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问题探析/罗华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27:58   浏览:9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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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问题探析
罗华伦
引言
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使我国大多数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经营者之间在市场上展开的竞争也日渐激烈。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实质上就是一种比较有利的价格、质量、数量和其他交易条件,争夺市场相对人(特别是消费者)交易机会的过程。在这些竞争因素中,价格竞争历来是市场竞争的“主战场”,因此价格历来是经营者开展竞争的主要手段。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向市场相对人提供折扣,便成了经营者备加青睐的竞争策略和竞争手段。价格竞争在某种程度上演变成了“折扣竞争”。由于折扣行为不仅涉及到有关经营者的竞争自由权及其行使,而且关系到市场相对人特别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更会影响到自由和正当的竞争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因此,作为市场管理法的竞争法应当对折扣行为作出规范,以便对我国的经济市场能够有序地进行市场交易活动。
一、折扣
折扣又称打折,价格折扣、让利、减价、退让和让利销售、优惠销售。还有的把它叫作大拍卖、“大出血”。 折扣的概念在不同的语景下有不同的含义,在德国,折扣也被称为“价格减让”,并有专门规定折扣行为的法律——《关于价格减让的法律》。
德国《折扣法》规定的“折扣”是一种价格减让,为折扣行为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概括地说,合法的折扣行为必须是:经营者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的预告或给予折扣,且这种折扣行为适用于日常生活所需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将日常生活所需商品或服务零售于最终消费者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经营者给对方折扣,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涉及折扣问题时,则明确规定,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与对方的价格优惠”。目前,该定义基本已经得到学界和实践界的广泛认同。上述关于折扣的概念,包括这样几层含义:
1、折扣是一种价格优惠
折扣是在经营者既定价格的基础上,针对购买者而为的一种价格让利,即经营者以低于现有价格一定幅度的一个减让后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具体的减让方式既可以是支付价款时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也可以是买方在支付全额价款后卖方再按一定的折扣比例返还。
2、折扣应明示并如实入账
折扣必须在交易双方主体之间直接达成,并且如实的反映到双方的账目记录之中。即折扣是明示的,公开进行的,所谓明示的方式是指用合同或者协议直接订明,公开交易,如实进帐。
3、折扣的对象既可以是其他的经营者,也可以是最终消费者
关于这一点,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提及。而国外的一些立法和法律实践,如德国法中,则明确规定折扣仅限于销售商直接向最终消费者出售商品的行为。 但是在另外一些国家,如美国等的竞争法中,则并没有这些明确的限定。而事实上,在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经销行为当中,大量的存在折扣现象。立法不能片面强调销售对象而不顾社会现实。因此,我主张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有关折扣规定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行为。
二、折扣的两面性
折扣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折扣是一种促销手段,也是一种采购方法,属于一种正当的行为。折扣对于促进购销业务,加速商品流通,实现薄利多销有较好的作用,因此,被市场经营者广为采用。市场上出现折扣的广告、告示司空见惯。另一方面折扣也可以作为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手段,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以虚假折扣价格欺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折扣又并不必然属于合法行为,只有真实的折扣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商业禁止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有折扣行为都是合法的。但是根据《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如果以折扣形式实施价格欺诈或者低价倾销等,则这些折扣行为又是非法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对折扣的合法性界定存在一个分歧。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折扣与回扣是有根本区别的,主要在于是否为公开进行并且如实进帐的商业行为。“明示并如实入帐”即为折扣,“账外暗中”即为回扣。折扣是合法行为,属于企业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而回扣属于非法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受到法律的明确禁止。折扣与回扣的上述区别,是我国特别的法律背景下特有的区别,实际在国外竞争法中,折扣与回扣常常具有同等的含义。如英语中的“rebate”在汉语中就同时包括折扣和回扣的两层含义。
但实际上,在我国现行法条件下,由于没有对折扣和回扣的最高比例和最低比例作出规定,因此折扣额可能非常的高,而回扣额可能非常的低,出现高额的折扣和低额的回扣,使折扣和回扣的性质发生转换,而法律规定折扣合法,回扣不合法就没有道理。举个例子说,如果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给予受买人的折扣率是五折,则买受人购买10万元的商品仅付半价款即五万元;同样购销10万元商品,如果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给予买受人1万元的回扣;则买受人实际支付的价款为9万元。第一种情形,只要折扣是以明示的方式收付且如实入账,则完全合法;而后一种情形,如果款项的收付是在账外暗中发生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这样的结果,显然是有违常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以折扣为名,行回扣之实,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具体而言,折扣并不都是合理的,其危害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折扣可引起低价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把低于成本销售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对其他形式即没有低于成本但明显低于竞争对手且无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则无明文规定。而美国在《罗宾逊—帕特曼价格歧视法》第三条规定“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在国内对同一品质、数量、等级的商品,通过给予买者比其竞争者更高的折扣、回扣、补贴、广告劳务费等故意进行歧视,或为了破坏竞争,消灭竞争者,以低于其竞争者的价格出售,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是非法的,但因制造、销售、运输条件不同所给的合理补贴、市场条件变化、变质腐烂的商品、司法抵押品以及停业中善意地出售商品的除外。”依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美国低价竞争不但包括倾销,也包括各种形式的回扣与折扣等价格歧视。
有人认为 ,在不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下,国家是不能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的。其理由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实行并鼓励自由竞争,在经营者自身可能的条件下应允许其自由降价,不论其目的为何,只要其不低于成本,且为形成垄断。我认为,这种说法也并非没有道理,但其有两个理论前提:完全的市场、理智经营的市场主体。而在我国这两个前提是不存在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成熟,市场经营主体也是非理智的。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使有的竞争者不惜采用大幅度的折扣来实现其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进而引发低价竞争大战,从而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因此,使国家有必要对这种竞争行为加以规制。这里所说的低价竞争是指企业或个人不顾国内外市场状况,不顾成本与利润而进行的以低价格为核心的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往往使用各种名义的折扣,以使自己的销售价格低于竞争对手,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这里所说的低价竞争并不限于低于成本销售,还包括低于竞争对手的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合理低价销售。
我国的低价竞争行为在国际上主要表现为外贸出口领域中的低价销售行为,这种行为引发了日益增多的国际法倾销调查,严重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国际形象。在国内则导致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尤为严重的表现在药品经营中,引发国内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严重恶化了国内的经营环境与秩序。同时,低价竞争还阻碍了产品及服务质量的提高,严重恶化了国内的经营环境与秩序。同时,低价竞争还阻碍了产品及服务质量的提高,阻碍科学技术的推广与进步,制约效益好的企业形成规模和集约化经营,使这些企业付出了不应有的代价。这些都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而这些都是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回扣、折扣行为的规定不够规范的结果。
(二)不规范的折扣可导致商业贿赂的泛滥
商业贿赂,按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传统上,将商业贿赂等同于回扣。这其实是不正确的。非法的回扣与折扣都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
商业贿赂行为直接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扭曲了正常的质量、价格、服务的竞争机制。而我国《凡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回扣、折扣只要按法律规定明示入帐即是合法的,对其也就不应加以限制。但由于现行财务制度对于收受回扣、折扣的记帐科目及用途等没有规定,这就容易产生问题。
目前我国折扣最为严重的药品销售在医疗机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展开的严重的折扣大战,导致可当前药品购销秩序的混乱。收受折扣的医疗单位在表面上将折扣计入法定财务帐,取得合法形式。但由于现行财务制度无明确规定,使医疗机构一方面通过大额折扣方式在国家规定的批发价之下竭力压低实际购销价格,而在国家规定的批发价基础上确定零售价格,以此获取高额折扣;另一方面,又将折扣款根据需要计入“其他收入”等可以自由支配的财务科目,以自由支配,使这种形式的折扣丧失“减价”的固有意义,同时也使商业贿赂行为变得更为隐蔽。因为其已经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具备了表面合法性。这种形式下的折扣,不仅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导致伪劣商品泛滥,而且还助长了社会腐败风气,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产生这一切的根源也许就在于我国《凡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折扣的明示入帐即合法的规定。
(三)不规范的折扣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而最终受害者则是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相对立的一面。经营者为了竞争,在竞争中生存,采用正当的竞争手段,如改进技术、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商品质量、降低成本,以最优的商品获得最大的利润,这与消费者的利益是一致的;而在不正当竞争中,则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在采用数额较大的折扣的手段是,按正常的生产经营其往往无法盈利,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经营者不惜偷工减料、降低产品质量,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从而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当前折扣大战中,尤为应当注意到这一点,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折扣的规定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还有其他,但以上三点我认为是最重要的。
三、完善折扣的几点建议
我国现行法对折扣概念的定义并没有揭示出折扣的本质特征,尤其无法用以明确划定合法的折扣和非法的回扣之间的界限。此外,现行法既没有对折扣率规定最高限额,也未规定折扣行为的适用范围。借鉴德国制定《折扣法》及其在适用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我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折扣立法。
(一)完善与折扣相关的立法
我国关于折扣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已如前所述,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以及《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折扣已下了到目前为止国内最具权威的法律定义。但是,我国对于折扣的现行有关规定与国外立法中的折扣有很大的出入,并且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没有对折扣做一个详细的划分,仅仅是基于有别于回扣的考虑,对折扣问题作了过分简单的规定。为此,我国必须在正确认识折扣的本质属性的基础上,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完善对折扣的相关立法。加快对《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法》的修订步伐,在相关的立法中明确折扣的价格优惠或者减让本质,并针对这种优惠可能对竞争造成的影响做出不同的规定,对于危害竞争的折扣行为一定要坚决禁止,对于无损害竞争而又有助于增进消费者福利、提高经济效率的折扣行为予以充分的肯定。同时,应当在我国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中,对折扣可能在垄断活动中起到的作用也予以足够的重视,防止利用折扣实施的各种垄断行为。这样,一方面,可以使我国现行的有关的折扣立法协调一致,更好的起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我国的折扣立法与国际接轨,以免在国际法律交流中出现交流不畅或者同语歧义的尴尬情形。
(二)明确规定折扣与回扣的区别
折扣与回扣的区别,我国的竞争法认为是在于是否“明示入账”,而我认为宜借鉴德国的在于是否“事出有因”。经营者就向相对人给付回扣。与此相反,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给付折扣,一般则是事出有因的。这里的“因”既体现在交易相对人先向经营者提供了某种真正的给付价值。例如,最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时即支付了现金;最终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超过了一定的标准;最终消费者本身具有特殊的身份。我国的竞争法宜以是否“事出有因”为标准,规定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提供价格减让而事出有因则为合法的折扣,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提供价格减让而事出无因则为非法的折扣。
(三)明确折扣行为的主体
折扣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一种性质和种类的经营者,唯一的限制使该经营者必须同最终消费者直接发生交易关系。 坚持限制经营者从事折扣行为的原则,其适用范围应限于经营者和最终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中。最终消费者应当是一个相对于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言的概念,通常仅仅只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如果说,消费者这个概念在特殊情况下尚可包括从事职业性或营业性活动的法人的话,那么最终消费这个概念应足以将法人排除在外了。法律对于折扣行为进行规范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保护广大最终消费者免受经营者虚假折扣行为的损害。如果市场相对人不是最终消费者而是经营者,那么作为具有自主评判能力和交易经验的市场主体,折扣的存在和高低几乎不可能影响它的购物决策。
(四)仔细划分折扣的种类
在折扣的种类方面,我国竞争法除了借鉴德国法上的现金折扣、数量折扣和特殊的折扣外,还可以适当规定忠诚折扣和其他的特殊折扣。所谓特殊折扣,是指因顾客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同某个经营和之间的业务关系而获得的价格减让。其他特殊折扣,是指因顾客具有某种特殊身份而获得的价格减让。在我国,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存在的。例如,教师购买飞机票可以获得其他人不能享受到的折扣。老年人购买公园门票可获得特殊优惠等等;我国的竞争法宜确认诸如此类的特殊折扣的合法性。也可以同时适用多种折扣,但是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
(五)严格规定折扣的减让幅度
一般来说,折扣的幅度是非常小的,折扣率大致不会超过10%。如德国法规定的折扣通常在3%至6%之间;我国国家计委1998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 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也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折扣率不得超过药品价格的5%。我国的竞争法宜借鉴德国法和我国的先行行政规章的合理做法,将折扣率规定在一个适当的百分比范围内,如不得超过10%,并且将各类商品的减让幅度规定在竞争法之中,将其立法层次提高,便于实践和司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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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攀枝花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列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梯、液压电梯等。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安监、工商、房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应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其主要负责人对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九条 鼓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单位购买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条 电梯生产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

