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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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委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2月24日 证委发[1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委,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制定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申报材料的标准格式




第一条 为促进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市场的发展,规范B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资发行B股(配股发行除外)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场外资股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委《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次增发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和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前一次股票发行(包括增资或配股,下同)已经募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披露内容相符,或其变动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三)公司前一次发行B股的招股说明书公布日,至本次增资发行B股的招股说明书公布日,其间隔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但增资发行B股与前一次发行A股之间的间隔时间可以少于12个月;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五)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九)公司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十)公司预期的B股增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不低于该公司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值;
(十一)本次B股增资发行后,外资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未超过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限定的比例;
(十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股东大会在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增资发行B股股份数额;
(二)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或限制性条件;
(三)本次增资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四)对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增资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和要求。
公司董事会应将上述授权事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并保证全体股东有充分行使表决权的机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就增资发行B股授权董事会进行具体发行安排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决定本次增资发行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行价格和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修改,以及筹资使用计划等事宜。
第五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可以制作简要的信息备忘录或其他形式的招股说明材料。简要招股说明材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增资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总额、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筹资额、发行价格确定时公司股票市价;
(二)本次增资发行筹集资金用途说明;
(三)本次增资发行的承销机构及其它有关中介机构名称、发售方案及发售原则;
(四)公司经营状况自最近一次公开披露文件(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告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采取向单一特定对象发售,包括由证券经营机构一次性买断包销的配售方式的,可以不制作信息备忘录或其他形式的招股说明材料,但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有关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增发股份上市后五日内,将本次B股发行、承销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及本通知附件要求的格式制作,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司方可实施B股增资发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申报材料的标准格式
B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增资发行B股申报材料,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
一、增资发行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申报材料”字样;
2、申报公司名称;
3、申报日期;
(以下4、5、6三项由中国证监会填写)
4、受理日期;
5、发审会议日期;
6、审批文件签发日期。
(三)份数
1、申报材料初次报送6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2、预审结束后,经修订完善的申报材料报送12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二、增资发行申报材料目录
第一章 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公司增资发行B股申请出具的文件
1—1 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公司增资发行B股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的文件
第二章 本次增资发行B股的授权文件及附件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公司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2—3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复印件)以及对通知情况的说明
2—4 公司增资发行B股的申请报告
2—5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章 关于前一次股票发行(包括配股或增资,下同)的有关情况及其他材料
3—1 前一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变更原定用途的批准情况说明
3—2 前一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
3—3 前一次股发行以来信息披露情况说明
3—4 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说明(可以用图表形式表述)
3—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章 资金运用可行性说明材料
4—1 本次增资发行B股所筹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4—2 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第五章 简要招股说明材料
5—1 B股增资发行信息备忘录或其他形式的招股说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外文文本)
5—2 招股说明材料附件
5—2—1 公司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和审计报告(含境内、境外审计)
5—2—2 盈利预测报告(如有)
5—2—3 法律意见书
5—2—4 承销商律师关于招股说明书或信息备忘录的验证记录
5—3 招股说明书概要
注:1、经中国证监会同意,采取向单一特定对象发售,包括由证券经营机构一次性买断包销的配售方式,在申报材料中可以不制作简要招股说明材料,但需提供最近年度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和审计报告(含境内、境外审计)、盈利预测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发行上市方案等,并在增发股份上市后5日内,由主承销商和公司分别将本次B股发行上市及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中国证监会另行作出规定之前,招股说明书概要可参照《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证监〔1997〕2号)进行编制,并应与日后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六章 发行申报材料附件
