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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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修正案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修正案

            (2009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更好地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五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调整作为第二条第三款,表述为“地区工作委员会对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进行监督,联系和指导本地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三、将第五条中的“履行下列职责”修改为“行使下列职权”。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内容为:“讨论、决定本地区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项修改为“审查和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根据地区行政公署的建议,决定对本地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五项修改为“听取和审议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组织本地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工作评议;”
  第六项修改为“接待、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检查、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内容为:“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九项修改为“对地区行政公署作出的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建议文件制定单位自行纠正,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对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定期召开”修改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五、增加一款作为第十条第二款,内容为:“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对地区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同一事项的工作报告两次未获地区工作委员会通过的,由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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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3]第1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形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以下简称《禁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施行《禁令》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努力学习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不懈开展思想教育和作风纪律整顿,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法形象逐步改善,越来越多地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但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乱收费、乱罚款,粗暴和管理、野蛮执法,以权谋私等现象,在一些单位和个人身上,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这虽然只是个别现象,却严重败坏了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在全系统实施《禁令》,就是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明纪律,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真正建立一支忠于职守、勇于负责、清正廉法、执法如山的高素质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严格执行《禁令》,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禁令》贯彻好、执行好,抓出实效。

二、制定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集中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禁令》的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全体人员逐条学习,熟记规定,坚决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执行《禁令》的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保证《禁令》在执行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宣传《禁令》,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加强领导、确保《禁令》执行到位

为确保《禁令》的贯彻执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保《禁令》落实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适当时候,组织人力,对本系统落实《禁令》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禁令》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禁令》的情况,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禁令》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电项目基建计划编制和管理的几点意见及大中型电力基建项目外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电项目基建计划编制和管理的几点意见及大中型电力基建项目外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9月26日,水利电力部

《关于大中型水电项目基建计划编制和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大中型电力基建项目外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经过今年五月长沙水电计划工作会和密云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改革过程中,请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