  电梯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出租、转让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控,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但未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必须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电梯改造资格许可证书编号等,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且证书聘用记录齐全,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具有电梯设施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所使用电梯的建筑结构,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等设计应当符合电梯安装、使用的相应标准,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二)保证电梯的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三)建设单位不同时是使用单位的,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七条 电梯经销商所售电梯应当附有下列文件: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四)安全部件的合格型式试验证书。

  第十八条 电梯经销商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售后服务事项,并禁止销售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

  (一)无电梯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

  (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四)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五)已报废的;

  (六)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电梯是否附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手续。

  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一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电梯停用期间不得擅自投入使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验合格并办理有关使用登记手续,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已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已经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和再次使用。

  转让电梯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时,应当在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生效后30日内,持合同原件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信息变更。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有一名以上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紧急呼救、有效应答。

  (四)在电梯轿厢内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安全承诺书和安全注意事项。

  (五)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七)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使用,并及时通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修。

  (八)当电梯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将事故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保证轿厢内的整洁,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确保应急救援的及时性。

  (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五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乘客须知》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通过紧急报警装置或维护保养联系电话与电梯管理人员或维护保养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第二十六条 电梯作为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电梯的更新、改造、维修、检验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业主将电梯的物业管理委托给物业管理部门管理的,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检验以及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检验以及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居民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重大修理所需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电梯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与个人或住户在电梯使用过程中产生权益纠纷,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或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电梯改造、重大维修、报废的依据。



第四章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 在我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活动,自觉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所维护保养电梯的技术状况,将下列内容纳入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一)日常维护保养的施工性质、具体维护保养项目、执行的标准和要求。

  (二)日常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日常维护保养的频次。

  (三)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任。

  (四)故障报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

  第三十一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电梯轿厢的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维护保养联系电话,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并执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每15日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及使用期限超过15年、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分别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以上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有文字和影像记录。

  (四)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如需较长时间排除故障,应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明确原因及恢复使用时间。电梯故障未排除不得交付使用。当电梯使用单位接到暂停使用电梯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并做好记录。

  (六)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七)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乘客须知》,并做好向乘客宣传电梯安全知识的工作。

