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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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财驻冀监[2009]20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退税企业:

  为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以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河北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河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河北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河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建立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对等、监督制约的增值税退税审批机制,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依据财政部文件规定具备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的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地的市级、财政“省直管县(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县财政局”)、河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第四条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审核权限。初审由各地(市)财政局负责,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由各县(市)财政局负责;复审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终审由专员办负责,并出具全部批准文件。专员办同时办理石家庄市范围内退税企业的具体退库手续。

  第六条 各审核单位履行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应遵循“严格规范、权责明确、强化监督、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退税范围及比例

  第七条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二)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第八条 退税比例。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第三章 审批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报资料

  (一)退税申报人的正式申请退税文件。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

  1. 申报人应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公章。其中:“缴款书编号”一栏要求填列一般缴款书或汇总缴款书的编号;“应退税额”一栏要求填列申请退税金额。

  2. 由各市县财政局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要对申报人的退税申请写明意见(包括是否同意退税及税款所属时间和退税金额)并加盖印章。

  (三)完税凭证复印件。

  1. 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或提供税票汇总清单并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 申报人采取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除提供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复印件外,要求填写《申报人采取完税证、税务机关使用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证明》(见附件3),并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家金库的印章。

  3. 申报人被税务机关查补一般增值税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若不存在此种情况,则无需提供相应证明。

  (四)《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是由负责稽查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一般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有关情况的正式稽查文书,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若该申报期未进行稽查,由申报人写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五)申报人申请退税所属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复印件,并加盖申报人的公章。

  (六)申报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八)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九)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十)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十一)退税受理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为方便整理装订,退税申请资料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第十条 退税申请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对有特殊情况,退税金额较大的,经专员办批准,可以按月提出申请;

  (二)负责初审的各市县财政局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并同时向专员办提交初审意见;

  (三)负责复审的河北省财政厅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

  (四)负责终审的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十一条 退税审核

  (一)负责初审的各市县财政局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二)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享受此项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享受此项退税政策的资格。

  (三)初审。各市县财政局除对第一次申请退税的纳税人是否满足退税条件进行核定外,还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 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规,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 实缴税额的审核。重点是审核完税凭证。对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主要审核税种、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与申报一致、缴税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尤其是收款国库的印鉴);对申报人以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税的,除上述内容外,还要重点审核国库有关税款入库的证明、完税证与汇总缴款书的对应关系。综合各项因素后,对照《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确定实缴税额。

  3. 应缴税金的审核。重点是对申报退税年度的《增值税稽查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申报人申报退税年度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其他应审增或审减应缴税金的项目;是否存在“过头税”和“寅吃卯粮”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出口商品增值税、稽查审增增值税、罚金等影响应缴税金的情况。综合各项因素后,确定应缴税额。

  4. 会计资料的审核。主要审核退税相关指标的真实性、各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申报人是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的核算、提供的会计数据是否真实合规。

  5.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证明等法律文书的审核。重点审核要件是否齐备、有效,以判断申报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6. 初审人员在统筹考虑退税比例、退税限额、政策执行年限等因素的基础上,准确计算出应退税金额,并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河北省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初审、复审部门承办单》(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复审部门。同时将初审意见报终审部门。初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申报人,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指出不能受理的原因,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

  (四)复审。河北省财政厅承办处接到初审部门报来的退税资料后,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复审。重点审核初审的退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同意办理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审增或审减退税金额的意见是否符合政策;申请退税金额计算方法是否恰当、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复审完毕后,复审部门在《河北省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初审、复审部门承办单》(见附件1)上填写复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送交终审部门。

  (五)终审。专员办承办处对复审部门上报的退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河北省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终审部门承办单》(见附件2)上签署审核意见,经办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办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税款退付

  (一)审批完成后,专员办承办处负责填写《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办理批复手续,其中:对石家庄市的退税审批事项,专员办出具批复文件和开具《收入退还书》;对其他市、扩权县的退税审批事项,专员办出具批复文件,各市县财政局接到专员办批复文件后,应及时开具《收入退还书》。

  (二)《收入退还书》、专员办批复文件以及专员办或各市县财政局开具的《委托书》(见附件4)等相关材料,由专员办或各市县财政局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委托申报人负责送达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付手续。

