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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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资〔2007〕35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为了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投保农户的切身利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财金〔2007〕25号)和《能繁母猪保费补贴办法》(财金〔2007〕66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对我省组织开展的水稻、棉花、玉米等种植业保险和能繁母猪等养殖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参保农户提供的保费补贴。
  第二条 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各级财政应按规定比例和承保的规模将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保费补贴资金据实拨付,并统一列入2130123项“农林水事务—农业—农业生产保险补贴”政府预算支出科目。
  第四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和省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通过省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省级机构,市州、县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同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为防止特大农业灾害和大范围疫病的发生,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调剂使用,建立农业保险长效机制,省财政按一定比例计提农业保险风险预备金。
  第六条 风险预备金计提办法:2007年度,省财政从保费补贴中按每头能繁母猪8元的标准提取;水稻、棉花和玉米按当年保费收入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为保费收入减去其应支付的赔款和必须的费用)的70%提取。以后年度计提标准另行确定。
  第七条 农业保险风险预备金实行滚动积累制。采取丰年积累,平年结转,大灾调剂。如果承担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当年农业保险(以保险项目范围为单位)的综合赔付率超过70%或承保地区出现大面积灾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可申请动用风险预备金。风险预备金的结余,结转下年使用。风险预备金存放于省财政指定的银行,由承办农业保险的省分公司设立专户,由省财政与省分公司共同管理。
  第八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农业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程序。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根据收取农户保费进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农业保险保费收取情况、保险协议签订情况、投保农户、承保面积或数量、已拨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财务报表等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审批。省财政据此拨付相应比例的保费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保险工作真正惠及广大农民。
  风险预备金的拨付程序。由承办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提出书面专项申请,经农业主管部门初审、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或单个农业保险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各市、州财政局应在每季终了15日内,将本地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我厅。
  风险预备金使用和节余情况由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或单个承保项目保险责任履行后一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上月农业保险保费收取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保险经营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承保规模、投保率、投保农户(专业户以及企业数)、资金赔付及使用情况、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并由各市州财政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的重大意义,加强宣传,履行告知义务。凡政府、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代交保费的,必须向投保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并明确实际承保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要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协调、核实和监督工作,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保费补贴资金的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省财政将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下年度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内容和保险条款组织开展保险,不得任意改变,更不得采取保费返还、比例分配等形式损害农户利益,一经发
  现,按违规处理。对违规使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收回保费补贴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责任。对挪用农业保险风险预备金管理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除责令其纠正、限期归还资金并以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外,还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的农业保险承办资格。
  第十六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风险预备金接受同级财政的检查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农业保险实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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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附属宾馆、招待所行业比照执行新会计制度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附属宾馆、招待所行业比照执行新会计制度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94)财文字第2号对《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附属事业单位比照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请示》的批复,经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附属宾馆、招待所行业执行新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不再执行《中央国家机关附属自收自支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现将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有关帐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 调帐原则
  1994年1月1日前仍按照原会计制度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调帐时,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1993年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1993年12月份帐内。单位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1994年1月份的期初数。

  二、 帐目调整
  执行新会计制度时,应将原使用的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并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 固定资产
  新老会计制度都使用固定资产科目,只是划分标准不同。
  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如果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作分录:
    借: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固定资产净值)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

  如果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作分录:
   1/借: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贷:低值易耗品一摊销(固定资产原价一半)
    借或贷: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差额)
   2/借:低位易耗品一在用低值易耗品(原价)
      货:固定资产(原价)
  低值易耗品不再转为固定瓷产,以后新发生的,再按新标准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2、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取消"对外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增加"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
    调帐时,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
  转入长期投资,分录:借:长期投资
             贷:对外投资
  属于一年内随时变现的,转入短期投资,分录:借:短期投资
                        贷:对外投资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先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的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

    借:有价证券
     贷:专用基金
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本息:借:长期投资
             贷:有价证券
将短期债券本息:借:短期投资
         贷:有价证券
  在采用权益法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对外投资帐户授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
     借:对外投资
      贷:固定基金
调整减少作相反分录。
  3、材料
    把余额转入"原材料"科目,作分录:
   借:原材料
    贷:材料
  4、燃料
  新会计制度设此科目,故保留。
  5、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原制度规定,出租、出借包装物采用五五摊销法,在用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计入法、使用期限摊法和五五摊销法三种方法。
  新制度规定,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分期摊销。作分录:
   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摊余价值)
   借: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一摊销(已摊销价值)
    贷: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一在用(实际价值)
  6、物料用品
   新会计制度设此科目,故保留。
  7、商品
   取消此科目,转到新会计制度中"库存商品"科目。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
  8、待摊费用
   新制度仍设"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
  分解原制度"待摊费用"科目,其中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摊销期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递延资产"科目。
"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其它待摊费用。
    调帐时,单位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l、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分录:
         借:递延资产
          贷:待摊费用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或"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它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的制度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9、现金
    新老会计制度均有"现金"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现金"科目增加外币资金核算内容。
调帐时,应将"现金""外汇券"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中的"现金"帐户。
  10、银行存款、专项存款
  老制度中的"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余额,均转入新制度中"银行存款"科目中,即取消"专项存款"科目。
  11、业务周转金
    新制度取消了此科目,单位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通过"其他应收帐"核算的单位,应将"业务周转金"科目余额转人"其他应收款"科目,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业务周转金
    通过增设"备用金"科目的单位,直接将"业务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备用金"科目,分录:
              借:备用金
               贷:业务周转金
  12、预付款
    新会计制度允许保留此科目。
  13、应收业务收入
    新制度取消了"应收业务收入"科目,设置"应收帐款"科目。调帐时,把"应收收务收入"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的借方。
  14、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科目保留且内容一样。
  15、预付工程款
    新制度取消了此科目,设置"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将“预付工程款”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分录:
              借:在建工程
               贷:预付工程款
  16、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损溢"。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流动资产的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的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7、库存有价票券、发行有价票券
  原制度中设置了这两个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如单位设置了这两个科目并有余额,应保留余额并沿用旧帐。
  18、应弥补亏损
  新制度取消了此科目,调帐时,应区份情况处理:应由预算或上级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阶一未分配利润
    贷:应弥补亏损