  (八)在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同时书面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九)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对每部电梯建立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资料应当保存4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证书。

  电梯维修所用的零部件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

  第三十四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电梯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得采用设置技术障碍或以低价劣质等方式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恶性竞争。



第五章 电梯的检验检测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的结果负责。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电梯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在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时排除隐患;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书面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到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的安全风险评估申请后,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专家评审组,根据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的使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出具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报告书。

  经安全风险评估认定,采取技术措施后电梯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可以继续使用的评估结果报告书;采取技术措施后电梯达不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应当出具暂停使用、停止使用或者予以报废的评估结果报告书。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收费,应严格执行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和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医院、商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运行年限期达15年以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四十五条 市和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消除隐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必要时,报告同级政府。

  第四十七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公示全市电梯安全状况。

  第四十八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对存在下列行为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权机关依法注销其相应的资质许可。

  (一)因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未能及时处置的;

  (二)因日常维护保养质量差而导致发生电梯较大以上事故的;

  (三)未及时向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电梯使用单位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安监、工商、房管、质监、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其授权(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五十一条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施工类别的划分,按照国家规定的电梯施工类别划分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31日有效。




关于印发《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有色金属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推动有色金属工业转型升级,加快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步伐,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我部制定了《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铝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doc
     2.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目 录

前言........................................................................................................1
一、发展现状 2
(一)取得的成就 2
(二)存在的问题 5
二、发展环境 6
(一)环境分析 6
(二)需求预测 7
三、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7
(一)指导思想 7
(二)基本原则 8
(三)主要目标 9
四、主要任务 10
(一)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10
(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14
(三)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15
(四)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17
(五)大力推进节能减排 18
五、重大专项 20
(一)资源开发专项 20
(二)节能技术改造专项 21
(三)精深加工产品专项 21
(四)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 22
(五)发展循环经济专项 23
六、保障措施 24
(一)强化规划指导 24
(二)完善产业政策 24
(三)加大科技投入 25
(四)加强资源保护与储备 25
(五)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25
(六)健全节能减排政策 26
(七)完善行业管理 26
子规划: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 27




前 言
有色金属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产业,产品种类多、应用领域广、产业关联度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常用的有色金属有铜、铝、铅、锌、镍、镁、钛、锡、锑、汞等十种。
“十二五”时期是深入推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攻艰时期。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
2015年)》编制,是加快有色产业转型升级的具体部署,是推动未来五年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发展现状
(一)取得的成就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发展最快的时期,技术装备、品种质量、节能减排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绩,基本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为进一步转变产业发展方式、实现由大到强转变奠定了坚实基础。
1.生产持续增长。 据初步统计,2010年10种有色金属产量3121万吨,表观消费量约3430万吨,“十一五”期间年均分别增长13.7%和15.5%。其中, 精炼铜、电解铝、铅、锌、镍、镁等主要金属产量分别为458万吨、1577万吨、426万吨、516万吨、17万吨和65万吨,年均分别增长12%、15.1 %、12.2%、13.7%、12.5%和7.7%,分别占全球总产量的24%、40%、45%、40%、25%和83%。
2010年有色金属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完成销售收入3.3万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193亿元,“十一五”期间年均分别增长
29.8%和28.1%。
专栏1:十种有色金属生产及消费量
品 种 生产量(万吨) 表观消费量(万吨)
2005年 2010年 年均增长率(%) 2005年 2010年 年均增长率(%)
十五 十一五 十五 十一五
十种有色金属 1639 3121 15.9 13.7 1670 3430 16.2 15.5
其中 精炼铜 260 458 13.7 12.0 374 753 14.0 15.0
电解铝 780 1577 21.1 15.1 712 1592 14.0 17.5
铅 239 426 16.6 12.2 198 424 25.0 16.5
锌 278 516 7.1 13.7 325 560 16.9 11.5
续表
品 种 生产量(万吨) 表观消费量(万吨)
2005年 2010年 年均增长率(%) 2005年 2010年 年均增长率(%)
十五 十一五 十五 十一五
镍 9.5 17.1 13.2 12.5 19.7 52 27.9 21.4
锡 12.2 16.4 1.9 6.1 10.2 12.4 15.3 4.0
锑 13.8 18.7 4.1 6.3 7.45 7.1 14.4 -0.1
汞 0.11 0.16 40.0 7.8 0.11 0.16 2.4 7.8
镁 45.1 65.4 17.4 7.7 10.7 23 33.2 16.5
钛 0.92 7.4 37.1 51.7 1.1 7.1 26.5 45.2
2.工艺技术及装备水平提高。 “十一五”时期国内自主开发的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底吹炼铜、海绵钛大型还蒸炉等技术实现了产业化,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等技术居世界领先水平。目前技术装备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铜、镍冶炼产能占95%,大型预焙槽电解铝产能占90%以上,先进铅熔炼及锌冶炼产能分别占50%和80%。多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铜、铝加工生产线投入生产。
3.产品结构有所改善。 铜、铝、铅、锌、镍等10种产品的64个品牌已先后在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注册。通过引进技术及装备并经过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铝板带箔、大型工业铝型材、精密铜管箔、钛棒、镁压铸件等产品实物质量接近或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基本满足了电子信息、航空航天及国防科技工业等重点领域对高精尖产品的需要。
4.节能减排取得初步成效。 “十一五”期间累计淘汰了落后冶炼能力铜50万吨、电解铝84万吨和铅40万吨。2010年综合能耗氧化铝508千克标煤/吨、铜347千克标煤/吨、铅376千克标煤/吨、镁5吨标煤/吨和精锡1.5吨标煤/吨,比2005年分别下降41.6%、43.7%、15.1%、38%和60%,铝锭综合交流电耗为14013千瓦时/吨,比2005年下降620千瓦时。二氧化硫回收率由2005年的90%提高到2010年的95%。
5.循环经济实现较快发展。 2010年再生铜、再生铝及再生铅产量分别达到240万吨、400万吨和135万吨,“十一五”期间年均分别增长11.1%、15.6%和37%。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进入了产业化应用阶段,赤泥回收铁、铝电解槽废内衬回收、镁渣回收等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取得初步成果。
6.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中铝公司重组云南铜业、焦作万方、包头铝厂、兰州铝厂、连城铝厂、抚顺铝厂等,成为全球第二大氧化铝和第一大电解铝生产企业;中冶集团重组葫芦岛有色集团,中信集团重组白银有色金属集团,中电投集团重组青铜峡铝厂以及鲁能晋北铝业等,企业实力得到显著增强。2010年,前10家企业的冶炼产量占全国的比例分别为铜76%、电解铝67%、铅45%、锌50%、镁55%。
7.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 有色金属冶炼产能已开始逐步向资源能源丰富的地区转移,2010年西部地区电解铝产量占全国比重达到51%,锌占56%,镁占50%,分别比2005年提高5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和3个百分点。
(二)存在的问题
1.产业结构不尽合理。随着生产要素的变化,部分产品产业布局亟待优化。电解铝、镁冶炼等产能严重过剩,2010年开工率分别只有70%、60%。航空航天用铝厚板、集成电路用高纯金属仍主要依靠进口。企业数量多,实力弱。铜、镍等资源对外依存度高。
2.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有色金属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0.65%,低于国内平均水平。自主开发的新材料少,新合金开发方面基本是跟踪仿制国外,关键有色金属新材料开发滞后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
3.环境污染问题突出。长期的矿产资源开采、冶炼生产累积的重金属污染问题近年来开始逐渐显露,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近年来发生的重金属环境污染事件以及血铅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4.节能减排任务繁重。2010年,有色金属行业能耗占全国能源消耗的2.8%,但工业增加值只占全国的1.99%;国内电解铝平均吨铝直流电耗13084千瓦时,距国内先进水平12100~12500千瓦时水平仍有一定差距;吨海绵钛电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约0.7~1万千瓦时。废金属回收再利用率低。此外,到2010年底,国内尚有部分落后冶炼产能没有淘汰。

