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物转让的对抗效力—以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为研究对象/李晓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6:37:01   浏览:93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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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物转让的对抗效力—以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为研究对象

李晓光 曲刚


  在动产抵押期间内,基于法律上的合法原因占有抵押物的无处分权人将抵押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将导致法律关系上的何等变化;抵押权人可否依据抵押在先而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文将以物权法第108条与担保法第43条及物权法第188条为基础,对其予以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举例以析之,甲以其所有的一套生产设备抵押于乙,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将该设备交由丙保管,保管期间,丙将其卖于善意第三人丁且已交付。从该案例来看,如依据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那么在该案中的丁取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但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该抵押权已经登记,那么就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功能,因此本案抵押权人乙可以行使抵押权,并且该抵押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丁。同一案情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得出的结论却如此大相径庭,令人惊讶。
  二、物权法第108条的理解
  本条是关于善意取得动产的法律效果的规定。
  所谓的善意取得效果是指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形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了物权的变动效力,即所谓的善意第三人人因其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动产所有权,该权利的取得并不是基于买卖等让与行为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故善意取得制度属于原始取得,因此对于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动产所有权而言,其原权利上的限制原则也应消灭。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在动产上设置的除所有有权以外的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依据本条规定,很多学者认为,只要善意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那么原有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在内的他物权统归消灭。
  对于该条文的合理性,笔者不敢苟同,因为该条文与下文将要论述的部分有很大出入,笔者认为,应明确该条文中的“原有权利”应排除以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动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才能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三、担保法第43条及物权法188条的理解
  依据担保法第43条及物权法第188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对抗效力,即动产抵押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若未登记抵押人恶意转移抵押物的,对于善意取得该抵押物的受让人,抵押权人无权行使追及权,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其及时履行相关债务。
  反言之,若动产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人可以依据该登记的动产抵押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
  四、所有权与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问题
  他物权是所有权之外在某一方面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一种物权。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权属于他物权的一种。对于他物权的另一种理解方式即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除通过法律规定的限制以外本来并没有其他限制,所有权人可以自由的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但是所有权人既然能够享有处分标的的权能,因此也就具有在所有的物上设定负担,以限制自己权利的行使,即所谓的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物上设定的他物权优先于其所有权。
  但本文所述的是无处分人基于合法原因占有动产抵押物并将其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而此时将发生善意第三人取得该抵押物的所有权,那么对于该动产抵押物所存在的抵押权和第三人所具有的所有权何者优先,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其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既然原所有权人在该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如未经登记,那么对于其后取得所有权的善意第三人来说,尽管其所有权发生在后,但因其抵押权未登记,因此该抵押权不能够限制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所有权。反之,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则可以依据抵押设立在先而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因此其应受先设立的抵押权的限制,即在先物权优于在后物权。所以笔者倾向于登记在先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优于取得在后的所有权的效力。
