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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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迅速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2]第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大肆印刷、制造、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一些地区集印刷、制造、销售于一体,公开印制伪造的商标标识、商品包装装潢、虚假商品产地等标识,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作业的态势;一些不法游商在街头巷尾、交通要道,公开兜售假发票、假身份证、假职称证、假学历、学位等证件;制假、售假活动十分猖獗。这些违法活动不仅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安定带来极大危害。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明确指示:要继续加大对印刷制造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窝点的打击力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现在起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为期二个月的严厉打击印刷、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

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劝,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打击制假贩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专项整治行劝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增强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从瑞起,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清查,坚决打击制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活动。

二、突出执法重点,严惩违法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活动的特点,对本辖区内从事印刷业、电脑制作业的单位和个体业户进行执法检查,调查了解可能出现违法活动的隐患,发现案件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生产窝点、仓储地点、销售渠道、涉案人员要彻查彻办;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河南周口、浙江苍南、广东潮汕、福建晋江地区为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地区。以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制定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方案,加强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严格执法。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要公开曝光,依法严惩一批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的首要分子和惯犯。整治期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派员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督查办、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查游商、打团伙、端窝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公安、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协作,形成执法合力。对印制、销信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活动要按照《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照经营的印刷、制造、销售单位和个体业户,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印制设备,没收制售物品,并处相应罚款。办案中发现有印刷、制造、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的交易市场或集散地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决予以取缔。

四、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督导、组织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8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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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与《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与《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府函〔2007〕23号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与《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与《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椰心叶甲是一种典型的林业外来有害生物,危害椰子、油棕、槟榔、鱼尾葵、山葵、刺葵、散尾葵、假槟榔等多种棕榈科植物。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减轻椰心叶甲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澄迈县椰子、槟榔及棕榈科园林绿化苗木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 科学防治,持续控制,防控结合的原则。宣传普及害虫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新疫点,并采取有效的扑灭措施,迅速消灭新疫点,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预防和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镇、工作站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防治工作负总责,各镇、工作站人民政府负责安排本辖区内椰心叶甲防治所需经费。
3、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快速的应急处理能力。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的要求,一旦出现新疫点,快速反应,及时准确的处理。
4、坚持依法防治,职责明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扑灭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并实行分级控制。对不同等级疫情,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5、坚持依靠科技,综合防治的原则。依靠专家和科技攻关,进一步加快生物防治和引诱剂研究和应用的步伐,大力开展无公害防治技术,尽早实现防治工作从化学防治为主转向生物防治为主。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及海南省《棕榈科植物检疫封锁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椰心叶甲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椰心叶甲防控领导机构与职能
(一)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指挥部
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治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林业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黄颖任副总指挥。由林业、农业、交通、建设、农垦、热作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组成防控指挥部。
