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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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等文件的通知

1994年10月17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教成〔1993〕18号)的精神,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等文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
附件:一、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
二、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
三、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略)
四、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略)


第一部分 学校投入
一、学校办学指导思想
1.学校领导重视函授教育,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把函授教育作为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有校级领导分管函授教育工作,校务会定期研究函授教育工作,及时解决函授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2.函授教育的任务、规模、机构、编制、经费、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办学条件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并有实施措施。
3.学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成人教育的政策、法规。
二、教学管理服务机构、队伍和办学条件
1.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服务机构健全、分工合理、职责分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2.学校函授教育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成人教育规律和函授教育管理工作。函授教育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接受过高层次的成人教育理论和管理方面的培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3.学校内各部门互相配合做好为函授生的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函授生到校面授时的教室、图书资料、实验室、食、宿、医疗保健等问题。
三、办学规模、函授站布局和专业设置
1.函授教育的办学规模应与学校对函授教育的实际投入和教学力量相适应。同时,办学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教委和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发展规模。
2.函授站的数量适宜、布局合理。
3.专业设置要符合学校优势和社会需要,适宜函授教学。所开设专业按规定履行了专业备案手续。
四、师资队伍
1.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函授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条件。
3.各专业应有合格配套的师资力量。
4.各门课程均有本校主讲教师承担面授教学任务。
五、办学经费
1.收取学费的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学校主管部门对函授教育的拨款专款专用。
3.函授教育的经费用于函授教育。经费分配比例合适,使用合理,财务管理严格。

第二部分 教育管理
一、规章、制度
建立了配套的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学生管理
1.学生的学籍档案齐全、准确。
2.函授生集中教学时的考勤记录齐全,管理严格。
3.定期检查学生的自学进度、交改作业情况和平时成绩。
三、对承担函授教学任务的系(院)和教师的管理
1.承担教学任务的系(院)有专门负责函授教育的系主任和管理人员。
2.教师聘任制度健全,手续完备。
3.有检查和考评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果的记录。
四、教学过程管理
1.教学档案健全、齐备。
2.各专业教学过程的管理符合《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的有关规定。
3.各专业面授总时数、诸课程面授次数和时数符合规定,实验、实习达到教学计划要求。面授、答疑辅导安排合理,达到教学要求。
4.作业的收发、批改、登录及函授教育管理机构对作业环节检查等有严格的制度并有相应的资料。
5.考试过程管理严密,监考记录清楚,考试成绩真实。
6.切实完成了函授教学中的实践环节。
7.利用录音、录像等电化教育形式进行辅导教学。
五、函授站管理
1.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2.设站符合建立函授站的原则和条件等有关规定。建站的协议和手续完备。
3.学校向函授站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成人教育尤其是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函授站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等活动,提高其管理水平。
4.学校与函授站分工明确,对函授站管理制度严格,情况清楚。
5.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定期指导、检查评估函授站工作,并区别函授站的情况进行表彰、批评和调整。
6.学校对辅导教师的聘任制度健全、手续齐备。

第三部分 教育质量
一、思想政治教育
1.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
2.有良好的校风、站风、教风、学风。学生遵纪守法,精神文明。
3.学生的学习态度端正、刻苦。
二、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及试题的水平
1.有符合培养规格的教学计划,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审(备案)。
2.各门课程有规范的教学大纲,有符合培养规格和函授教育特点的教材,并有与之配套的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习题集等辅导资料。
3.各门课程考试的命题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
4.开展函授教学研究,不断进行教学改革。教学内容反映社会和生产的实际需要,教学方法体现成人特点。
三、学生学习效果
1.大多数学生较好地完成了各个教学环节,掌握了基本理论知识,提高了实践能力。
2.学生成绩分布合理。优秀率、及格率合适,毕业率适当。
3.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能结合社会或生产实际。
四、社会、用人单位的评价
1.学生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政治素质明显提高。
2.学生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技术水平明显提高。
3.毕业生有一定的业绩。
4.学校函授教育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一部分 学校投入
一、学校办学指导思想
1.学校领导重视夜大学教育,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把夜大学教育作为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有校级领导分管夜大学工作,定期研究夜大学工作,及时解决办学中的问题。
2.夜大学的任务、规模、机构、编制、经费、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办学条件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
3.学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成人教育的政策、法规。
二、教学管理服务机构、队伍与办学条件
1.教学管理服务机构健全、分工合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2.学校夜大学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成人教育规律和夜大学管理工作。夜大学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接受过高层次的成人教育理论方面的培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3.学校内各部门互相配合做好为夜大学学生的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夜大学所用教室、实验室、图书资料等问题。
4.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
三、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
1.夜大学的办学规模与学校对夜大学的实际投入和教学力量相适应。
2.专业设置符合学校优势和社会需要。所开设专业按规定履行了专业备案手续。
四、师资队伍
1.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任课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条件。
3.各专业应有合格配套的师资力量。
五、办学经费
1.收取学费的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学校主管部门对夜大学的拨款不能挪作他用。
3.夜大学经费分配比例合适,使用合理,财务管理严格。

第二部分 教育管理
一、规章、制度
建立了配套的夜大学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教学管理
1.学生档案材料齐全、准确。
2.学生的考勤记录齐全,管理严格。定期检查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
3.教师聘任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承担夜大学教学任务的系(院)应有专门负责夜大学的系主任和管理人员。
4.有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记录。
5.考试过程管理严密,监考记录清楚,考试成绩真实。

