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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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09] 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州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以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做好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07〕6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打击传销工作的考评在州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由州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州工商局,以下简称打传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和评分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全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主要考核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工作开展、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等情况。年度考核评分实行记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另设加分项目(10分为限)和减分项目(20分为限)。

第五条 考核评分时间自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

第六条 各县市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并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照《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组织自评,于11月20日前将自评情况及相关考核数据书面报送州打传办。

第七条 州打传办要会同相关单位适时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县市打击传销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及时进行通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影响社会治安等问题特别严重的,提请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黄牌警告。州打传办会同相关单位每年下半年适时组织对县市打击传销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八条 州打传办组织考核评分小组,依据各县市自评、年度检查结合日常考核、暗访、群众反应等情况,按照《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评分标准》对各县市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分。对州直相关单位考评标准由州打传办另行制定。

第九条 考核评分情况作为当年度各县市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分的主要依据。各县市的考核评分结果,由州打传办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通报。

第十条 打击传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一)评选条件:在防范打击活动和完成考评任务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重大打击过失或蓄意隐瞒错误事实不报的,推荐材料弄虚作假或名不符实的,不能评为先进。

(二)奖励:所评定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授予“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先进集体”和“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奖金。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列入打击传销工作经费专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湘西自治州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名称
考核内容和标准
标分标准
分值
得分

组织领导

(15分)
1、县市人民政府成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未成立机构的,扣4分
4分


2、县市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打传工作
一年内未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的,扣3分
3分


3、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常下基层指挥、督促检查打击传销工作
对传销工作中重大问题解决不力的,扣1分;政府领导很少下基层指挥、督促检查打传工作的,扣1分
2分


4、地方财政安排保障打传工作开展专项经费
县市财政未安排专项经费的,扣3分
3分


机制建设

(15分)
1、明确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形成协作配合机制
没有明确打击传销部门职责的,扣2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切实履行打传工作责任的,视情况扣1至2分
4分


2、县市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没有把打传工作纳入综合考核的,扣4分
4分


3、县市制定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组织评分考核
没有制定办法和细则并组织考核的,扣3分
3分


4、制定打击传销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或方案,并加以落实
没有按要求制定有关打击传销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和计划的,每项扣2分
4分


工作开展

(45分)
1、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人力资源市场等宣传教育活动,在广场、街头、车站、码头等设点宣传,组织宣传车队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
没按要求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人力资源市场等宣传教育活动的视情况,扣1至3分;没按要求在广场、街头、车站等设点宣传的,视情况扣1至3分;未按要求组织宣传车队宣传的,扣2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不力的,视情况扣1至2分
10分


2、根据统一部署及本地传销活动态势组织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
没有下发通知进行专门部署的,扣2分;没有进行集中排查的,扣2分;没有做好对清查出的传销人员劝返遣散工作的,扣2分;没有对传销组织和传销骨干进行严厉打击的,扣2分
8分


3、将打击传销纳入巡查计划,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巡查,发现传销及时打击,将传销控制在萌芽状态
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没把打击传销纳入巡查计划的,扣2分;发现传销没及时查处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2分
4分


4、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依法立案、查办传销案件。
未建立传销举报制度的,扣2分;对群众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传销案件没有正当理由未及时查处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4分;有关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没及时移送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2分;公安机关对不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没及时移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2分
10分


5、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按“五个一”的标准组织开展“创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社区”活动
未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实施有效管理的,扣3分;未按要求对创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社区工作进行部署的,扣2分;未按要求开展好创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社区活动的,视情况扣1至5分
10分


6、及时按要求完成上级和当地党委、政府专题研究部署的打传工作以及主要领导对打传工作作出的专门批示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按要求完成部署、安排工作的,每次扣1分
3分


信息交流

(10分)
1、县市建立信息专报及重大信息上报制度,能及时按要求向上级机构如实报告情况
没有建立信息专报和重大信息上报制度的,扣2分;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打击传销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等,每次扣1分;向上级和有关部门虚报、瞒报、漏报打传信息的,每次扣1分
6分


2、建立联系人制度,打击传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专人负责联络
未按要求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的,扣1分
1分