二、发展环境
(一)环境分析
“十二五”期间,是有色金属工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由大变强的关键时期,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挑战。
从国际环境看,全球经济逐步恢复增长,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快速发展,为全球有色金属工业提供了持续的发展空间。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有利于我国企业广泛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同时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全球经济治理和均衡增长趋势明显,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围绕资源、市场、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竞争更加激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新形势,使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更趋复杂。
从国内发展环境看,“十二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深入发展,内需进一步扩大。交通、能源、保障性住房、城镇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等重大工程继续实施,为有色金属工业发展带来了更大市场空间。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需要有色金属工业提供重要支撑,在高精尖产品发展方面需要重大突破。上下游产业相互融合、企业重组步伐加快,为有色金属工业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同时,随着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的推进,对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和任务,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制约因素日趋强化,迫切要求有色金属工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速实现转型升级。
(二)需求预测
“十二五”期间有色金属需求将保持一定的增长,但与“十一五”相比,增速将明显放缓。综合应用弹性系数法、消费强度法、专家经验法以及线性回归模型等多种方法分析预测了2015年十种有色金属的消费量。
专栏2:2015年主要有色金属需求预测
品种 2010年表观消费量(万吨) “十一五”年均
增长率(%) 2015年表观消费量(万吨) “十二五”年均
增长率(%)
十种有色金属 3430 15.5 4900 7.4
其中 精炼铜 753 15.0 970 5.2
电解铝 1592 17.5 2400 8.6
铅 424 16.5 620 7.9
锌 560 11.5 720 5.2
镍 52 21.4 70 6.1
锡 12.4 4.0 19.1 9.0
锑 7.1 -0.1 11 9.2
汞 0.16 7.8 0.18 2.4
镁 23 16.5 75 26.7
钛 7.1 45.2 15 16.1
三、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加快转变有色金属工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推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兼并重组和环境治理为重点,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冶炼产能过快扩张,积极发展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产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国际合作,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增强有色金属工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实现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由大到强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结构调整。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总量扩张,着力调整和优化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布局结构,全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精深加工产品及新材料等。
坚持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对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着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和共性基础技术,促进重大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绿色发展。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作为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的着力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广绿色、节能、低碳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持国际合作。把国际合作作为提升有色金属工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积极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加快国内电解铝等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
坚持两化融合。把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作为有色金属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推动作用,提高生产智能化、工艺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有色金属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明显进展,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改善。
1.产量目标。十种有色金属产量控制在4600万吨左右,年均增长率为8%,其中精炼铜、电解铝、铅、锌产量分别控制在650万吨、2400万吨、550万吨和720万吨,年均增长率分别为7.3%、8.8%、5.2%和6.9%。
2.节能减排。按期淘汰落后冶炼生产能力,万元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单位产品能耗进一步降低。铜、铅、镁、电锌冶炼综合能耗分别降到300千克标煤/吨、320千克标煤/吨、4吨标煤/吨和900千克标煤/吨及以下,电解铝直流电耗、全流程海绵钛电耗分别降到12500千瓦时/吨和25000千瓦时/吨及以下。
3.技术创新。重点大中型企业建立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精深加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低碳等自主创新工艺技术取得进展,绿色高效工艺和节能减排技术得到广泛应用。
4.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及组织结构得到优化,产品品种和质量基本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2015年,前10家企业的冶炼产量占全国的比例为铜90%、电解铝90%、铅60%、锌60%。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
5.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防控,2015年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
6.资源保障。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国际合作取得明显进展,主要有色金属资源保障程度进一步增强。
专栏3:“十二五”时期有色金属工业发展主要目标
指 标 2010年 2015年
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速 (%) 15.8 10
新材料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 (%) 8 15
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0.65 >1.5
10种有色金属产量(万吨) 3121 4600
淘汰落后
淘汰落后铜冶炼产能(万吨) [50] [30]
淘汰落后电解铝产能(万吨) [84] [80]
淘汰落后铅冶炼产能(万吨) [40] [120]
淘汰落后锌冶炼产能(万吨) [20] [40]
节能减排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 [18]
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 [18]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10]
注:[ ]内为五年累计数
四、主要任务
(一)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1.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统筹规划,坚持上大与压小相结合、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相结合,优化有色金属生产力布局。以满足内需为主,严格控制资源、能源、环境容量不具备条件地区的有色金属冶炼产能。积极引导能源短缺地区电解铝及镁冶炼产能向能源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有序转移。逐步推进部分城市有色企业转型或环保搬迁。在沿海地区,利用进口原料有序布局建设若干铜、镍基地。选择条件合适的区域,依托拆解园区,充分利用国内外废杂铜、铝资源建设若干规模化的再生金属基地。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鼓励在境外建设氧化铝、电解铝、铜、铅、锌、镍等产业园区。
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支持建设若干资源基础雄厚、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资源高效利用、环境友好的有色金属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支持建设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东、中、西部产业转移合作示范区。
2.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产品
以发展精深加工、提升品种质量为重点,以轻质、高强、大规格、耐高温、耐腐蚀、低成本为发展方向,大力发展铝、镁、钛等高强轻合金材料,以提高性能、降低成本为方向,加快发展高性能铜合金材料、铅锌镍各种合金及其他功能材料,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重大工程的需求,形成若干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产业聚集的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产业生产基地。
铝:开展航空用高抗损伤容限合金、高强度铝合金品种开发,以及铝合金薄板、厚板、型材和锻件的工程化技术开发,满足航空及国防科技工业对高性能铝合金材料的要求。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轨道交通用大型铝合金型材、具有较好成形性能的汽车车身用6016类及6022类合金,以及液化天然气船(LNG)船用5083-O态合金板材生产技术。大力发展高纯高压电子铝箔,满足特高压铝电解电容器的需求。
镁:以开发生产汽车、高速列车及轨道交通车辆、电子信息、国防科技工业、电动工具等领域应用的大截面型材、板材、大型压铸件为重点,采用产学研用相结合,通过增强创新能力及示范工程建设,加快高性能、低成本镁合金及深加工技术及产品研发,实现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建设以镁合金铸件、型材、锻件、板材为主体,终端产品相配套的完整产业化体系。
钛:针对国家航空航天等重大工程需求,着力发展大规格棒材和锻件、紧固件用丝材、宽幅板材和钛—钢复合板、大直径管材、大型铸件和粉末冶金件。积极发展钛带材、焊接钛管及挤压型材等,并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其他有色金属:重点发展镍及镍合金板带材、高性能锌合金,高强高导引线框架材料、水箱铜带、变截面带材、高精度异型铜合金材、超细毛细管、高速列车及铁路电气化高性能专用铜材、5ppm(百万分之一)以下高纯无氧铜、小于18微米压延铜箔等高性能铜合金,锡锑精细深加工产品、高性能稀有金属材料等。
专栏4:精深加工产品发展重点
铝:高性能铝合金半固态坯料及零件,涡轮发动机压叶轮材料,汽车铝合金板,航空航天用2系、7系列铝合金及材料,铝锂合金,深冷设备用铝合金板材,大型、超大型及微型铝合金工业型材,可焊铝合金薄板,超高纯铝,高压阳极铝箔等。
镁:耐热铸造镁合金,低成本挤压型材,高性能镁合金挤压型材,大截面镁合金中空型材,宽幅镁合金板材,镁合金铸轧板材,镁合金热轧板材,镁合金薄带材,镁合金精轧薄板材,镁合金锻造汽车轮毂,镁合金锻件等。
钛:优质宽幅冷轧纯钛板材,高性能宽幅钛及钛合金厚板,钛合金型材,钛及钛合金带材,大规格宽厚钛合金板材,高精度、宽幅钛合金薄板材,大规格钛合金棒材及特征锻件,紧固件用丝材、大型钛铸锭及锻件,新型钛合金结构材料,专用钛合金材料,钛及钛合金模锻件,钛基多孔材料等。
铜:铜合金引线框架,高强高导新型铜合金接触导线,无铅新型环保铜合金,高性能无铍弹性铜合金,高性能耐蚀镍铜合金,铜包铝,低松比雾化铜粉,高纯铜合金溅射靶材,压延铜箔等。
其他有色金属:镍基高温合金、镍基合金无缝管,镍基金属多孔材料,高性能球形氢氧化镍,高性能锌合金,无铅锡焊料、锡化合物,先进锑阻燃材料,纳米晶及特粗晶粒等高性能硬质合金、ITO靶材、大规格钨钼靶材、核级锆材等高性能稀有金属材料等。
3.积极推进企业重组
按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优化布局,大力支持优势大型骨干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积极推进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大型企业集团的带动作用,形成若干家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企业集团。
4.发展有色金属生产服务业
大力支持科技实力雄厚的有色金属企业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鼓励有色金属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工业设计、信息咨询、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建立和完善有色金属的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市场手段。支持发展工程咨询、设计、装备集成、安装调试、运营服务一体化的工程承包服务。鼓励发展有色金属工业检测认证、科技成果推广等中介服务,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
(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1.加快资源基地建设
以加快境外铜、铝、铅、锌、镍、钛等原料供应基地建设为重点,积极推动境外资源勘探,在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依托具有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骨干企业,建立与资源所在国利益共享的对外资源开发机制,加快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形成一批境外矿产资源基地。进一步加强国内重点成矿地带的普查与勘探,增加资源储量,提高查明资源储量利用率,积极开展现有矿山深部边部找矿,延长矿山服务年限。以云南、新疆、甘肃、青海、西藏、内蒙古、黑龙江等省(区)有色金属成矿带资源开发为重点,加快建设西部矿产资源基地。在广西、贵州、山西适度发展具有资源保障的氧化铝产能。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选冶矿、尾矿和熔炼渣等资源开发利用。促进铜、铅、锌等冶炼企业原料中各种有价元素的回收,冶炼渣综合利用,以及冶炼余热利用。建立完善铜、铝再生资源利用体系,规范回收、拆解,建设一批规模化再生利用示范工程。完善废旧铅酸电池回收利用体系,鼓励将废旧铅酸电池回收利用纳入矿铅生产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重金属污染。支持改扩建形成一批锌、钴、镍、锡、锑、锗、铟、贵金属等回收利用及冶炼废渣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依托内蒙古等高铝煤炭资源,有序推进高铝粉煤灰资源开发利用,大力推进《赤泥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1.增强创新能力
围绕有色金属工业发展重点和难点,在矿产资源勘查、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先进材料制备等领域,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培育企业的应用技术研发与创新能力,创新投入机制,强化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建设,推动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同开展前沿共性技术攻关,着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和共性基础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提高产业核心竞争能力。
专栏5:科技开发重点
重点开发技术。氧气底吹及侧吹连续炼铜技术、闪速炉短流程一步炼铜技术、高温高浓度溶出浆液高效分离技术、底吹电热熔融还原炼铅技术、闪速炼铅新工艺、红土镍矿绿色湿法冶金技术、镍锍连续吹炼技术、新法炼钛技术、等温熔炼炉关键技术及配套设备、赤泥分选用超导磁选机和赤泥综合利用技术等。
重大节能技术。氧化铝节能技术、铝电解节能技术、多热源内热式电热法生产镁技术与装备、低品位红土镍矿生产镍铁节能技术、海绵钛节能降耗技术、镁电解多极槽技术、大型充气机械搅拌式浮选机、烟气制酸低温位热回收技术等。
精深加工技术。高洁净、高均匀性合金冶炼和凝固技术,中厚板固溶及预拉伸技术,高性能铸造镁合金及变形镁合金制备及深加工技术,镁合金腐蚀控制及防护技术,18微米及以下压延铜箔压延及表面处理工艺技术, 高质量引线框架材料合金制备及加工工艺技术,钛铝合金及加工成型技术,钛合金模锻件锻压、型材挤压、大型铸件、异型管棒丝材成型技术。
重点前沿技术。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潜力快速评估与勘查基地优选、地下金属矿山智能化采矿关键技术与装备、生物提取金属、有害元素的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金属复合材料及难加工金属电塑性加工技术、先进材料制备技术、低碳技术等。