椰心叶甲防控指挥部职责: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我县防治椰心叶甲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明确各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与任务;部署和检查本预案执行情况,统一指挥全县的防控工作。
(二)椰心叶甲防控办公室
澄迈县林业局是全县椰心叶甲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以澄迈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为基础,成立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办公室,由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任副主任。下设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信息组等工作组。
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指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承办椰心叶甲防控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2、负责农业、林业、交通、建设、农垦、热作中心等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络与沟通,交流有关信息。
3、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防控组主要职责是:
负责具体防控处理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并对控制场所和区域内的相关设施等实施防疫处理。
检疫封锁组主要职责:
负责对码头、车站和道路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棕榈科植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技术组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等。
保障组主要职责是:
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负责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
信息组主要职责是:
负责疫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包括新闻发布会、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疫情等有关情况。
3、镇政府、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连队及林业工作站职责
在县防控指挥部和办公室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各镇、工作站分管领导任组长,林业工作站站长任副组长,各村村长及国营(华侨)农场连队技术员为成员,成立椰心叶甲防控小组,负责辖区内的监测、检查、防治及宣传等工作。
二、专业队伍的组建
1、县椰心叶甲防控指挥部组织防控专家组,其成员由县林业局、农业局、热作中心、林科所、县森林植物检疫站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的任务是开展防治技术科研工作,并为监测普查、害虫除治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培训。
2、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防控办公室负责组织监测普查队伍。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普查人员的培训,普查技术指导,带领普查队伍开展日常的普查工作。
3、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控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的除治队伍或采取工程承包的方式依靠社会力量完成除治工作。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专业队伍的培训,对除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验收。
三、调运检疫及审批
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全县棕榈科植物的调运检疫及审批工作。
根据海南省《棕榈科植物检疫封锁规定》,禁止从县内外调入调出棕榈科植物。如有特殊需要,需从县外调入棕榈科植物,须向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提出申请,经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核实,该批植物是否来自非疫区,决定是否准许调入。并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向调出地森检部门提出检疫要求,该批植物调入后,须立即向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报告,进行复检工作。如该批植物发现椰心叶甲或危害状,立即喷药后烧毁处理。如暂时未发现椰心叶甲或危害状,则每株植物挂椰甲清粉剂一包进行预防。当地森检部门每月须对该批植物进行跟踪调查,如连续6个月未发现椰心叶甲或危害状,则可认定该批植物为健康植株。
从国外引进棕榈科植物的种子和种苗,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章 应急响应
一、疫情分类
疫区包括染虫区和隔离带。
染虫区:以各个疫情发生区的受害中心为圆心向外扩展调查,由虫分布最终地点再向外扩展1000米即为染虫区边缘,边缘以内的部分即为染虫区。
隔离带:在确定染虫区的基础上,沿着染虫区边缘向外扩展2km,此环状区域即为隔离带。
保护区:疫区外围未感染椰心叶甲的区域。
二、疫情分级标准
疫情根据疫点面积及受害株数划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
三级:出现受害植株。
二级:疫点面积150亩以上(含150亩),或受害株数2000株以上(含2000株)。
一级:疫点面积3000亩以上(含3000亩),或受害株数10000株以上(含10000株)。
三、应急预案启动
当县防控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经县防控专家组确定为几级疫情后,由县防控办公室研究后向县防控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正式启动应急预案,并报省林业局备案。针对不同级别的疫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所在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的有关部门也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具体防控措施参照本预案第六章。
四、应急预案终止
1、在椰心叶甲防控工作中,通过采取全面、有效的控制、扑灭措施,消灭疫点。疫点是否消灭,采取如下的方法进行调查:
(1)先进行踏查,逐株目测,观察是否出现变色、条斑、皱缩、卷曲或枯死的可疑棕榈科植物植株,然后进行详查。
(2)发现可疑植株数量在10株以下的全部详查,10株以上的先选取由代表性的10株详查,再选取其余数量的1%详查。祥查时调查人员须上树剥开心叶,细看心叶表皮有无虫道破裂、有无虫体排泄物、有无幼虫或成虫。
(3)连续抽查6个月,均未发现椰心叶甲或危害状,方可确定该新疫点已被扑灭。
在疫区彻底扑灭疫情后,没有发现新的疫点,经县防控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报县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预案,并报省林业局。
2、通过采取各种防治措施,特别是采取生物防治措施,使害虫危害降到社会经济危害允许水平之下,既有虫不成灾,经县防控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报县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预案,并上报省林业局。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
一、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预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县级测报点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密切监测椰心叶甲疫情。
全县每年举行两次椰心叶甲疫情普查,普查时间定在每年的4月和10月,由县林业局统一组织。
二、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椰心叶甲疫情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工作。