  五、动产抵押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利益冲突
  物权法108条规定了善意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动产,原有权利归于消灭,依据前文分析,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包含除所有权以外的所有的他项权利,即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既然该动产上原有权利归于消灭,那么对于属于担保物权的抵押权也应消灭。但恰恰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及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条的规定了已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第三人的范围,通常理解,该第三人主要指与抵押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外的抵押物的受让人。例如前文案例中的丁。笔者认为动产抵押权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主要矛盾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善意第三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排他效力之间的矛盾。物权法第108条与物权法188条在规定相互矛盾,如依据108条,将损害动产抵押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依据第188条将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于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我国的相关立法没有明确规定。
  六、协调动产抵押权与善意受让人的所有权之间的途径
  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冲突的根源是动产抵押公示制度不足,关于动产抵押权登记模式不外乎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意思成立主义
该主义认为,根据当事人的合意便发生动产抵押担保的效力,但是该种学说存在着善意第三人不容易辨明动产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权,因此其取得所有权往往不能很好的受到法律保护,不利于商品经济的正常进行,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尽管该主义存在手续简便,但其公示性不足是其最大诟病。
  (二)书面成立主义
  当事人设定动产抵押权,除了达成合意以外,还需书面合同。其具体功能在于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明朗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欺诈,但是欠缺公示性依然存在。
  (三)严格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能够产生动产抵押权的设定效力。其对物权变动采取严格公示制度,便于确定物权变动时间,有利于交易的安全。但缺点在于偏重形式,灵活性不足而且会增加交易费用和登记机关的负担。
  (四)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
  该主义认为,设定动产抵押权,除了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履行法定登记手续,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从当事人交易便捷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角度看,该主义具有灵活简便,可以使动产抵押法律关系居于明确和防止欺诈,更利于加速动产抵押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助于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
  笔者认为,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已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可以对抗其后在动产上所发生的一切物权,未办理抵押登记,此种抵押权并不能排斥善意第三人所取得的所有权。该主义既能较为充分地保护抵押权人,也能保护善意受让人和维护交易安全:受让人可以查询登记机关的登记薄从而知悉标的物上是否负有抵押权,从而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失。
  七、结语
  物权法第108条与担保法第43条及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之间存在着矛盾,但是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对于物权法第108条立法部门应出台相关的立法解释明确该条文中的“原有权利”的范围,应将登记在先的动产抵押权排除在外。即动产抵押权在先且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反之,动产抵押权在先且已登记,抵押权人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的优先受偿权,第三人仅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靖宇县人民法院 李晓光 曲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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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县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具体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雷电灾害的调查与鉴定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安全监督、规划、房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它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七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高层建筑、建筑高度12米以上的厂房以及1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
  (二)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
  (三)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等易燃易爆设施以及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
