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42:50   浏览:9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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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测财字〔2009〕18号


局所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局2010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9〕65号)精神,现就2010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0年预算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掌握预算编制内容、程序和方法,扎扎实实做好本单位预算编制的各项工作,提高预算编制工作质量,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2010年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收入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以及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各单位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根据近几年单位收入情况和2010年收入增减变动因素等进行综合测算,确保收入项目完整、收入预算准确。


  (二)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费用等支出内容。


  要根据《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号)的要求,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各单位在“一上”预算时继续编报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应按上年预算批复数编报。对人员变动等原因引起基本支出水平变化的,要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2010年部门基本支出公用经费,财政部将在根据部门编制内增人增支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情况核定部门公用经费的基础上,统一压缩5%。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要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和我局《关于编制2009年测绘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国测财字〔2008〕4号)的要求,结合《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指南》和《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指南》的有关规定,从严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各单位申报的2010年项目支出预算,除党中央、国务院已确定的重大支出及科学等重点支出外,其他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按照零增长控制(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各单位要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申报的项目要符合2010年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专项工作计划、本单位重点工作安排以及我局有关要求等;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遴选、论证、审核和排序工作,逐步实现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要细化项目预算编制,确保预算从基层单位开始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


  “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后,各单位要相应调整项目申报书相关内容,并对本单位“一下”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方法,编制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随“二上”预算一并报送我局。


  (四)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2010年各单位安排用于出国、车辆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2009年调减三项经费预算后的规模。


  三、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和编报要求


  (一)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的管理


  我局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测绘仪器检测收费等。各单位在编制以上收入预算时,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如实编报,并按照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取得收入时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对发生的成本性支出,按照配比原则,编制专项工作项目预算(收支两条线成本性支出),申请财政拨款。


  (二)进一步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2010年,我局将在“收支两条线成本性支出”、“测绘宣传”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绩效考评工作。各单位要根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的规定和要求,本着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一或两个预算项目,稳步推进本单位绩效考评工作;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原因,及时调整和优化本单位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


  要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的要求,加强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在编制2010年部门预算时,事业单位预计至2009年底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累计结余资金,全部要在预算报表中作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反映;对2009年执行可能产生的专项结余,要做到充分预计,并按要求填报。同时,详细说明结余资金情况和原因,提出统筹使用结余资金的措施。结余资金应首先用于2009年延续项目,仍有结余的,再考虑安排新增项目,切实提高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2010年项目支出预算中5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和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要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五)认真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预算16表)。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动用公房出售收入和其他资金。


  (六)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要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强化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机制,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购置支出都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在编报说明中对拟购置资产情况做详细说明。未按要求报送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相关新增资产配置。


  (七)重视中央部门人员信息数据的填报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水平,财政部设计开发了“中央部门人员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从编报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起正式运行。数据库建设是加强人员信息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数据库中各类信息的填报质量,直接影响到各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数据库建设的重要性,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如实反映相关信息,确保信息质量。


  本数据库信息通过3大类、8张录入表采集,分别反映单位基本情况、人员信息、工资及津贴补贴信息。各单位将中央部门人员信息数据盘和有关文字材料在报送2010年“一上”部门预算时一并报送我局。


  (八)要切实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测绘项目预算的管理,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项目预算的立项申报和批复程序,我局完成了基础测绘预算项目库建设工作。从2010年起,各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时,要使用“测绘预算项目管理系统”软件编制(该软件可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网站上下载),待财政部下发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软件后,可将该管理系统中的数据拷入财政部下发软件中。各单位所上报的项目将全部纳入该预算项目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四、2010年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


  2010年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9年7月10日前,各单位将编制的“一上”部门预算(预算01—18表和编制说明)一式两份(A3幅,附数据盘)上报我局,其中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文本只需报送电子文档。


  (二)2009年11月20日前,各单位应根据我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部门预算(预算01—18表和预算编制说明),一式两份(A3幅,附数据盘)上报我局。


  附件:1.财政部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略)


  2.财政部关于填报中央部门人员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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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让法院工作不再神秘

———— 一位高级法院副院长的网络情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近年来,官员通过关注群众需求,倾听群众呼声,查看舆情、实名开博等“触网”行为赢得越来越多的赞许。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致公党云南省委副主委、法学博士田成有在很多年之前,就迷恋上了电脑,注意到网络的神奇作用,并以个人的名义开办了“法律人之家”网站,这个网站如今已完善更名为在业内与社会中均有较大影响的“成有论法”(TCYLAW.COM)网站。这个网站也许是法律人以个人名义开办最早、坚持最久、内容最好的网站。

这十年,既是中国互联网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是他从一位学者、一位官员的角度见证和参与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好时期。点击他的网站,象打开了一道亮丽的心门,同时更让我们驻足,享受。



