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调整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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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调整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调整意见的通知

台人大办发〔2006〕34号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市直、在台省部属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的调整意见》已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6年6月5日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进行调整的意见

  2005 年台州市人民政府进行了机构改革,对政府有关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能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更好地加强与“一府两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要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代表工委原联部门为市人事局,本次不作调整。
  二、法制工委原联系部门为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法制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本次调整增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慈善总会、老龄委、关工委、人防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等部门。
  三、财经工委原联系部门为发改委(物价局、国动委),经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审计局,统计局,交通局,建设规划局,港航管理局,电业局,邮政局,烟草专卖局,供销社,贸易与粮食局,盐业局,人防办,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管委会,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管委会,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各类商业银行,各类保险公司,电信、移动、联通及其它各类通信公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各重点工程指挥部。本次调整增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事局、民航局、工商联、银监会等部门。同时减少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管委会、人防办等联系部门,将上述部门转由其他工委联系。
  四、农资环保工委原联系部门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农科院。本次调整增加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管委会、省柑桔研究所等部门。
  五、教科文卫工委原联系部门为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计生委、卫生局、档案局。本次调整增加科协、文联、社联等部门。
  六、外事侨务工委原联系部门为外事办(侨办)、台办、民宗局、旅游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局。本次调整增加侨联、台联、协作办、打私与海防口岸办等部门。
  七、办公室原联系部门为市政府办公室,本次调整增加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其联系部门。
  八、研究室机构升格前无联系部门,本次调整将市政府研究室作为其联系部门。
  九、信访办公室机构升格前无联系部门,本次调整将信访局作为其联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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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6月1日无锡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 198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务与管理
第三章 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保卫
第四章 保卫工作机构
第五章 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第六章 监 督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障,保卫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应增强自身的治安保障功能,在生产、工作、营业和教学、科研活动中,认真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为生产、工作、营业和教学、科研服务。
第五条 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治安保卫工作在单位责任人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按业务范围实行归口责任制;并纳入职工岗位责任制和经营承包责任制。
第七条 本条例在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监督实施。

第二章 任务与管理
第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全面落实防火灾、防盗窃、防破坏、防其它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二)对单位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安全保卫教育和保密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安全观念、保密观念,自觉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及时调解处理单位内的治安纠纷;疏导、缓解可能激化的各种矛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可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重要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四)对单位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现场,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调查。
(五)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
(六)做好涉外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参加所在地的治安联防;对单位周围出现的突发性治安事件,服从当地公安机关指挥,采取联合处置措施。
(八)其它应当完成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九条 单位必须严格实行下列治安(安全)管理:
(一)集体宿舍、招待所、浴室、更衣室、食堂、礼堂、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的管理。
(二)现金、票证的管理。
(三)物资、器材、设备的管理。
(四)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有害菌种等危险品的管理。
(五)机密产品、文件、图纸、资料、档案和印章、印刷复制工具、通讯设备的管理。
(六)消防器材和机动车辆、船只的管理。
(七)临时外来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单位应把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任务同时布置、检查、考核和奖惩;应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单位责任人必须领导职工完成治安保卫工作任务,严格治安(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部署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二)组织制订、实施治安保卫规章制度,检查执行情况,落实奖惩措施。
(三)对突出的治安问题或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治理,落实安全措施。
(四)建设和管理保卫工作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不断改善治安保卫工作条件。

第三章 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保卫
第十二条 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全市或一个地区、一个系统具有重大影响的单位,以及对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建设起重要作用的部位,应列为重点单位或要害部位,加强治安保卫。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包括:
(一)水、电、气、热等动力能源单位、部位和通讯枢纽;
(二)国防军工,重要科研、新闻单位,高等院校,重点工程和重要设备;
(三)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宾馆等涉外单位;
(四)粮、棉、油等重要物资仓库,存放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单位和部位;
(五)财政金融单位和部门;
(六)掌握重要机密和生产决策指挥的职能部门,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生产、装配、检验等关键部位;
(七)储存贵重仪器、资材、资料、档案、文物、珠宝的单位和部位,以及重要的古迹遗址;
(八)其它应重点加强治安保卫的单位和部位。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由公安机关会同本单位共同确定;要害部位由本单位确定,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对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录用、管理、考核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配置防范设施和技术防范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重要单位、重要物资仓库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经济民警队、护卫队,或聘用保安人员,加强值班护卫。

