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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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电子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电子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电子工业部、劳动人事部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电子行业
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是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技师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
比较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考评、聘任的。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按电子行业的专业(工种)确定。如无线电装配钳工技师、电子仪表检定修理技师、计算机调试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要在电子行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即在一九七九年修订的电子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等级线止点为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见附表)。
四、电子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以实行技术聘任制的工种范围内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地区应根据各企业、事业生产岗位的需要和工人队伍构成以及技术力量削弱等情况,进行调剂平衡使用。
五、电子行业技师任职条件和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整顿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经过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本工种高级工应知、应会考核合格;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关键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显著;
5.具有高超(独特)的技艺,并已通过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进行的技术答辨或技术操作表演;
6.刻苦钻研技术,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具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条件拟定考核办法,对地方电子工业企、事业单位进行技师聘任考核评审工作。电子工业部直属单位的考核办法及组织实施细则由电子工业部另行制定。
六、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技师职务津贴标准,应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根据生产需要和各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由企、事业单位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技师的其它福利待遇,可按所在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执行其它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技师评聘工作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组织领导下进行技师的考评和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试点单位要从严掌握。企业技师聘任制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企业中进行试
点。请你们将本地区电子企业技师考评、聘任试点工作的情况及时告电子工业部劳资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电子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目录

专业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备 注
一、电子工业 一九七九
通用工种 年国家劳
1 无线电装配钳工 动总局明
2 无线电装接工 确为全国
3 外购电气零、 通用工种
部、整体检验
(筛选)工
4 网络装调工
5 线圈绕制工
6 变压器装校工
7 无线电调试工
8 无线电成品检
验工
9 例行试验工
10 电子仪表检定修
理工
二、雷达、指 1 磁性运算放大器
挥仪 调试工
2 函数电位器调
试工
3 电讯装接工
4 总装配钳工
5 天线装车工
6 塑料成型工
7 玻璃钢成型工
8 高频元件焊接工
9 电构元件装配工
10 贵金属制品钳工
11 雷达整机调试工
12 雷达分机调试工
13 微波调试工
14 指挥仪总仪调
试工
15 指挥仪(模式或
数字)分机调
式工
16 雷达指挥仪例行
试验工
17 精密机械传动装
配工
18 高频元件钳工
19 高频元件装配
钳工
专业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备 注

三、有线电、
计算机
1.有线电专 20 装焊工
业 21 交换机插件调
试工
22 电传打字机装
配工
23 载波机调试工
24 数字机调试工
25 交换机调试工
26 电传打字机调
试工
2.计算机专 27 电源调试工
业 28 磁头制造工
29 计算机调试工
30 专用设备修理工
31 部件调试工
32 外部设备调试工
33 外部设备机械装
调工
34 计算机操作工
35 软件工
36 计算机维修工
37 外部设备维修工

四、电真空
1.装配部分 38 装架工
39 微波管装配钳工
40 封口工
41 特种焊接工
42 排气工
43 老试工
44 玻璃刻线工
45 金属陶瓷封接工
46 调制器装修工
47 微波测试工
48 微波元件校修工
49 真空设备调修工
2.化学零件 50 消气剂制造工
部分 51 特种阴极制造工
52 涂屏工
53 发光材料制备、
测试工
专业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备 注
54 特种气体分装提
纯工
3.金属零件 55 自动弯曲机工
部分 56 栅极绕调工
57 电子束管栅网制
造工
58 微波管栅网制
造工
4.玻璃部分 59 配料工
60 退火工
61 芯柱工
62 封接工
63 熔解工
64 吹泡工
65 拉管工
66 压制工
67 玻璃工

5.专用材料 68 纯化工
部分 69 压坯工
70 熔结工
71 旋锻工
72 粗拉丝工
73 细拉丝工
74 无缝管制造工
75 有色金属及合金
熔炼工
76 锻造工
77 冷拉丝工
78 热轧工
76 冷轧工
86 金刚石模制造工
81 硬质合金研磨工
6.检验部分 82 成品检验工
83 光计量测试工
84 电真空材料成品
检验工
85 典型试验工
7.动力部分 86 氮氧制造工
87 氢氧制造工
88 煤气工
89 焦炉煤气工
90 制冷工
专业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备 注
91 油机发电机工
92 电气试验工

