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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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办建〔2012〕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科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

  为指导和规范2012年度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申报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整车、动力电池和驱动电机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近两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

  (二)整车企业拥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具备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集成和控制能力,具有相应的设计开发环境和持续开发能力;已建立与本项目实施相适应的关键零部件供应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

  (三)动力电池、驱动电机企业须通过ISO9001和ISO/TS 16949质量体系认证,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研发、制造、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能力。

  (四)电池企业对动力电池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投资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电池单体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亿安时,拥有动力电池核心技术及电池单体的知识产权,并已实现规模化装车应用且表现出良好性能。

  二、申报项目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

  到2015年以前,全新平台的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车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在混合动力驱动模式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优于乘用车第三阶段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不少于30%;纯电动商用车最高车速不低于80公里/小时;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最高车速不低于80公里/小时,在纯电驱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燃料电池汽车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具备规模化应用条件。所有车辆必须加装远程信息诊断系统进行车辆安全状态的监控。

  由整车企业牵头,联合电池、电机等零部件企业及有关研发单位共同申报,电池、电机零部件配套企业分别不超过2家。鼓励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

  (二)动力电池项目

  到2015年以前,形成5亿安时动力电池年生产能力,隔膜产品和制造装备批量化应用。动力电池产品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检测,2015年电池单体的能量密度达到180Wh/kg以上(模块能量密度达到150Wh/kg以上),成本低于2元/Wh,循环寿命超过2000次或日历寿命达到10年。

  由电池企业牵头,联合有关材料企业及研发单位共同申报。正负极、隔膜材料、生产装备企业分别不超过2家。

  三、有关程序及要求

  申报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按相关要求编制2012年度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申报材料(具体格式见附1和附2),并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若干支持项目并批复实施方案。

  申报材料(同时报送WORD电子文档光盘)通过中国邮政EMS寄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科技部高新司。

  申报截止日期:2012年11月5日(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收到日期为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沈瑞钢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电话:(010)68552977
  电子邮箱:nengyuanchu@126.com

  苏怀山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电话:(010)68205613
  电子邮箱:qiche@miit.gov.cn

  李宏刚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电话:(010)58881535
  电子邮箱:cleancar@most.cn

  附件1. 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整车项目申报书(格式)
   2. 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动力电池项目申报书(格式)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42/14859160.html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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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报道了一起严重的人身伤害案件,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于3月17日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办理暂住证为由收容,其后三天他还历经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最后于2003年3月20日10点25分不幸去世。救治站说孙志刚死于心脏病突发,而孙志刚的父亲委托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所作的鉴定则表明“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孙志刚是被打死的!经媒体揭露此事后,至5月12日止,公安机关先后抓获李文星、李海英、张明君、李龙生、周利伟、何加洪、洪权才、韦延良共8名涉嫌殴打孙志刚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指使殴打孙志刚的救治站护工乔艳清、吕鹏、乔志军、胡金艳、刘全有也已抓捕归案。同时,检察机关已对涉嫌渎职犯罪的有关人员立案侦查。目前,收容救治站的负责人、当晚值班医生彭红军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已被逮捕,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等已被刑事拘留 。像孙志刚之死这样的惨剧,在中国恐怕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了。早在两年前的2000年7月28日,事发地点还是在广州,《中国青年报》和《南方周末》在报道时间上只差两天,就报道过那起令人发指的苏萍被轮奸案,受害人苏萍也是被警察作为所谓“盲流”收容。2002年5月23日《南方周末》的报道《“教授嫖娼致死案”疑云》的程树良之死,警察以嫖娼为由非法限制一位回乡奔丧的教授程树良的人身自由,随之不明不白的死亡。而就在上个月的2003年3月10日媒体再次惊暴一位叫黄秋香的女孩,在湘潭被警察以卖淫为由收容毒打,因为投诉而被再度拘留。



保护公民权利呼唤治安法院

杨涛

在一个法治国家,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公权的滥用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由一个中立无偏的机构对公权的行使进行及时迅速有效的审查,这种审查不仅是事后的,而且是事中进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

在我国,公权的行使却是随心所欲,缺乏应有的制约与监督。在行政公权领域特别是警察权的行使,在涉及限制乃至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上,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无任何中立无偏的机构介入,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强制戒毒乃至某些地方的收容遣送等等行政措施上存在太多的暗箱操作,公民的涉案无法得以公正和公开的处理,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犯时也根本无法及时求援,最多在事后求救于行政诉讼。于是乎,在此过程上随意剥夺公民人身权利、殴打乃至草菅人命事件不时入耳,成为当今社会的痼疾。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司法公权的行使上,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而且最长达到37天,检察机关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可以自行决定刑事拘留、逮捕,都无须中立无偏的机构审查,于是乎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也是屡见不鲜。虽然我国对行政公权、司法公权的滥用作了一些事后救济的规定,且不说这些救济是否有力,就是得以救济,人的自由、健康乃至生命的侵犯是事后无法予以弥补的。
然而,我们看到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公权的滥用特别是对人的自由、健康、生命的无端践踏鲜有耳闻,即使得到侵犯也能得以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这并非 西方人的思想觉悟高,乃是制度设计使然。