附1:水利电力部关于大中型水电项目基建计划编制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部属大中型水电项目的基建计划管理形式也随着有较大的改变,目前的管理形式有:部驻葛洲坝代表处、鲁布革工程管理局、武警部队水电指挥部、网(省)局管理的工程以及部直接管理的工程等,管理形式不尽一样。鉴于水电工程比较复杂,涉及面广,投资渠道多,年投资额也大,为了搞好水电基建投资宏观控制,加强基建投资的计划管理明确分工和权限,加强经济责任制,提高计划工作和投资利用效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促进水电建设。
一、编制项目基建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负责单位
1.部驻葛洲坝代表处、鲁布革工程管理局、武警部队水电指挥部(以下简称代表处、鲁管局、水指)为所属项目的编制计划负责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对项目的管理,代表处仍然按包干合同细则执行;鲁管局、水指负责归口的项目,为便于加强管理,需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计划(含内资和外资)管理办法和细则于1987年底以前报部批复后执行。
2.网(省)局归口管理的水电项目,网(省)局为负责单位,承担本项目的建设公司、工程局或管理局、建设局,向主管网(省)局编报年度基建计划,网(省)局负责审批,报部核备。网(省)局也应负责制定内部计划管理办法和细则,于1987年底前报部核备。
以上负责单位,对国家下达计划的实施以及计划的审批、检查、监督全面负责。
3.部直接管理的项目,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工程局负责向部编报本项目的年度计划、调整计划意见,按部批准的计划实施。
二、计划的编制
1.编制计划的程序:
(1)实行概算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照审定的“五定”概算和合理工期;实行招标承建的项目,按招标签订的合同价格和工期,编制工程项目的长期(总工期内)、中期(五年)计划(含内资和外资),作为长期计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2)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各负责单位依此编制下年度计划建议报部,供部审核汇总上报;国家确定下年度计划指标后,由部下达给各单位,编报正式年度实施计划。
2.编制计划的依据:
各个项目编制计划以国家审定的总概算和工程进度为依据,集资项目的有关部分按集资协议,利用外资项目的外资部分按贷款协议和国家有关批准文件,招标项目按审定的补充概算(执行概算),并根据国家及主管部门的决定、规定,结合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使计划建立在切实可靠的基础上。
3.编制计划的要求:
(1)根据水电部下达的国家计划控制数,在有关单位配合下,搞好劳动力、设备、材料、资金以及外协项目的全面综合平衡。在计划安排上要保证重点、处理好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生产和非生产、外协项目之间的关系,认真做好投资分配和管理,保证控制性工程形象面貌的完成。
(2)按照施工总进度、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落实施工技术和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3)必须严格按总概算(或投标承包价)控制投资,落实投资包干或招标协议,签订经济合同,明确经济责任制。
实行投资包干建设的项目,编制年度计划时,主体工程以概算单价及工程量计列上报,临时工程和其它工程及费用均按概算指标控制。负责单位为便于施工单位在年度内实施,应在前一年十二月底前编好下一年度的施工预算单价,并邀请设计院、建行共同审定后实施。
利用外资的工程,按核定的外资使用范围和各项外资计划额度列入长期和当年计划的外资工作量,与内资工作量分开,不得与内资重复计算。外资工作量按第六条计列。
实行招标承建的项目,以审定的总概算和招标文件及合同为依据,由设计单位编制与总概算对应的分项、分年项目补充概算执行概算表,经上级批准后,据以编制年度计划。时间、方式参照上述要求。
(4)各负责单位,按我部下达的“水电基建计划表格”及要求编制,并附编制说明、前一年工程完成及当年工程达到的形象面貌图,报送水电部和计划司、建设局、财务司、物资局及水利水电规划院各一份。同时抄送工程所在省(区)综合部门及有关网(省)局。
三、年度实施计划的审批
1.编制计划的负责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和要求、国家及主管部门的决定、规定、审定的总概算或执行概算表和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合同等负责审批归口管理的项目,并报部核备。如果遇有重大原则问题或其它原因,难以审批时,可以提出审批意见,报部审批。
2.部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部负责审批。
各单位对国家计委和水电部戴帽下达的计划项目和指标,要认真执行,按期拨付,不得擅自改动。
年度实施计划经审批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努力达到预定的要求。
四、年度计划的调整
1.对本项目内概算分项之间的调整,要严肃认真,深入现场,核实情况,落实条件,说明调整的理由,在年度投资额及总工期要求范围内,主体单项工程之间及形象面貌的调整由“负责单位”审批。如计划的调整涉及到改变工程总进度和年度应达到的重大形象进度目标时,或减少主体工程投资增加临时工程和费用,及投资构成变动大,要及时报部。
2.减少施工设备购置、其它基建投资及费用(不包括外协项目),以增加主体工程投资,由负责单位审批,报部核备。
3.大中型水电站项目之间的投资调整,由负责单位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部,由部报国家计委后统一调整,各负责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五、有关国家统一调整价格问题
由于国家统一调价,引起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木材、柴油、汽油、炸药。钢材已计入金属结构内,故不另报)和永久设备的价差,按省级以上文件为凭据,在年度计划中按工程量可估列价差预备费,每一季度所发生的价差测算一次,一年暂预结算一次,并由设计院复核,建行进行签证,在核报年度投资和计划完成量时统一核定,调整总概算时一并纳入上报。
概算中列有价差预备费的,解决主要材料和永久设备的价差时,仍按上述原则办理。
六、利用外资项目,外资工作量均以原批准概算中计算汇率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汇率作为固定汇率计算,年度执行过程中,因汇率浮动引起的支付差额(增、减),以工作量差额计入当年外资计划,并在计划表中注明差额计算依据及差额数量。包差额部分,不计入单价、不计入相应增减的折旧费率及与建安工作量有关的费率等。
七、国内外咨询专家,对工程提出的改进方案,降低工程造价,经设计单位修改原设计及概算,可根据节约金额大小,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设计、科研、施工和建设管理单位的奖励,其余部分用于本项或单项工程之间的盈亏调整。提取奖励总金额的比例,在国家没有正式规定以前,先暂按不超过本项节约总金额的5%~10%掌握。