五、半导体、
无线电专
用设备
1.半导体 93 掩膜原版制造工
94 外延工
95 多晶硅工
96 半导体材料测
试工
97 氧化扩散工
98 表面钝化工
99 光刻工
100 真空镀膜工
101 微波检波器、
点触二极管装
调工
102 半导体致冷材料
冶炼工
103 半导体致冷电堆
制造工
104 测试工
105 典型试验工
106 微波集成电路装
调工
2.无线电专107 电火花线切割机
用设备 床工
108 压铸工
109 无线电专用设备
装配钳工
110 真空测试工
111 真空设备检漏工
112 无线电专用设备
整机检验工

六、电声、电
表、晶体
1.电声 113 扬声器装配工
114 传声器装配工
115 送、受话器装
调工
116 电声器件检验工
2.电表 117 电气测量仪表检验工
专业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备 注
118 热电变换器装配
校验工
119 游丝制造工
120 轴尖制造工
121 精密仪表零件检
验工
122 电气测量仪表制
造工
123 宝石轴承制造工
3.晶体 124 籽晶片制造工
125 人造水晶原料配
制工
126 高压釜温控工
127 石英晶体X光测
角工
128 石英晶体研磨工
129 石英片精磨工
130 石英谐振器装配
调试工
131 薄膜晶振制造工
132 高稳晶振制造工
133 温补晶振制造工
134 钽酸锂试验工

七、电阻电容、
继电器、接
触整体
135 电阻器蒸发工
136 纸、薄膜金属
化工
137 硒整流器制备工
138 电解电容器阳极
箔制造工
139 钽、铌电解电容
器成型烧结工
140 半导体继电器装
调工
141 接触整件零件车工
142 继电器接触整件
试验工
八、无线电陶
瓷材料及
器件、铁
氧体材料
及器件、
金属磁性
材料及器

1.无线电陶143 瓷料备制工
瓷材料及144 湿制成型工
器件 145 生坯加工工
146 瓷磨工
147 压电陶瓷组装工
148 烧成工
2.铁氧体材149 铁氧体材料制
料及器件 备工
150 铁氧体材料及元
件烧成工
151 微波铁氧体器件
调测工
3.金属磁性152 造型工
材料及器153 金属制粉工
件 154 烧结工
155 热处理工
156 磨加工
157 熔炼工

九、微特电机
电池、绝
缘材料、
电线电缆
1.微特电机158 微特电机绕线嵌
线工
159 微特电机总装配

160 微特电机成品试
验工
2.电池 161 电极工
162 电池装配工
163 化成工
164 总装完成工
165 性能工
166 导电层制造工
167 碱性电池单电装
配工
专业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备 注
168 碱性电池正极
制造工
169 溶浸工
170 电解工
171 电解二氧化锰粉
试验工
172 活性物质工
173 试验工
174 原电池试验工
175 方阵组合工
3.绝缘材料176 压制塑料制造工
177 敷铜箔层压塑料
制造工
178 有机介质薄膜制
造工
179 氟塑料制品工
180 树脂工
181 塑料试制工
4.电线电缆182 插头安装工
183 扬声器振动器件
制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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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