2.加强技术改造
支持有色金属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两化融合等为重点,对现有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进行升级改造,加快淘汰落后,实现清洁、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生产自动化、管理数字化水平。
专栏6:技术改造重点
采选。推广电动液压采矿凿岩设备如掘进台车和深孔凿岩台车、低矮式破碎机等大型高效节能自动化采选装备以及新型高效药剂,实现采选装备机械化、自动化和大型化,加强矿山现场监测,提高矿山管理信息化水平。
铝冶炼。重点推广新型结构铝电解槽、低温低电压铝电解等高效节能技术;低品位铝土矿高效节能生产氧化铝技术、氧化铝生产过程余热回收利用技术。
铜冶炼。推广氧气底吹炉炼铜等技术。
铅冶炼。推广富氧底吹熔炼、液态铅渣直接还原炼铅工艺等先进技术,加快对落后熔炼、鼓风炉还原等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镁冶炼。推广套筒竖窑及蓄热式竖式还原炉技术。
钛冶炼。重点推广植物油除钒技术、铝粉除钒技术、新型节能还蒸炉、多极槽镁电解等技术。
铜铝加工。推广铜铝加工短流程生产技术,积极开发引进大断面、复杂截面铝合金型材制造技术、大型高性能铝合金预拉伸板制造技术及装备,高强高导新型铜合金制造技术及装备。
稀有金属。推广微量杂质低成本高效分离技术、高纯金属制备新技术、高功率电子束熔炼炉及难熔金属的提纯技术及装备等,生产高档硬质合金、高纯化合物、高纯金属细粉、大卷重丝材、大规格高性能板、棒材及特种钨、钼制品等精深加工产品。
3.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认真总结和推广行业先进企业的信息化经验,建立和完善有色金属工业信息化标准规范工作体系。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生产自动化水平。鼓励企业建设信息化集成管理系统,推广使用企业资源计划(ERP)和生产制造执行系统(MES),提高管控效率。
4.加强标准化建设
适应有色金属工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发展新材料的需要,建立、修订、完善技术和产品标准。进一步做好能耗、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标准的制订。制订再生有色金属能源消耗标准和环保标准。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力度,实现国际国内标准接轨和双向转化。
(四)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以重有色金属污染防治为重点,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十二五”规划》要求,遵循源头预防、过程阻断、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综合防控原则,加快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
1.限制重金属污染排放项目
严格准入条件,优化产业布局,禁止在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到“十二五”末,仅保留少数符合环保排放要求的原生汞冶炼企业,取缔其他原生汞冶炼企业。汞触媒回收企业应配套有汞蒸汽回收装置,严格控制其他地区新建的汞触媒回收企业。
2.积极推行清洁生产
大力推广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生产工艺,强化从源头防控重金属污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实施区域综合整治,以湘江流域为重点,推进污染产业密集、历史遗留污染问题突出、风险隐患较大的重金属污染区域综合整治。
3.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能力,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重金属废气、废水排放企业要安装相应的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大力推进节能减排
1.控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
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立高耗能产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继续运用提高资源税、调整出口退税、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产品差别电价标准。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依靠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及技术进步,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专栏7:落后产能淘汰目录
铜: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2011年),铜线杆(黑杆)生产工艺,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
铝:铝自焙电解槽及100KA及以下预焙槽(2011年),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铝,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
铅: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
锌: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
锑: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汞: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其他有色金属: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备,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3.加大节能力度
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总体要求,降低有色金属工业单位增加值能源消耗。积极推进有色金属行业电力需求侧管理试点示范。大力推广高效节能采选工艺和设备、自热强化熔炼工艺、低温低电压铝电解节能技术、湿法冶金节能先进技术等。积极开展节能技术和项目示范,推进能源转换和梯级利用,加强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重大专项
(一)资源开发专项
目标:通过境外、国内资源勘探、开发,有效增加境外权益资源量和国内资源储量。 到2015年,新增铜精矿生产能力 130万吨/年,新增铅锌精矿生产能力230万吨/年,新增镍产能达到6万吨/年。
主要内容:依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实力的骨干企业,在境外以及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地区建设原料基地。
专栏8:资源开发重点工程
资源勘探工程。重点是新疆天山地区、西南“三江”(金沙江、澜沧江、怒江)地区、藏东、青海西南部、内蒙古东部等资源前景较好成矿带的地质勘探工作,使资源量上升为储量和基础储量。扩大现有矿山深部及周边地区的找矿,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铜矿山建设工程。重点是国内云南大红山铜矿二期、内蒙古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云南普朗铜矿、黑龙江多宝山、江西朱砂红铜矿区、青海德尔尼铜钴矿区、青海铜峪沟铜矿区、西藏玉龙、西藏甲玛铜多金属矿、西藏驱龙多金属矿、西藏谢通门铜矿等矿山建设。在资源丰富的赞比亚、刚果、秘鲁、阿富汗、老挝、蒙古巴基斯坦、厄瓜多尔等国,结合资源勘探、外部条件落实情况,重点推进境外铜矿山项目建设。
铅锌资源建设工程。以内蒙古、云南、甘肃、青海、西藏、新疆等省区铅锌成矿带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境外资源丰富国家和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铅锌资源基地建设,形成新的原料基地。
铝土矿资源开发工程。在国内山西、贵州、广西等省区以及境外铝土矿资源丰富地区建设氧化铝项目。国内重点项目有中铝山西兴县年产100万吨氧化铝,山西同德年产100万吨氧化铝,贵州清镇年产80万吨氧化铝项目,山西阳泉年产100万吨氧化铝项目等。

