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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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工商法字〔2008〕1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公众举报经济违法活动的积极性,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

  (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

  (三)非法拼(组)装汽车和摩托车的;

  (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五)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非法销售有毒有害商品,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事业性违法收费除外);

  (七)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利用虚假广告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等费用的违法行为;

  (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十)印刷品、店堂、户外广告违法行为;

  (十一)公司虚假登记行为。

  第三条 案件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办案机关在调查中又发现新的违法案件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案件举报人举报奖励。

  第四条 本系统内委托交办的举报案件奖励金,由最后承办案件的机构发放。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协助调查的情况,举报分三个等级:

  (一)掌握足够的证据并可以协助调查活动,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完全符合的,为一级举报;

  (二)掌握部分证据并可以协助调查活动,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的,为二级举报;

  (三)提供线索,没有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的,为三级举报。

  第六条 奖励金发放方式和标准如下:

  (一)发放方式:奖励金采取货币支付方式,不得以罚没物资、物品变相折抵;

  (二)发放标准:

  1.有罚没入库的,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入库总额5%以内,分别按照5%-3%(一级举报)、3%-1%(二级举报)、1%以下(三级举报)的比例给予奖励金。单案的奖励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没有罚没入库但已经实施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社会影响大,涉及人数(包括受损害者)多,情节恶劣,严重破坏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给予5000元(一级举报)、3000元(二级举报)、1000元(三级举报)的奖励金;

  3.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根据举报人贡献的大小,在该案罚没入库总额10%以内给予奖励金。单案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承办案件的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举报奖励金的审批:

  (一)接到举报时,受理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记录表》,详细记录举报者举报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举报者的姓名(化名)和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奖励要求等,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由办案部门领导指定办案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需要立案的,依照程序立案调查;

  (二)对举报案件结案后,有罚没金额的,在罚没金额上缴财政后;没有罚没金额的,在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案件经办人计算拟发金额,说明奖励依据,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上处罚决定书、《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记录表》及举报有关其他材料,经办案部门领导审签后,交财务部门审核;

  (三)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市局机关业务部门办理的举报奖励案件,按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工商所和分局办理的案件,奖励金额度在分局审批权限内的,按财务规定报分局领导审批;奖励金额度超出分局审批权限的,按财务规定报市局审批;

  (四)举报奖励金的审批权限按照财务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市局机关业务部门办理的举报奖励案件,举报奖励金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关财务开支管理规定》审批制度执行;分局办理的举报奖励案件,按分局的财务审批制度执行。举报奖励金在3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发放:

  (一)向举报者发放奖励金时,由财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案件经办部门共同发放;

  (二)案件经办人员、单位监察人员和单位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核实《案件奖励审批表》、《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记录表》、《举报奖励金领取单》及其他相关支付凭证资料后,方能支付奖励金。

  第九条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代替案件举报人领取案件举报奖励金。

  第十条 有关举报者的材料及档案,由监察部门专人负责保管,未经主管局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违反规定私自调阅档案材料或者造成档案材料泄露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按照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及《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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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市道路(含市郊公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政建设部门新建、扩建道路,应按城市规划的道路宽度和要求进行征地和建设。市规划部门在制订道路规划时,应作出道路两旁建设规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各单位应配合规划部门对道路两旁的建筑管理,保证规划方案的实施。
二、城市建设新开发的地区,凡承担开发的单位应按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要求办理。
三、道路两旁的各项工程建设,要进一步发扬我市传统的建筑风格,搞好园林绿化布局。凡在路宽四十米以上的,建筑红线后退不得少于五米,路宽三十米以上不足四十米的,建筑红线后退不得少于三米,其首层或二、三层应用作公共或商业服务用房。大宾馆、大酒家、大剧院、大游
乐场等建筑物,应在首层或院内或地下设有停车场。
四、广深、广中、广佛、广从、广花、广汕、广新、广清、广番公路以及广州大道和高速公路的广州路段,除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地段外,从规划道路中线起算每边各五十米(即按一百米控制)内,不准搞临时建筑以及摆设工商业点档。
五、道路两旁暂时未能按规划建设使用的地段,由市规划部门埋设规划路边界桩,竖立明显标志。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缩红线范围内,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和堆放材料、杂物,违者,限期拆除或清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强制拆除、或没收。
六、凡在规划道路边线以外,需搭建临时简易建筑的,由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统建。临时占用土地及其设计方案要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并向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缴交每平方米二十元的保证金,能在城市建设需要时,一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的,可如数发还保证金;逾期不拆除者,
由城管监察部门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并没收其保证金。
七、对已占路占街的临时点档和违章建筑,应按市政府穗府[1985]118号《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筑和乱搭乱盖的通告》的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拆除或迁移。
八、道路两旁的违章建筑清理后,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有效地管起来,绿化部门要充分利用边角地带,搞好道路两旁的绿化、美化建设。
九、本规定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监督实施。




1986年4月12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破产行为,防止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流失,我们制定了《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破产行为,防止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所欠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涉及清偿的中央财政三项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三项基建资金)债务包括:
(一)国家预算内中央基本建设“拨改贷”资金;
(二)特种“拨改贷”资金;
(三)中央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
以上三项资金都属于国家债权,凡是借用三项基本建设资金的企业都适用本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和《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由建设银行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清算组,近规定对有关财产提出处置意见。建设银行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清偿过程中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三、破产企业三项基建资金债务的利息计算时间至企业破产宣告日止。
四、破产企业应对全部财产进行彻底清理,变现还债。破产财产要按照法定程序清偿三项基建资金,能偿还部分,由建设银行负责收回,上交财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三项基建资金贷款本息的部分,建设银行经办行应对破产企业情况、基本建设资金回收和损失情况写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总行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后,由建设银行据此办理冲销有关贷款本息手续。
五、破产企业的清算财务报告和清算财产表等资料应对三项基建资金清偿处理情况作专项说明。各主管部门在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时要专项说明破产企业三项基建资金清偿处理情况。
六、经批准将濒临破产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同企业分立的,分立后的企业要按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比例承担原企业的三项基建资金债务。
七、地方财政部门对破产企业中地方预算内有关基本建设资金债务的清偿,可比照本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同级计划部门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八、集体企业破产清偿三项基建资金债务,比照本规定办理。
九、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清算三项基建资金要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现清理中有违反规定或不执行批准后处置决定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规定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