1982年3月15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产,是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勘测设计等各项事业的物质基础,切实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对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保证各项事业顺利进行,节约资金,降低消耗,提高效益,具有重要作用。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属事业单位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流动资产的内容,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流动资产,分为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货币资金以及各项暂付款等。
第3条 流动资产管理与核算的基本任务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物资纪律;
2、正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流动资产的采购、收发、使用、保管,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3、正确及时地填制、整理、传递、审核流动资产的收、发凭证和登记帐卡,计算各项费用,及时办理结算,按期清理帐款;
4、加强物资计划管理,认真编制和考核、分析物资采购供应计划、订货供应合同、消耗和储备定额的执行情况,不断挖掘物资潜力,提高储备质量,加速资金周转。
第4条 流动资产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业务技术工作。各级领导对流动资产管理应负全面责任,必须健全机构、配备技术业务熟练的专职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要明确单位、部门、班组和个人的责任,建立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组织部门间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5条 严格执行流动资产管理制度。对流动资产的领用、调拨、注销、盘存、计价、结算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对贪污盗窃、玩忽职守,要严肃处理,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材 料
第一节 材料范围、价格及计划
第6条 材料范围、分类和价格
1、范围:事业单位预算内、外的材料,包括教学、科研、勘测设计、基本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消耗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原器件、燃料、试验材料、试剂及实验用小动物等均属材料范围。对未交付使用的设备和低值易耗品作为材料管理。
2、分类:按铁道部颁发的材料目录,统一编号分类。
3、价格:按材料目录标准价(包括业务费提成)核算。材料目录标准价可按当地铁路单位编制的材料目录执行。材料目录没有规定的材料,可以比照目录中近似规格的标准价或按第一次购入原价计算,但不得将同一品名、规格、编号的材料另加支号,另订原价。也不准在同料卡或帐上出现多种单价。目前采用实际单价列帐的,应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按标准价格列帐。采购材料实际价格与标准价的差价,每季(月)计算料差分摊率,按发出材料金额分摊。计算方法如下:
季(月)初 本季(月)进料

料 差 料差余额 料差发生额
=------------×100%
分摊率 季(月)初结 本季(月)