  (四)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五)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六)重要的航空地面导航设施;
  (七)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
  (八)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提交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装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
  (三)综合布线图;
  (四)采用的防雷产品技术性能资料。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和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方可交付施工;经审核不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建设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需要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检测单位按照以下阶段分段检测,检测合格再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基础接地体(桩、承台、地梁)焊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二)分层柱筋引下线、均压环、外墙金属门窗以及玻璃幕墙等电位连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三)天面避雷网络、避雷带、铁塔等金属物体安装焊接完成时;
  (四)防雷产品安装完成时。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竣工时,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防雷装置。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对检测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有专人负责,并主动配合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报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和检测。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报告制度,除重大灾害事故须紧急报告外,应在雷电灾害发生后5日内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报市气象主管机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鉴定并建立档案。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雷电防护管理局。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采取防雷措施而未采取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采取防雷措施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应当接受定期检测的单位拒绝接受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五)项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爆炸、火灾、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萍乡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试行)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人禽流感是由禽甲型流感病毒某些亚型的毒株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人禽流感疫情,我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华医学会等学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起草了《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下发给你们,供临床诊疗和医务人员培训时使用。由于我国内地尚未发生过人禽流感病例,在人禽流感诊断和治疗方面缺少经验,因此,请各地注意收集总结临床工作中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我部和中华医学会。

附件: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试行)



卫生部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
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试行)

人禽流行性感冒(以下称人禽流感)是由禽甲型流感病毒某些亚型的毒株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1997年5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例3岁儿童死于不明原因的多脏器功能衰竭,同年8月经美国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以及世界卫生组织(WHO)荷兰鹿特丹国家流感中心鉴定为禽甲型流感病毒H5N1引起的人类流感,这是世界上首次证实禽甲型流感病毒H5N1感染人类。之后相继有H9N2、H7N7亚型感染人类和H5N1再次感染人类的报道。
一、病原学
禽流感病毒属甲型流感病毒。甲型流感病毒呈多形性,其中球形直径80~120nm,有囊膜。基因组为分节段单股负链RNA。依据其外膜血凝素(H)和神经氨酸酶(N)蛋白抗原性的不同,目前可分为15个H亚型(H1~H15)和9个N亚型(N1~N9)。甲型流感病毒除感染人外,还可感染猪、马、海洋哺乳动物和禽类。感染人的禽流感病毒亚型主要为H5N1、H9N2、H7N7,其中感染H5N1的患者病情重,病死率高。
禽流感病毒对乙醚、氯仿、丙酮等有机溶剂均敏感。常用消毒剂容易将其灭活,如氧化剂、稀酸、十二烷基硫酸钠、卤素化合物(如漂白粉和碘剂)等都能迅速破坏其传染性。
禽流感病毒对热比较敏感,65℃加热30分钟或煮沸(100℃)2分钟以上可灭活。病毒在粪便中可存活1周,在水中可存活1个月,在PH<4.1的条件下也具有存活能力。病毒对低温抵抗力较强,在有甘油保护的情况下可保持活力1年以上。
病毒在直射阳光下40~48小时即可灭活,如果用紫外线直接照射,可迅速破坏其传染性。
二、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主要为患禽流感或携带禽流感病毒的鸡、鸭、鹅等家禽,特别是鸡;但不排除其它禽类或猪成为传染源的可能。
(二)传播途径 主要经呼吸道传播,通过密切接触感染的禽类及其分泌物、排泄物,受病毒污染的水等,以及直接接触病毒毒株被感染。目前尚无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确切证据。