第四章 保卫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强保卫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保卫工作机构或配备保卫工作人员。保卫工作机构或保卫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领导下和当地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地处偏远或城乡结合部,治安情况复杂的大型厂矿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要科研和国防工业基地,以及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连成一片的大型单位,根据需要可组建企事业公安机构。
第十八条 保卫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单位治安秩序,监督执行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保护单位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检查、考核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加强要害部位治安保卫措施,建立、管理保卫档案。
(三)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查破一般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查处一般治安事故,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过程中,依法调查取证、退缴赃款赃物。
(四)协助公安机关监督或考察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五)协助单位责任人领导和管理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经济民警队、专职消防队。
(六)完成本单位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其它任务。
第十九条 保卫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保卫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不徇私情,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条 保卫工作机构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可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
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经费列入单位的财务开支。

第五章 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保卫小组)、护卫队、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是保障单位安全的一支自防、自卫、自治力量,在单位保卫工作机构的业务领导下,开展治安保卫的宣传教育,提供治安信息,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和危及安全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保卫小组),是开展群众性治安保卫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应健全制度,定期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的护卫队是群众性的专职治安防范力量,履行执勤、巡逻、守护、押运和抢险救灾、抓获罪犯、制止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灭火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加强管理。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单位或重点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负责预防、扑救本单位的火灾、爆炸、毒气泄漏事故,并协同公安消防部门扑救外部火灾。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辖区范围内的单位,负责指导、监督本条例的执行:
(一)检查单位责任人履行的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二)督促单位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指导单位开展治安(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可能发生严重事故的重大隐患,并通知其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建议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整改。
(五)协助单位培训治安保卫干部。
第二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提出要求,进行考核,在其职责范围内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各社会团体及广大群众,应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并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听取公安机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关于治安保卫工作的汇报,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积极贯彻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违反本条例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人员,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表彰、记功或其它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卫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有重要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现行犯罪分子搏斗,或协助破案有功的;
(四)帮助教育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有较大成效的;
(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六)其它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内部治安秩序混乱,或职工中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
(二)存在不安全隐患、经公安、司法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改正,以致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灾害事故的;
(三)拒不执行治安保卫工作任务,造成危害和损失的;
(四)包庇违法犯罪行为,或知情不予检举、制止而任其发展的,或对发生的案件、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五)阻碍单位领导干部和保卫干部依法执行职务,扰乱生产、工作、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的治安保卫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8年8月28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4〕82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三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实现,借鉴外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以及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委员会、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统计局、林业局、粮食局、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政府调查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物价局、民营经济发展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农业办公室、招商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畜牧局、水产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机管理办公室、蔬菜办公室、油区工作办公室、经济协作办公室、地震局、信息化办公室、口岸管理办公室、节庆办公室、地方志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局、机械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一轻行业管理办公室、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等65个部门(单位)。

第三条考核内容、分值及分工。考核总分原则按140分掌握。政府部门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前提下,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40分),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
2.市政府领导对各部门的评议情况(15分),由市经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计算实际得分。
3.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0分),由市招商局负责考核。
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情况(20分),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评议该项内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考核,没有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按平均分计算。
5.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情况(10分),争取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考核,争取资金情况由市财政局负责考核。上级没有项目资金的单位按平均分计算。
6.行风评议情况(20分),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考核。
7.重要会议的考勤情况(5分),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

第四条对年度内在国家级以上重要活动中为聊城争得重大荣誉的加10分(由市考核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对年度内获省委、省政府以上综合性奖励的加5分,获省以上业务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单项奖励加2分,单项奖励奖项相同的不累计加分,奖项不同的,累计加分最多为4分。对年度内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第五条对年度内违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行风评议后三名的,实行一票否决。
对年度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达不到全省平均数及重要会议考勤不满4.5分的,不能评为政府部门工作一等奖。
对年度内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不足80%、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达不到全省平均数90%及重要会议考勤不满4分的,不能评为政府部门工作二等奖。
对年度内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不足60%、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达不到全省平均数80%及重要会议考勤不满3.5分的,不能评为政府部门工作三等奖。

第六条考核的组织管理。考核工作由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具体承办。负责考核的有关部门,要制订具体的考核办法,确定各部门考核名次及分数(不允许出现并列现象),于2005年元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
第七条奖项设置:市政府部门考核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5个,二等奖6个,三等奖8个。具体获奖等次,由市考核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经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对获奖部门颁发奖牌,并给获一等奖的部门记集体二等功奖励,获二等奖的部门记集体三等功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