存 材 料 进 料
各项发出材料应摊料差=各项发出材料或用料×料差分摊率。


全年用料数量较少的事业单位,可将当月发生的料差,直接增减当月经费支出,而不采用料差分摊的办法。
实际价格大于标准价格的料差,用兰字登记。实际价格小于标准价格的料差,用红字登记。
材料价格的变动,应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填制“物资清点(调价)记录”(财材—23),物资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办理价格变动,分别增减预算内、外资金及材料科目。
第7条 加强物资计划管理,认真编制物资申请计划。
各单位应根据事业计划、基建计划、其他专项资金计划和物资消耗定额(或历年物资消耗水平),考虑期末预计库存量、周转储备量以及节约挖潜、调剂、利用等因素,编制物资申请计划,由单位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审查。
统配、部管物资的申请计划,由物资主管部门汇总报部。经部平衡分配后,应及时组织进料和分配,对急需和收尾、配套项目应优先安排。
地方物资的申请,属于省、市归口管理的物资和下放产品,要按归口单位的要求,提报申请计划,组织进料。属于市场供应的物资,应编制采购计划,就近采购。
第8条 各用料部门应根据当年的工作任务,采取降低物资消耗的措施,认真编制用料计划,由物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料的依据。
用料计划应认真计算,防止积压。日常教学和维修用料,应参考历年消耗水平,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需用量。科研用料,要根据课题经费和有关设计文件提出用料计划;勘测设计及其他生产用料要根据批准的或计划期的任务为依据,按消耗定额进行计算;基本建设用料,要根据上级批准的设计文件、投资额和实物工作量,按消耗定额计算全部建成所需主要材料,以当年进度结合库存进行申请。
第9条 用料部门一般不得自购材料,但对某些专用料必需自行采购的,不论何种款源均应事先报经物资部门同意。交库时,应根据购料凭证填写收料单(财材—6),由管库员进行验收。如直接投入生产使用时,也应及时办理材料收发手续,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销。自制的材料应根据需要和库存情况,由物资部门编制自制计划,由材料、财务、技术部门共同审核,经领导批准方可加工,加工完毕,经检验合格,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用料申请计划的变更,必须提出书面理由,及时与物资部门联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造成积压和损失。
第10条 采购工作应由物资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及时、按质、按量进行采购。对少数专用物资的采购分工由各单位自定。要避免错购、重购,并应优先利用库存。采购时应树立节约的观点,尽量降低采购成本。
签订采购、加工订货等经济合同,应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并取得同级财务部门的签认后,方能进行。
第11条 物资部门要积累原始资料,建立统计台帐。从事物资统计的人员要坚持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准确、及时编制各种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并要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和编报说明。
第二节 材料的收、发
第12条 购入和调入材料运到后,经手人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仓库根据发票、技术证件等,对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对技术复杂的材料,应会同有关技术部门验收。对贵重、稀缺材料应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验收;对进口材料按《进口物资验收办法》的规定验收。经验收无误,在凭单上加盖验收戳记和验收人名章,并填制收料单(财材—6),据以登帐、建卡(财材—42、财材—44)。如发现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等不符,应编制验收记录(财材—5),在规定期限内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在处理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动用。
直接交付使用的材料,应及时办理收、发手续。
由专项资金购入的材料,应分别储存,做到专款专用。
第13条 发出材料必须根据计划任务(项目)、用料计划(预算)、消耗定额或限额认真审查发料凭证后,据以发料。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有权领料人制度,对计划内的发料,需凭有权领料人的印鉴方为有效。对计划(预算)外的发料,必须根据追加计划(预算)办理。
发出专项资金储备材料时,应根据有关专项用料计划(预算)填制用料单(财材—12)或调拨单(财材—8)办理。对各种专项资金项目领用事业经费预算内的材料,应由有关经办部门根据所发材料的标准价(包括业务费提成)办理结算手续。
各级物资部门要面向生产,方便用户,尽量做到拆整供零,分斤计两,并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送料制度。
第14条 售出材料,必须根据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由物资部门开调拨单或售料单(财材—18),经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签认后方能发料。销售材料的价格,路内按调出单位的标准价结算,路外由双方协商定价。由铁道部物资系统组织调拨调剂的材料,其销售价格按部有关规定办理。材料变价收入,属经费内的,一方面减少“经费材料”,同时,作恢复经费限额或增加费存款。材料变价差额,列入业务费科目中的“材料削价损失”。属预算外资金购入材料,则相应增减其有关其他资金及“其他材料”。
第15条 用料单位的多余材料应于月末填写退料单(财材—9)向仓库办理退料。返回料由仓库进行质量鉴定,根据质量情况,分别入库或纳入第一仓库。材料退库应冲减原支出科目。
稀缺、贵重和危险物品的余、废料,必须及时退库,用料部门不得储存。物资部门的数量记载必须准确,帐物必须相符。
第16条 委外加工发料和外委加工来料应建立必要的责任制度。委外加工发料,由专人负责管理,要根据加工合同或加工计划掌握材料的发出和消耗情况,及时做好完工余料的回收交库工作。外委加工的来料,应单独保管,建立领用、消耗和结存登记,余料应按合同退回委托单位或作价点收入库。
第17条 为了保证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对班组、实验室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的常用、专用器材和另配件,可以由主管部门按用料单位核定定量,实行限量管理,发交使用单位一次列销。使用单位于月末(季末)进行盘点,将结余数量和金额编制材料盘点清点(财材—24)分别报送财务、材料部门,财务部门据以冲减有关支出,下月(季)初仍按原数列有关支出科目,材料部门据以调整下月发料。
第三节 仓库管理
第18条 仓库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材料的质量和数量完整无损,收发正确及时。
仓库应设置有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的材料帐卡。财务部门应设置材料总帐和分类帐。按月结帐,及时核对,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19条 为加速物资、资金周转,必须加强材料的定额管理,应根据历年材料消耗统计资料,结合市场材料情况,核定主要常用材料的最高和最低储备量和材料储备资金定额。储备资金定额需逐级下达到仓库,使材料采购、供应计划、储备和资金管理相结合,提高管理水平。物资人员要经常掌握与分析库存材料储备情况,对库存高于或低于储备定量及超储、积压物资,应在料签(财材—1)、料卡上作出标记,并积极提出处理意见。
实行分级储备和分级核算的勘测设计单位,材料储备不应多于三级,具体设置应本着节约材料业务费,降低库存储备,减少中转环节和层次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20条 库存材料按照《铁路物资技术保管规程》分类保管。做到堆码整齐、悬挂料签、标志明显。要定期盘点,每月自点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对燃料应集中管理、按领、发料手续办理,不得一次出帐。
第21条 仓库应严格出入库手续,定期校正衡器和量具,保证计量的准确性。库存物资不得外借。未经验收入库和代保管的材料,不得随意动用。
第22条 对危险物品的收、发和保管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采取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检查。必须做好用、耗、余、废数量的详细记录,严格监督余料退库。对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等要妥善处理。
第23条 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整修、保管、发放工作。本着节约精神,尽先利用废旧材料。
第24条 材料记帐人员在接收和启用料帐时,应在启用页签字注明启用日期。帐、卡交接应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字,并注明接交日期。材料动态凭证应整理装订,按会计凭证保管的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在用低值易耗品
第25条 低值易耗品指在一次使用中不改变其形态、性能,但又低于固定资产的价格、使用年限标准(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物品,如工具、量具、低值仪器、仪表和各种器械、备品、防护用品、管理用具、玻璃器皿、防湿篷布等。
第26条 各单位应按“铁路事业单位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分类”(附1),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品名目录和标准单价。在单位主管的领导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层层负责。
第27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不分何种款源均采取全额列销和按目录单价列帐的办法,并设立“在用低值易耗品”及“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两个总帐科目进行金额核算。
管理部门对目录内的在用低值易耗品设置在用低值易耗品卡片财材—46)进行核算。对目录外的在用低值易耗品,除消耗品外,只做数量管理。
财务部门对目录内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类别、按管理部门设置明细帐,进行金额核算。
第28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发放。
在用低值易耗品购入后直接使用时,应根据原始凭证(发票等)填写低值易耗品点收单(可用收料单代用)(财材—6)。向料库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开具用料单,如低值易耗品目录与材料目录价格不一致时,应在用料单上注明低值易耗品目录价。
管理部门应根据低值易耗品点收单、用料单、物品注销记录(财材—20)、“物品损失、损坏评定单”(财材—29)登录在用低值易耗品卡片。
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后,需要向料库补领时,可将已批准的物品注销记录,附在料单后,连同废品一起交料库,料库在用料单上加盖“补充”戳记,据以列支费用,不再办理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动态核算,但应在个人保管使用卡上作变更日期的记载。
在用低值易耗品要尽量采用钉金属牌或其他方法做出标记。
第29条 由于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物品,应由物品保管人提出物品遗失、损坏评定单,经小组讨论,登记原因和责任,经负责管理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按列销批准权限规定办理。属于个人责任的,一般由过失人赔偿,赔偿金额视情节轻重确定。
第30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不得随意改装、自制。必要时由使用部门提出图纸资料和材料计划,落实款源,报管理部门批准,方能进行。完工后,由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通知有关部门变更帐卡。
第31条 加强低值易耗品的计划管理,对低值易耗品的申请、采购,须经负责管理的部门审核。非生产性的管理用具、家具、备品,应按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严加控制。必须增添的,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准购置和自制。
第32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对所保管的物品,进行清点、查对,帐、卡、物相符后,方能办理交接手续。
第33条 职工调离本单位,应交还所保管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并经管理部门在离职单上签字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未经签字离职的,由人事部门负经济责任。职工在路内调转时,因工作需要必须带走的防护用品,由管理部门填开调拨单一式二份,经职工签认后,一份随离职单转新单位列帐,一份交有关部门据以核减帐卡。职工工种变更时,应按新工种的规定标准核发,原领用的在用低值易耗品中多余部分必须交回。
第34条 机车、汽车、各种机械的随车(随机)工具和备品,作为设备原价组成部分,列固定资产项内,不作为在用低值易耗品核算。但应按机(台)开列随车(机)工具、备品保管清单,做为保管、交接、核对的依据。设备调拨时,应随同该项设备一并移交。但不属固定资产组成范围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在用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35条 退休、离休、死亡人员的防护用品不再收回,由管理部门填写注销记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减少在用防护用品的数量、金额,有关部门同时销帐。
第36条 为节约使用防护用品,应尽量做到修旧利废,物尽其用。对管理使用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并给以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单位自定。

