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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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有关规定,我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了《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单位)印染企业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联系人:纵瑞龙
  电 话:010-68205662
  传 真:010-68207178
  邮 箱:zongruilong@miit.gov.cn
  
  
附件:1.《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http://10.3.1.3/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57/n14452245.files/n14452119.pdf
2.《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http://10.3.1.3/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57/n14452245.files/n14452133.xls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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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报送基层统计报表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报送基层统计报表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统计报表管理,保障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国家统计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按规定报送基层统计报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包括各种联合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经营户,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港澳和台湾同胞、华侨举办的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我省在省外、港澳地? 凸饩侔斓亩雷省⒑献驶蚝献骶钠笠凳乱底橹?(以下统称报送单位),都应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本规定,按时如实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条 报送统计报表应严格遵守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计算价格、分类标准、产品 (商品)目录、报送期限等统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报送单位必须按有关制度规定填报统计资料,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统计的准确性。
(一)农村经济统计,依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标准,计算有关价值量指标,应划清农业与非农业、物质生产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界限,不得抬高或压低各种农产品的计算价格与副产物的计算定额。实物量指标应与有关资料衔接。
(二)工业统计、以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为依据。工业总产值要按规定的范围、方法及价格计算,要按照统计标准区分农村工业与农副业、农村工业与其他物质生产及非物质生产部门的界限。产品产量应以检验入库凭证为准。有关技术、财务指标,应与本单位业务管理和财务部门衔接

(三)商业、外贸统计,以商品实际购进、销售、调拨、库存为依据,有关指标应与本单位财务、仓储部门衔接。
(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投资完成额应按工程实体统计,大中型项目投资完成额应和工程形象进度衔接。
(五)建筑业统计,以构成工程实体的实物量为依据,有关技术、质量、效益等指标,应与本单位有关部门衔接。
(六)物资统计,以各种原、燃材料的入库、领料、退料及库存盘点凭证为依据,做到实物与帐面相符。
(七)劳动工资统计,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范围统计,不得遗漏和多报。
第五条 报送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 (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支持统计人员行使职权。
报送单位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应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财务、计量、检测制度,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内部资料、凭证的提供、传送程序以及岗位责任制,做到统计报表报送制度化、规范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报送单位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制度,认真审核报出的统计资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基层统计报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并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报送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认真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本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报送统计资料成绩显著的报送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决定,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日期报送统计报表,经催报仍继续迟报的单位,给予批评。
(二)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拒报统计报表,经批评仍不改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单位,处以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四)城乡个体经营户有上列 (一)、 (二)、 (三)项行为之一者,按不同情况给予批评和处以10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违反国家统计法规和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88年4月14日
试论我国国企改制成果分享中的股权激励

钱贵


  改革开放近30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然而快速发展的除了社会财富的增加外,还有公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和两极分化的不断加剧。2004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8,2005 年为0.47,远远超过了0.4的警戒标准,并且呈现持续走高的趋势。贫富分化的不断加剧有碍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更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改革发展成果的共享成为政府、学界和民众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从1978年起,国有企业改革就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从最初的“放权让利,给企业松绑”阶段开始,先后经历了“利改税”阶段、“承包责任制”阶段,再到现在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经过近30年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成效显著,据国资委的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国企实现利润突破9000亿元,同比增长25%,其中中央企业实现利润6413亿元。2006年1~7月全国重点国企和中央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达到4967.5亿元和3516.5亿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有相当强的盈利能力和积累能力。国有企业的巨大基础财富是建国后广大人民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才建立起来的,对国企改革成果的分享理应成为我国分享改革成果的重要环节。改革成果的分享是利益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以及第三次分配的过程,“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必须依靠三种力量:一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二是通过政府干预的作用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三是通过“第三种力量”,即通过激发人们的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对国企改革成果的分享同样是对国企利润的三次分配过程。在以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中,产权制度是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制度,产权“为人民界定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剩余产品或价值,提供基本的权利规范,从而解决经济活动的动力源泉问题,”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质是产权改革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产权改革打破了传统体制下的利益一元化,造成了多元化利益并存的经济格局,“产权所产生的激励使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导致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过程中,通过股权激励制度,建立起对主要的利益相关者(经营者、职工)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赋予经营者和职工企业所有权,使其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是劳动者作为劳动、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所有者的产权主体地位的要求,股权激励制度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还在缩小公民收入差距,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产权制度界定和保护参与企业的个人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是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构成生产力的要素已突破了19世纪的三要素(资本、劳动力和技术)理论,形成了由资本、劳动力、技术、管理和信息共同发挥作用的五要素理论。”党的十六大也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在国企利润的初次分配中,股权激励制度的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者和职工忠实为企业创造利润的积极性,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同时也是经营者和职工作为生产要素主体参与企业剩余分配,享有产权收益的有效途径。“股权激励是授予公司经营者、雇员股权,使他们能以股东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服务的一种激励制度,主要包括股票期权(Stock Option)、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和管理层收购(Manager Buy-out)等内容。”
  一、股权激励制度的主要理论基础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萌芽于 20世纪60年代初期,该理论认为企业是利益相关者参与的一系列契约的联结,是不同要素提供者之间组成的一个系统,布莱尔认为“企业不是股东们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具有治理所有在企业创造财富活动中作了专业化投资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功能的法律框架结构。”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有许多利益相关者,他们都对公司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如股东和债权人投入财务资源,经理人员和工人投入人力资源,供应商和消费者投入关系资源,社会公众投入社会公共资源)并承担由此所带来的风险,企业的目标不是为了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为其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和价值,利益相关者基于其对企业的专用性投资而享有企业所有权。
  (二)委托-代理理论
  代理问题是伴随着19世纪以后的经理革命产生而来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两权分离”使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作为委托人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和日常经营事务,而是委托经理代为管理。由于委托人(股东)和代理人(经理)目标利益的不一致、掌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承担利益风险的不对等,便出现了所谓的“代理问题”,“代理问题指的是企业经理人员作为委托人(所有者)的代理人对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时,有意或无意侵害资产所有者利益的问题。”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为了避免经理的“道德风险”行为,降低代理成本,应该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部分让渡给经理,使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趋向一致,“委托人可以通过对代理人进行适当的激励,以及通过承担用来约束代理人越轨活动的监督费用,以限制其利益偏差。”最优的契约安排就是让代理人参与企业剩余权的分享,在享受产权收益的同时承担企业的部份风险,以激励其朝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三)双因素经济论
  1986年,被称为“职工持股计划之父”的美国经济学家、律师路易斯•凯尔索与其夫人合作出版的《民主与经济力量》一书中,正式提出了“双因素经济论”的概念,而凯尔索的双因素经济思想则早在其与人合作的著作《资本家宣言:怎样用借来的钱使8000万工人变成资本家》(1956年)、《两要素论》(1957年)和《新资本主义》(1961年)中就有所体现。按照他的理论,生产要素只有两种:资本与劳动。财富是由双因素,即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的,因而也理所当然的由这两个因素的所有者共同分配。凯尔索认为,“人类社会需要一种既能鼓励公平又能促进增长的制度,这种制度使任何人都可以获得两种收入,即资本的收入和劳动的收入,能激发人民的创造性和责任感。”凯尔索不仅提出并发展了“双因素经济”理论,还将该理论付诸实践。他在这基础上提出了职工持股计划,成立了“职工持股计划发展中心”,并创办了一家投资银行,专门支持职工持股计划。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