开放的空间,思想交流的窗口



打开田成有的“成有论法“网站,古朴厚重的网站设计引人注目,“司法改革”“法院建设”、“法官论坛”、“参政议政”、“大学教育”等栏目一应俱全,内容涉及田成有的讲话、论文、当前学术界争议的焦点、司法改革的探索和走向、社会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这个在业内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网站,如今被几十家专业学术网站推荐或链接,每天几千的点击率还在节节攀升。

分管两个刑事审判庭、法官学院、新闻中心,大量的工作任务,田成有的每天几个小时上网和写作时间基本上是硬生生“挤”出来的。当然,这源于他当教师时候的习惯。

80年代,田成有作为云南大学第一批购买电脑的教师,电脑被运用在教学上。这位云南大学的法学教师,在身边汇聚了大批的学生,交流、引导与分享,无数个不眠之夜,网络陪伴他度过欢乐而美好的时光,利用网络这个高效率的平台,带给他数百万字论述的发表,带给他副教授、教授的破格晋升,带给他“云南省杰出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等荣誉。

这种与同行、学生交流的工作习惯,直到他2002年调任云南财经大学担任副校长以及2005年调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时,他每天仍然飞驰在网络的世界中,在聆听、在交流,更在抒发,在精进。



做一个既有思想又有个性的官员



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个新的工作环境中,他把学者睿智的思想和官员务实的作风带到了法院。这个外表儒雅的学者型官员的内心,似乎永远奔腾着一种让旁人惊奇的力量。这种个性鲜明地反映在他的工作成果上:策划云南法官文库六卷本的出版、推出《以法律的名义》、《以法官的名义》系列专题片或电视文艺晚会;出版《法官的人生》等个人专著。

记者注意到,在田成有的网站文章中,多次提到要“打开心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对法官职业的思维、司法的改革、法院的发展理念、法官的文化建设等等,这些都能在他的网站上找到痕迹,都能在他的文章中和讲话中看到其独到的见解和谋划。在他的谈话中,很多网络关注的事件顺手拈来,很多锐意改革的思路和对策被不断强调。

作为一位曾经的大学教授和学者,一名民主党派的领导,田成有常常感叹网络的强大力量,也感到法官解放思想的紧迫性。

在谈到对网络的看法时,他用铅笔敲打着办公桌,铿锵有力:“3亿网民,即使其中的部分人不理性,但也是民意的一部分”、“ 不解放思想,不注重民意,法院就会孤立”。

在他看来,与封建时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落后的司法理念相反,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全面公开,强调的是“阳光下司法”,要将全部审判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一种秘密或半秘密的方式运行法律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了,司法不能再以“低调”、“神秘”的方式进行,相反,它已经无可躲闪地要进入公众视野,要推到舆论的前沿。

面对新时期的新要求,他给分管的新闻中心同志带来了很大的工作压力:法院的网站要每天及时更新,电视栏目、报纸和杂志要紧贴群众关注的热点选题,上一个任务还未完成、下一项工作已在策划。

云南高院网站的一位同志举例:“比如上午发生的一个事件,可能你还没来得及上网,电话已经打来要求如何关注和处理了。”

“不过这也是一种动力”,这位同志补充。

同样,这一点,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余德厚法官感慨很深:“每天看看‘成有论法”网站,已经成为工作之外的一种爱好。”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三门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科学、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6号印发)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
  第三条 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五条 公物仓资产按照用途分为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对公物仓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确保各项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公物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公物仓运转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收缴、保管、处置、实施等事项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负责督促落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六)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资产收缴管理

  第十条 下列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范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展览和文体活动等购置的资产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上缴的国有资产;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更新置换出来能够正常使用的资产;
  (四)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所没收的物品除外);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六)经批准撤销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国有资产;
  (七)经批准合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多余国有资产;
  (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超编配置的国有资产;
  (九)其他按规定不应归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资产的收缴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凡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但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均应上缴公物仓。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理,所得价款按照财务制度执行,及时入账;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展览和文体活动等的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更新置换出来的能够正常使用的旧资产,应在购到新资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
  (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各类物资应在案件结案后1个月内上缴公物仓统一管理;
  (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时,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机构撤销后的1个月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公物仓;
  (六)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合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全部移交并入单位。经财政部门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应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1个月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理和盘点后提出,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缴公物仓;
  (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缴公物仓;
  (九)其他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在1个月内上缴公物仓。
  第十二条 公物仓管理部门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公物仓管理部门出具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

第四章 资产使用处置

  第十三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出和借用:
  (一)调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市财政局预算主管科室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二)借用。经批准,市级临时机构和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市财政追加预算,公物仓管理部门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按期归还。
  第十四条 资产借用单位要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在借用期间发生资产非正常毁损的,由借用单位照价赔偿或从单位经费中扣回;对未按期缴回的,经过督促逾期超过3个月的,按资产原价从单位经费中扣回。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市财政局调拨通知,调拨给有关单位;
  (二)不需用的仓储资产,报经市财政局批准,采取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闲置的仓储资产、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需报经市财政局批准;房屋建筑物出租采用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公物仓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六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在网络或媒体上发布处置资产公告;
  (三)采用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发生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另行拨付。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监察、审计部门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