第四章 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和商品
第37条 在产品是指正在试制、加工的尚未完成的制品。半成品是指已经初步加工尚未完成全部工序暂行入库,以后需要继续加工的制品。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加工程序或试制组装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可以交库销售的产品,或按合同可以交货的加工产品。商品是指为职工生活而从事商业经营的生活物资。
第38条 各单位附属车间或试验工厂的生产,要加强计划管理,制订定额和成本管理制度(包括成本核算办法)。
第39条 管理部门对所属工厂、车间下达产品生产、试制任务时,必须有正式文件或任务单。接受外委加工,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无正式文件和合同、协议依据的,不能投料生产或试制。有关生产、研制以及销售合同应由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均应抄送财务部门一份。批量生产的产品,应以销定产和以需定产。
第40条 要加强在产品和半成品的实物管理,切实做好计量工作,建立台帐,定期盘点,堆码整齐,帐物相符。产成品要建立出、入库记录和产品的数量、金额台帐。入库产品要有质量合格证和入库单,经产成品库签认后,将入库单分送财务和管理部门。没有条件设产成品库的,也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但必须建立出、入库的原始记录。对外销售要有管理部门签发、财务部门签章的产品销售单才能发货。
要严格质量检验制度,发现废品要及时分析原因,改进工艺,提高质量。废品要单独存放和处理。
第41条 商业经营单位的商品仓库和实行永续盘存制的售货单位必须建立商品明细帐,登记商品收发的数量、金额。
采取金额核算制的门市部售货组,不设商品明细帐,但必须建立以下制度:
1、实物负责制:按售货组(点)为实物负责小组,各种商品应有专人负责;
2、售价核算制:财务部门对售货组(点)另售商品的进、销、存环节按金额控制;
3、商品盘点制:月终对实物进行盘点,编制盘点清册,一份由售货单位视同帐册保存,一份作为财务部门列帐凭证;
4、贵重商品要建立商品明细帐,逐项登记,逐日核对。
商品由仓库交门市部售货组时,按内部调拨办理。商品的仓库管理和收发手续,参照材料的有关规定办理。
商品的计价,以零售价做为计划价格。商品的采购成本包括:外购商品的批发价、入库前的运输装卸费及其他采购费用。采购成本和计划价格的差额,按销售额列入销售成本。
商品调价时,必须实地清查盘点编制物资调价记录,按实有商品数量,算出调价前后的价差,据以列帐。
商品销售价格应根据当地的价格标准和物价政策核定,柜台商品要明码标价。商品由于质量问题或长期滞销,需要降低商品等级或贬值降价处理时,应作出质量鉴定,降价的理由和意见经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部属单位审批。