县林业局统一部署,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椰心叶甲疫情监测、检疫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已有的县级监测点的作用,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各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增设监测、检查检疫点(须报县防控指挥部及办公室审批备案),做到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及交通要道均有监测、检疫检查点。每点设专职人员至少1名。
每月进行一次疫情监测,详细记载本行政区域内的椰心叶甲发生危害情况、受害株恢复或新增数量、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对监测、检疫检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做出本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辖区内疫情月报表,上报到县防控办公室。
三、检疫封锁
一旦发现椰心叶甲疫情,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点)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区,禁止一切棕榈科植物的调运,禁止范围包括有疫情的镇内、镇与镇之间和县际间的调运。根据疫情的发生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在码头、道路上增设检疫检查点,开展检疫检查工作。一旦发现违规调运,立即查扣,报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处理。经检疫部门检查,如明显发现植株有危害状,如叶片有危害状、带虫,立即使用高效氯氰菊酯进行喷杀,杀死成虫,防止扩散,药物处理后,立即就地烧毁;如未发现明显的被害状,进行药物(可用高效氯氰菊酯)树冠喷灌处理后,可转移至当地的检疫隔离苗圃试种。如当地没有建立隔离苗圃,立即烧毁。
四、宣传工作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镇政府、工作站负责组织椰心叶甲危害性和防治技术宣传工作。
1、县电视台,需在不同时段,每周播放二次以上,由县防控办公室提供椰心叶甲专题宣传片。交通管理部门,需责成运输企业在车站、码头和长途客运工具(长途客车、轮船)上播放该专题宣传片。
2、县林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如:组织宣传车和宣传队分赴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展开宣传和指导工作。在镇、工作站政府所在地、主要的农贸市场、老爸茶坊、农垦各政府单位和其它人们较集中的地方发放和张贴宣传资料。
3、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及时在报刊、电台、电视报导防治的最新进展,让普通百姓了解防治基本知识,做到自觉的举报违规调运棕榈科植物,发现新疫点能及时报告。
第五章 疫情报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椰心叶甲发生情况的权力;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力;同时也有举报违规调运种植棕榈科植物的权力。县林业局举报电话:67616993。
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是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每月底向县森林植物检疫站报告疫情监测情况,县森林植物检疫站汇总后向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报告。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林业工作站报告。县林业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县防控指挥部和省林业局。
因瞒报和缓报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危害者,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降级、降职和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疫情公布
我县发生的椰心叶甲疫情初次疫情信息由省林业局的疫情通报为最终疫情确认依据,以后的疫情发生信息在经省林业局同意后,可由县防控指挥部发布。
三、通讯
在椰心叶甲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其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的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第六章 应急防控措施
一、发现疫情时,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的原则,立即启动相应的紧急预案,开始进行防治工作,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扩散。防治总原则:强调生物防治和无公害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的方针,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三级响应
县防控专家组做出三级疫情预警后,县防控办公室报请省防控指挥部后,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疫情所在地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防控指挥部和办公室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检疫封锁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告标志,在疫情发生点周边5km禁止一切棕榈科植物的运输。同时禁止疫区内的所有棕榈科植物外运。
(二)防治措施
对疫区内的所有植株采取人工拔除和去顶,结合椰甲清粉剂挂包的办法进行除治,并对每株树登记造册,每月抽查一次,抽查采取随机取样的办法,抽样的样本数不低于10株或总株数的5%。连续抽查6个月,未发现植株被害,方可确定该疫点已拔除,逐级上报至县林业局。
三、二级响应
县防控专家组做出二级疫情预警后,县防控办公室报请省防控指挥部后,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疫情所在地镇、国营(华侨)农场防控指挥部和办公室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检疫封锁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告标志,联合木材检查站在道路上设立检疫检查点,在疫区周边5km禁止一切棕榈科植物的运输。同时禁止疫区内的所有棕榈科植物外运。在疫情发生所在地的码头、车站设立检疫检查点,防止棕榈科植物的违规调运。
(二)防治措施
在染虫区外围建立隔离带,带宽应不低于2000m。隔离带内部的染虫区,对于生态环境较好、棕榈科植物连片的区域以释放姬小蜂、啮小蜂和洒绿僵菌进行生物综合防治,对于其它区域分布的椰树,采取椰甲清粉剂挂包法进行防治。
四、一级响应
县防控专家组做出一级疫情预警后,县防控办公室报请省防控指挥部后,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疫情所在地镇、国营(华侨)农场防控指挥部和办公室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检疫封锁。
当疫情被确定为一级疫情时,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林业、农业、交通等相关部门在疫区周围设置警告标志,并且禁止疫区内棕榈科植物外运。县木材检查站负有对出入车辆、特别是运送棕榈科植物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的权力,林业检疫人员对各主要路口、码头、停车场进行设点检查,一旦发现运输棕榈科植物的交通工具,按本预案的第四章第三条的办法进行处理,并对运输人、输出该棕榈科植物的苗圃按《植物检疫条例》进行处罚。
(二)防治措施
椰甲清粉剂主要用于隔离带的建设。隔离带的建设方法参加二级响应。隔离带内部的染虫区,采取以释放姬小蜂、啮小蜂和洒绿僵菌为主的生物防治措施,充分发挥生物防治的主导作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一、财力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1、县、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两级分别建立椰心叶甲防治物质储备库。县林业局防治办公室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储备库着重储备椰甲清药包、绿僵菌、高效氯氰菊酯以及喷药设备、工作服等。并配备专门的交通工具。椰甲清药包可通过县林业局购买或直接向椰甲清生产药厂联系。
2、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分管检疫工作的副镇长具有审批权,由有关人员负责物资的保管和发放。
三、人力资源保障