首先让我们来看他们对于犯罪的理解,我们国家立法者认为犯罪存在定性与定量的问题,即认为判断某行为是否犯罪,不仅考虑其性质上是否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了损害而且考虑其量上的程度,例如盗窃要达到一定数额、伤害要达到一定伤残等级,即哲学上讲的量变得以质变。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列入一般违法行为,接受治安处罚。但在西方国家,犯罪却没定量标准,犯罪可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像超速驾驶、不按规定地点停车在我国是明显一般违法行为也被认为是犯罪。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在东方人的法文化观念中,犯罪是一种会给人带来终生耻辱的烙印,因此要尽量提高犯罪的底线。西方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并不在于此,西方人出于对公权力的深深疑惧,要强化对公权特别是警察权的制约,在他们看来警察对任何公民剥夺财产、自由都必须经法定程序由中立的法院进行。这种传统最早可渊源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任何自由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由此不难理解警察无自行剥夺和限制公民财产、自由的权力,无所谓治安处罚,当然无须规定一般违法行为,凡是需要用剥夺和限制公民财产、自由来处罚的公民违反法律的行为都是犯罪,都要列入司法审查。

在西方大多数国家,对于类似我国犯罪的行为的重罪是由刑事法院或重罪法院来审判,但对于相当于我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的轻罪、违警罪的审判及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审查、批准则由治安法院来担当。对轻罪、违警罪作出的监禁、罚金的刑罚及保安处分措施都由治安法院作出,警察无权作出任何剥夺和限制公民财产、自由的决定。其次,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行使必须得到治安法院的令状许可,情况紧急时可无证逮捕,但一般至迟要在48小时内送至治安法院进行审查。此外,有些国家治安法院还担当了预审功能,主持证据交换、决定是否批准将案件提起公诉。

然而,在西方国家充当着公民权利的保护神的治安法院在中国是闻所未闻。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为了效率,我们给了公权大太的权力,却太少的监督与制约,听凭公民的权利无端践踏,而无法救济。因此,我们强烈呼吁建立治安法院。

建立治安法院并不需要改变我们的犯罪概念,关健在于树立保护公民权利的理念,某一行为确定为一般违法行为还是轻罪、违警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该行为的处罚要由中立无偏的机构??治安法院来进行。其次,行政机关特别是警察机关所有的限制与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与措施??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和保安处分措施(如强制戒毒、收容遣送等)以及剥夺较大财产及其他重大权利都必须不迟延送至治安法院审理或批准。司法机关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措施必须事先得到治安法院批准,情况紧急的在采取后必须及时移送治安法院审理。在治安法院审理一切案件公民都有权得到有效的参与、辩护,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充分理由。再次,在不改变现行的总体司法体制下设立治安法院,中央一级仍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省以下与普通法院系统分列,因为治安法院与普通法院合署,可能使强制措施批准与案件实体审理于一身,难免先入为主,丧失中立性。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规划发[2003]2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

  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和形象进度的统计是公路建设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交通综合统计机构要统一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公路建设统计工作,理顺数据采集和报送渠道。各职能机构要密切配合,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及时报送数据。

  二、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和形象进度统计资料要按《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交统固9表”和“交统固11表”)规定的时间、内容、方式与其他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资料一同上报(具体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见附件)。同时,在交通经济运行分析资料中,要对农村公路建设情况加以分析说明。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统计填报要求:西部地区县际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各单位要按项目逐个填报;东部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和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各省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按地市汇总填报。

四、各单位按要求完成上述统计资料报送后,可不再单独填报《关于做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75号)要求的统计资料。

农村公路建设是今后三年公路建设的重点之一,农村公路建设统计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希望各单位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能力,优质高效地完成统计资料报送工作。

附件:报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及形象进度统计资料的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报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及形象进度统计资料的注意事项

农村公路建设统计的项目包括列入部和国家发改委投资计划的西部地区县际公路改造项目、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工程、东部地区通村公路改造工程、农村通达工程、江西省革命老区公路项目,以及没有列入部计划的各省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

以上项目统计填报的基本要求是:西部地区县际公路改造项目逐项填报;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工程、东部地区通村公路改造工程、江西省革命老区公路项目以及没有列入部计划的各省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按地市汇总填报;农村通达工程按省汇总填报。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填报“交统固9表”的要求是:

1.有关分类属性:

①西部地区县际公路改造工程项目

在按计划类别分(25)栏中填“专项”,在项目分类(28)栏中填“部地合建项目”。

②东部地区通村公路改造工程和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

在按计划类别分(25)栏中填“专项”,在项目分类(28)栏中填“部地合建项目”。在项目指标中的施工项目个数 (207)中,写明项目个数。投资资金来源计划中的“地方转贷”,填入“地方财政专项资金”。

③各地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

在按计划类别分(25)栏中填“专项”,在项目分类(28)栏中填“地方投资项目”。在项目指标中的施工项目个数(207)中,写明项目个数。

④农村通达工程项目、江西省革命老区公路项目

在按计划类别分(25)栏中填“公路”,在项目分类(28)栏中填“部地合建项目”。农村通达工程项目在施工项目个数(207)中,写明项目个数。

注意:①按计划类别分(25)栏中的“专项”,仅用于东部地区通村公路改造工程、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和西部地区县际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各省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其他项目不得使用。

②凡属县乡公路的项目,无论有没有中央或部投资,在报表种类(14)栏,填“县乡公路”。

2.去年由原国家计委安排的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和西部地区县际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与今年安排的项目一同报送。

3.以前年度安排的国债贫困县项目和西部通县油路项目等,尚未完成的,要继续按原要求填报。

4.所有项目要严格按照计划填写计划总投资、本年计划投资和建设规模,要按规定及时填报新增固定资产和新增生产能力。

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填报“交统固11表”的要求是:

l,填报内容暂定为:只填报“线路工程”中的“路基”(M01)和“路面”(M06)两项,在“路面”(M06)项的备注栏中填写“路面开工里程(公里)”,其他各项可不填。“路面开工里程”是指路面工程施工单位已进场开始施工的里程。

2.“交统固11表”的填报从6月份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