(二)节能技术改造专项
目标:结合技术进步,到2015年力争完成1500万吨及以上电解铝技术改造,电解铝直流电耗降到12500千瓦时/吨以下,年节约电力100亿千瓦时;完成120万吨落后铅熔炼以及300万吨铅鼓风炉还原能力改造,年节约标煤80万吨;完成骨干镁冶炼企业技术改造,力争年节约标煤100万吨。铜冶炼、电解铝、铅冶炼、钛冶炼等主要行业技术指标居世界领先。
主要内容: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现有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业技术装备水平,淘汰落后,增加品种,改善质量,降低物耗、水耗和能耗等。
(三)精深加工产品专项
目标:到2015年,关键新合金品种开发取得重大突破,形成汽车用铝合金板等高端铝合金板材20万吨、高强镁合金压铸及型材和板材15万吨、高端钛合金材2万吨的生产能力,重要功能材料取得突破,基本满足大飞机、轨道交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等领域的需求。
主要内容:组织开发汽车用6系铝合金板材,实现6016、6022、6111类铝合金和汽车铝合金板的产业化;积极开发航空航天用2000系、7000系等超高强铝合金中厚板;加快完善高速列车用大型铝型材工艺技术,促进深冷设备用铝合金板材等重点产品产业化。开发高强高韧、耐蚀新型钛合金和冷床炉熔炼、型材挤压技术,推进高性能钛合金大规格棒材、紧固件用丝材、热轧钛合金中厚板、宽幅冷轧钛薄板、大卷重钛带、钛合金大型铸件及锻件等产品产业化。推进低成本AZ、AM系列镁合金压铸,低成本AZ系列镁合金挤压型材和板材产业化,开展镁合金轮毂、大截面型材、宽幅1500毫米以上板材、高性能铸锻件等应用示范。
专栏9:精深加工重点工程
铝:汽车铝合金板,高速列车用大型铝型材,深冷设备用铝合金板材,航空航天用铝合金中厚板等项目。
镁:低成本高强度镁合金压铸、型材产业化项目,镁合金轮毂、大截面型材、宽幅板材等应用示范项目。
钛:高强高韧、耐蚀新型钛合金及其型材,大规格棒材,热轧钛合金中厚板,冷轧钛薄板,钛合金卷带和焊管等产品生产项目。
铜及其他:高强高导新型铜合金接触导线、绿色无铅环保型铜合金等项目,高性能铅合金、锌合金等项目,耐高温、耐腐蚀铁铬铝金属纤维多孔材料等项目,无铅锡焊料、电子级锡焊粉、锡化合物等项目,高纯锑、高纯氧化锑、锑酸钠、阻燃母粒料等项目,核级锆合金材料、高性能钨钼合金材料、大尺寸高纯稀有金属靶材等项目。
(四)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
目标:到2015年,重金属相关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污染源综合防治水平大幅度提升,突发性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得到基本遏制,重点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湘江等流域、区域治理取得明显进展,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主要内容:重金属污染防控共分为污染源综合治理、落后产能淘汰、民生应急保障、技术示范、清洁生产、基础能力建设、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试点等七类项目。

