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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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1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09〕4号)作如下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第八条第五款修改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凡建筑垃圾处置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处置量在5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可采取议标方式确定;处置量小于500立方米的,可由建设单位指定具有资质的建设垃圾运输单位进行运输和处置。中标单位凭中标文件或者议标文件、委托书、合同等,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需要建筑垃圾调剂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方可进行。”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的应当为法人单位。任何个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组织不得设立。”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需申请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的单位,应持建筑垃圾弃置场土地使用证明,相应的设备、设施,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向市人民政府转报,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联合勘测,涉及园林、水利等部门的,应当征得其同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设立。”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各辖区(管委会)城管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弃置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弃置场原则上受纳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因情况特殊,需要跨区域受纳的,由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弃置场所在辖区城管局同意后,弃置场方可受纳跨区域建筑垃圾。”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对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弃置场,建筑垃圾应尽可能把黄土、工程渣土、拆迁垃圾(材料)等进行分类分区堆放,为今后的开发利用储备资源。建筑垃圾弃置场受纳饱和后,要及时整理好相关资料,为土地资源利用做好准备。”

  八、修改第十七条并作为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核定并公布。

  建设单位需要向其他建设工地调剂工程渣土的,可事先与工程渣土处置单位协商,并达成协议。在工程渣土处置单位向市城管局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提交双方工程渣土调剂协议,一并申请核准。

  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向建筑垃圾弃置场购买工程渣土的,其价格由建设单位与建筑垃圾弃置场具体协议商定。市城管局对建筑垃圾弃置场适当减收建筑垃圾调剂费。

  建设单位凡要求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的,须向市城管局提交专题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减收或者免收。”

  九、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无法确定责任者的建筑垃圾,由所在地的辖区渣土管理机构负责清理。”

  上述条款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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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根据国际兽疫局通报,近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南哈萨克斯坦、江布尔、克孜勒奥尔达和阿拉木图地区爆发牛口蹄疫,病毒毒型为O型。为防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输入偶蹄动物( 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偶蹄动物产品及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加强疫情监督,密切注视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毗邻地区的疫情动态,发现疑点,严格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8年11月3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穗交〔2008〕76号

市客管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市各公交企业:

  为确保广大市民安全出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完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我委组织修订了《广州市公交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穗交〔2006〕280号),并送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二日

广州市公交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公共交通是城市文明的一个窗口,是广大市民出行最重要的交通工具,为确保广大市民安全出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完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州市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公交线路经营授权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广州市公交企业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同责、主责、全责道路交通事故,或性质比较严重、社会影响较恶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本制度中的“受伤人数”以公安交警部门的认定为准,包括受轻微伤、轻伤、重伤乘客及非乘客的人数。

  第三条 本制度由市客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条 公交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公交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戒勉谈话,或向其上级部门建议调整工作岗位;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在公交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肇事司机由企业责成停职学习3天,并作出深刻检讨;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考评实施办法》,在事故发生线路的该季度、该年度考评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一)一次重伤1-2人、或受伤3-5人的;

  (二)性质比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坏的。

  第六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在公交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受理企业线路调整、新增运力申请业务3个月;在事故发生线路的季度、年度考评中扣除相应的分数。违反以下第一项的,由企业暂扣肇事司机服务资格证,待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可返还服务资格证;并将其录入司机监管信誉档案。

  (一)一次死亡1人、或受伤6-9人的;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重伤1-2人、或受伤3-5人的;

  (三)性质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七条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事故,在公交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受理企业线路调整、新增运力申请业务6个月;取消新线路竞投6个月;视情对发生事故线路停运整顿3-5天或做出调整;对企业领导实施戒勉谈话并责成作出书面检讨;在事故发生线路的季度、年度考评中扣除相应的分数。违反以下第一项的,由企业申请注销肇事司机服务资格证,并将其录入司机监管信誉档案。

  (一)一次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的;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1人、或受伤6-9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重伤1-2人、或受伤3-5人的;

  (四)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八条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事故,在公交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视情对发生事故线路停运整顿5-10天或做出调整;停止受理企业线路调整、新增运力申请业务9个月;在事故发生线路的季度、年度考评中扣除相应的分数;在企业年度资质审查中扣除相应的分数。违反以下第一项的,由企业申请注销肇事司机服务资格证,并将其录入司机监管信誉档案。

  (一)一次死亡3-5人、或受伤20-39人的;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1人、或受伤6-9人的;

  (四)性质严重、社会影响相当恶劣的。

  第九条 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事故,在公交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视情对发生事故线路停运整顿11-30天或收回企业事故发生线路经营权;停止受理企业线路调整、新增运力申请业务一年;取消新线路竞标资格一年;在事故发生线路的季度、年度考评中扣除相应的分数;在企业年度资质审查中扣除相应的分数。违反以下第一项的,由企业申请注销肇事司机服务资格证,并将其录入司机监管信誉档案。

  (一)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受伤40人以上;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3-6人、或受伤20-39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的;

  (四)性质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第十条 各企业要认真做好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1至2人,或受伤3人以上的事故,必须2小时内上报,发生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据等情况,在公交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公司相关部门主管和责任人分别写书面检讨报市客管处。在企业该年度资质审查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十一条 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对责任事故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追究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