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不属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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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不属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不属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有关规定,现公告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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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车型目录


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车型目录(第二批)
一、节能型乘用车
序号 通用名称 车辆型号 排量(mL) 额定载客人数 变速器 整车整备质量(kg) 综合燃料消耗量(L/100km)
型式 挡位数
(一)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 腾翼C30 CC7150CE0A 1497 5 MT 5 1140 5.9
2 CC7150CE0B 1497 5 AMT 5 1125 6.2
3 CC7150CE0C 1497 5 MT 5 1125 6.0
4 CC7150CE0D 1497 5 AMT 5 1125 6.3
5 炫丽 CC7152SM0B 1497 5 AMT 5 1091 6.3
6 CC7152SM0C 1497 5 MT 5 1091 6.0
7 腾翼C20R CC7152BMA0J 1497 5 AMT 5 1120 6.3
8 CC7152BMA0K 1497 5 MT 5 1120 6.0
9 CC7152BMA0H 1497 5 MT 5 1120 5.9
10 哈弗M2 CC7151AMA0A 1497 5 AMT 5 1215 6.6
11 CC7151AMA0B 1497 5 MT 5 1210 6.3
12 哈弗M4 CC7151SMA07 1497 5 AMT 5 1106 6.3
13 CC7151SMA05 1497 5 MT 5 1106 6.0
14 腾翼V80 CC6460VM0D 1497 6,7 MT 5 1435/1490 6.9
15 腾翼C50 CC7150QE09 1497 5 MT 5 1255 6.3
(二)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
1 福克斯 CAF7163A4 1596 5 DCT 6 1338 6.4
2 CAF7163B4 1596 5 DCT 6 1337 6.4
3 CAF7163M4 1596 5 MT 5 1286 6.2
4 CAF7163N4 1596 5 MT 5 1282 6.2
5 CAF7201A4 1999 5 DCT 6 1401 6.8
6 CAF7201B4 1999 5 DCT 6 1391 6.8
7 CAF7201N4 1999 5 MT 5 1367 6.7
(三)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1 新朗逸 SVW7147RRD 1390 5 MT 5 1305 6.3
2 SVW7147SRD 1390 5 DCT 7 1325 6.3
3 PASSAT SVW71410GR 1390 5 MT 5 1435 6.7
4 昊锐 SVW7149FRD 1390 5 MT 5 1445 6.7
5 TOURAN SVW6440JGD 1390 5 DCT 7 1550 6.9
6 SVW6440KGD 1390 7 DCT 7 1580 6.9
7 帕萨特 SVW7193RTi 1896 5 MT 5 1430 6.1
(四)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MG 3 CSA7130ACS 1343 5 AMT 5 1125 6.1
2 CSA7130MCS 1343 5 MT 5 1115 5.9
3 CSA7153ACS 1498 5 AMT 5 1150/1175 6.2
(五)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
1 赛欧 SGM7120AMT 1206 5 AMT 5 1030 5.9
2 SGM7125AMT 1206 5 AMT 5 1050 5.9
3 SGM7125MTA 1206 5 MT 5 1040 5.6
4 SGM7126MTA 1206 5 MT 5 1040 5.6
5 SGM7120AMTB 1206 5 AMT 5 1050 5.9
6 SGM7127AMT 1206 5 AMT 5 1050 5.9
7 SGM7127MTA 1206 5 MT 5 1040 5.6
8 SGM7128MTA 1206 5 MT 5 1040 5.6
9 SGM7141MTB 1399 5 MT 5 1092 5.9
10 SGM7148MTB 1399 5 MT 5 1092 5.9
11 爱唯欧 SGM7147MTA 1399 5 MT 5 1190 6.0
12 SGM7148MTA 1399 5 MT 5 1180 6.0
13 SGM7149MTA 1399 5 MT 5 1190 6.0
14 EXCELLE SGM7160MTC 1598 5 MT 5 1375 6.7
(六)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 宝骏乐驰 LZW7128KFA 1206 5 MT 5 890 5.1
2 宝骏630 LZW7151ABF 1485 5 MT 5 1206 6.3
(七)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 卡罗拉 TV7182GLX-S 1798 5 CVT - 1340 6.8
2 TV7182GLX-SA 1798 5 CVT - 1340 6.8
3 TV7182GLX-i 1798 5 CVT - 1335 6.8
4 TV7182GLX-iA 1798 5 CVT - 1335 6.8
(八)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 夏利N5 TJ7133UE4Q 1339 5 MT 5 915 5.3
2 威志V2 CA7137E4Z1Q 1339 5 AMT 5 985 6.0
3 CA7137E4Q 1339 5 MT 5 981 5.6
4 威志V5 CA7150BUE4Z1 1497 5 AMT 5 995 6.0
5 CA7150BUE4Q 1497 5 MT 5 995 5.6
(九)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1 新速腾 1.4T自动 FV7146FBDGG 1390 5 DCT 7 1380 6.4
2 新速腾 1.4T手动 FV7146FBMGG 1390 5 MT 5 1350 6.5
3 高尔夫 1.4T 自动 FV7144FBDGB 1390 5 DCT 7 1350 5.6
4 大众1.4T 自动 FV7147TFATG 1390 5 DCT 7 1470 6.9
5 捷达 1.9 手动柴油 FV7190GDF 1896 5 MT 5 1114/1170 5.4
6 捷达 1.9 柴油 手动 FV7190FSDI 1896 5 MT 5 1114 5.3
7 奥迪A6L 2.0 T自动 FV7201BACWG 1984 5 CVT - 1740 6.9
8 奥迪A6L 2.7T CVT FV7271FTDICVTG 2698 5 CVT - 1870 6.8
二、新能源车辆
(一)纯电动商用车
序号 企业名称 商标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1 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 华林牌 HLT5023ZLJEV 纯电动自卸式垃圾车
2 HLT5030CTYEV 纯电动桶装垃圾运输车
3 HLT5031CTYEV 纯电动桶装垃圾运输车
4 HLT5032CTYEV 纯电动桶装垃圾运输车
5 HLT5033CTYEV 纯电动桶装垃圾运输车
6 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金华奥 CCA6120BEV 纯电动城市客车
7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亚星牌 JS6126UC 纯电动城市客车