6—1 国有股权持有单位关于本次增资发行B股出具的意见(如有)
6—2 公司章程
6—3 承销协议
6—4 承销团协议(如有)
6—5 证券交易所同意安排公司增资发行的B股上市的承诺函
6—6 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分别作出的关于公司B股增资发行前景的分析报告及发行方案
第七章 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
7—1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资格证书
7—2 其他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人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注:1.每一页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2.页码标注的举例说明。例如:第四章4—1节的页码标注应为:
4—1—1,4—1—2,4—1—3……4—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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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抓好2008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造发[2008]2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抓好2008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新春已经来临,随着气候转暖,大地复苏,各地将相继进入一年一度的植树造林重要时期。近期南方省区遭受的严重雨雪冰冻灾害,对多年的林业建设成果造成巨大损失,给林业生产带来了很大困难。各地要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现代林业的战略目标,按照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的统一部署,重新审视当前的林业形势,克服困难,创新机制,研究对策,落实措施,确保全面完成造林绿化任务,促进林业建设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为切实抓好2008年造林绿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积极措施减轻雨雪冰冻灾害影响,加快恢复正常的营造林生产秩序。当前,南方省区由于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受损林分面积大、受害林木数量多,各地要抓紧做好灾害调查与评价,按照灾害程度和林种、树种不同,分类指导,组织专家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抓紧做好受害林木清理、复壮、抚育工作,防止大面积森林病虫害及其他次生灾害的发生,避免留下森林火灾隐患。要加强对新造林地的检查和抚育管护,及时对受灾的新造林地开展补植补造,将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巩固造林绿化成果。要加强对受损苗圃的恢复和灾后重建,抓紧搞好苗圃基础设施修建维护工作,尽快恢复苗木生产。各级营造林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搞好苗木调剂,帮助受灾严重、苗木生产与供应短缺地区的造林绿化工作正常开展。
二、提前做好春季造林、雨季造林、秋季造林准备工作,为完成全年造林绿化任务打好基础。南方省区要抓住高强度降雪带来的有利墒情,认真组织好2008年春季造林。要认真搞好造林前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和作业设计,抓紧做好林地清理、造林整地、苗木准备等工作。对于受灾严重、苗木生产供应短期难以恢复的地区,要及时调整造林绿化生产计划和作业设计,提前做好育苗、预整地等工作,为秋季造林做好准备。北方省区要利用当前冬闲季节,全力做好种子处理、苗木贮藏越冬、造林机具检修、抗旱设施维护,提前做好春季造林和雨季造林作业设计、整地备耕等准备工作。
三、着力加强森林经营工作,大力开展中幼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随着近年来造林绿化进程的加快,各地中幼林面积大、比例高,同时,由于长期以来森林经营工作严重滞后,森林结构不合理、质量效益低下的现象普遍存在,难以满足现代林业建设的需要。各地要按照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的总体部署,切实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在继续保持适度造林绿化规模、不断扩大森林面积的同时,将森林经营工作作为现代林业建设的永恒主题,摆上重要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以推进。当前,要重点加强中幼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调整树种组成,优化林分结构,增强林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争取在挖掘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森林质量与效益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南方雪灾地区要将森林经营工作与雪压木清理工作紧密结合,重新调整安排抚育和低改任务,做到清林救灾、营林生产、重大次生灾害防治等工作统筹安排。
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进造林绿化工作。要继续稳步推进现有各项林业重点工程,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技术模式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重点工程在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带动作用。同时,要继续稳步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造林绿化工作新机制、新办法,逐步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理顺林业生产关系,研究出台鼓励造林绿化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增强造林绿化工作活力与动力。要大力宣传和弘扬生态文明与生态文化,提高国民生态意识,贯彻“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方针,加大义务植树推动力度,不断提高公民尽责率,大力鼓励部门绿化,开创造林绿化工作新局面。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面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2008年造林绿化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把各项措施抓早、抓细、抓实。要根据今年我国19省区市受灾害影响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区施策。要搞好造林绿化检查、督导和服务,进一步提高造林绿化质量。各地要按照《全国造林动态信息定期报告制度》要求,搞好造林动态调度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掌握造林绿化进展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全年造林绿化任务,为实现2010年我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0%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国家林业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国内业余登山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国内业余登山活动管理的通知
体登字(200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体育局),各行业体协: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假期的增长,越来越多的登山爱好者走向自 然、攀登高峰。但大多数的业余登山队技术力量不足,缺乏高山攀登的经验,登山技术装备 、器材不齐全,潜在着事故的隐患。
今年随着登山季节和暑假的来临,将会有更多的业余登山队要加入攀登高峰的行列。近 日,两支业余登山队在青海省玉珠峰连续发生重大山难事故。李岚清副总理在青海省人民政 府情况通报上批示:登山不是一般的运动,因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应加强管理,避免不必 要的伤亡事故。
  为保障国内登山活动稳妥、有序地进行,保证攀登者的安全,望你们能进一步落实李岚 清副总理的批示,加强业余登山活动的管理。要严格按1997年国家体委颁发的《国内登山管 理办法》执行,对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业余登山队应加以劝阻,山峰所在地体委应不予批 准进山攀登,以减少和杜绝登山事故的发生。


国家体育总局
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