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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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培育和健全房地产市场,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安置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以人民币为支付方式的安置方式。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市区拆迁房屋的,经批准可实行货币安置。
第四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具有足够的资金,以平均每户50000元的标准转入被委托拆迁人的专用帐户。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批准拆迁。
第五条 住宅房屋货币安置额的计算方法:
有房产产籍的住宅房屋货币安置额(现金)=安置房屋套型最低建筑面积×当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60%。
无房产产籍的房屋按上述规定的50%进行货币安置。
第六条 非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计算方法:
(一)产权人货币安置额=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当地同类非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60%。
(二)正常开发建设房屋使用人货币安置额=拆除房屋建筑面积×20%×当地同类非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18个月×400元/人·月× 职工人数+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费用+货物运输、设备拆装费用+利润补偿+恢复原配套设施所需费用。
(三)棚户区改造非住宅房屋使用人货币安置额=18个月×400元/人·月×职工人数+货物运输、设备拆装费用。
非住宅租赁合同涉及拆迁补偿的,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七条 拆迁人用货币安置款购房安置被拆迁人的,其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齐,全部产权归被拆迁人。
第八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8个月内首次购买原套型面积房屋的,持《拆迁协议》按房改规定免收有关税费;购买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收益。
第九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原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由市房产局和市物价局共同确定,并出据书面材料做为货币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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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


为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我国恢复了律师制度,积极发展律师队伍,增设律师工作机构。这些机构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过去对成立法律服务机构的条件、审批程序及其业务范围的限定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等,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目前这些法律服
务机构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的缺乏符合条件的法律专业人员,不能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有的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不能保证法律服务工作正常进行;有的打出“公司”的牌号进行活动;有的名义上搞单项法律服务,实际上搞多项以至全部律师业务;还有的未经司法行
政部门批准自行成立“律师事务所”,擅自从事律师工作。这些做法是违背现行法律的,必须迅速改变。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必须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批准。
(二)对已经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批准机关要认真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允许其开展工作;不符合条件的,要切实加以整顿,或予以撤销。
关于统一管理法律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我们将根据现行法律另行规定。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1985年12月10日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委



现将《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资格》)颁发试行,本《资格》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幼儿园。
《资格》是根据我国幼儿教育对幼儿园园长素质提出的要求、兼顾园长队伍现状而制定的;是选拔、任用、考核和培训幼儿园园长的基本依据。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组织岗位培训和日常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工作锻炼,使幼儿园园长努力达到《资格》的基本要求;同时做到按《资格
》选拔、任用新的园长。
实施《资格》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先行试点,取得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开。
由于不同地区的情况差别很大,各地试行《资格》掌握具体标准时,可有一定的灵活性。

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
一、园长任职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幼儿教育事业。
(二)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具有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
其他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获得幼儿园教师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有一定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具有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
(三)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园长的主要职责: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主持幼儿园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法规、规章,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
(二)负责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文化、业务学习;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关心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发挥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代表大会在幼儿园民主管理中的作用,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主持幼儿园的保教工作。领导和组织安全保卫、卫生保健工作,贯彻有关的法规和规章,确保幼儿在园安全、卫生和健康;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幼儿园课程标准,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领导和组织行政工作,包括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和奖惩及园舍、设备和经费管理等。
(五)密切与家长和社区的联系,向家长和社区宣传正确的教育思想和科学育儿知识,争取家长和社区支持幼儿园工作。
三、园长岗位要求:
(一)基本思想品德要求: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热爱幼儿,尊重、依靠、团结教职工。
3、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作风民主。
4、敬业守职,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勇于改革创新。
(二)岗位专业要求:
1、正确领会和掌握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基本精神,熟悉幼儿教育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办园。
2、有一定的幼儿卫生、心理和教育的基本理论,了解和掌握幼儿身心发展和教育的基本规律,有正确的教育观念。正确掌握国家幼儿园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并能组织实施。
3、有幼儿园科学管理的基本知识。
(三)岗位能力要求:
1、能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结合本园实际,制订本园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有管理和指导保教工作的能力。能组织管理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指导教师制订适合幼儿发展水平的教育计划;正确评析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有效的教研工作,帮助保教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改进保教工作。
3、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善于依靠和动员家长、社区等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和支持幼儿园建设。
4、有一定的撰写文稿和口语表达能力。能拟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经验和研究报告,并指导教师撰写文稿。



199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