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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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城乡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室外公共场所各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室外公共场所是指广场、人行道和公共绿化地带等场所。对外经营的公园和公共体育场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文体厅负责管理全省室外公共场所的体育健身活动。各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的日常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区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室外公共场所的体育健身活动,以健康、小型、自愿、分散、就近为原则。
提倡城乡居民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鼓励单位在社区内开展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活动内容和时间、地点由单位规定。
第五条 在下列重要场所,不得聚集从事体育健身活动:
(一)航空港、港口、公共停车场等场所;
(二)省、市、县、自治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周边地区;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军事机关、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门的周边地区。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六条 在室外公共场所从事体育健身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妨碍车辆行驶和他人行走;
(二)设置横幅、标语、旗帜等宣传广告和散发宣传品;
(三)宣传封建迷信;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由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者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不受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 跨县(市)、区、乡、镇(街道)所举办的超过100人的较大规模体育健身活动(以下简称较大规模体育健身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举办较大规模体育健身活动。
第八条 较大规模体育健身活动的申请者必须是单位。
需要举办较大规模体育健身活动的单位,应当在举办前7日向举办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准予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者。
经登记的较大规模体育健身活动,应当按准许的时间、项目内容、地点和人数进行活动;需要变更的,应当由申请者向原办理登记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本规定未经登记或者未按准许的时间、项目内容、地点、人数限额举办较大规模体育健身活动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责令其解散;不听劝阻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文体厅负责解释。



199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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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0〕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项目投资的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本办法所称无偿资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不超过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贴息额按申报日的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确定)。

对不需要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可由企业提出无偿资助申请,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配合国家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扶持符合我省产业规划的重点企业和项目,重点扶持农产品加工、资源加工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项目。 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坚持择优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进行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审查,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八条 企业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委托国内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也可自行编制),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

第十条 企业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三)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六)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八)企业出具的开工证明材料;

(九)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需要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已按规定核准的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时,项目评估或评审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后,会同省财政厅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报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每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

第十四条 已经通过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项目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审查意见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根据企业拨款申请,将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一次性拨付给企业,同时将拨付文件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项目资金后,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无偿资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要共同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财务、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不超过2%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资金项目审核、日常管理和监督评价工作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春耕备耕 增加“三农”信贷投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春耕备耕 增加“三农”信贷投入的通知

银发[2008]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在执行从紧货币政策的同时,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增加 “三农”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春耕备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扩大支农信贷投放。在落实从紧货币政策的过程中,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的贷款规划指导。同时,注重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积极增加支农信贷投放。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做好对涉农信贷投放的指导和监测工作,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合理优化信贷结构,适当控制非农贷款,优先保证“三农”信贷需求,切实加大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

二、合理安排发放支农再贷款,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率。为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的引导作用,总行将对中西部地区和粮食及大宗农产品主产区调增支农再贷款额度100亿元,支持其加大支农信贷投放。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加大支农再贷款额度调剂力度,将支农再贷款集中用于春耕生产资金不足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支农再贷款的投向监督和使用效果考核,切实发挥其杠杆作用,引导农村信用社扩大支农信贷投放。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发放时机。

三、强化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继续对农村信用社执行相对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为引导加大“三农”信贷投入,对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继续执行比一般商业银行低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部分农村信用社可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春耕旺季信贷资金来源。对已办理特种存款,同时涉农贷款比例较高、支持春耕资金不足的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其增加支农信贷投放的合理资金需求,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并按其实际持有期限对应的特种存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及时向总行报备有关情况。

五、指导农村信用社建立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运用利率杠杆增强农村信用社发放“三农”贷款的内在动力。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风险定价能力的技术培训,指导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贷款定价机制,正确运用利率覆盖贷款风险,引导农村信用社灵活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提高对“三农”贷款的积极性。

六、对涉农的商业汇票优先办理贴现和再贴现,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三农”发展。充分发挥再贴现工具的结构调整作用,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企业签发、持有的票据和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票据,各金融机构应优先给予贴现,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优先办理再贴现,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涉农行业、企业的资金投入。

七、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扩大“三农”信贷资金来源。按照商业化原则,引导邮政储蓄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以办理大额存款协议的方式将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使用。对邮政储蓄返还的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应集中用于支农信贷投放。充分利用邮政储蓄银行点多面广的优势,建立符合“三农”需求特点的零售业务经营体系,发挥好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支付服务功能,积极扩大涉农信贷业务。

八、加强农村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将信贷登记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范围扩大到全国农村地区,通过准确识别贷款人身份,保存贷款人与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记录,帮助农村金融机构准确判断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投放效率,为农村企业和农户贷款业务提供信用支持,缓解农村企业和农户贷款难问题。为农村信用社加入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农村信用社资金汇划、汇兑困难的问题。对涉农贷款投放比例较高的农村信用社,支持其优先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扩大支农信贷资金来源。

九、督促农村信用社继续深化改革,使其真正成为服务于“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要在巩固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督促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在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全面加强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不断增强服务“三农”的功能。要坚持市场主导,稳妥推进辖内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及其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股东和法人的自主选择权,防止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农村信用社兼并重组,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

目前,正值春耕生产和“三农”资金需求旺季,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引导辖内金融机构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推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拓宽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全面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效率;同时,督促其加强流动性管理,坚持稳健经营,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各金融机构要在控制贷款总量的前提下,通过调整信贷结构,控制非农贷款,确保使农业和农户贷款明显增加,涉农信贷投放比例明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力度明显加大。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将本通知速转发至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