1、县林业局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县林业局负责对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技术骨干、防治专业队队长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椰心叶甲的识别、椰树被害早期症状的识别、药包、绿僵菌的正确使用方法、天敌释放技术以及疫区的划分方法,隔离带的建立,小疫点的根除方法等。
2、成立专业的椰心叶甲除治队伍。
要在省林业局的组织指导下,成立椰心叶甲防治专业队伍。
3、培训工作和专业队伍的成立,须在本预案发布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以后每年的三月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第八章 附 则
一、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区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本预案由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和其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到有秩序地扑救我县境内森林火灾,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在扑救我县森林火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单位的个人,都必须执行本方案。
第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的原则是:准确侦察,果断决策;专业为主,专群结合;深入火场,靠前指挥;集中兵力,打歼灭战;抓准战机,速战速决;边打边清,密切配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第二章 扑火队伍与任务
第四条 我县扑火队伍主要是:
(1)第一梯队:县森林消防队,县公安消防中队等45名;驻军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或省调遣的森林消防队。
(2)第二梯队:10个镇、7个国营农场、1个林场的干部、职工组成的18支半专业扑火队,现有消防队员430名;我县集体林区127个村委会组成的群众性森林火灾义务扑火队,现有消防队员510名。
(3)第三梯队:县城机关、企事业单位、农场连队干部职工组成的扑火队。
第五条 扑火责任区分为:
(一)江南片:加乐镇、太平站、文儒镇、瑞溪镇、永发镇、长安站、红岗农场、澄迈林场范围内,由澄迈林场专业扑火队和上述单位8支半专业扑火队,以及68支当地群众义务扑火队负责。
(二)江北片:金江镇、仁兴镇、福山镇、桥头镇、中兴镇、西达农场、和岭农场、昆仑农场、金安农场、红光农场、大丰华侨农场等单位范围内,由县林业局专业扑火队和上述单位93支半专业扑火队以及当地群众义务扑火队员。
第六条 为满足扑火救灾需要,县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调遣扑火责任区以外的扑火队伍到火场参加扑救。
第七条 我县专业、半专业及群众性义务扑火队要制订扑火队扑救森林火灾预备方案,分成若干小组,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人。
第八条扑火队的职责是:
(1)听从指挥员指挥、按时按量完成扑灭明火任务;
(2)严格遵守火场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安全;
(3)扑灭明火后,按责任区清除余火,严防森林火灾复燃;
(4)清点队员和物资后,登记参战人员与表现,经指挥部批准后,才准撤离火场。
第三章 火情报告
第九条 火情报告内容主要是:起火时间、准确地点、火场发展趋势、附近森林植被或其他财产情况、组织扑救情况、报告人和报告时间等。
第十条 火情报告制度:
(1)正在燃烧的森林火警(含野外荒火),立即报告给县林业局长、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正在燃烧的一般森林火灾,当火场出现下列情况之时,应立即报告县指挥部指挥长、县长;过火面积超过3公顷(45亩),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15亩)的;荒火烧距原始林和人工林或县界500米时,在原始林和人工林的;扑救明火超过一小时或其它危险情况(如出现人员伤亡、威胁居民区等)。
(3)正在燃烧的一般森林火灾,当火场出现下列情况之时,应立即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场跨越市、县界线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1500)亩的;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起火后六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或确需省支援的。
(4)对已经扑灭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的,24小时后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者,一个小时后,报告给县指挥部办公室;其他危险情况要立即报告给省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一条 火情信息要真实可靠。先由基层工作人员掌握准确信息后,迅速报告到县指挥部办公室,接着利用电话,对讲机等通信工具,随时保持通讯联络,派专人在办公室值班、确保政令上传下达。
第十二条 林业部门要负责前线火场监视,把火场信息迅速而准确地反馈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第四章 指挥
第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指挥原则是:下级服从上级,办公室服从火场;尊重科学,决策果断;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第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分三级指挥:一级为县指挥部(重大火灾时,为省县联合指挥部);二级指挥为火线指挥部;三级指挥为火场指挥员。
第十五条 扑救森林火灾三级指挥员是:
(1)一级指挥由省长、省指挥部领导及其办公室主任,县长、县指挥部领导、省军区首长担任;
(2)二级指挥由县林业局长、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国营农(林)场领导或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首长担任;
(3)三级指挥由镇长、林场场长、连队队长、村委会主任、村长、扑火队队长担任。
第十六条 扑救森林火灾各级指挥员的任务是:
(1)一级指挥任务是决定扑救方法、策略,协调扑救力量,保障物资供应,解决扑火中的重大问题。
(2)二级指挥任务是掌握火场实际情况,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具体指挥分工扑救,检查扑火进度和质量,妥善安排扑火人员生活,扑灭明火后,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防止复燃。
(3)三级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决定扑火方法,分配扑火任务,负责清除余火,负责扑火队员安全和作息时间,随时同上级保持联系。
第十七条 扑救森林火灾主要指挥工具是:全县1:2万林业立体地形图,全省行政挂图,全县1:2.5万林相图和地形图,全县1:1万地形图和86年度航片;扩音喇叭10个,在地形复杂地区利用无线电车台指挥。
第五章 扑火装备
第十八条 我县扑救森林火灾主要机具是:风力灭火机17部(部分需修理),二号工具2000把,三号工具30把,水袋6个,水枪2支等,而通用工具如砍刀、锄头、铲、水桶等可在当地群众中解决。
第十九条 通讯联络由县邮电局、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我县目前有森林防火专用程控电话30部,无线电对讲机主台4部,车载台2部(含澄迈林场),无线电手机6部。
第二十条 扑救森林火灾交通工具:由各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交通局负责扑火车辆和油料供应。县指挥部现有越野指挥车1辆;中巴车1辆,摩托车1部。各镇、农(林)场有小汽车76辆,摩托车532辆。
第二十一条 县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局要负责县森林消防队的装备供给,给每个消防队员要配备安全帽,防火服、鞋、手套、水壶等劳保用品。配备装水塑料桶若干个,用来送水上火场。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半专业扑火队和群众性义务扑火队的劳保用品,由各责任单位负责供给,县财政局给一定资助。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各个扑火队要安排1至2名后勤,负责送水上火场,准备一些必需急救药品和食品,并负责伤员抢救工作。司机和年纪大干部、职工,做好后勤物资供应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我县扑救重大森林火灾时,后勤保障工作是:
(1)县委办、县府办、财政局、粮食局、商务局、供销、石油公司等单位要负责供应扑火所需要的食品、燃料、被装、照明设备及车辆油料等物资。
(2)县卫生局、县人民医院等单位,要立即组织扑火急救医疗队(组),派救护车到火场,提供火场医疗急救服务;
