃ ┃
┣━┳━┻━━┻┳━━┻━━┻━┳━╋━━━━━┳━━┻━━━┫
┃收┃帐号或地址┃ ┃付┃帐号或地址┃ ┃
┃款┣━━━━━╋━━━━━━━┫款┣━━┳━━┻━━━━━━┫
┃人┃ 名 称 ┃ ┃人┃名称┃ ┃
┣━┻━━━━━┻━━━━━━━┻━╋━━┻━━━━━━━━━┫此
┃ 金额 ┃ 金额 ┃联
┃(大写) ┣━━━━━━━━━━━━┫给
┃ ┃ ┃汇
┣━━━━━━━━━━━━━━━━━╋━━━━━━━━━━━━┫入
┃ 事 由 ┃ ┃行
┣━━━━━━━━━━━━━━━━━╋━┳━━━━━━━━━━┫代
┃备注: ┃收┃科目 (付) ┃转
┃ ┃报┃对方科目(收)联行来┃帐
┃ 代付 ┃行┃转帐日期 帐┃传
┃ ┃ ┃复核 记帐 ┃票
┗━━━━━━━━━━━━━━━━━┻━┻━━━━━━━━━━┛
电脑打印 手工无效 附件 张
附件八3/3
3 中国人民银行电划代付补充报单第三联
收报 年 月 日 凭证提交号
┏━━━┳━━┳━━━┳━━┳━━━┳━━┳━━━━━┳━━━┓
┃发报行┃ ┃汇出行┃ ┃收报行┃ ┃ 汇入行 ┃ ┃
┃行 号┃ ┃行 号┃ ┃行 号┃ ┃行号或行名┃ ┃
┣━┳━┻━━┻┳━━┻━━┻━┳━╋━━━━━┳━━┻━━━┫
┃收┃帐号或地址┃ ┃付┃帐号或地址┃ ┃
┃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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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理应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急先锋

杨涛


造纸厂将污水排入青衣江,乐山市25万人喝不到干净水。对此,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别涛处长今天对记者说,国家有必要完善环境民事公诉立法,明确赋予检察院以环境民事公诉权,并规定具体的诉讼程序和规则,使检察院能够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中国青年报》1月12日)
在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今天,赋予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讼权,显得很有必要并且急迫,但这种公益诉权,不仅仅是指别涛处长所说的环境民事公诉权,应当包涵两种诉权。
首先是环境民事公诉权,也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起诉讼。这是因为,一是民事诉讼强调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而许多环境污染事件损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一般的公民、法人不具备原告的资格;二是在一些案件中,即使一般公民有诉权,但是由于其面对的一些污染企业财大气粗,常会因为自己势单力薄而不能、不敢起诉;三是环境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有限,而且往往又缺乏强有力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制止,以沱江案为例,环保部门给污染事故的祸首、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出了罚款100万元,虽然这已经是环保部门针对企业单个环境污染行为开出的最高单项罚单,但相对于该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19亿元,可谓九牛一毛。而赋予检察环境民事公诉权,一方面可以克服单个公民不敢、不能起诉的情形,另一方面也能克服环境行政部门仅仅依靠行政手段的不足,借助民事诉讼的手段,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民事法律调整范畴,给予受害人充足的赔偿,也让污染企业付出更多的代价和接受更多的制裁。
其次,是环境行政公益诉权,也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环境行政部门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环境行政部门由于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有时对一些重大的环境破坏或污染事件不处罚或处罚畸轻,而普通公民和法人也存在没有诉讼资格或不敢、不能诉讼的问题。因而,赋予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权,一方面是督促环境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能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在国外,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权成为一种惯例。在法国,检察机关以“代表社会”的名义,可以以“主当事人”或“从当事人”参加各类公益诉讼;德国确立了行政诉讼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检察官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可代表联邦或地方独立提起或参加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在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清洁空气法》等多项法律均授权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相应的环境侵权诉讼,或者支持主管机关和私人提出的请求。
事实上,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也在逐步摸索着进行环境公益诉讼。2003年,山东省乐陵市检察机关就对范某非法炼油污染环境提起了民事诉讼,同年,四川省阆中市检察机关群发骨粉厂侵害环境一案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是,这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摸索暂时还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而且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摸索上更是一片空白,这些问题都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进一步推行,使得对环境保护不够有力。
因此,我们吁吁,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权,利用刑事、行政、民事等各种手段,调动社会一切力量来保护环境,让乐山市25万人喝不到干净水这样的恶性事件不再上演!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8号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 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 令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信访中提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并有行政复议的意思表示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有权受理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办理。

第八条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由申请人核对或者确认。

《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一并提交其身份证明、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和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未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发出《复议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正的申请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必要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受理。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达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申请人。

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报送责令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决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四条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应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需说明理由,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后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等原因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提出修订、废止等处理建议;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七条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和相关材料送至相关业务机构。

相关业务机构应当对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转送的材料进行业务审查,并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送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经请示主管局长同意,可以与相关业务机构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相关业务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综合考虑相关业务机构提出的书面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请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报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召开会议审议。

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行政复议的,由承办该项工作的业务机构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 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印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后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有其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建议书》后,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对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被责令受理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结案后20日内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检举或者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办理应诉事项,组织提出答辩状,相关业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

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行政诉讼的,由承办该项工作的业务机构负责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据相关业务机构提供的材料,形成答辩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被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决定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的,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商有关业务机构推荐诉讼代理人,办理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的答辩意见,应当报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审议。

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行政诉讼的,由承办该项工作的业务机构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 条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应当一案一档,由承办人员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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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区(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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