  19、拨付所属资全
  新制度没有设置此科目,但对于有附属单位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议程,并保留原科目余额;附属单位相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0、专项物资
  新制度取消了此科目,调帐时: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贷:专项物资

  21、专项工程支出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工程支出"进行相应调整后,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中去。
  22、专项应收款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中。
单位如将投资借款的应计利息计入"专项应收款"科目的,在进行上述调帐前应先将这部分利息冲减"专用基金"或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23、收益分配
  新制度将原制度中的"收益分配"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由个科目。将原制度中的"收益分配"和"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在"利润分配"科目中核算,将"其他单位交来的利润"纳入"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调帐时、对已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不予调整;将"其他单位交来的利润"的余额和"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建新帐时,再按新制度处理。
  24、业务支出
  新制度取消"业务支出"科目,建立"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因业务支出年末没余额,那么新帐可直接建。
  25、税金
  新制度设置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此科目包括各项经营业务负担的税金与教育附加。调帐时,对已计入"税金"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税金均不调整,直接按新制度的要求设置科目。
  26、其他支出
  新制度用"营业外支出"科目替代老制度中的"其他支出"科目,内容有所变化。调帐时,直接建新帐。
  27、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一更新改造基金
  新制度取消了以上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调帐时: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对冲,
      借:固定基金
        贷:专项工程支出
  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计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冲减专用基金。
      借:专用基金
        贷:专项工程支出
不足部分, 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
        贷:专项工程支出
按上述规定及专用基金调整顺序调整后,再将上述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中,
     分录:
      借:固定基金
        流动基金
        外单位投入资金
        专用其余一更新改造基金
        贷:实收资本
  28、折旧
  调帐时,直接把"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29、投入专项资金
  原制度中的此科目主要核算单位由上级和财政部门拨给的各项专用款项,并且主要用购置设备、扩建、改建等,在调帐时,将其余额转入实收资本。
  30、专项借款、流动资金借款
  新制度取消了上述科目,增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调帐时,分析"专项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的余额,属于一年内需偿还的,转入"短期借款",
     分录为:
     借:专项借款或流动资金借款
       贷:短期借款
属于一年以上偿还,转入"长期借款",
      分录为:
     借:专项借款或流动资金借款
       贷:长期借款
  31、进销差价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调帐时,将"进销差价"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32、预提费用
  新老制度均设置此科目,且内容一致。
  33、应付款
  调帐时,把"应付款"的余额直接转入"应付帐款"中去。
  34、其他应付款
  新老制度都有此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直接沿用。
  35、应交税全
  新老制度都有此科目,但核算内容有变化。调帐时,将余额直接沿用。
  36、应付工资
  新老会计制度都有此科目,直接沿用。
  37、应交调剂基金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应交调剂基金"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38、应付工程款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余额转入"应付帐款"中去。
  39、专项应交款、专项应付款
  新制度取消了这两个科目。调帐时,对于专项应交款中的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直接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对于专项应付款,分析其余额,如属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及其他长期应付款转入"长期应付款",
   分录:
     借:专项应付款
      贷:长期应付款
  其他部分分别按其性质转入"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40、收益
  新制度用"本年利润"科目取代了"收益"科目。调帐时,因"收益"年终无余额,直接建"本年利润"的新帐。
  41、业务收入
  新制度用"营业收入"替代老制度中的"业务收入"科目,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直接建新帐。
  42、其他收入
  新制度用"营业外收入"替代老制度中的"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帐时,直接建新帐。
  43、坏帐准备
  新制度设置"坏帐准备"科目。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以上收不回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44、固定资产清理
  新制度设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凡属已转入清理并且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人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部分,列作营业外交出。
  45、资本公积
  新增科目,直接建新帐。
  46、盈余公积
  新增科目,直接建新帐。
  47、无形资产
  新增科目,直接建新帐。
  48、应付债券
  新增科自,直接建新帐。
  49、应付福利费
  新增科目,直接建新帐。
  50、其他货币资金
  新增科目,直接建新帐。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各地的要求和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为了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现对投机
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
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
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
作为非法所得。
二、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条
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
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三、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
税款的,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四、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
在内。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非法所得
的计算方法问题的复函》[(83)工商130号]停止使用。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