(3)县气象局、各镇、农(林)场气象站要每隔1小时向指挥部报告风力、风向、气温和相对温度等气象要素,特别是风向突然转变时,尽快报告指挥长;
(4)县邮电部门,要根据指挥部要求,架设临时有线电话线,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5)县林业部门、县指挥部办公室要负责扑火机具供给,并派员带路赶赴火场;
(6)县政府其他部门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部调遣,确保扑火救灾需要。
第七章 火灾查处
第二十四条 森林火灾案件由公安、检察、法院及林业防火、林业公安、司法等部门查处肇事者;县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森林火灾案件要尽快公开处理,扩大森林火灾案件教育面,威慑烧山毁林违法犯罪分子。
第二十五条 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举报肇事者,提供与火案有关线索,县政府、县指挥部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由于森林火灾案件具有地形复杂、现场零乱,线索少,取证难的特点,当地派出所和县林业公安分局可以在明火尚未扑灭时,提前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从而提高火案查处率。
第八章 善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森林火灾现场要妥善保护,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要派出新闻记者,到指挥部和火场采访,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宣传媒介,客观而真实地报道森林火灾,教育广大群众。但对火情发展趋势,受害森林面积、蓄积、森林火灾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消息,须经县、省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要立即调查火场。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蓄积、森林火灾原因,扑救情况(参战队伍与表现),以及经济损失等上报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火灾档案,完成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民政局要妥善安置灾民生活,疏散林区居民,按国家规定尽快解决伤亡人员的一切费用,做好无业灾民的救济工作。
第三十条 肇事单位或肇事者要按国家规定及时兑现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旅差费和生活补贴,以及扑火期间所开支的其他费用。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涉及到单位或部门负责做好的事项,由它们具体安排,制定实施细则,指定专人负责,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自县政府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

国家旅游局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
国家旅游局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加强对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结合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游企业系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涉外宾馆饭店、商贸公司、投资公司、车般公司、免税品公司、开发公司、出版、印刷、发行公司以及与旅游有关的其他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旅游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旅游企业)。
第三条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任期中因各种原因而离开现任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凡调离原任职单位所属系统者,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四条 实行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从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方面划分不同时期企业法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促使企业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旅游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机关考查使用干部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
第五条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承担经济责任时间,从企业主管机关批准任职的时间起,到任期终了或届满止;任期中间离任的,依企业主管机关决定离任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内部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工作条件,协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
第八条 按照现行旅游企业管理体制,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按隶属关系审计相结合的制度。
第九条 审计署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旅游行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办理国家旅游局直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重点旅游城市旅游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旅游行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并办理对直属企业和其他经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受理本地区下一级旅游部门单位对所属旅游企业离
任法定代表人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复审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直属企业的内容审计机构,负责办理对其下属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重点旅游城市旅游局直属企业的审计机构,负责办理对下属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非旅游部门所属的旅游企业,由其隶属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旅游行业的各级审计机构在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力量不足时,企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
(一)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是否安全、完整,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其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弄虚作假,资产不实、帐实不符,化公为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四)企业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拖欠形成呆帐、坏帐和其他重大的经济损失问题;
(五)企业经营决策是否合理、正确、合法,有无经济违法行为,有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事件;能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有无明显的只图眼前利益、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短期行为;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在审计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应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应对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经济效益目标、社会效益目标、管理目标及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等情况。
