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有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关于发布《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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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有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关于发布《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经贸委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有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关于发布《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4月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有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纺织工业部、商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经委(计经委)、计委、农业(畜牧)厅(局)、纺织厅(局)、商业厅(局)、供销社:
为促进羊毛市场的建立,维护羊毛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加强羊毛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生产、经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阅(1990)124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3)2号文件的精神,现发布《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羊毛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羊毛市场流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羊毛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羊毛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羊毛交易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羊毛国家标准中有关分类分等、保证质量和净毛计价的规定;批量交易的,一律按净毛计价;禁止在羊毛中掺杂使假和其它有损羊毛质量的行为。
第四条 羊毛交易双方应当具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文本和标准样品,严格遵守交易验收制度,明确质量责任。
第五条 凡进行羊毛批量交易的,实行公证检验制度。中国纤维检验局认可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公证检验,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交易双方结价、索赔的质量凭证。
第六条 羊毛交易的卖方应当将用于交易的羊毛按国家标准分类、分等、分级,机械打包,注明产地、类别、等级、批号、包号。并在售前向当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公证检验。
第七条 羊毛交易的买方应当在交易中要求卖方出据公证检验证书,或在交易合同中明确向当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八条 羊毛交易中的一方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公证检验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验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二次复验。省际间交易的,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二次复验;省内交易的,向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二次复验。
第九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对零星交易的羊毛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对执行国家标准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执行公证检验和质量监督检查时,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条件。申报公证检验应当按规定交纳检验费。
第十一条 在羊毛交易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本条规定处理:
(一)出售未申请公证检验的羊毛,且压抬等级或混类混等的,应当按照公证检验结果重新结价,退补经济差额,可处以该批羊毛货值金额10%以下的罚款;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处以该批羊毛货值金额10%至20%的罚款。
(二)批量交易未实行净毛计价的,对责任方处以该批羊毛货值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三)有掺杂使假、伪造公证检验数据或其他作伪行为的,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羊毛货值金额10%至20%的罚款;违法行为使羊毛失去使用价值的,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羊毛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羊毛初加工产品的监督检验,对查出的质量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质量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主管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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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非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联合公报


2013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发表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南非共和国总统雅各布·祖马阁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阁下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对南非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与祖马总统举行了会谈。

二、双方高度评价建交十五年来中南关系从伙伴关系、到战略伙伴关系、再到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跨越式发展历程。双边关系的不断提升表明两国关系充满活力、重要性不断增强。双方还认为中南关系继续作为两国对外关系中最具活力、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越来越具有战略深度和全球意义。两国领导人同意将中南关系作为各自国家对外政策的战略支点和优先方向,愿本着“友好互信、平等互利、协作互鉴、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两国间政治、经贸合作,人文交流以及在国际地区事务中的交往沟通,推动中南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不断迈上新台阶。

三、双方同意,保持高层交流对话势头,充分发挥中南国家双边委员会、中国全国人大和南非国民议会定期交流、中南战略对话等机制作用。双方商定,2013年下半年在北京举行中南国家双边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

四、两国领导人满意地看到,经贸合作已经成为推动两国关系发展的重要动力。《中南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北京宣言》为双方描绘出广阔的合作空间,应充分挖掘。双方将继续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切实加强两国经贸合作,以造福两国人民:

(一)双方积极鼓励进一步扩大并改善两国贸易,优化贸易结构,促进贸易平衡,扩大高附加值产品贸易,更多在原材料产地就近开展深加工,在绿色经济、技能转让和产业融资等领域提供相互技术支持。

(二)南方欢迎中国企业继续扩大对南投资,特别是在有利于创造就业的领域加强对南投资,并愿为此提供支持和便利;中方将继续鼓励中国企业赴南投资,并欢迎南方扩大对华投资。两国鼓励双方金融机构加强务实合作,为双方企业开展合作提供融资支持。

(三)两国领导人就新成立的中南联合工作组交换了意见,一致认为应充分发挥工作组的作用,监督双方在贸易、投资、基础设施、能源、通讯、农业、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重大合作项目的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两国领导人认为,两国人文交流与合作近年来蓬勃发展,为两国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进一步加强两国在上述领域交流合作是中南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此,两国领导人同意:

(一)确定2014年为中国“南非年”,2015年为南非“中国年”。届时,双方将举办一系列活动。

(二)进一步加强两国在人力资源领域的合作,中方将为南方提供更多培训机会,特别是加强在青年就业方面的培训与合作。双方将继续扩大在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等领域的合作,加强双方研究成果的交流与共享。中方欢迎和支持南方申办孔子学院,加强汉语培训。

(三)促进和加强两国新闻媒体、学术机构、智库、青年和妇女组织等民间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两国领导人就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一)双方指出,当前国际形势正在经历深刻复杂变化,世界多极化深入发展,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力不断增强,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改革持续推进。双方一致认为,世界各国应推动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团结一致,密切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以实现互利共赢。双方一致同意,将继续加强两国在国际事务中和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基础四国等国际组织和机制的协调配合,照顾彼此关切和诉求,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二)双方一致认为,进入新世纪以来,非洲总体形势明显改善,经济实现增长,一体化进程加快,国际地位稳步提升。与此同时,非洲和平与发展事业仍面临不少挑战。双方呼吁国际社会进一步加大对非洲的关注与支持,尊重非洲自主解决本地区问题的努力,帮助非洲国家增强自主发展能力。

七、两国领导人一致认为,在中非合作论坛带动下,中非关系取得全面发展,各领域务实合作不断深化,不仅使中非双方受益,也为世界的稳定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双方强调了支持非洲发展的优先领域。作为今后三年中非合作论坛共同主席国,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论坛事务中的合作,落实好中非合作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北京宣言》和《北京行动计划(2013年至2015年)》,为中非关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共同推动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再上新台阶。

八、中方预祝南非成功举办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认为此次会晤将有力促进金砖国家内部合作、金砖国家对非合作以及金砖国家机制建设。双方将协同努力,共同落实好本次领导人会晤成果,推动金砖国家机制不断向前发展。

九、双方领导人还共同见证了旨在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双边关系的多项政府间协议和谅解备忘录及企业间合同的签署。

十、两国领导人认为,此次访问取得圆满成功,标志着中南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于比勒陀利亚

青岛市产品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产品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管理,促使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标准计量局主管全市标准管理工作,各县和黄岛区标准计量部门负责本县(区)的标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生产企业的所有产品都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山东省标准和青岛市标准以及由市标准计量局批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生产并进行出厂检验。没有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生产。

第四条 符合标准的产品,准予签发合格证出厂,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准签发合格证,不准以合格品出厂和销售。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不准销售。

第五条 各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必须有相应的标准,并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第六条 所有产品经销单位和物资管理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收购、调拨和销售。

第七条 产品出厂必须严格按包装标准检查包装质量。包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也不得推荐评选优质产品。

第八条 已经获得省优以上的优质产品和列入创优规划的产品,都要制订企业内控标准,并报市标准计量局备案。

第九条 设计研制新产品,要认真贯彻国家的品种参数系列标准、安全卫生标准、通用互换标准及其他基础标准,保证新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化水平。

第十条 新产品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新产品投产前必须制订出标准,没有进行标准化审查,没有正式标准、没有取得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证书的新产品不准投产。

第十一条 对重点产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出口产品等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采用时必须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内容转换为我国标准。凡转换为青岛市标准的要报市标准计量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生产的产品,其质量水平要和引进技术、设备的生产水平相当,一般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国外公司、工厂标准)生产。引进的技术设备和采用的国外标准,必须和我国标准协调一致,不得抵触。

第十三条 凡是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山东省标准和青岛市标准的产品,都必须制订企业标准,报市标准计量局批准备案贯彻执行,具体审批手续由市标准计量局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为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创优质名牌产品,可以制订高于现行上级标准的青岛市标准。

第十五条 制修订标准,要体现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符合统一协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十六条 各主管局(公司)要对直属和归口企业制订、修订的标准,负责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的审查,经过审查符合要求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申报。

第十七条 对重要的产品标准应由市标准计量局组织有关专家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论证,也可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验证。

第十八条 青岛市标准要根据经济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一般每隔三年由各主管局(公司)复审一次,分别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意见,报市标准计量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标准是技术法规,各科研设计、生产、建设、经销、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生产、经营者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贯彻实施标准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条 对无标准生产或不按标准生产以及由此造成产品质量低劣,危害人身安全健康,影响用户使用和生产的单位,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标准计量局。



198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