第三部分 教育质量
一、思想政治教育
1.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
2.有良好的校风、班风、教风、学风。学生遵纪守法,精神文明。
3.学生的学习态度端正、刻苦。
二、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及试题的水平
1.有符合培养规格的教学计划,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审(备案)。
2.各门课程有规范的教学大纲和符合培养规格的教材。教学内容反映社会和生产实际需要,教学方法体现成人特点。
3.各课程考试的命题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
三、学生的学习效果
1.大多数学生较好地完成了各个教学环节,掌握了基本理论知识,提高了实践能力。
2.学生成绩分布合理。
3.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能结合社会或生产实际。
四、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评价
1.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政治素质明显提高。
2.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技术水平明显提高。
3.毕业生有一定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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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用滤嘴材料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用滤嘴材料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月4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做好烟用滤嘴材料(包括醋纤、聚丙烯等烟用丝束和各种滤嘴棒,下同)进口、经营、运输的治理整顿,根据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烟草专卖局1990年5月9日发出的国烟专〔1990〕第12号《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品运输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就烟用滤嘴材料的运输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在广东黄浦口岸报关的进口烟用滤嘴材料的省际间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地点深圳)办理准运证。在上海、天津、大连口岸报关的进口烟用滤嘴材料的省际间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委托报关口岸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办理准运证。办理进口烟用滤嘴材料准运证,要以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否则不予办理。
二、国内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定点生产、加工的烟用滤嘴材料的省际间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委托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凭中国烟草总公司监章的供货、加工合同或调拨单办理准运证。
三、受国家烟草专卖局委托办理准运证的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指定专人管理,并直接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进行联系,省级烟草专卖局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省内运输烟用滤嘴材料,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省烟草物资部门下达的调拨、分配计划办理准运证。
五、受委托的烟草专卖局开具的烟用滤嘴材料准运证,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特”字准运证;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使用“调”字准运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应按照运输距离和实际需要从严掌握(最长期限不超过45天)。
六、严禁给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私自生产、加工、经营烟用滤嘴材料的企业开具准运证。
七、凡开具的烟用滤嘴材料“特”字准运证,应注明合同号和调拨单号,并将合同、调拨单附在第一联上备查。持证单位应于货到之日起十日内将准运证第三联(即“证随货行联”)交回发证机关,逾期不交回的,发证机关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准运证。每本准运证开完后,受委托的烟草专卖局要做好统计说明工作,连同存根一并上交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查。
八、对违反规定运输烟用滤嘴材料的,按《烟草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修改、解释权属国家烟草专卖局。
十、本规定自1991年2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不仅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税秩序,抑制物价上涨,促进廉政建设起了重要作用,而且为确保财税、价格改革措施的落实和国家预算任务的全面完成,促进深化改革和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从目前情况看,经济领域中违
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为此,国务院决定1996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1996年大检查要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同志“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为切实保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财税、金融、物价管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平衡财政预算,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服务。
二、检查时限。大检查从1996年11月份开始,1997年春节前结束。主要检查1996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以及1995年发生但未纠正的问题。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方法步骤。1996年大检查主要采取重点检查的方法进行。在大检查后期,要针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采取措施,促进财税、价格改革的继续深入和财税、价格法规的不断完善;同时,要督促和帮助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约束
机制,堵塞违纪漏洞,把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很好地结合起来。在大检查过程中,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四、检查范围。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接受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选择本地区、本部门部分行业、企业和单位,于11月初进点实施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40%,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尽量多查一些企业和单位。检查的重点是:(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大户及有外贸经营自主权的单位;(二)财会基础工作薄弱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兴办的第三产业;(三)政府部门兴办的各类公司及其他经济实
体;(四)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五)规模较大、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过去三年大检查从未检查过的企业和有群众举报的单位;(七)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这次大检查,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委托地方重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
五、检查内容。在全面检查企业单位执行国家财税、价格法规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擅自越权减税、免税、退税、自行改变税率或税种等违法违纪行为;(二)擅自把应交中央财政的税款和其他收入缴入地方财政的混库行为;(三)采取非法印制、伪造、虚开
、使用假发票、真票假开或倒买倒卖发票等手段,偷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工商税收的行为;(四)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逃所得税的行为;(五)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六)违反国家规定,随意
支用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行为;(七)居民生活必需品、公用事业和垄断行业价格执行中的乱涨价行为,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价的行为;(八)中小学教育、医疗和其他服务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九
)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对于缓缴、拖欠税款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大检查进行认真清理,抓紧催收。
六、处理原则。这次大检查必须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大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特别是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弄虚作假的问题,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检查中要把查单位违纪与查个人违纪紧密结合起来,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应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
部门立案查处,各级公安、监察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选择一些典型违纪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纪者,教育广大群众,推动大检查工作。
大检查查出的各项应缴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要保证及时足额地优先缴入国库,如有拒不缴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划拨扣缴。
对于清查出来的缓缴、欠交税款,必须立即上交国库,并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在大检查中,要继续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并对其提出严格要求,进行严格考核,促使其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为逐步强化社会监督创造条件。要注意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有关揭发检举人员。要大力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在大检
查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
八、组织领导。1996年大检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大检查工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大检查工作任务,力求避免重复检查。要
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作用。
在大检查期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有重点地分赴一些地区督导和推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也要相应组派大检查工作组,深入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
九、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由大检查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