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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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月2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1989)1号请示已收悉。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盗窃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虽然不能随即兑现,但这类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其性质与国库券、股票相类似,一般应按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未兑现的,处理时一般可做为从轻考虑的一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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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人社部明电〔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人事厅(局):



根据5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3号)的要求,为确保地震灾区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现就做好救灾期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按照“特事特办 ”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医疗救治第一线,全力做好地震救灾期间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切实保障因灾受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对急救 、抢救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 ,各地可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协议 )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视同定点(协议 )医疗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要及时做好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凡参加此次抗震救灾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的,要及时认定为工伤。要切实简化工作程序,积极主动为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等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



四、要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因灾受伤救治医疗费用的支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各地要做好结算服务,及时拨付。



对于抢救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费,要及时优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抗震救灾牺牲的工亡职工,要及时对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对因支付在震灾中因工伤亡职工工伤待遇出现基金不足的地区,当地或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调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或调剂金,确保抗震救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和足额支付。



五、外地参保人员在此次地震中受伤的,其医疗待遇的支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参保地医疗保险部门要保证其医疗待遇的落实。对救治需要跨地区就医的受灾地区参保人员,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受灾地区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了解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和基金使用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消防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消防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201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廊坊市消防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廊坊市消防工作目标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河北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督促落实全市消防工作“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格局。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与各乡镇政府是否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以及《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中任务完成情况。
(二)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四)农村、社区防火工作开展情况。
(五)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情况。
(六)社会消防力量发展和经费投入情况。
(七)分析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火灾形势及防控情况。
(八)监督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九)落实市政府或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的消防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十)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自查自评,自查自评情况及当年工作总结书面报告于当年6月、12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或两次对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评分细则由消防安全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
(一)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确定为消防工作优秀单位。
(二)凡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确定为消防工作良好单位。
(三)凡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确定为消防工作达标单位。
(四)凡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者有以下情形的,确定为消防工作不达标单位:
1.本年度发生1次重大以上火灾或发生2次较大以上火灾的;
2.未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解决消防规划、公共消防基础建设等重大事项的;
3.本年度内因消防工作不利导致集体上访事件的;
4.存在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不安定因素,未能有效处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听取汇报。即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考核组汇报。汇报内容为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主要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消防工作社会化建设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等。
(二)查阅资料。查阅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的会议记录,制发的文件和主要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批示,以及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考核资料等。
(三)实地检查。随机抽查3个被考核的单位、2家社会单位和消防队、站及部分街道,重点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履责情况、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治情况、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和资金投入情况及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等。
(四)反馈交流。检查结束后,由考核组向各区管委、镇政府、职能部门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各区管委、镇政府、职能部门对反馈意见予以确认。
(五)限时督办。对存在的问题,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专项督办,限时办结。
第九条 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和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创建内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的单位,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应按照市政府考核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