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大人事任免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28:13   浏览:9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呼伦贝尔市人大人事任免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


呼伦贝尔市人大人事任免名单


  接受金星同志辞去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0年8月30日呼伦贝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金星同志辞去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呼伦贝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金星同志辞去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并报呼伦贝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10年8月30日呼伦贝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

  金星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职务。

  决定免去:

  张德柱的市林业局局长职务;

  胡广纪的市教育局局长职务。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10年8月30日呼伦贝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窦贵君为市教育局局长;

  陈 甫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胡庆武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郑富旭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王国才为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胡连义为市林业局局长;

  吴长海为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

  牧 仁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额尔敦为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邓久发


  自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法冲破重重障碍, 日趋勃兴, 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然而, 近年来仍然出现很多对经济法的错误认识,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而属于行政法, 有的认为它仅是商法、社会法的一部分, 而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关系被严重混淆了,因此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拙见,以其抛砖引玉。
  一、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差异
  1、调整的对象和保护利益不同
  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它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对象, 运用综合调整手段来保障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经济法并不保护某个特定的利益, 而是站在全局以保护一个社会进步所必须的利益。这种利益, 实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环境。其保护的是广泛的社会经济利益。
  商法是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主要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商法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 因此, 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行政法主要是维权法和限权法,即维护国家公权力及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法。因此, 行政法保护的利益主要是公共利益。
  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其中基本不涉及经济关系。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 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
  2、本质功能差异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 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商法是私法, 也是权利法。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 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它本质是公法, 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行政法一方面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起保障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限制, 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社会法的功能主要是社会功能。社会法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社会法体现“公平优先, 兼顾效率”的原则。通过公权力的介人来保护弱者的利益, 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防止社会严重分化,维护社会安定和团结。
  因此,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保护的利益和功能存在根本的差异,经济法既不属于商法, 更不属于行政法、社会法,它应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联系
  1、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满足市场经济需要而产生的, 具有本质上的亲缘性, 二者总体上具有一致性、互补性。商法多是通过其任意性规范, 体现“无形之手”的要求, 强调“市场机制的内部化”,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 导向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 促进市场竞争, 追求经济效率;经济法多是通过强行性规范, 强调“市场机制的外在化”,提供具有干预性、宏观性、整体性、政策性、公法性的规则,解决市场失灵,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很多情况下由市场机制内在解决市场失灵需要较长的时间,为了能够尽快形成公平和自由竞争的社会基础, 并尽可能增强整体经济效益, 需要政府对市场的介入和规制,这就要求商法与经济法优势互补、共同发挥作用,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2、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是角色分工和功能互补。这种分工与互补的关系,是实现经济秩序稳固所必不可少的。离开任何一方,要么市场主体恣意妄为,要么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国家管理经济所期望的秩序和自由将无法实现。行政法关注经济管理主体,则经济法必然要关注管理相对人;经济法的“干预”必然要求行政法的“控权”;经济法以实现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公平和行政机关行政职权合理配置为己任,则行政法必然倾心关注行政权力行使的控制,以保证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
  3、经济法和社会法各自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们既存在共性,又不能相互取代,只有二者协调发展,各尽其职,才能构建和谐的法律体系。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使整个社会的物质资料大大丰富,从而为社会每一个成员的权益保障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而社会法对社会问题的解决,也势必使国民经济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健康发展。两者各有各的优势,将他们紧密结合, 发挥其良性互动、作用互补,对实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双赢”局面意义重大。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它们虽然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但并非纯然无涉, 而是应相互配合, 相互辅助, 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荔浦县人民法院 邓久发
联系电话:13457399886
2010年11月1日

印发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6〕1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城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依靠社会力量,推进园林绿地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公众园林绿化及环保意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自愿为原则,通过一定程序,负责一定面积或数量的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养护或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而进行的捐款、捐助等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 本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珠海市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园林处)负责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国土、林业、财政、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其它公共绿地。具体范围由市园林处划出,列出名单,供认建认养人选择。
第五条 认建认养内容:
(一)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的养护、保洁。
(三)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四)种植纪念林、纪念树。
(五)绿化设施的维护。
(六)公共绿地配套设施或其它园林资产的捐赠。
第六条 认建认养形式:
(一)申请人可以选择第五条的一项或几项内容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申请人可同时认建认养多块绿地、多棵树木,也可多人联合认建认养一块绿地或一棵树木。
(二)认建绿地(树木)的,认建人可在选择地点、树种后自行认建,绿地建成后交给市园林处组织养护管理,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按相应标准计拨养护费用,不再向认建人另行收取费用;也可在选择地点、树种后,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市园林处组织代建。
(三)认养绿地(树木)的,认养人在选择地点、树种后,应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市园林处组织代养或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代养。
(四)对未有明确建养对象的认建认养捐款经费,由市园林处统一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由市园林处按认建认养范围和内容拟出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由认建认养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绿地认建认养协议,明确责任和权利,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实施程序:
(一)认建认养人向市园林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园林处对申请方案进行研究审核,拟出可行性意见,经与申请方协商确认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园林处与申请人签订实施协议书,落实绿地认建、认养具体事项。
(四)实施完毕,按照规定办法进行验收或确认。
第九条 多人认建认养同一块享有冠名权绿地的,实行公开竞投。在同等条件下,认建人享有认养优先权。
第十条 认建城市绿地的规划方案及施工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经市园林处和有关部门认可后方可实施。规划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须报原认可单位同意。
认建城市绿地的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基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认养城市绿地的养护执行国家、省和本市绿化养护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养护定额,市园林处按照《珠海市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和考评办法》、《珠海市公园养护规范和考评办法》进行检查和考评。
绿地认养期限一般1~3年,到期后可申请续期。在认养期内,由于市政设施等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认养绿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复绿地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如认养因公益性需要,被永久占用的,可协商变更认养的绿地,认养期累计计算。
第四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认建认养绿地类别及规模,适时对认建认养人实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认建认养规模达到一定程度,认建认养人还享有立牌纪念或冠名的权利。
认建绿地的,立牌纪念期一般不超过5年,冠名期一般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延长;对认养绿地的,立牌或冠名期为认养期。
认建认养绿地内竖立的标志牌、冠名牌由市园林处统一制作。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
第十三条 绿地认建认养活动要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并接受市园林处的业务检查、监督和管理。
认建认养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督。认建认养人有权对市园林处认建认养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对认建认养绿地未能达到技术规范的,必须按照市园林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未能很好履行认建认养协议的,市园林处视情况有权对其发出书面警告;对警告三次而未能改正的,终止其认建认养协议。
认建认养人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15日向市园林处提出解除协议申请。对无故不履行协议的,绿化主管部门可告知当事人终止协议,并另行安排认建认养人。
第十五条 认建认养绿地产权属于市政府。认建认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的绿地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进行商业经营行为,不得在竖立的标志牌上标注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内容。
第十六条 对认建认养绿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