3、及时将传销企业、传销人员、传销窝点及传销、直销相关情况按要求录入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未及时录入有关信息的,每次扣1分
3分


工作成效

(15分)
1、群众向国家、省、州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区域内传销现象情况,传销得到有效遏制情况
群众向国家、省、州反映属实的举报,一次扣1分,最多扣2分;由于打击不力,造成传销活动猖獗的扣4分,造成传销活动严重的,扣2分,造成传销活动存在但并不严重的,视情况扣1至2分
6分


2、本地人员流至外地参加传销活动情况
县市有大量人员流入外地从事传销的,扣3分;有相对较多人员流入外地从事传销的,视情况扣2分;有相对较少人员流入外地从事传销的,扣1分
3分


3、传销人员群体上访、闹事现象
上百人上访的,每次扣3分;10至99人上访的每次扣2分;4至10人上访的每次扣1分
3分


4、群众对打击传销工作满意度
群众向国家、省、州投诉反映,经核实,由于工作不力,造成群众不满意的,每次扣1分
3分


加分项目

(10分

为限)
1、打击传销工作被中央、省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
每次加2分,最多加6分



2、打击传销工作经验、做法在国家级、省级会议、简报等推广的
每次加1分,最多加3分



3、成功查处省、州工商、公安交办的大要传销案件
每件加2分



4、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
加2分



5、县市财政将打击传销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
加3分



减分项目

(20分

为限)
1、被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曝光打击传销工作不力的
每次扣5分



2、因打击工作不力,被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点名批评的,被州综治办进行黄牌警告的
每次扣5分



3、打传工作出现失职、渎职现象的
每次扣4分



4、查办的传销案件被上级部门和司法部门撤销的
每案扣2分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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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尼日尔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尼日尔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我国与尼日尔新签经济贸易合作协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非函字第470号),中国与尼日尔已于1998年5月21日在尼亚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规定两国在贸易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有关条款详见附件)。根据上述协定,对原产于尼日尔的进口货物,在协定有效期内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本通知下达前协定有效期内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有关两国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条款(摘录)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下述物品相互免除关税:
(一)只用于广告和宣传的商品样品;
(二)事后将要运回的博览会和展览会的展览品,包括在展览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和展览者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三)其他根据暂时进口规定进口的货物、物品。
上述商品如在进口国销售,出口方应根据当地法律和法规交纳关税和其他税费。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适用,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至少在期满前九十天,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1998年7月28日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

周延


摘要:西方社会在进入20世纪初后产生了社会法学。社会法学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法的联系等。社会法学大概可以分为两个流派,即社会学和法学流派。