注:企业名单按拼音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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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庆政办发〔2008〕106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指对出现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由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取消该地方和单位当年的评优资格,取消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当年的评优、晋职晋级等资格的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市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
  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日常工作、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对符合否决条件的对象提出“否决”建议,由市安全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日常工作(各级安全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统一简称“安委会”,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

  第二章 否决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一)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2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本籍车辆负主要责任);
  (三)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火灾事故;
  (四)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农机事故;
  (五)一年内辖区发生3次以上(含3次,下同)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六)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认定需要予以否决的;
  (七)一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一年内辖区、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情节严重的;
  (九)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为不合格地方或部门的。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滞后,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或监管部门的决策部署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安委会对其实行警告,重点督查,限期整改,一年内连续受到两次警告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否决的对象、内容和构成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是辖区内各级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非法人组织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受奖、提拔任用和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以及晋职晋级的资格,并不得易地易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作出“一票否决”时,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晋级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降至原职级,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为一年,从下达《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一票否决”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评优、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办理晋职晋级同步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评优、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办理晋职晋级等事宜,或授予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及进行有关单项表彰奖励时,应征求同级安委办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以及审核晋级时,要把干部本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作为一项必须考察的重要内容,征求同级安委办的意见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章 否决程序与整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安委办经考核和调查核实,认为拟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向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县级以上安委办在7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十二条 对应予“一票否决”未能及时“否决”的,上级安委办有权提出予以“否决”的建议并督促纠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督办。被“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由各级安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被判刑劳改的罪犯在交付执行时应附送结案登记表,在执行期间的变动情况应通知有关单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被判刑劳改的罪犯在交付执行时应附送结案登记表,在执行期间的变动情况应通知有关单位的通知
1980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精神,为了使劳动改造机关能够掌握罪犯的犯罪动机、手段和结果等全部犯罪情况,以利于对罪犯进行悔罪教育,提高改造质量;并为了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时了解罪犯在执行中的变动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80年2月23日《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送达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以外,还应填写罪犯结案登记表(式样附后),一并送达看守所,交付劳动改造场所。
(二)劳动改造机关对于罪犯死亡,调动,脱逃已满两个月尚未捕回,以及脱逃捕回的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法院处理的劳改中罪犯减刑、加刑、假释等案件,除将裁定书或判决书交付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外,并应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望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改造机关遵照执行。
附:罪犯结案登记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