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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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5月1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维护编制纪律,逐步实现我部机构编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逐步达到机构设置合理、功能完善、人员精干、效率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行计划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机构序列、职务序列和编制使用范围,确定机构级别,规定领导职数,核定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机构的设置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从事业需要和单位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机构设置不搞上下对应,提倡一个机构,多项职能,严格控制机构增长。
第五条 部机关司局级机构的设置,按国家编委批准的广播电影电视部“三定”方案执行;部机关处级机构的设置,按部批准的各司局“三定”方案执行。
第六条 部属司局级单位,下设中层机构为正处级;部属正处级单位下设机构为正科级。
第七条 处级机构实行限额管理。各单位的处级机构数额,由部核定。核定后,处级机构的设置或调整,必须在核定的限额内进行。
第八条 部属单位的党群机构,依照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由人事司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出设置方案,报部审批。
第九条 临时性的工作任务,原则上不设置机构,确因工作需要非设不可的,人员编制由内部调剂解决,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撤销。
第十条 各单位集体性质企业的各类公司,一般不列为正式机构建制。

第三章 领导干部职数
第十一条 部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职数,按国家编委批准的广播电影电视部“三定”方案执行。处级领导干部职数,按部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部属各院校领导干部职数,参照国家教委(87)教干字005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由部根据其工作任务、人员编制以及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二)各单位部、处(室)领导干部职数,每处(部、室)一般设正副职务各一人,编制不满五人的,可设处职一人,任务重、人数多(一般在12人以上)或编制人数较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处(部、室),可设正职一人,副职二人。
(三)科级领导干部职数,各科一般设正副科长各一人;人数少的可设一人;任务重、人数多的科可增设副职一人。
第十三条 部属企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职数,参照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总编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助理等职位的设置,由部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干部职数一经确定,必须定岗、定位,不得易岗使用;职务与职位要对应,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立职务名称;因工作需要,易岗使用领导职数,应经部人事司批准。

第四章 编制的分类使用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分别使用与其单位性质相同的编制类别。各类编制不得互相挪用。
第十七条 部机关人员的结构比例,应按广播电影电视部“三定”方案逐步理顺分工,明确职责,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十八条 部属院校人员的结构比例,参照国家教委(85)教计字090号文件规定,并结合广播电影电视艺术院校的实际执行。
第十九条 部属科研、设计单位人员的结构比例,可参照《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及设置比例暂行规定》(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5号文)执行。
第二十条 部属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由部根据其职责、任务和发展的需要审查确定。

第五章 审 批
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司局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及行政编制的核定,由部审定,报中央编委审批。
部机关处(室)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及司局间任务、机构、编制的调整,由人事司或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部属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改变隶属关系及事业编制的核定,由该单位主管机构正式行文申报,由部或中央编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部属事业单位二级机构的设立,由本单位提出方案,报人事司或部审批。各单位在批准的限额内,可自行对二级机构的名称和职能进行调整,报人事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 部内其它业务部门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机构及各类专业公司等,凡列入处级机构管理的,均应事先经人事司审核后,报部审批。
部属单位或部门的二级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外直接使用“广播电影电视部”领属名称的,应报部人事司核准。
第二十五条 部属企业单位对核定限额内的机构,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本着“精减效能”的原则进行调整。上级单位和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设立对口机构和规定相应的人员编制与级别。企业内部新增机构的审批参照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报机构编制应向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
(一)设置机构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
1、现有机构设置情况;
2、拟设或调整机构的理由和条件;
3、拟设机构的性质、主要任务、职责范围;
4、拟设机构的规范名称、建制级别和隶属关系;
5、拟设机构的人员编制、来源、领导职数;
6、拟设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必要的设施情况。
(二)增加编制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
1、工作任务增加情况;
2、现有人数、结构、工作量等情况及本年度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数;
3、要求增加人员编制的数量及岗位职责、人员的来源;
4、增加编制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二十七条 新设单位要由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写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包括:(一)、新设置单位的地位、作用、职能;(二)、与现有机构(含其他部门)在职责任务上是否交叉、重复;(三)、人员编制计划和人员结构、来源;(四)、培训计划;(五)、经费来源;(六)、基建设施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分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经费自理三类。在申报编制时,应明确事业经费来源的类别。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是:
(一)部机关和部属单位的司局级、处级机构的设立、调整。
(二)部机关和部属单位的司局级、处级领导干部职数。
(三)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以及人员的结构比例。
(四)直属企事业单位名称的确定与变更。
第三十条 部人事司归口管理机构编制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负责组织机构设立调整、人员编制总体方案的论证和制定;
(三)负责协调理顺机构间的关系,划分各部门职责范围、核定人员配备数额及其结构;
(四)拟定机构编制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
(五)办理机构编制的呈报、批转、批复等事宜;
(六)负责与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的联系工作;
(七)监督检查部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及有关规定的执行,并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机构编制的管理实行集体研究、领导审批、人事部门行文批复的原则。其他部门不得行文批复机构和编制,不得以其他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方式确定机构和编制。
第三十二条 凡未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一律无效。非国务院授权主管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机构编制,只供参考,不准作为自行增设机构、扩大编制和增加领导干部职数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增加机构层次,提高机构级别,扩大人员编制,对审批设立的机构和编制要按职责、岗位分解,落实到各处、室、科,做到以编定岗,以岗定员。
第三十四条 部机关各有关职能管理机构要相互配合,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确保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其管理原则是:
(一)对于机构编制的调整,人事司应事先征求计财司及有关业务主管机构的意见。
(二)事业经费管理机构要根据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合理安排预算。
(三)劳资管理机构要在人员编制总额内,下达劳动计划,核定工资总额。
(四)各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出国留学生、军队转业干部和招聘、调进、吸收、录用干部或招收工人,均不得超出编制和当年下达的劳动计划。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部每年对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通过报表形式,进行定期检查;通过实地考察,进行不定期抽查。监察机构要将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列为监察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向机构编制主管机构反映。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超过规定职数任命干部或未批机构就任命干部的,应立即纠正,并责令恢复原来的级别和待遇。
(二)凡超过规定限额,未按程序审批,擅自增设机构或提高机构级别的,应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作出检查,同时给予批评。
(三)凡满编或超编单位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或审批计划擅自调入人员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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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合资项目操作指引(三)