关键词:产生背景、主要流派、特点、基本思想、
社会法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这个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国家在新的矛盾推动下,社会本位的法权要求日益高涨。尤其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促使西方法学研究方法及指导思想发生变革。“实用主义和怀疑主义成了这一时期社会思潮的主流,受此影响人们认为传统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解决现存的社会问题。”○1社会法学即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
在这一时期社会法学的研究者们主要可以分为社会学和法学两个流派,孔德、韦伯、斯宾塞等代表社会学流派,他们的思想对后来的社会法学起了启蒙作用,但是由于他们的法学理论都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中,因此他们的学说一般被称为“法律社会学”。对他们的思想本文不多论述。法学流派主要代表有德国的耶林、赫克, 奥地利的埃利希,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和霍姆斯。他们是受到社会学理论影响的法学家,他们的理论属于法学范畴,因此他们的学说被称为“社会学法学”。本文主要对这一流派的思想进行论述。
“目的法学”的代表人物——德国的耶林。他主张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是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他的著名论题是“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2个人通过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维护法律来维护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秩序。
“利益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的赫克。该学派发挥耶林关于法律是保护“社会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对威胁“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不过他又把耶林的理论同强调法官的自由意志密切结合起来。赫克认为,现代的法官永远不应成为适用法律的机器,创造法律是法官的职能之一,法官的工作是在既定的法律秩序的范围内,使各种利益协调起来。
“自由法学”的代表人物——奥地利的埃利希。他认为社会秩序高于国家制定的法律,社会秩序既是广义的法律,又是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质。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
"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3他让人们注意到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为准则(如习惯、职业道德、行业规定等等)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摆脱了"纯粹"法律规范分析僵化的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将法律分析的重点引向了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
"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代表——法国的狄骥,他的理论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
“实用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霍姆斯。霍姆斯的理论是建立在实用主义哲学的基础之上。他认为,真理的最好的检测就是一种思想的能使自己在市场上被接受的力量,有用的就是真理。霍姆斯进而指出:“法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4也就是根据英美判例法的传统,法官应该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更多的考虑现实中有用和实用的经验进行判决,从而赋予法律以新的生命。
“社会法学派”的最重要代表——庞德。他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最有影响力的泰斗级人物。也是20世纪西方法学界较权威的人物之一。庞德为社会法学提出了八项基本纲领。○5他的主要社会学法学理论观点是:法律是一种实行社会控制的工具,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控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法理学可当作一门社会工程科学;为了使司法适应新的道德观念和变化了的社会和政治条件,有时或多或少采取无法的司法是必要的。社会的变化比法律的发展要快,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进行创造性的立法活动,从而使法律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综观社会学法学的各种学说和观点, 我们把社会学法学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 实效性。“即社会学法学从根本上讲是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的学说派别, 这一特性是该学派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其最后的归宿。”○6社会学法学内部的不同分支观点尽管各有侧重, 但万流归一, 核心仍是从实际出发再回到实际中去的原则, 这也是社会学法学派安身立命之本。
第二, 兼容性。社会学法学提供了广阔的阐释视角和方法, 对各种法学流派的观点和方法采持了兼收并蓄的态度, 尽管庞德等人对分析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观点有所批判, 但在社会学法学理论中仍然吸取了不同流派的观点为己所用。“庞德并不像霍姆斯那样否定规则的作用, 而是将立法与适用的效果都涵盖在社会学效果的研究范围内, 对立法实效也做考察。同时, 庞德又强调历史的研究方法, 认为历史研究是对法律理性思考的重要组成部分。”○6将历史法学的理论思想也融合到社会法学中。
第三, 实用主义哲学。社会学法学之所以具有上述两个特点, 都要归结为实用主义的思想方法。实用主义讲求从现实出发,方向相反地回头检验一种理论或制度, 而不是从理论或制度出发想当然地让现实屈就于理论与制度。“一种制度与学说的合理性与价值在于能否与现实相契合, 由此, 实用主义的方法能够调和不同流派和学说的观点‘为我所用’、‘为实际所用’, 起到兼收并蓄的效果。”○6在实用主义看来,学派之争是徒劳无益的。正是在实用主义哲学思想“有用就是真理”的影响下, 社会学法学体现了很强的包容性, 各派的学说都可以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影子。社会学法学不仅开创了一片全新的研究领域, 而且提供了崭新的思维模式和方法视角。
通过对社会法学主要流派和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将社会法学概括为三个含义:“第一,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7传统的法学如自然法学、历史法学都否认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而社会法学则强调法律是社会现象,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第二,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强调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7“第三,它强调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因而又被称为功能法学。”○7
社会法学从社会的视角来观察研究法律现象,以实用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强调法学的研究中心不在于立法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对社会中冲突的各种利益进行协调、强调对法律的社会效果进行研究、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 主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社会法学要求根据确定的目的来评价法律,认为法律应当由其对社会需要和社会利益的适应性来证明。具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取向。”○8其意义还在于引起人们注意社会知识在法律中的作用,支持立法机构把社会知识吸收到法律中,允许按照不断变化的情况对法律进行解释修改。
总之,社会法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禁锢的历史重任,它社会本位的立场,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对于法律的发展和一定社会的变革,其重大的启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注解:
1.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2004年第1版,第435页
2.[德]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3.[奥] 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转引自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
4.[美] 霍姆斯 《普通法》
5.[美] 庞德 《法理学》,1959年出版
6.丁玮,社会学法学思想探研,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 年第4 卷第4 期
7.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48 页
8.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1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