第五章 货币资金和暂付款
第42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经费限额、经费存款、其他存款以及有价证券。
暂付款包括预算内、外的预付、暂付和应收款。
一切预算内、外的收入款项,都要交财务部门进帐,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不得保留帐外现金。
第43条 货币资金应实行钱帐分管。独立核算单位必须设置出纳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现金出纳工作。出纳人员不得自制收、付款凭证,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收、付款凭证收付款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出纳人员代编收、付款凭证,事后应由会计人员审核。收入现金时,应开收据给交款人,交款人在收款凭证上签章。由各业务人员收款时,对收费标准固定的,应由财务部门凭登记发给带有编号的固定金额收据,对收费标准不固定的,凭登记发给带有编号的复写式收据,办理收费手续。付出现金时,领款人应在付款凭证上签章。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主管人签章,购物发货票,还须有验收或证明人签章方为有效。
第44条 收付现金后,出纳人员应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并按发生顺序登记现金日记帐,按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第45条 单位财务主管人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出记录备查。
第46条 出纳人员发现帐款不符,应报告财务主管人员,对浮多和短少部分作出记录,按应付、应收帐款先行入帐,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处理,不得自取多余或自补短缺。
第47条 出纳人员专用金柜,不得擅自保管个人或其他部门的款项。如必须代管其他部门款项时,应经财务主管同意,另行加封登记,不得与本部门库存混淆。
第48条 银行存款,除遵照银行规定外并按下列规定管理:
1、银行支票及各种有价证券由出纳人员保管,支票由出纳人员或指定人员填写;
2、银行存款的收入,应根据会计人员的收款凭证,并附有银行收款通知单及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的原始凭证办理。支票必须及时送存;
3、银行存款的支出,应根据会计人员编制的支付凭证开出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领取支票人在付款凭证上签章,作废支票应即加注“作废”字样,并附在原支票存根上。支票不得流通转让。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空白现金支票,不准开发没有收款单位名称、开发日期及用途的转帐支票。
第49条 银行存款收支后,应按顺序逐笔登入“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日结出余额,每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帐务上的错误,应由会计人员更正;属于银行错误,应通知银行更正。
第50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必须做到:
1、不得坐支和挪用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
2、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工资、助学金款除外);
3、一切支出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者外,一律通过银行结算;
4、各单位不论何种款源的现金、存款,均应及时入帐集中管理。
第51条 按规定支付的定额备用金、周转金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支付手续。财务部门应检查其使用情况,每季不得少于一次。
第52条 按规定支付的预付款,必须由借款人开具借款单,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属材料、设备购置款,还须经物资或设备部门负责人签字),会计人员根据各单位核定的包干预算或计划,严格审核,防止宽打窄用,对不合规定或超预算、超计划的借款,应予拒付。
第53条 借款人工作完毕后,应在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多余款应同时退还。前帐未清者无特殊原因不得续借。
凡有采购余款存在外单位或外地银行时,应由经手人员负责催促,及时汇还。
各种备用金应按月检据报销,补足定额,也可随情况变化,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增减备用金定额。备用金和一次性预付款,必须按请款用途支付,不准挪作他用,不准转让他人,不得无故拖延报销时间。
第54条 各项暂付款应于每季末对帐一次,年末必须结清。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结清者,借款人应说明理由,并在“年终借款签认单”上签认后,方可转入下年结算。
第55条 报销单位现金收支应凭原始单据办理,并根据原始单据登记收支登记薄,定期检据向上级单位报销,不得以清单代替原始单据作为报销依据。
第56条 各项应收、应付款项,均应严格执行清算纪律,按照经济合同、协议或有关规定及时清算,不得无故拖延。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报有关部门仲裁。
第57条 对于超过本人负担能力的医药费用(不包括伙食费),凭医院转来的收费凭证,在福利基金中垫付,欠款人应订出还款计划,分期扣还,还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职工调转时,原则上应将欠款结清才能办理调转手续。结清确有困难的,需经调入单位财务部门同意,由欠款人办理签认手续,委托调入单位代扣。

