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55:02   浏览:9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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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届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德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保护区,下同)湿地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下同)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湿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护区内湿地保护、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禁止在保护区湿地范围内挖沟、筑坝、开垦、采砂、取土、放牧、烧荒、砍伐树木、采集植物和非法猎获野生动物等行为。



第五条 在保护区湿地内从事勘查、道路、水利、电力和通讯等生产活动需占用或者征用湿地的,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龙王庙和东北泡子核心区湿地中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违法开垦的耕地应当有计划退耕还湿。



第七条 保护区实验区内禁止过度捕捞、无计划收割芦苇。



第八条 保护湿地水资源, 保证湿地生态用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排放湿地内水资源。



第九条 禁止破坏保护区湿地内鱼类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第十条 禁止向保护区湿地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向保护区湿地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及有毒、有害气体。



第十一条 除专职管理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员进入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退耕还湿。保护区核心区现有居民,由当地政府或者所在单位负责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并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方法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的成果副本交保护区管理局存档。



第十四条 违反保护区湿地保护有关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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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外资企业作价出资机器设备商检局检验出证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外资企业作价出资机器设备商检局检验出证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各地商检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第1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作价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应当报请我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此条款中所列商品按《商检法》的规定属于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请各局视同法定商品,进行检验出证。




1990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监一字〔2004〕62号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日,部分地区接连发生三起特别重大事故,同时发生了多起煤矿重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趋于严峻。9月21日,河北省峰峰矿区大社镇牛儿庄村永顺煤矿(“四证”过期并已被收回,属非法矿)发生突水(奥灰水)淹井事故,由于发生事故后既未向当地政府任何部门报告,也未向附近峰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报,致使9月26日该矿突出的奥灰水经采空区涌入峰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牛儿庄煤矿,牛儿庄煤矿井下人员虽及时撤出,但极有可能造成淹井事故,损失严重;9月23日7时,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一艘载有71名农民到黄河滩涂采摘棉花的农用船(无证无照),在黄河吴王渡口附近翻沉,造成15人死亡,34人失踪;9月23日18时左右,广东韶关市仁化县董塘镇江头村曲仁八一公司3号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9月23日22时40分,河南省新密市苟塘镇小寨村一个体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井下7人下落不明;9月25日13时,重庆市石柱县三星乡五斗村一辆中巴车(渝AX1086),在强行通过龙河上一座漫水桥时落入水中,造成3人死亡,41人失踪(其中学生30人);9月27日7时,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一艘客船在由嘉陵江万和乡史家码头驶往金溪途中翻沉,造成29人死亡,37人失踪。


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接连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抓紧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安全督促检查,特别要抓好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遏制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现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9月23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十一”黄金周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
 2.要强化对小煤矿的安全监察,加大对“一通三防”的动态监察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的要求组织生产,坚决制止瓦斯超限生产行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 3.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规定,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与国有大矿相邻的小煤矿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超层越界开采的小煤矿,一经发现,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依法严加惩处,消除小煤矿超层越界
开采对其他煤矿造成的威胁;对无证开采、使用过期证照的小煤矿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关闭。
 4.要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并完善重大事故隐患通报制度和举报制度,确保当一个矿井出现可能威胁到相邻矿井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及时通报相邻矿井,同时要将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设到矿区,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一经查实,要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 5.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并落实好节日期间的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和重大事项紧急处理预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节日期间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