第十七条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审计机关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决定,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并于审计前五天向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作好准备工作并提供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下列有关资料:
(一)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任期内主要业绩、工作中存在的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加强企业管理的意见、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建议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等;
(二)任期内的财务、会计、统计、业务及有关的报表、帐册、凭证及文件资料;
(三)任期内各年度经济责任目标和有关计划、资料;
(四)任职期末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及所有者权益情况资料;
(五)企业章程、内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及其实施产生的社会与经济效益情况;
(六)任期内各种经济悬案资料及任期前遗留问题的资料;
(七)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或处理意见;
(八)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按《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本规定执行。审计组通过审查离任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实物资产,查阅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证。
第二十条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连续性的审计工作。在任期内,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结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对任期内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时,整理积累有关资料。到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主管单位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
合上级审计部门,做好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主要业绩;任期内发生的应由其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对离任法定代表人的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和建议。审
计报告要实事求是,情况清楚,数据准确,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构前,应征求被审计企业、离任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并由被审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7日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若意见不一致,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企业及离任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所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收到审计报告应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在20天内做出审计意见书,必要时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应报所在企业领导及上级审计部门;送被审计企业和离任法定代表人;抄送企业主管部门的人事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
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按法定程序向被审计企业和离任法定代表人出据审计报告,并同时上报被审计企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报告进行抽查或复审。
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宣读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企业或离任法定代表人对国家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和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复议的,可按照审计署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书和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复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后15日内向内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复议,受理复议的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发现被审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下达被审计企业执行:
(一)企业提供的审计资料不齐全,应责令其限期补齐,并暂停审计;
(二)对隐匿、拒绝、毁损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应通知纪检、监察、干部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三)对应由离任法定代表人承担的一般经济责任,审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由干部管理部门处理;
(四)被审计离任法定代表人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或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偷税漏税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审计机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五)企业严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由审计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中央纪委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和纪律处分的,应建议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的离任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内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审计机构应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嘉奖建议,经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旅游企业及由旅游企业控股联营、合营企业。联营、合营合同中已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由旅游企业控股的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由旅游企业推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聘用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由董事会通知旅游企业。旅游企业应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合资(合作)合同的规定,组织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旅游行业的其他事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旅游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审计署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