(三)易感人群 一般认为任何年龄均具有易感性,但12岁以下儿童发病率较高,病情较重。与不明原因病死家禽或感染、疑似感染禽流感家禽密切接触人员为高危人群。
三、临床特征
(一)流行病学史
发病前1周内曾到过禽流感暴发的疫点,或与被感染的禽类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密切接触者,或从事禽流感病毒实验室工作人员。目前不排除与禽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有患病的可能。
(二)临床表现
1、潜伏期 一般为1~3天,通常在7天以内。
2、临床症状 急性起病,早期表现类似普通型流感。主要为发热,体温大多持续在39℃以上,热程1~7天,一般为3~4天,可伴有流涕、鼻塞、咳嗽、咽痛、头痛和全身不适。部分患者可有恶心、腹痛、腹泻、稀水样便等消化道症状。重症患者病情发展迅速,可出现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出血、胸腔积液、全血细胞减少、肾功能衰竭、败血症、休克及Reye综合征等多种并发症。
3、体征 重症患者可有肺部实变体征等。
(三)实验室检查
1、外周血象 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重症患者多有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下降。
2、病毒抗原及基因检测 取患者呼吸道标本采用免疫荧光法(或酶联免疫法)检测甲型流感病毒核蛋白抗原(NP)及禽流感病毒H亚型抗原。还可用RT-PCR法检测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性H抗原基因。
3、病毒分离 从患者呼吸道标本(如鼻咽分泌物、口腔含漱液、气管吸出物或呼吸道上皮细胞)中分离禽流感病毒。
4、血清学检查 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抗禽流感病毒抗体滴度有4倍或以上升高,有助于回顾性诊断。
(四)胸部影像学检查
重症患者胸部X线检查可显示单侧或双侧肺炎,少数可伴有胸腔积液等。
(五)预后
人禽流感的预后与感染的病毒亚型有关,感染H9N2、H7N7者,大多预后良好;而感染H5N1者预后较差,据目前医学资料报告,病死率约为30%。
影响预后的因素除与感染的病毒亚型有关外,还与患者年龄,是否有基础性疾病,治疗是否及时,以及是否发生并发症等有关。
四、诊断与鉴别诊断
(一)诊断
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排除其他疾病后,可以作出人禽流感的诊断。
1、医学观察病例 有流行病学史,1周内出现临床表现者。
与人禽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在1周内出现临床表现者。
2、疑似病例 有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标本采用甲型流感病毒和H亚型单克隆抗体抗原检测阳性者。
3、确诊病例 有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标本中分离出特定病毒或采用RT-PCR法检测到禽流感H亚型病毒基因,且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抗禽流感病毒抗体滴度有4倍或以上升高者。
(二)鉴别诊断
临床上应注意与流感、普通感冒、细菌性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巨细胞病毒感染、衣原体肺炎、支原体肺炎等疾病进行鉴别诊断。
五、治疗
(一)对疑似和确诊患者应进行隔离治疗。
(二)对症治疗 可应用解热药、缓解鼻粘膜充血药、止咳祛痰药等。儿童忌用阿司匹林或含阿司匹林以及其它水杨酸制剂的药物,避免引起儿童Reye综合征。
(三)抗流感病毒治疗 应在发病48小时内试用抗流感病毒药物。
1、神经氨酸酶抑制剂 奥司他韦(Oseltamivir ,达菲),为新型抗流感病毒药物,试验研究表明对禽流感病毒H5N1 和H9N2有抑制作用,成人剂量每日150mg, 儿童剂量每日3mg/kg,分2次口服,疗程5天。
2、离子通道M2阻滞剂 金刚烷胺(Amantadine)和金刚乙胺(Rimantadine)。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可抑制禽流感病毒株的复制。早期应用可阻止病情发展、减轻病情、改善预后。金刚烷胺成人剂量每日100~200mg,儿童每日5mg/kg,分2次口服,疗程5天。治疗过程中应注意中枢神经系统和胃肠道副作用。肾功能受损者酌减剂量。有癫痫病史者忌用。

(四)中医药治疗 参照时行感冒(流感)及风温肺热病进行辨证论治。
1、治疗原则
(1)及早使用中医药治疗。
(2)清热、解毒、化湿、扶正祛邪。
2、中成药应用
应当辨证使用中成药,可与中药汤剂综合应用。
(1)退热类 适用于发热期、喘憋期发热,可根据其药物组成、功能主治选用,如瓜霜退热灵胶囊、紫雪、新雪颗粒等。
(2)清热解毒类 口服剂可选用清开灵口服液(胶囊)、双黄连口服液、清热解毒口服液(颗粒)、银黄颗粒、板蓝根冲剂、抗病毒胶囊(口服液)、藿香正气丸(胶囊)、葛根芩连微丸、羚羊清肺丸、蛇胆川贝口服液等,注射剂可选用清开灵注射剂、鱼腥草注射剂、双黄连粉针剂。
3、分证论治
(1)邪犯肺表
症状:初起发热,恶风或有恶寒,流涕、鼻塞、咳嗽、咽痛、头痛、全身不适、口干,舌苔白或黄,脉浮数。
治法:清热解毒,宣肺解表
基本方及参考剂量:
桑叶30g(先煎) 荆芥15g 菊花15g 杏仁10g
连翘15g 石膏30g(炒) 知母15g 大青叶10g
薄荷6g(后下)
(2)邪犯胃肠
症状:发热,恶风或有恶寒,恶心、或有呕吐、腹痛、腹泻、稀水样便;舌苔白腻或黄,脉滑数。
治法:清热解毒,化湿和中
基本方及参考剂量:
葛根15g 黄芩15g 黄连10g 木香6g
砂仁3g(后下) 制半夏9g 藿香10g 柴胡15g
苍术10g 茯苓10g 马齿苋30g
上述两种证候随证加减:
若患者出现胸闷、气短、口干甚者,可加党参、沙参;若咳痰不利,加天竺黄;若肺实变,加丹参、苡仁、葶苈子。
若患者出现喘憋、气促、神昏谵语、汗出肢冷、口唇紫绀、舌暗红少津、脉细微欲绝,去制半夏,加用人参、炮附子、麦冬、五味子;亦可选用生脉注射液、参附注射液、清开灵注射液,醒脑静注射液。
(五)加强支持治疗和预防并发症 注意休息、多饮水、增加营养,给易于消化的饮食。密切观察、监测并预防并发症。抗菌药物应在明确或有充分证据提示继发细菌感染时使用。
(六)重症患者的治疗 重症或发生肺炎的患者应入院治疗,对出现呼吸功能障碍着给予吸氧及其他呼吸支持,发生其它并发症患者应积极采取相应治疗。
六、预防
(一)加强禽类疾病的监测,一旦发现禽流感疫情,动物防疫部门立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养殖和处理的所有相关人员做好防护工作。
(二)加强对密切接触禽类人员的监测。当这些人员中出现流感样症状时,应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病人标本并送至指定实验室检测,以进一步明确病原,同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接触人禽流感患者应戴口罩、戴手套、穿隔离衣。接触后应洗手。
(四)要加强检测标本和实验室禽流感病毒毒株的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范,防止医院感染和实验室的感染及传播。
(五)注意饮食卫生,不喝生水,不吃未熟的肉类及蛋类等食品;勤洗手,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药物预防 对密切接触者必要时可试用抗流感病毒药物或按中医药辨证施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