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26:38   浏览:98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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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

广电部


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和运行的技术质量,高质、安全地完成播放和传输任务,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和《〈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是指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对拟进入有线广播电视网的有关设备和器材进行审查、认可,发放认定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 入网认定的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包括: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干线传输设备器材和用户分配网络中的各种设备器材,以及对电视信号进行加解扰的各种设备器材和有线广播电视台使用的卫星接收设备器材等。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
第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适用标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

第二章 入网认定申请
第六条 入网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七条 下列单位,可向主管部门提出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申请:
(一)生产、经销和使用境内注册商标的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企事业法人;
(二)生产、经销和使用境外注册商标的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企事业法人。
第八条 入网认定证书分为两种,部级入网认定证书和省级入网认定证书。
部级入网认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级入网认定证书,在本省范围内有效。
第九条 境内注册商标的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由申请认定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省级入网认定证书。
需在全国范围销售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者,须取得省级入网认定证书后,再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申请办理部级有线广播电视入网认定证书。
第十条 境外注册商标的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应当直接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申请,办理部级有线广播电视入网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入网认定设备器材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商标注册的有关文件;
(四)符合GB/T19000(ISO9000)标准的生产质量保证体系有关文件;
(五)产品的技术资料(企业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测仪器清单等);
(六)用户试用报告(非备件);
(七)境内注册商标的设备器材办理部级入网认定证书,需提交省级入网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要求字迹工整、装订整齐,一律使用A4纸,如有图片也应贴在A4纸上。
外文的文件资料,应具有中文对照文字。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三条 入网认定主管部门,在接到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30天内向申请单位发出初审通知书。
对初审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准备接受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和产品检测抽样。
对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补充,修改申请料。
第十四条 初审合格的设备器材,认定主管部门按GB/T19000(ISO9000)标准对生产厂家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并对申请入网的设备器材进行检测前的抽样。
进行考核和抽样后,由主管部门写出考核报告归入申请材料中,并将抽取的样品进行封样。抽取的样品由申请单位送到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申请部级入网认定证书的检测工作,必须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核、批准、授权的检测单位或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授权并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认可的检测单位承担。申请省级入网认定证书的检测工作,可由本省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授权并被省广播电视厅认可的检测工作承担。
检测单位应根据ISO/IEC的导则,建立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制定质量管理手册。
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并保守秘密。检测样品一律返回原单位。
第十六条 检测单位在收到抽检样品后,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在一个月内向申请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报告上报认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认定主管部门对检测报告和初审时的文件进行复审,审核检测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复查初审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合格。认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检测报告后的30日内作出通过认定或不通过认定的决定。
第十八条 通过认定的,由主管部门发放入网认定证书。
未获通过的,由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申请单位可在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允许其再提出一次复查申请,主管部门要在一个月内组织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本次申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作。
广播电影电视部定期向全国公布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发放情况,各省发放的入网认定证书情况,应定期向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第二十条 入网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
重新认定的申请需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主管部门发放新的入网认定证书时,应收回并注销原入网认定证书。
重新申请认定时,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初次申请、审批程序相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网认定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入网的设备器材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必要时可进行跟踪检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原发证部门作出暂停使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决定,并进行通报:
(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的质量水平的;
(二)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三)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生产场地迁移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第二十三条 入网认定证书持有单位,接到暂停使用入网认定证书的通知后,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顿,并在整顿结束后向该入网认定证书发放部门提出恢复使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申请,经入网认定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后,发给恢复使用入网认定证书的通知,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作出撤销入网认定证书的决定,并进行通报:
(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转借、租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三)接到暂停使用入网证书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整顿的;
(四)自愿要求撤销入网认定证书的。
被撤销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入网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擅自使用未经认定的设备器材的单位,由当地入网认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由此造成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认定工作的管理、检验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证明材料或出具错误数据,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入网认定主管部门报上级批准后,作出暂停执行检测任务或撤销检测授权、收回授权证书的决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对于国家技术监督局或省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测机构,有线广播电视入网认定主管部门可作出暂停执行检测任务的决定或建议国家或省技术监督局撤销检测授权。
第二十八条 对入网认定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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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NO:SC102151)



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参与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规定。


  第三条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或者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报送备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文件,一式十五份,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定依据。


  第五条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备案文件的登记;


  (二)备案文件的初步审查;


  (三)备案文件审查的移送;


  (四)备案文件审查工作联系;


  (五)主任会议交办事项的承办。


  第六条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是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五)是否不适当;


  (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第七条 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认为报送备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前条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市、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第六条 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由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第六条 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建议后及时向审查建议提起人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了解情况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经过初步审查,认为不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应当向审查建议提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交省人民政府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对市、州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县、乡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交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有初步审查意见的,应当到会作初步审查意见的说明。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提请审查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向制定机关提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书面审查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认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转交省人民政府或者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应当自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审查结论作出后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提起人。


  第十五条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者责成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市、州、县(区、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可以参照本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同时废止。


  自今年8月以来,针对钓鱼岛问题,新一轮的中日领土纷争及海洋权的博弈愈演愈烈。日本罔顾历史与事实,不断侵犯我国的领土主权,甚至上演了一幕“购岛”闹剧。而中国正是依据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成为对抗日本当局荒谬行为最有力的回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经过9年14次会议的讨论,于1982年4月最终获得通过。公约的制定不仅维护了各缔约国的海洋权益,也为解决国际海洋纷争提供了宝贵的方法。更重要的是它为保护海洋环境、资源和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152个国家签署了此项公约,并获得了联合国的批准。其中就包括中国和日本。这就说明,中日两国作为缔约国,必须共同遵守公约中的有关内容。

领海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限,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条的规定: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由于中国海岸绵长,周围岛屿众多,只能适用于直线基线法。所以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周围寻找一系列的基点就成为画出领海基线的最关键问题。在选定基点后将其之间用直线相互连接,构成一条折线,从而确定了领海基线。

关于基点的确定问题,公约第7条第2款中清楚写明: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以钓鱼岛本岛为例,由于岛屿形状大体呈现为一个不规则的长圆形,地势分布不均,北面平坦,南面相对陡峭,这为选定领海基点增加了难度。同时由于岛屿四面环海,海水涨落时刻都在发生变化,难以确定海岸线的具体位置。所以在划定基点时应以上述公约中的规定为基础,选定低潮线中距离海水最近位置的点为基点。

领海基点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是划定领海基线的关键,更是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分的起点。如果基点的划定存在问题或争议,那么国家相关的海洋权利便得不到保障。所以要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加以保护就变得十分必要。

我国通过《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由国家海洋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选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采用增派海洋监察进行执法和行政人员的监督检查相结合,保护领海基点不遭受破坏,更是为了保卫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土主权不受侵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仅是维护缔约国海洋权利的国际公约,同时也对缔约国提出了相关的程序义务。根据公约第16条:沿海国应将领海基点基线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和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9月1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和相关海图。至此,我国已履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完成了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点基线所需的所有法律手续。

中国首次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对于维护领土主权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根据公约第2条,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到国家主权的支配。划定领海基线,表明了中国对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其次也声明了周围领海的主权属于中国。同时由于钓鱼岛领海基线的确定,我国将拥有钓鱼岛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成为与日本东海划界争议问题最有力的佐证。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