第六章 清查与盘点
第58条 为了保证财产的完整和会计报表的真实,必须建立财产清查盘点制度。
第59条 流动资产的清查范围包括:帐内、帐外、库内、库外的各种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和商品、在用低值易耗品、代保管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往来帐款等。上述各种物资发现浮多、短少、贬值、报废等应填制物资清点(调价)记录(财材—23),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往来帐款应另写书面记录并说明理由,报请单位领导审查,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后,才能调整帐卡。
第60条 关于浮多、短少、贬值、报废处理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1、材料物资自然减量在定额内的短少以及属于漏列支出的短少,由单位领导批准后列销或补帐;
2、非正常的短少和贬值报废损失,属于同一品名、同一规格在一万元以下的,由经管人员申明原因,单位领导组织鉴定、审查,按规定权限审批。超过一万元的,须报铁道部批准。属于本单位掌握的福利基金列销的,不上报铁道部;
3、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丢失短少,属于过失人责任的,应由过失人赔偿。不属于个人责任的,应比照应收帐款列销批准权限办理;
4、应收帐款坏帐的列销,每笔超过3000元(个人欠款500元)的报铁道部批准。但属于由本单位掌握由福利基金列销的,不上报铁道部;
5、材料物资的盘盈、非正常的短少和贬值报废损失、应收和应付帐款的列销,在本单位内部的批准权限,可自行规定。
第61条 对浮多、短少、贬值、报废的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等的审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应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现金或有价证券的浮多、短少、呆帐的审查和提出处理意见,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以上均由财务部门归口汇总上报或批复。在未批准前均列入“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盘亏”科目,待批准后,按规定列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6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路各事业单位。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施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颁发的文件、规定和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见附件1),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在详细了解各类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内外开发制造情况、供需状况、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国内生产水平的基础上,针对重大装备各领域逐项明确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享受政策的各项重大装备的具体规格及要求、为制造该装备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的范围以及退税税款的财务处理方式。以上各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后对外公布实施。
  三、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公布后,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如需进口政策规定内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见附件2)。
  四、财政部收到退税申请文件后,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转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就申请企业开发、制造的技术装备规格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应在收到申请文件的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退税条件作出答复。
  经审核,对于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由财政部出具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并就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的实施期限作出规定。
  五、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在进口专项政策退税商品目录所列货物时应单独报关。对取得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的企业,凭退税确认书到其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具体退税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收到退税税款后,应区别以下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
  (一)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增加注册资本金;
  (二)其他企业按下列方式转作国家资本金:含国有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由国有股东持有新增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存在多个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各国有股东协商确定);无国有股东的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持有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
  (三)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有关定向增发新股的规定执行。
  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企业退税税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完成转国家资本金程序后,将有关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送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如企业未能按期将退税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应将所退税款及时退还国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予以处理。
  对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所骗取的退税税款应予追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施退税优惠政策后的每年年底,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下一年度各专项政策的退税商品目录。
  九、对于已实施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停止执行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其中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需情况,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或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税收犹惠,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
    2.企业退税申请文件内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