阚凤军


  随着国力的增强及企业实力的提升,我国政府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政府各个部门也出台具体的政策,引导和鼓励中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在境外投资并购,逐步企业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热情很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企业仍然缺乏境外投资经验。本文结合作者所参加的一些境外重大合资项目及相关问题的理解,就境外合资项目的操作需要考虑的事项以清单的形式提出粗浅的建议,供感兴趣的企业及朋友参考。

1. 合资公司董事会/管理层
1.1. 董事会由多少董事构成,每一方派遣的董事?
1.2. 每一方是否有权利免除董事职务,董事会本身是否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
1.3. 合资公司采取监督及执行双层董事架构是否合适?
1.4. 董事会决议是简单多数还是绝大多数表决通过?
1.5. 哪一方担任董事会主席,该主席在董事会表决出现僵局的情况下,是否有权投票?合资各方是否有权轮流任命董事会主席?
1.6. 董事是否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1.7. 董事会召开的地点及频率?
1.8. 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人数的要求,如果为满足法定人数如何处理?是否可以通过书面决议的形式采取行动?
1.9. 合资公司是否会与核心雇员签订雇佣协议及发明转让协议等?
1.10. 合资公司是否会为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提供通行的激励政策?
2. 股东会会议
2.1. 股东是否有决策权,如是,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及人数的要求等?
2.2.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及频率?
2.3. 股东会对具体事项表决的比例及程序?
3. 少数股东利益保护
3.1. 在一些特定事项决策过程中,少数股东能否获得下列保护:
3.1.1. 一致同意表决
3.1.2. 特定比例的表决通过,如90%
3.1.3. 否决权
3.1.4. 股东按照股份列别分类表决权
3.2. 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在何种情况下启动:
3.2.1. 变更合资公司成立的目的
3.2.2. 变更合资公司的商业计划
3.2.3. 修改合资公司公司章程
3.2.4. 任命其他管理人员及签订雇佣协议
3.2.5. 非按照通常管理完成某一交易或其他财务支出
3.2.6. 收购、剥离或与其他实体进行合并等
3.2.7. 进行重大贷款、提供担保等
3.2.8. 批准合资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或有关安排
3.2.9. 合资公司向合资各方融资
3.2.10. 向合资各方进行分配或回购各方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
3.2.11. 任免公司注册会计师
3.2.12. 引入新的股东进入合资
3.2.13. 启动合资公司的清算、解散、歇业、破产程序等
4. 陈述保证
4.1. 合资各方需要做出的陈述与保证?
4.2. 合资一方是否需要就其违反陈述保证条件向他方股东赔偿,该赔偿是否有上限限制?
5. 限制性承诺
5.1. 合资一方是否被限制与合资公司进行竞争?包括地域限制及其他限制。
5.2. 合资各方是否需要向合资公司提供商业机会?
5.3. 合资各方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接触或使用属于合资公司的秘密信息?一方是否向另一方负有保密义务?
6. 行政管理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争取上级资金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争取上级资金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9〕3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铜陵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争取上级资金奖励暂行办法》业经2009年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铜陵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争取上级资金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争取上级资金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资金是指来源于中央或省财政性资金。

第二条 奖励范围。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到账的,用于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上级资金,一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有基数的以上年实际到位的资金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5‰标准给予奖励;无基数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凭上级部门资金下达文件(或指标)确认争取上级资金的数额。

第五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每年初向市财政局提出上年度争取上级资金奖励申请。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争取的上级资金,由主要单位牵头联合提出奖励申请。

  第六条 奖励资金在市财政预算内安排。

第七条 奖励资金60%用于补充单位工作经费,40%可用于奖励单位相关人员。市监察局负责每年审查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