  (三)人民银行各级国库收到《收入退还书》等相关退税资料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库事项要及时、足额办理,对不合规的退库事项应及时退还审批单位或送达人。

  (四)专员办的批复文件抄送申报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国库、财政、税务机关各1份。

  (五)各市县财政局对已办理完退库手续的《收入退还书》第五联,石家庄市退税企业对已办理完退库手续的《收入退还书》第一、五联,于30日内报送专员办。逾期不报的,各市县财政局应向专员办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且未予纠正的,专员办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工作

  (一)档案管理。专员办和各市县财政局要建立退税统计台账,按行业和地区分户逐笔登记,并要归集、整理退税资料,建立健全退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需要保存的退税资料包括:申报人的全套申请资料、批复文件原件、审批程序的证明材料、《收入退还书》回执联、其他有必要保存的材料等。全套退税审批资料应该在年度终了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归档,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二)退税信息核对及报送。专员办和各市县财政局要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月与国库进行对账。各市县财政局于每月6日前向专员办报送上月《地市(县)财政局审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返月报表》(见附件6);半年和年度终了向专员办报送《××××年上(下)半年市(县)审批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见附件5)、报表分析说明及退税批复执行情况。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相关单位及其经办人员要严格遵守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程序,严格执行退税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专员办、财政厅及各市县财政局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经办人要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监督;要本着认真积极的态度,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和任务,保证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树立为申报人服务的思想,向申报人明示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导其做好申报工作。对申报人提出的有关政策、技术问题,要及时答复。对申报人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要给予重视,研究解决的办法,必要时要派专人核查处理。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员办应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不定期地抽查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报人办理退税,有无未予执行退税批复、不严格执行退税程序、克扣申报人退税资金等问题。提高退税初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第十七条 专员办对申报人享受的退税是否符合条件、对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抽查,严肃查处申报人骗取国家退税的问题。

  第十八条 专员办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对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专员办。

  附件:

  1. 河北省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初审、复审部门承办单

  2. 河北省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终审部门承办单

  3. 申报人采取完税证、税务机关使用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证明

  4. 委托书

  5、××××年上(下)半年专员办(  市(县))审批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

  6. 地市(县)财政局审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返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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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政银企沟通合作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政银企沟通合作制度的通知


蚌政办〔2006〕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政银企沟通合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政银企沟通合作制度

