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湘西自治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鼓励全州人民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等工作。
州农业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工商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商务局、州畜牧水产局、州公安局、州粮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二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负有食品安全直接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直接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三条 州、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四条 在全州行政区域内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无证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或虽有证照,但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给与奖励。
第五条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书面形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六条 对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给予3000元奖励。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给予2000元--5000元奖励。
食品安全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由案件调查处理部门按罚没收入的5%--10%确定,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七条 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财政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账,各级财政在奖励专账设立时核拨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州本级安排不少于5万元,县市安排不少于5万元),其它举报奖励资金从查处案件上缴的罚没收入总额提取20%,由各级财政按年度核拨,实施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结余资金实行年度滚存,用于下年使用;当年不足资金,由地方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解决。
第八条 对于移交司法机关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自案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起3个月内以及对于行政违法案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由案件调查处理职能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奖金(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单位查办的案件,举报人到案件具体查处单位按照其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一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在未经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故意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76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质量,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为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划大纲。
总体规划内容要点如下:
前言
前言是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简明阐述,包括该自然保护区基本特征、历史沿革、法律地位及编制和实施该总体规划的目的、意义等要素。
1.基本概况
基本概况是依据该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资料和现有信息进行的基本描述和分析评价,资料信息不够的应予补充完善。评价应重科学依据,使结论客观、公正。
1.1 区域自然生态/生物地理特征及人文社会环境状况
1.2 自然保护区的位置、边界、面积、土地权属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
1.3 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定位及评价
1.4 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社会发展功能的定位及评价
1.5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划分、适应性管理措施及评价
对自然保护区划分功能区以适应科学管理的需要,既是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的体现,也是为了更好实现保护目标。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应是最具保护价值或在生态进化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保护地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3。三区的划分不应人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可尽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
1.6 自然保护区管理进展及评价
2.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
保护目标是建立该自然保护区根本目的的简明描述,是保护区永远的价值观表达与不变的追求。
3. 影响保护目标的主要制约因素
3.1 内部的自然因素:如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等。
3.2 内部的人为因素:如过度开发、城市化倾向等。
3.3 外部的自然因素:如区域生态系统劣变、孤岛效应等。
3.4 外部的人为因素:如公路穿越、截留水源、偷猎等。
3.5 政策、社会因素:如未受到足够重视、处境被动等。
3.6 社区/经济因素:如社区对资源依赖性大或存在污染等。
3.7 可获得资源因素:如管理运行经费少、人员缺乏培训等。
4.规划期目标
规划期目标是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目标的具体描述,是保护目标的阶段性目标。
4.1 规划期:一般可确定为10年,并应有明确的起止年限。
4.2 确定规划目标的原则
确定规划目标要紧紧围绕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需要,坚持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基础设施建设简约、实用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坚持社区参与管理和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
4.3 规划目标内容
4.3.1 自然生态/主要保护对象状态目标
4.3.2 人类活动干扰控制目标
4.3.3 工作条件/管护设施完善目标
4.3.4 科研/社区工作目标
5. 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5.1 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5.2 工作条件/巡护工作规划
5.3 人力资源/内部管理规划
5.4 社区工作/宣教工作规划
5.5 科研/监测工作规划
5.6 生态修复规划(非必需时不得规划)
5.7 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如生态旅游等)
5.8 保护区周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建议
6. 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重点项目为实施主要规划内容和实现规划期目标提供支持,并将作为编报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中基础设施如房产、道路等,应以在原有基础上完善为主,尽量简约、节能、多功能;条件装备应实用高效;软件建设应给予足够重视。
重点项目可分别列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作/工程量、投资估算及来源、执行年度等,并列表汇总。
7. 实施总体规划的保障措施
7.1 政策/法规需求
7.2 资金(项目经费/运行经费)需求
7.3 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7.4 部门协调/社区共管
7.5 重点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8. 效益评价
效益评价是对规划期内主要规划事项实施完成后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估和分析,如所形成的管护能力,保护区的变化及对社区发展的影响等。
附录
包括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功能区划分图、建筑/构筑物分布图。
本附录只适用于已经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附录事项按现行要求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