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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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 2001 ] 84号
2001年8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厅(委、局):
为支持外(工)贸企业改制,加强和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将外(工)贸改制企业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外(工)贸改制企业是指外(工)贸企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成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和由母公司投资控股成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务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二、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收购货物、对外签约、报关出口,由总公司统一申报办理退税。
 三、外(工)贸企业须在批准改制之日起30日内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其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共子公司的审核登记手续;外经贸机关将审核无误的子公司名单函告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子公司可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改制的外(工)贸企业须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2个月内比照上述规定补办手续。 
 四、子公司购进货物或销售给其母公司货物按以下规定程序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  
(一)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予公司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二)子公司从生产企业购进并销售给其母公司用于出口的货物,可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比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子公司对其销售给其他企业的货物及从非生产企业购进并销售给其母公司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五、各地外经贸主管机关和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外(工)贸改制企业的审核登记和税收管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外经贸主管机关不据实向税务机关提供子公司名单及税务机关超出子公司范围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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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受理中心工作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6]2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受理中心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受理中心工作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泰安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受理中心工作细则








为切实搞好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工作,保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为人民群众解难题、办实事为核心,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贴近群众、热情服务,坚持来话必接、每接必办、每办必果,努力把便民服务电话建成党委、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平台,建成政府亲民爱民、服务群众的平台,建成改进工作、优化环境、提升形象的平台。


二、受理范围


(一)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
(四)政府职责范围内应予解决的救助事项;
(五)其它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
(六)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便民服务电话只受理群众通过电话反映的问题,不受理来信来访,不受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不受理以单位(团体)名义的来电,不受理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民间社团等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来电反映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由受理中心按程序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处置。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来电反映的应由市政府及其部门解决事项的登记、分类、答复、转办、协调、督查、反馈、统计、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向来话人说明情况,告之其向有关机关反映;
(三)负责对来电反映问题的综合分析,适时编发《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简报》、《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督查专报》、《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社情专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负责向网络单位交办、转办受理事项;
(五)负责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之间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并重点对市领导交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和协调处理;
(六)负责对受理中心网络单位承办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奖惩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工作权限


市政府授予便民服务电话受理中心以下权限:
(一)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有交办权、转办权;
(二)对网络单位承办群众来电情况,有督促、检查权;
(三)有权调阅承办单位处理问题的有关资料和档案;
(四)有权要求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工作,研究解决问题的意见;
(五)有权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六)有权对工作不力、久拖不决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追究领导责任的建议权。


五、工作原则


(一)履行政府职责、改进工作作风的原则。 便民服务电话工作是实施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各网络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亲自抓、负总责,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市民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要亲自阅批或办理。受理中心要加强对网络单位承办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行风评议、行政效能监察和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服务第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始终把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严肃认真,依据政策,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为民负责。凡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的或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力争早日解决;超出政策规定或提出无理要求的,应说服疏导,讲清道理,向来话人作出负责的情况说明。
(三)高效务实、急事急办的原则。 受理中心和各网络单位要制定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力求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处理,以最佳的结果答复群众。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受理中心受理的事项,按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的职责下管一级。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受理中心及时转交网络单位限时办理,迅速反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网络单位对受理中心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矛盾上交。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问题,由受理中心指定牵头部门,其它单位要积极配合处理。

(五)尊重意愿、严格保密的原则。 在答复和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凡本人不愿公开工作单位和姓名的,要尊重来电人的意愿。


六、工作规程 


(一)受理 
1、认真受理来话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用微机准确记录,对来电者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反映内容等详细询问,仔细核对。
2、整理来电主要内容时做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填写规范。
3、接听来电要做到用语规范,文明礼貌;工作认真,态度热情;受话耐心,解答清晰;尊重意愿,严格保密。
(二)办理
1、当即答复。对来电反映的问题,如情况清楚、政策明确的,接听人员可直接答复来电人。凡属承办单位比较明确的一般事项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直接告知来电人向承办单位反映,并提供相关联系电话或地址。