为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推动政银企三方长效合作、良性互动,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政府、银行和企业三方之间有组织、多形式、制度化的合作机制,实现货币政策传导的有形化和具体化,有效解决政府、银行、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密切相互关系,推进政银企互动,促进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联动,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实现政、银、企“多赢”的目标。
二、参与对象
政银企沟通合作活动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经济委、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蚌埠银监分局共同组织开展。参与对象为市经济委、发改委、农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招商局、环保局、统计局,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蚌埠银监分局和各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
三、沟通合作内容
(一)市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经济发展规划;相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财税优惠政策等。
(二)全市经济运行及行业发展信息;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新项目储备情况、项目资金落实到位情况以及招商引资最新动向等。
(三)企业的资信等级、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业发展前景、融资需求、融资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希望得到帮助和支持的事项。
(四)金融机构信贷政策、贷款条件、贷款程序、融资工具及金融服务品种介绍等。
(五)经济运行中涉及资金融通、信用及司法环境建设、债权维护等方面问题。
(六)邀请各商业银行参与对外招商引资活动,以提高各商业银行对引资项目的关注。
四、沟通合作形式
(一)建立例会制度。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通报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共同分析经济金融形势,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介绍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等,使季度例会成为经济信息和金融信息互通的桥梁,增进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了解,推动经济金融双向服务与协作。
(二)开辟专刊,构建政银企顺畅交流的信息平台。建立不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蚌埠信用网》上创建《银企之窗》,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经济委分别负责组织各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做好《银企之窗》的信息采集及筛选。各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业要指定联络员,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和市发改委,由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分别上传《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蚌埠信用网》,及时沟通政银企合作情况。政府各部门和企业可通过登陆《蚌埠信用网》,各金融机构可通过登陆《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了解掌握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运行与地方经济发展动态、企业资金运行最新动向。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及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可据此及时调整传导方式,协调解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开展银企合作对接活动。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经济委共同搭建信贷推介及银企合作平台,每年举行2—3次专题银企合作对接活动。建立银企合作对接活动情况通报和签约跟踪制度,按合同、承诺、意向性签约等类型建立台账,定期跟踪分析,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银企双方加强合作。
(四)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各金融机构对重点建设项目、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项目实施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开展面对面的对话协商,加强沟通,密切关系,增进了解和互信。
蚌埠市政银企沟通合作制度参与各方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把政银企沟通合作制度作为承载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协调的平台,促进政银企沟通合作机制的具体化、有形化操作,确保政银企三方合作有进展、有实效,实现共荣共赢。
本制度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三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会议检查了一年多来贯彻落实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的情况,总结了前一阶段的勘界试点工作,并就指导今后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决定,通过了会议纪要。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九年开展的全国勘界试点工作,在有关省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展比较顺利,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做好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今年,是勘界试点工作的最后一年,进入了以解决边界争议为重点的攻坚阶段。在这关键的一年,有关省区应进一步加强领导,有关
方面特别是毗邻省区应进一步配合,抓紧工作,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现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有关省区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附: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1991年4月13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三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民政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林业部、农业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国务院办公厅派员出席指导。国家计委、
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建材局应邀派员参加会议。民政部部长崔乃夫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听取了民政部关于全国勘界试点工作情况的汇报;检查了贯彻落实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的情况,总结了一年多来的工作,研究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地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九年起进行勘界试点工作,并同意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开展,争取用十年左右的时间把全国省、县两级边界线勘定下来。为了落实国务院的决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召开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了勘界政策,通过了工作
规划。会议决定: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到一九九一年,用三年时间进行勘界试点工作;在青海与新疆、甘肃与宁夏、宁夏与内蒙古、宁夏与陕西、内蒙古与吉林、河北与山东等六条约5000公里的省级界线上进行试点;同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行区内的全面勘界试点;会议还布置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可以有计划地开展境内县级界线的勘定工作。
会议认为,自一九八九年部署全国勘界试点工作以来。在国务院的关怀下,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边界地区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在广大勘界工作者的努力下,工作进行的比较顺利。 截止去年底, 省级界线已确定约3500公里,占试点界线的
70%。需要确定的青新藏、青新甘、宁甘蒙、陕甘宁、宁蒙陕、吉蒙辽、吉蒙黑、冀鲁豫等八个三省边界线交会点,已确定了青新藏、陕甘宁、吉蒙辽、冀鲁豫四个;尚待确定的四个,有关省区也做了调查准备工作。一年多来,县级界线的勘定工作也有相当的进展。新疆、内蒙古、西藏、? 摹⒏仕唷⑶嗪!⒃颇稀⒐愣⑻旖虻染鸥鍪∏校诳倍ㄏ丶督缦撸芽倍ㄔ级蚨喙铩K拇ā⒑颖薄⑸蕉仁∫舱诔锉缚瓜丶督缦叩目倍üぷ鳌? 会议认为,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现在全国的边界工作已开始出现了好的趋势,一个大有希望的趋势。勘界已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凡已勘定界线的地方普遍反映,勘界促进了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受到了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普遍拥护。实践证明,尽管勘界工作有许多
困难,只要领导得力,政策落实,组织得好,从根本上治理全国的边界问题是可以实现的。

会议对当前勘界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分析,认为主要有:(一)出现了前紧后松的苗头;(二)有关双方在处理某些问题时配合的还不够,甚至步调不一致。有的省区内的部门之间的配合也还不够紧密,妨碍整体效益的发挥;(三)在一些地方,勘界政策还不够落实,特别是没有完全
落实到基层;(四)在个别地区,对在勘界过程中维持边界地区现状问题注意不够,有违反勘界纪律的现象,在个别地方还发生了群众性纠纷,影响了勘界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议在回顾了一年多来的工作情况后认为,勘界工作是一项加强国家行政管理,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与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宏伟目标紧密相关。有关省区、有关部门应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抓紧工作,努力完成
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任务。会议要求,六条试点线的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均应在五月底以前,召开一次由双方组长共同主持的部署工作的会议,并将会议情况报告民政部。
会议在分析了全国的勘界形势后认为,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今后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已经到了攻坚的阶段。今年是勘界试点的最后一年,按计划应完成1500公里界线的勘定工作;完成四个“三省交会点”的确定工作;完成六条试点界线的测绘工作;要在
调查论证、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年底前向国务院提出全面勘界的报告。特别是未定的1500公里界线中,争议地段占相当的比重。有的边界争议情况还比较复杂,解决的难度较大。会议认为,完成上述任务要作出比过去更艰苦的努力,需要上下左右拧成一股绳,才能够抓好攻坚阶段的工作。