附2:水利电力部大中型电力基建项目外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搞活企业的方针指引下,电力基建工程利用外资的项目逐渐增多,使用外资的范围逐渐扩大,内容也不尽相同,有采购设备和材料、部分土建工程国际招标、全部土建工程国际招标,以及国际咨询和技术合作等多种形式。几年来,通过利用外资,弥补了部分内资的不足,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阔了视野,提高了经济效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基建计划管理方面各单位做法不尽相同。为了贯彻改革和双增双节的精神,进一步健全经济责任制,加强外资计划管理,更有效地管好用好外资,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作为电力基建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
一、编制计划的负责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和基建计划审批权限
1.电力基建项目的业主即为本项目外资基建计划的负责单位。暂未定业主的某些项目,经水电部批准可由归口管理或组织建设的单位为外资基建计划的负责单位。外资计划是基建计划的一部分,各负责单位对部下达的外资计划的实施、检查和监督全面负责,其编报和审批权限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各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自营施工单位向负责单位编报年度工程基建计划时,要包括外资计划。负责单位按国家计划安排的外资计划额度和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进行审批。审批文件要报部核备(并同时抄送部有关司局)。
二、外资计划的编制依据和程序
1.外资计划是项目基建计划的组成部分,各负责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和主管部门关于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由于各项目外资来源不同,国家批准的使用范围、数量、条件和要求也不一样,因此外资计划必须严格遵循与此有关的批准文件、贷款协议或特殊规定。
2.利用外资项目确定后,由负责单位按照审定的概算、利用外资额度和工期〔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或采购)合同及执行概算〕,编制外资长期计划,并结合国家五年计划编制中期计划,作为本工程安排内、外资包干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各负责单位要做好综合平衡和内、外资安排,使本项目基建计划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以上中、长期计划经(业主省、网局或批准的归口管理负责单位)审批后及时报部。
3.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各负责单位应编制下年度外资基建计划建议指标(以原币和折算人民币表示)纳入工程年度基建计划一并报部。待国家确定下年度计划后,由部下达给各负责单位,据以编制正式的年度计划。
三、编制计划的要求
1.利用外资项目,必须根据水电部下达的国家计划投资指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与要求,搞好劳动力、设备、材料、资金及外协项目的全面综合平衡,认真做好投资分配和管理,做到突出重点,协调统一,保证控制性工程的形象进度。并按照施工(或采购)总进度、设计文件和图纸要求,落实施工技术和保证质量及安全的措施,确保工程计划按期完成。
2.必须严格按审定的总概算(包括招标项目的执行概算和招标文件)和投资包干或中标承包协议,签订经济合同,明确经济责任。
3.中、长期和年度计划中的外资工作量,必须与内资工作量分开,严格按审定的外资使用范围和计划额度控制;未经国家或水电部批准,不得改变或调整。外资工作量和投资额不得和内资重复。
4.外资工作量和投资额均以人民币计算,汇率按批准的概算所用汇率(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汇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费。年度计划执行中因汇率浮动引起的支付差额(增、减),以工作量差额单独表示,并在计划中注明差额计算依据。但差额部分不得计入概算单价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单价,不计入相应增、减的折旧费及其它有关取费。
施工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和除钢筋、木材、水泥、炸药、油料以外的其它建筑、安装材料,均按概算和招标文件计算。汇率浮动增加的支付差额不得列入项目基建投资计划,也不得增加外资使用额度。
5.利用本项目外资为别的工程采购设备、材料或作其它用途,必须报水电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经批准所用外资,谁用由谁向外资项目负责单位偿还人民币。收回的人民币用于冲抵本项目基建内资(相应减少内资贷款),增加年度外资工作量,纳入年度计划报部核备。对回收的人民币,要加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挪作它用。
6.各单位对国家计委和水电部戴帽下达计划项目和指标,要认真执行,按期办理,不得擅自改动。
7.外资计划的调整审批权限属国家计委和主管部门,各项目负责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中、长期计划如须调整,负责单位需提前一年向部申报。
四、外资计划的统计和监督
1.外资计划完成工作量是项目基建计划完成量的组成部分,按现行基建统计办法和规定进行统计与年报审查。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的规定,如实向上一级审核单位和部门填报统计报表,提供统计依据和凭证,进行报审。
2.在外资计划执行中,负责单位要接受项目经办银行的监督,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及时向经办银行或上级银行联系、汇报。
五、内外资划分及有关要求
1.为了确切、合理地核定外资贷款限额和工程总投资(内、外资),以利加强内外资计划和财务管理,利用外资的项目负责单位在申请外资时,必须根据经济上有效益、技术上合理可行、财务上有偿还能力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的分析、测算后拟定申报所需外资额度。外资额度经国家审定后,由设计单位以原批准的全内资概算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内外资划分表和报告,报部审查批准后,做好执行概算和基建计划,以便依据执行。划分表均以人民币表示,汇率计算与“三之4”条相同。
2.利用外资采购施工设备、材料的项目,对审定的全内资概算中已包括的备品、备件、土建安装材料及器材等(如焊接材料、润滑油、电缆、工具等类),均按概算编制规定划为内资部分。未经申请批准使用的外资不得进入工程投资,而应按谁用谁以自有资金支付人民币的办法处理。具体办法同“三之5”条。
因进口永久机电设备有特殊需要同时进口安装材料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可据以列入外资部分,并按概算相应扣除内资。
3.内外资划分中有关税金、国内外运费、土建国际招标的保险、投产前用投资支付的贷款利息、进口增加的各种附加费用(如进口商检费、银行手续费、港口费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并要落实依据和凭证。
4.概算内非生产性设施和设备(包括机修、医疗、办公、生活服务及非工程直接使用的各类载重车辆等)均划列内资部分,不列外资。如经批准使用外资,仍执行谁用由谁负责偿还人民币,并负担所有税金、附加费用及其它特殊费用。上述费用一律不准列入工程概算和投资。
概算外无论生产性设备或非生产性设备,均不得列入外资,如经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外资,仍按上述“三之5”条和“五之2及4”条谁用谁还的原则办理。
六、利用外资项目后检查
项目负责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在各主要单项工程(具备生产能力者)和全部项目完成后,进行利用外资的经济效益分析,检查利用外资的数量、范围、内容、方法是否适当,实际效益如何,并进行具体定量的经济和财务效益分析,检查计划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在单项和全部项目完成并验收后半年内,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外资项目后评估报告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