专栏10 :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点工程
污染源综合治理工程。包括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污染源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建设、工业园区重金属“三废”集中处理处置、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等。
落后产能淘汰工程。包括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区域产业政策中处于淘汰类别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符合产业政策但经过限期治理难以稳定达标的项目。
民生应急保障工程。包括对饮用水源形成严重威胁的尾矿库加固项目、饮用水水源地土壤修复项目、应急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等。
技术示范工程。对采选冶炼清洁生产技术、含重金属污染综合处理处置、废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污染源治理技术、污染修复等技术开展示范试点。
清洁生产工程。主要是以通过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力度,减少生产工艺过程中重金属副产物或污染物产生,从源头降低环境风险的项目。
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按照重金属污染特征和监测的实际需要,逐级配置重金属实验室监测仪器、在线监测仪器、应急监测仪器、重金属采样和前期处理设备以及监察执法设备。
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试点工程。包括污染隐患严重的尾矿库、废弃物堆存场地、废渣、受重金属污染农田、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
(五)发展循环经济专项
目标: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建设以提高资源产出效率和提高资源保障为目标的有色金属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到2015年,主要再生有色金属产量达到1200万吨,其中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占当年铜、铝、铅产量的比例分别达到40%、30%、40%左右。
主要内容:遵循循环经济理念,建设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加强共伴生矿产、尾矿及冶炼渣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高效利用。
专栏11: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支持在有产业基础的地区改扩建形成一批利用废渣回收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在氧化铝产区建设赤泥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要求,在内蒙古、山西等高铝煤炭资源丰富地区,依托有技术基础和实力的骨干企业建设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
再生金属回收利用工程。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和成渝经济区等具备一定产业基础的区域,改扩建形成若干规模化再生铜和再生铝等示范工程。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指导
加强规划与产业政策、年度计划的衔接,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做好省级有色金属工业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有关地区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应依据本规划制定。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评估机制,及时反馈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程序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
(二)完善产业政策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加强有色金属产业政策与财税、金融、贸易、土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政策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废金属进口通关秩序,完善废金属进口通关的检测场地、设备和标准。

(三)加大科技投入
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产品。扩大新技术、新产品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提高科技成果奖励标准,进一步完善科研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加强资源保护与储备
对重要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继续实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政策。严格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的管理,依法加强监管,坚决制止和打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对于保护性开采的稀有金属特定矿种,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严格出口控制。研究建立矿产地和实物相结合、国家战略储备和商业储备相结合的有色金属战略储备体系。
(五)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优化产品进出口结构,规范进出口秩序,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鼓励进口有色金属资源和产品,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情况下,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排放、资源性产品及初级深加工产品出口。积极推动制定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增强“走出去”主体实力,提高境外投资质量。
(六)健全节能减排政策
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问责制,对未完成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投资项目核准和技术改造政策支持。对按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给予奖励。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限期淘汰的落后装备严格监管,禁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
(七)完善行业管理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有色金属行业政策、规划、标准的制订和实施,及时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有色金属工业运行监测网络和指标体系,强化行业信息统计和信息发布。积极发挥协会在信息交流、行业自律、企业维权、科技创新、节能减排、诚信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子规划:
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