会议指出,今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继续加强领导。参加这次会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对会后的工作将进一步加强指导,在解决难度较大的边界争议时将协同攻关。有关省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勘界工作切实地纳入议事日程。要上级抓下级,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有关各级政府主管勘
界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责。对攻坚阶段的各项工作,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会议认为,解决争议问题将是打好攻坚战的关键。对解决边界争议问题的症结所在分析不透,盲目轻率,是有害的;但是把困难估计得过于严重,看不到解决的有利条件,缺乏信心,犹豫不决,更是有害的。
建国以来的经验证明,边界争议问题越拖越复杂,解决的难度越大,在勘界中解决是个有利时机,如果留下争议区这个尾巴,必将后患无穷。会议要求,各级政府的主管领导干部,对重大的边界争议问题应当亲自作调查研究,站在第一线处理。在处理边界争议问题时,应当特别注意做好有
关各级干部的工作,要求他们坚持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
会议强调,在处理边界争议问题时,应当坚持解决在基层的原则。即大部分解决在毗邻县,少部分解决在毗邻州(行署、盟),个别的解决在毗邻省,特殊的由中央机关调处。坚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不仅有利于妥善处理问题,也有利于发展睦邻关系。但是,对某些反复协商不成的,也
不应再拖下去,上级应及时过问,必要时应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调整行政区划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必须继续抓好勘界政策的落实工作。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勘界靠政策,靠政策去统一有关双方的思想和行动。会议认为,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有力地指导了全国的勘界试点工作,基本上是可行的,应当继续
贯彻执行。当前,尤应注意把勘界政策落实到基层,使广大勘界干部都掌握,使政策真正成为推动工作的武器。
(三)必须进一步加强有关双方、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工作。勘界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综合性工作,不是单靠哪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会议要求,凡是参加勘界工作的部门应当尽职尽责,有关双方应密切配合,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继续注意处理好这个问题。
(四)必须继续加强勘界纪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确保边界地区的稳定。一年来,开展勘界的省区人民政府注意了遵守勘界纪律和遵纪守法的教育工作,保证了勘界试点地区的稳定。但也有个别地方忽视了这项工作,发生过群众性纠纷,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会议要求,在勘界期间必
须维持边界地区的现状,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地区,双方要联合制定防范措施。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制止群众械斗事件的通知》,确保勘界地区的稳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人,必须严肃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保证
勘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必须注意做好勘界测绘技术工作、总结经验和档案工作。这三方面的工作关系到巩固勘界成果,不可忽视。要认真执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确保勘定界线的质量。勘界试点的目的是为今后全面勘界提供经验,现在有几条试点线已接近收尾,总结经验的
工作应提上日程,每个试点省均应在勘界工作结束前向民政部送交合格的经验总结报告,做到善始善终。
勘界档案管理工作很重要,要吸取以往的教训,必须保证它的完整和安全,以利于今后的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六)必须继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勘界过程中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非常重要。一切政策办法的实施,一切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思想政治工作。有些边界问题难解决,难就难在某些干部的思想问题没解决,只要思想工作做通了,上下左右心往一处想,劲往
一处使,问题总是可以解决的。会议认为,鉴于勘界工作已进入了攻坚阶段,思想政治工作显得更加重要,必须进一步加强。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相信,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在国务院的关怀下,只要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继续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进一步协作,广大勘界工作者继续努力,知难而进,全国勘界试点任务一定能够完成,一定能够为今后在全国开展勘界开拓出一
条道路!



199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