  一、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百万千瓦核电机组、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整体煤气化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大型水电机组及抽水蓄能水电站机组、大型空冷电站机组及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等新能源装备。
  二、特高压输变电设备:1 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和±800千伏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500千伏交直流和750千伏交流输变电关键设备。
  三、大型石化设备:百万吨级大型成套设备和对二甲苯(Px)、对苯二甲酸(PTA)、聚脂成套设备。
  四、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
  五、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
  六、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
  七、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30万吨矿石和原油运输船、海上浮动生产储油轮(FPSO)、10000箱以上集装箱船、LNG运输船等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及大功率柴油机等配套设备。
  八、轨道交通设备:200公里以上高速列车、新型地铁车辆。
  九、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气治理设备、城市及工业污水处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大型环保设备以及海水淡化、报废汽车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十、大型施工机械:大断面岩石掘进机等。
  十一、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
  十二、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和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
  十三、新型纺织机械:日产200吨以上涤纶短纤维成套设备、高速粘胶长丝连续纺丝机、高效现代化成套棉纺设备、机电一体化剑杆织机和喷气织机等。
  十四、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大马力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采棉机等。
  十五、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无铅工艺的整机联装设备、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医疗生产专用设备。
  十六、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

附件2:企业退税申请文件内容

  一、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二、企业财务状况;
  三、企业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的进展情况及生产计划,包括申请享受退税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四、拟进口符合退税政策范围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种类、数量,进口时间,进口金额,预计缴纳进口税额等;
  五、经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等企业权力机构批准的将所退税款转国家资本金的具体方案,包括明确股权持有人,拟折股的价格,转股的实施时间约定等内容,其中上市公司须由董事会出具将上述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承诺书。无国有股东的,须提交本企业与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签订的参股意向性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