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0月26日 财建[2007]6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决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商务部。
附件: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补贴政策。按上述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东、中、西部地方财政分别负担60%、50%、40%。
第三章 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五条 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本地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并填制附表(附后),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下达。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清算上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并预拨本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条 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至各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安排应负担的补助资金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表
关于印发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政办发〔2004〕43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盘锦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盘锦市建成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车站、个体经营者及居民建筑设施产权所有者(以下简称责任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门前四包”是指:
(一)包市政设施:维护公共设施,无损坏市政、环卫、园林设施现象,对损坏的公共设施及时维护,恢复原状。
(二)包市容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全天清扫保洁,清除污物、污迹、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等,及时拣拾绿化带、行道树周边杂物,垃圾按规定袋装并定点定时投放;在责任区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及其他附属物上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定期刷洗墙面、牌匾、灯箱等;责任区内地面洁净、立面整洁。
(三)包绿化美化:维护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禁止对花木折、钉、挂、拉、压、拴、刻划及非法占用绿地,定期对花草树木进行整形和修剪,清除枯枝残叶。
(四)包公共秩序:责任区内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划线定位,摆放整齐;禁止乱摆乱卖、乱堆乱放、私搭乱建、乱挖乱竖,做到责任区内秩序井然。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为“门前四包”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等工作:一是组织实施、掌握全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二是制定“门前四包”检查、评比、考核办法和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达标标准,组织全市“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的竞赛评比活动。
第五条区城建环境保护部门为本地区“门前四包”行政主管部门:一是根据市里统一部署,制定本区域的“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计划,建立台帐并对本辖区内的“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二是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开展“门前四包”工作情况,定期向市城建部门报告;三是组织本辖区“门前四包”工作的竞赛评比活动。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工作:一是制定本街道办事处“门前四包”工作计划,负责划定辖区临街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区域,并与责任人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落实“门前四包”的日常管理;二是确保本辖区“门前四包”管理工作人员及时到位,对其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三是定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建立规范的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台帐和工作档案。
第七条驻区的公安交警、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城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门前四包”工作的管理方式与责任分工。
(一)环境卫生的责任分工:
城区主次街路两侧沿街单位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由市、区市容卫生监察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区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每天两次清扫,全天保洁,卫生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内小街小巷及两侧单位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组织社区民办保洁队或物业公司对其责任区进行每天两次清扫,全天保洁,卫生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二)市容和公共秩序维护、管理: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责任区内日常的公共秩序由市城建监察总队驻区大队负责维护、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市政设施和绿化美化的监督、管理: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责任区内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监督、检查,绿化美化由绿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无对应单位的路段“门前四包”责任制的落实:
1.日常清扫保洁工作:主次街路由区环卫处专业队伍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由市、区市容卫生监察部门负责,小街小巷由各社区民办保洁队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2.日常公共秩序的维护、管理由市城建监察总队驻各区大队负责;
3.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管理由市市政管理处负责;
4.绿化养护管理由市绿化管理处负责;
5.治理乱停放机动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6.“马路”市场的管理由工商部门负责。
第九条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临街责任单位要指定人员具体负责责任区内的“门前四包”工作,发现违反“门前四包”规定的,应当加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条全市各部门和单位应将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确保“门前四包”责任人服从管理。对阻碍管理人员依法管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市“门前四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对“门前四包”责任制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检查,并根据工作进展和实际需要,重点抽查;各区对辖区范围内的“门前四包”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要求台帐和工作档案齐全,内容详实;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的“门前四包”责任制单位,每月抽查30%以上,每季度全面普查一次。
检查标准按百分制计算,一、二级道路和主要窗口地区,得分率在95%以上的为达标,得分率在94%与75%之间的为基本达标,得分率低于74%的为不达标,三级以下道路得分率85%以上的为达标,得分率在84%与65%之间的为基本达标,达标率低于64%的为不达标。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即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市“门前四包”责任制主管部门每年度开展一次“门前四包”责任制达标优胜单位的竞赛评比活动,市设立“门前四包”先进流动奖杯,对获得年度“门前四包”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街道办事处可从工作实际出发,组织开展流动红旗竞赛和评比先进个人活动。
第十三条凡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检查累计3次不达标的单位,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取消该单位年度一切评选先进资格;对个体工商业户由工商部门警告或进行经济处罚。
拒不承担“门前四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盘锦经济开发区和辽河油田矿区“门前四包”工作在兴隆台区“门前四包”责任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盘山县、大洼县所辖的建制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