2、电话交办。来电反映需立即处理的突发性事件,如意外停电、停水、煤气泄漏、水管爆裂等情况,可直接用电话与相关网络单位联系,随时催问办理结果,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3、网络交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由接听人员在电脑交办单上注明来电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来电内容。对一般问题,拟出办理意见和期限;敏感性较强的问题,须经有关领导审批,随后通过电脑网络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4、书面批办。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性重大事件的来电,迅速分析情况后编写《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社情专报》,呈送分管领导审核后,视情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批。
5、协办。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来电,由受理中心指定一个牵头单位,其它单位协同办理,并由主办或牵头单位反馈办理结果。
(三)反馈
1、对受理中心交办的事项,一般来电由承办单位联络员根据来电内容转交给业务处室或下属单位及时办理;重要来电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办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中心反馈办理结果,并直接答复来电人。
2、一般性的来电,办理和答复时限在3至7个工作日内;涉及面较广的事项,办理和答复期限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受理中心说明情况,待办结后再反馈办理结果。
3、承办单位反馈内容一般应包括对群众来电反映问题的事实调查、处理依据、最终处理结果三部分,文字要简明扼要、表达完整,不能过于简单、笼统。
4、受理中心要落实专人,随时查看网络或电话反馈内容,并根据反馈情况,作出“办结”、“未办结”、“正在办理”或“退回重办”等处理意见。
5、受理中心应及时汇总群众来电办理情况,坚持每周一报告,每月一分析,每件一总结,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根据来电情况,及时向领导提供具有苗头性、典型性和普遍性或其它有价值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6、对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办理情况,应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7、建立回访制度,对有影响的重大热点问题要进行回访,以检查办理工作的质量和实际效果。
(四)催办督办
1、受理中心要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沟通,随时掌握办理进度。对超出办理期限的,要及时催办;对每次督办均应作好记录,作为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
2、凡领导的重要指示事项,要及时将指示复印件交有关单位办理落实,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指示精神,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受理中心要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领导,必要时请新闻单位跟踪报道,增强办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要把阶段性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和较长时间内未妥善解决的难点问题作为督办的重点,充分运用“电话督办”、“上门督办”、“现场督办”等督查方式,组织人员深入部门、基层和群众了解情况,加强协调,督促落实。

(五)统计归档
1、受理中心要对每月来电数量、来电内容进行汇总和分析。
2、受理中心每月对办理情况进行统计,逐月公布网络单位的反馈率和办结率等内容。
3、受理中心要开展群众满意度的测评统计,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抽样调查,调查群众对便民电话工作的满意程度,并将结果作为对网络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4、受理中心要收集和整理便民电话的有关资料、磁带、软盘等,做好归档工作。


七、考核奖惩


1、将便民服务电话办理情况与年终考核挂钩,年底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各网络单位的承办数、反馈率、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等进行汇总分析,其综合指标作为市政府对各有关部门的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2、在网络单位中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活动,对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联络员和承办工作人员,通过一定形式给予表扬和奖励。
3、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塞责、久拖不办或多次催办不反馈,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各网络单位可参照本细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完成承担的各项任务。



青岛市学校章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学校章程管理办法

青教字〔2001〕129号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教育运行机制,规范和完善学校章程管理,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及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等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章程是指基于教育法律规定的学校权利和义务基础上,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原则规定,并通过法定程序核准的学校规范性文件。
  除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学校外,原则上实行一校一章程。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学校章程的主管部门,章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第五条 学校章程应当体现依法、公开、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六条 除市属高校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校名、住所;
  (二)学校性质、学制、办学宗旨、培养目标;
  (三)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四)教育教学活动基本准则;
  (五)教育过程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总务后勤管理原则;
  (七)章程的通过、修改、核准程序;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章程的起草。由校长提名,组成由校长领导的3-5人的学校章程起草工作小组。
  起草工作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及广泛征求全体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学校章程草案。必要时应征求社区及学生家长的意见。
  起草的学校章程应当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措词准确、具有特色。
  第八条 学校章程的通过。由校长向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做章程草案报告。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予以表决,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
  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条 学校章程的核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报送的学校章程,由其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处(科)室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三)是否从本校的实际出发。
  第十条 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学校章程,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公文办理机构在15日内行文,主管负责人签发。
  第十一条 对学校章程中的问题,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校章程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通知报送学校予以改正;
  (二)对学校章程制定程序上的问题,退回报送学校重新处理。
  报送学校在接到处理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重新按程序核准。
  第十二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工会小组或教职工5人以上联名提出章程修改意见,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护学校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按照章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不按规定核准章程的;
  (二)随意修改学校章程有关法定条款的;
  (三)故意阻碍学校章程实施的;
  (四)非法干预学校章程范围内的管理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办学过程中违背、歪曲、践踏学校章程基本原则,致使章程无法实施,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法建立的学校,逐步制定章程,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本办法施行后依法建立的学校,章程是开办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六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