铝广泛应用于建筑、包装、交通运输、电力、航空航天等领域,是国民经济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原材料。为加快转变铝工业发展方式,引导铝工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期间,铝工业持续快速发展,在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基本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具备了向铝工业强国转变的产业基础。
(一)产量显著增长
据初步统计,2010年我国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铝加工材产量分别为2894万吨、1577万吨、400万吨和2026万吨,分别占全球的35.9%、39.9%、18%和30.4%,“十一五”期间年均分别增长27.5%、15%、18%和25.6%,除再生铝仅次于美国居第二位外,均居全球第一位。
(二)技术创新取得突破
自主开发的串联法生产氧化铝及利用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工艺技术、500千安大型预焙槽装备等已经应用和投产,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节能技术居世界领先。低温低电压铝电解节能技术取得了破。目前大型预焙槽电解铝产能占90%以上。铝加工基本行业掌握了高精铝板带箔及大型工业型材生产等先进工艺,高速列车铝材基本实现国产化。从赤泥中回收铁及电解槽废内衬等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取得初步成果。骨干企业技术装备已经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三)产品结构有所改善
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改变了“十一五”初期高精尖铝材以进口为主的局面,2010年出口各类铝加工材217万吨。铝板带箔、大型工业型材、高压阳极箔等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高端铝合金材初步满足了国家重点工程的需要。
(四)节能减排取得初步成效
“十一五”期间累计淘汰落后电解铝能力84万吨。2010年氧化铝综合能耗下降到508千克标煤/吨,比2005年下降41.6%,铝锭综合交流电耗为14013千瓦时/吨,比2005年下降620千瓦时,居世界领先水平。
(五)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到2010年底,国内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平均规模分别为115万吨/年和22.5万吨/年,达到国际平均水平,比2005年分别提高45万吨/年、12万吨/年。产能在200万吨/年以上的7家氧化铝企业占全国产能的72%,前10家电解铝企业产量已占全国的67%。
(六)布局调整和资源开发稳步推进
西部地区电解铝产能占全国的比重51%,比2005年上升5个百分点。华东、华南地区铝材产量有所下降,中、西部地区铝加工材产量不断增长。煤电铝一体化的电解铝产能有所提高。 “十一五”期间国内铝土矿勘查新增查明资源储量6.5亿吨。低铝硅比的铝土资源得到广泛应用,境外氧化铝项目稳步推进。
同时,铝业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电解铝产能过剩,2010国内电解铝开工率只有70%。二是节能减排任务艰巨,赤泥综合利用水平不高。三是高精尖铝材技术创新能力不足,难以满足高端装备制造业的需要。四是布局不合理,煤(水)电铝一体化比例低,竞争能力弱。
二、发展环境
(一)环境分析
“十二五”时期,铝工业既面临着发展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一方面,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持续推进,为铝工业发展提供了较大市场空间。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交通工具轻量化,需要铝工业提供重要支撑。企业重组步伐加快,煤电铝加工产业一体化,为铝工业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另一方面,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新形势,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制约因素日趋强化,节能减排任务繁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对国内铝材出口不断提出反倾销,迫切要求铝工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
(二)需求预测
“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仍将平稳较快发展,铝需求仍将保持稳定增长,但随着再生铝产量的增加,电解铝需求增速将会逐步放缓。综合应用弹性系数法、消费强度法、专家经验法以及线性回归模型等多种方法预测分析,预计到2015年我国电解铝消费量将达到2400万吨左右,年均增长约8.6%,电解铝产量2400万吨左右,年均增长8.8%。
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铝工业发展方式,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电解铝总量,着力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优化布局,加快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产品,引导电解铝产能有序转移,努力扩大再生铝规模,提高赤泥等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加强国际合作,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实现铝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以满足国内需求为主,继续严格控制电解铝产能扩张,全面淘汰落后产能,在有资源保障地区适度发展氧化铝。
坚持协调发展。围绕提高产业竞争力,加快布局调整,鼓励企业重组,促进煤(水)电铝加工产业融合,实现产业规模与资源、能源、环境相协调,发展速度与质量、效益相统一。
坚持创新发展。加快自主创新步伐,着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和共性基础技术,开发新型铝合金及加工工艺装备,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节能减排需求。
坚持绿色发展。全面推广低电压铝电解、氧化铝节能降耗等低碳技术,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
坚持两化融合。充分发挥计算机模拟仿真、智能控制等信息化技术在铝电解、深加工、节能减排等领域技术进步的关键作用,提高铝工业生产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铝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2%以上,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改善。全部淘汰落后电解铝产能。单位产品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进一步降低。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高端铝材品种和质量基本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防科技工业需求。产业布局及组织结构得到优化,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再生铝规模继续扩大,赤泥、电解槽废内衬等资源综合利用、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等技术实现产业化。国际合作取得明显进展。
专栏1:“十二五”时期铝工业发展主要目标
指 标 2010年 2015年
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速(%) 14.6 12
高端铝材销售收入占铝加工销售收入比重 (%) 8 20
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0.33 >1.5
电解铝前10家产业集中度(%) 67 90
淘汰落后电解铝产能(万吨) [84] [80]
电解铝直流电耗 (千瓦时/吨) 13084 ≤12500
铝锭综合电耗 (千瓦时/吨) 14013 ≤13300
阳极效应系数 (次/日槽) 0.15 ≤0.03
氟化物排放 (千克/吨铝) 1 ≤0.6
多氟化碳(PFC)排放(吨CO2当量/吨铝) 0.8 ≤0.5
氧化铝综合能耗 (千克标煤/吨) 508 ≤500
赤泥综合利用 (%) 4 ≥20
注:[ ]内为五年累计数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铝冶炼产能
以满足国内需求为主,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控制电解铝产能盲目扩张,按期淘汰100千安及以下预焙槽电解铝和落后再生铝产能。限制氧化铝产能无序扩张。
(二)大力发展精深加工
以轻质、高强、大规格、耐高温、耐腐蚀为产品发展方向,发展高性能铝合金及其深加工产品和工艺。加快开展航空用高抗损伤容限合金、高强度铝合金品种开发,以及铝合金薄板、厚板、型材和锻件的工程化技术开发,满足航空及国防科技工业对高性能铝合金材料的要求。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轨道交通用大型型材用铝合金新材料、具有较好成形性能的汽车车身用6016类及6022类合金,以及液化天然气船(LNG)用合金板材生产技术。鼓励加工企业进一步延伸产业链,向铝部件制造方向发展,为下游制造业提供加工部件及服务。
(三)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以满足内需为主,严格控制能源及资源不具备条件地区的氧化铝和电解铝产能。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能源短缺地区电解铝产能向能源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有序转移。依托内蒙古地区高铝煤炭资源,有序推进高铝粉煤灰资源开发利用。选择条件合适的区域,充分利用国内外废杂铝资源建设若干规模化再生铝基地。鼓励加快在境外建设氧化铝及电解铝产业园区。
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支持建设若干资源基础雄厚、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资源高效利用、环境友好的铝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支持建设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东(中)西铝产业转移合作示范区。
(四)推进企业联合重组
按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优化布局,支持优势大型骨干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联合重组。支持区域内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煤(水)电铝加工一体化,提高产业竞争力。充分发挥中铝公司、中电投集团等大型企业带动作用,形成若干家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企业集团。
(五)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围绕铝工业发展重点难点,在拜耳法高浓度溶出浆液高效分离等氧化铝节能减排技术,赤泥综合利用,高阳极电流密度大型铝电解、低温低电压铝电解及其它新法铝冶炼技术,新型铝合金及性能的研究,高强、高损伤容限铝合金材料开发,关键铝加工装备国产化,再生铝高效利用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大力支持高效节能铝电解技术创新等战略联盟开展技术攻关,加快组建交通用铝、赤泥综合利用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铝工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着力突破制约铝工业核心关键技术和共性基础技术,提高产业核心竞争能力。
(六)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支持铝工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两化融合等为重点,对现有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进行升级改造,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重点推广低品位铝土矿生产氧化铝高效节能技术、氧化铝生产过程余热回收利用技术,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等低电压高效铝电解技术,电解铝液直接制备合金锭坯等短流程加工制造技术等。
(七)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进一步加强国内重点成矿地带的普查与勘探,增加资源储量。在广西、贵州、山西适度发展具有资源保障的氧化铝产能。积极推动境外资源勘探,形成一批境外矿产资源基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有条件的地区,增加再生铝产量。依托内蒙古等地区高铝煤炭资源,加快建设高铝粉煤灰资源开发利用基地。
五、重大工程
(一)节能减排工程
目标:结合淘汰落后产能,到2015年力争完成1500万吨及以上电解铝技术改造,电解铝直流电耗降到12500千瓦时/吨及以下,年节约电力100亿千瓦时,氧化铝综合能耗降到500千克标煤/吨。电解铝电耗等主要技术指标居世界领先。
主要内容:采用先进适用的新型阴极结构铝电技术、先进适用的氧化铝节能技术以及铝加工先进技术,对现有电解铝、氧化铝以及铝加工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业技术装备水平,降低物耗和能耗,增加品种,改善质量。
(二)高精产品工程
目标:掌握高端铝材核心关键技术,加速高端铝材产业化,延伸产业链,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国家重大工程需求。
主要内容: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要求,依托优势企业、产业集聚区和重大项目,积极推进新技术产业化及规模化制造。重点发展航空航天用铝合金中厚板、高性能铝合金半固态坯料及零件,涡轮发动机压叶轮材料,6系汽车铝合金板,2系铝合金,7系列铝合金,铝锂合金,深冷设备用铝合金板材,高速列车和货运列车用大型铝材,可焊铝合金薄板,超高纯铝,高压阳极铝箔及深加工等项目等。
依托铝加工企业,发展铝精深加工部件,鼓励生产加工一体化;在消费集中地,有序发展特色鲜明铝精深加工产业基地,为下游装备及制造业提供部件;积极发展新型建筑节能铝合金门窗等产品。
(三)资源开发工程
目标:通过国内外资源勘探、开发,有效增加国内资源储量及境外权益资源量。到2015年,新增铝土矿生产氧化铝能力800万吨/年。
主要内容:依托具有实力的骨干企业,在资源丰富的贵州、山西、广西等省区以及境外建设原料基地。重点有中铝山西兴县年产100万吨氧化铝、山西同德年产100万吨氧化铝项目、贵州清镇年产80万吨氧化铝项目和山西阳泉年产100万吨氧化铝项目等。
(四)布局优化工程
目标:调整优化产空间业布局,提高产业竞争力,实现产业与资源、能源、环境、社会和谐发展。
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高电价地区电解铝产能退出机制,积极引导能源短缺地区电解铝产能向能源丰富的西部地区有序转移。逐步推进城市铝冶炼企业转型或环保搬迁。
(五)循环经济工程
目标: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建设以提高资源产出效率和提高资源保障为目标的铝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到2015年,再生铝达到580万吨/年,赤泥综合利用和高铝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实现规模化。
主要内容:遵循循环经济理念,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加强赤泥、电解槽废内衬以及高铝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高效利用。
重点支持在有产业基础的地区建设若干赤泥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在内蒙古、山西等高铝煤炭资源丰富地区,依托大唐国际等有技术基础和实力的骨干企业建设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和成渝经济区等具备一定产业基础的区域,改扩建若干规模化再生铝示范工程。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指导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遵循本地区主体功能定位和本规划,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地区铝工业发展规划,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二)严格行业准入
认真贯彻执行铝工业准入及相关政策法规。加快完善铝工业准入条件,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加强铝产业政策与财税、金融、贸易、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电价等政策的衔接,依靠实行差别电价、调整税收及出口退税等经济杆杆,严格控制总量扩张及初级产品出口,新增扩能项目坚持与淘汰落后及产业转移相结合,禁止在能源供应紧张、环境容量有限的中东部地区新增电解铝产能。
(三)加大政策支持
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支持铝产业改造升级。进一步完善科研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在高精尖铝材产业化、节能减排、赤泥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财税政策支持。支持符合国家准入条件的电解铝企业,积极开展直供电工作。
(四)加强资源管理
加强铝土矿产资源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开采行为,坚决制止和打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一步推进开发整合,使铝土矿产资源向有实力的大型矿山企业集中。保护并有序开发利用高铝煤炭资源,保证我国铝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完善行业管理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铝工业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的实施,及时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铝工业运行监测网络和指标体系,强化行业信息统计和信息发布。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交流、行业自律、企业维权、诚信建设、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